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产品网络销售监管必要性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1-11-24邹俊芳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关键词:销售农产品监管

邹俊芳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61)

一、农产品网络销售的监管背景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加之疫情对实体消费的冲击,促使企业加快了数字化转型的步伐,同时也对食品安全监管提出新要求。[1]科技进步和食品工业的发展促使食品供应链、经营模式等出现新的竞争元素,在食品种类多样化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风险。食品安全风险来源与传导机制日趋多样,信息隐匿不断增强,食品安全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静态式的监管方式难以应对当前环境等各种因素多变的食品监管需求。创新监管手段,加快推进以互联网为基础,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的智慧监管,是提升监管效能和监管水平的必然选择。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农产品监管必要性

(一)互联网的特殊性

在农产品网络销售的发展过程中,交易进行以互联网为依托,会存在一些侵害交易主体权利的行为:一是要考虑的是在商家注册时一些网络交易平台欺诈的风险,在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平台也得到了发展,不仅体现在数量种类上,更是在交易操作方式、营销手段等方面,使得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具有复杂性,甚至有部分交易平台,还有一些违规违法的现象,这就有可能存在侵害注册商家利益的情形。由于农村电子商务主体以农民为主,因文化知识局限性等原因,会因为对网络了解不深入、缺乏对不法平台的鉴别能力等因素,在注册时,很可能会因为注册程序不合法,没能取得合法主体资格,从而损害自身合法权益。二是网络交易平台之间不正当竞争带来的风险。为了在交易市场上赢得有利地位,一些交易平台之间出现网络不正当竞争,例如商家已经注册的平台对商家进行其他平台注册限制,同一商家不能在多个交易平台注册,成为交易主体,阻碍了电商市场交易的公正性,同时也让商家的交易成本增加。[2]三是网络平台交易过程中允许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中间人的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中间人调和买卖双方付款、发货的矛盾,提高了买卖双方交易的可信度,其优势使得其在农村电商交易中被普遍应用;但网络安全性以及规范性减弱,比如网络病毒以及一些钓鱼网站的存在有可能使商家利益遭受侵害。

(二)农产品的特殊性

首先,在当下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大环境下,农产品开始走进电商平台,很多农产品在扶贫政策下得到发展,大多是散户生产,绝大多数农户的市场意识薄弱,没有打造自己农产品品牌的概念,农户个体单打独斗势单力薄,没有形成大规模的标准化生产;其次,实现农产品交易的物流体系建设不完善、电商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以及网络交易平台对农产品质量标准未做统一规定;再次是网络销售方法以及方式买卖,双方交易需要通过网络进行完成,而所有的程序包括双方磋商以及订立合约等流程,买商品的一方只能看到商家提供的农产品的照片等信息,无法触摸实体产品,而且农产品又属于易腐烂的商品,而且生产周期较长还具有应季的特点,比如蔬菜以及水果在完成采摘之后需及时销售,若不及时销售还有可能会导致商品变质、商家利益受损的情形,而如果买方收到了变质的农产品,食用后会对身体会造成损害,因此需要保证卖家在线销售的农产品的安全性。

三、农产品网络销售监管现状

(一)监管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对电子商务农产品销售的质量监管,但是监管方式较为单一,主要是三点一线,即国家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进行监管,各省市分别在县、区等设立机构基层的监测点。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家鼓励社会团体、消费者等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到对农产品电商的监管中来,但从目前农产品网络销售的监管实际水平来看,社会团体参与度和群众参与度不高,主要原因是缺乏针对国家监管以外的与监管配套的管理体制和行政规定。从参与度来看,主要是社会团体参与度较高,特别是新闻媒体;参与率最低的是群众,虽然目前我国网络技术发展较为发达,采用“以网管网”的方式来监督,例如北京、上海等经济高度发达地区,而其他地区还没有达到该程度。

(二)监管内容存在盲区

当前我国关于农产品网络销售的监管工作,仅停留在对农产品生产的安全监管和线下销售监管的工作上,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和电商运行体制的监管尚不完善。2019年《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颁布,强调“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电商法》虽然在监管措施方面提出了监管意见,但只是针对政府监管单位提出了工作要求,没有对社会监管进行具体说明,没有明确社会监管的途径和手段。在实际过程中,由于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与部门之间没有就监管权限作出合理协调,造成不同部门之间在监管时出现交叉,形成监管盲区,监管盲区的存在导致有问题的农产品直接流入电商交易市场,此种现象严重影响了网络销售的农产品的口碑与品牌形象。

(三)监管对象分类不明确

在农产品质量的基层监管过程中,由于没有对监管的农产品分门别类、统一监管标准,使得监管内容各不相同,无法实现预期的监管效果。[3]例如,针对农村个体经营农户实行普遍性的集体质量监管标准明显不公平,农村个体经营户或参与经营合作团体,经营者网络店铺经营理念不科学,单一式经营,缺乏专业营销管理经验,没有农产品质量管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存在为了获取更高收益而进行非正规生产活动的现象,例如种植过程中滥用农药,过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出现以次充好的农产品等行为。因为没有明确具体监管内容,纳入监管的只是成品农产品等宏观内容,而没有将种植过程中微观行为一并纳入监管范围。

四、农产品网络销售监管措施改进

(一)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政府职能的完善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保障,积极落实各部门的监管职能,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权责分明,相互协调配合是实现监管目标的核心。尤其是监管部门还需要加强与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之间的联系,对各部门的权责职能进行明确划分,以避免出现职能混乱监管不清的问题。其次,应加强国家监管、企业自主监管和社会监管的协同发展。在监管上提高效能,进一步加强各方协同合作,从散射监管向靶向监管转变,进一步推动政府和企业、行业组织共治共管,搭建政府与企业的互信关系,让政府为企业当好“领航员”,凝聚社会共治合力。同时加强农产品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加大农产品质量文化宣传力度,将农产品质量把关上升到文化认同和文化自觉,渗透到农产品生产、经营、消费的各个环节。食品安全智慧监管不只靠外力,需要培养牢固的农产品安全文化,提升生产者、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更好地履行承诺,影响和改变公众行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安全全社会共治。

(二)扫清监管盲区

“今日市场监管”应用通过大数据实现市场主体的监管。一是实现监管动态化。以动态的形式展示市场主体登记、区域分布、行业分布等信息的实时变化,将市场主体的发展生动形象地展现出来,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动监管,支撑多层面的数据分析与监管需求。二是实现风险预警。构建企业信用分类指标体系和自动化分类模块,能够及时发现电商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及时发送预警信息提示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自动对电商经营者信用风险进行分类。三是服务监管策略。对网络市场主体发展情况进行多角度观察,形成有针对性的专题分析报告,为监管部门制定更加科学的监管策略提供依据,更好地服务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工作。

五、结语

农产品电子商务监管体系建设道阻且长,也不是单靠某一方努力、短时间就能完善,需要国家监管部门、市场经营主体和社会监管主体的协同努力。同时,要实现农村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管制度为其保驾护航,实现法律监管制度保驾护航的重任需要完善法律体系和普及法律制度。利用法律净化农产品网络销售环境,如虚假宣传等不良风气,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能促使乡村产业发展进一步迈向正轨。

猜你喜欢

销售农产品监管
农产品网店遭“打假”敲诈 价值19.9元农产品竟被敲诈千元
打通农产品出村“最先一公里”
各地农产品滞销卖难信息(二)
这四个字决定销售成败
给人带来快乐的袜子,一年销售1亿美金
监管
监管和扶持并行
农产品争奇斗艳
放开价格后的监管
销售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