司法机关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路径研究
——以消费者为例
2021-11-24孙明欣
孙明欣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一、消费者群体可能面临的潜在侵权问题
首先,消费者群体在信息能力、经济能力、诉讼能力、心理承受力等方面相对商家皆处于弱势地位,存在诸多自我保护障碍。消费品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并未根除,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经常发生。[1]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群体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或者说因为信息不对等而难以保障。消费者群体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多数情况所涉及的争议额较小,因此,可能会存在怠于主张权益使得权益落空的情况。同时,面临各方面有更强实力的商家,格式条款、不平等条约等不具有合理性的合同也使得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其次,面对合同履行,存在违约、侵权、履行不能或者瑕疵履行,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以上潜在问题难以包含消费者群体在消费过程中所能够面临的全部情况,但可以算作对于该类问题的一个概括性总结。
二、现阶段保护路径值得称赞之处
(一)检察院层面
现阶段,面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检察机关依然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前,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也会积极发挥督促、支持作用。
(二)法院层面
现阶段,面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法院各个职能部门也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贡献着自己的力量。民庭、刑庭在繁杂的侵权案件下,绝大多数情况可以依法支持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对于权利侵害方进行不同程度的惩戒,或是支持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积极承担法律责任或是在情况严重时依法支持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庭在面对侵权者对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依法履责的行政机关不合理的诉求也会依法驳回,坚持维护正义;[2]执行庭在面对侵权者不积极履行义务时,会发挥强制力作用,促使其积极履行义务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路径现阶段仍存在的问题
但是面对消费者主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我国司法机关纵使在各个方面已经较为全面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仍存有待完善之处。
首先,司法保护的诉讼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不利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3]诉讼周期过长会导致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维权成本高会使得很多消费者纵使明知合法权益被侵害仍不愿意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之时,维权途径看似多元化却难以发挥实效。尤其是面对诉讼途径高昂的诉讼费以及长时间的诉讼周期,很多时候消费者会选择放弃权利、自认倒霉。
其次,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缺乏填补法律漏洞和自主裁量的能力,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较好的保障。具体举例说明,在我国,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积极事实、由谁负责举证且在举证不能的时候承担败诉责任”。在这样的举证责任下,消费者显然处于弱势地位。虽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关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发生争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但这样的规定是特例,常规的举证责任所对应的绝大多数案件,消费者还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这对于消费者无疑是不公正的。可能有人会认为,由于举证责任规定的问题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是立法者的责任,与司法者无涉,其实不然。司法机关对于法律漏洞的填补是个案性的,这不属于立法活动范畴。因为,立法总是具有滞后性的,不可能做到与社会法律行为的完全对应,这时候就需要司法机关发挥自由裁量的能力,使案件得到较好的解决。举例说明,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717号关于祝学标、王苗英等与诸暨伊美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就是由于举证责任问题而未能很好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典例。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对车库未按图建造导致车库进水,造成车库装潢损失37700元从而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原告并没有提出足够证据证明是被告原因导致车库进水从而受损。最后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损失赔偿应负举证责任,现损失无法查明,本案中对车库进水导致的财物损失、装潢损失不做处理。该案当中,即使原告真的是由于被告未按图建造导致车库进水而受损,作为消费者是很难证明该事实的,因此导致原告败诉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最后,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类案件的案由规定较为局限,以至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具体举例说明,当前我国司法审判中关于旅游纠纷类的案由仅仅只有旅游合同纠纷,涉及旅游侵权的纠纷仍需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解决。在现实法律关系中,旅游纠纷往往会出现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如果此时,消费者选择的是通过旅游合同纠纷追究造成损害方的违约责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可能仅有组团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若存在组团社丧失赔偿能力等情形,即便胜诉旅游者也无法得到赔偿。该情况下,实际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其他旅游经营者、履行辅助人可以堂而皇之地以合同签订主体为由抗辩,旅游者权益就会因此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四、解决问题的对应途径
其一,针对司法保护的诉讼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这一问题,可以建立健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且有针对性地设立小额诉讼在线审判法庭。这样,可以解决空间上的桎梏,解决当事人不方便两地跑的问题,同时,通过简化审理程序,缩短审理期限,使消费者解决纠纷的成本大大降低。同时,由于在网上解决纠纷大大降低了诉讼时的司法成本,法院可以考虑根据具体案情适度再次降低诉讼费或者根据特殊群体的需要考虑免收诉讼费。
其二,针对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缺乏填补法律漏洞和自主裁量的能力这一问题,应当考虑提高法官的准入门槛、提升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说到司法机关无法更为灵活地发挥自由裁量权、无法更好地运用法律原则以及所学知识解决问题从而实现合理判决的本质,其实还是专业素质的问题。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以及审判案件的能力,就要求法院招收更有能力、专业素质更强的人成为法官、审理案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让每一份判决都成为人民满意的判决”,才能够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司法公信力。
其三,针对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类案件的案由规定较为局限这一问题应当扩大该类纠纷的案由。只有在消费者可以有机会选择到最能够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案由的基础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得到较好的保障。因此,应当考虑增设某些类纠纷的案由以使消费者能够有更多机会和可能性去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总体评价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展望
(一)对于司法机关保护市场主体路径的总体评价
虽然存在一些方面的不足,总体而言,司法机关在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的路径方面还是较为全面和完备的。检察机关会在具体案例中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及时提出抗诉;牢记职责使命,落实全面监督。法院方面,不论是民庭、行政庭、刑庭还是执行庭在工作中总体而言都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全力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展望
法治是不断发展的也是不断进步的,但应明确社会也是不断发展和进步的,且发展和更迭的速度总体而言是更快于法律的。因此,应该接受法律的滞后性。但相信,在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不断建设、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在司法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我国司法机关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路径定会不断完善和向着利好的趋势去发展。虽然,不可能完全保障市场主体的一切权益,但一定会在不断发展的进程中越来越趋向于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