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风险防范问题
2021-11-24张阚梅
张阚梅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
我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在实现知识产权自主化的目标之后,创新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成为企业和国家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存在权利不稳定、权利难确认以及价值评估困难等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与金融证券相结合,难免出现商品化困难、现金流模糊等风险。[1]
(一)知识产权自身风险
知识产权因其自身具有的独特性质,本身就不同于其他普通资产,因而存在从无形到有形资产的“转型”困难。也因其具有这样独特的经济特性,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可避免地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市场环境、技术循环等,这就导致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存在极大不稳定性,对知识产权的具体价值难以从客观的角度进行准确评估,因此就很难保证知识产权“资本”化转变之后的未来偿付能力。知识产权不仅具有独特的经济特性,而且其转让、许可使用的收益模式更为特殊。
(二)法律风险
实践环境中,知识产权独有的财产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权“资本”的追求,而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由于社会环境的波动影响又一直是不完善的,因此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是始终紧迫存在的。根据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任意的第三人均可以对已经授权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也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但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制度中,权利公示制度尚未完整地建立,因此常常导致知识产权权利分配混乱。如果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不可避免地受到任意第三人的质疑,那么争议权利人就可能陷入知识产权纠纷,从而给知识产权的证券化带来一定法律风险。
(三)宏观经济风险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可能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宏观经济形势直接影响了整个金融环境,而知识产权证券化要将无形资产转变为有形财富,必然直接与其有所联系。当整体的宏观经济处于上升状态时,各行各业的发展也会随之稳定增长;当其处于下降状态时,整体市场经济环境不景气,各企业的发展也难免停滞。此外,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往往会对金融证券投资者的投资方向起到一定引导作用。因此,经济环境是直接可能影响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的。
(四)现金流风险
在普通的金融证券交易中,证券发起人进行证券活动的主要目的是最终能够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活动中,现金流风险主要取决于知识产权自身实际具有的经济价值。如何对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一方面取决于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专业程度如何,另一方面取决于评估人是否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科学地采用了不同的评估方法。目前,国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在国外先进经验的指引下已经日趋规范,知识产权的价值完全具有可评估性。[2]但由于知识产权自身权利不稳定的特性的存在,评估人在对基础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时难免受到影响,因此可能认定知识产权的价值也是不确定的。再者,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知识产权的价值无法通过企业投入研发和运营的成本进行反映,而是需要根据其未来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作为标准。
(五)“准知识产权”的适格风险
“准知识产权”是指即将成为知识产权的技术、准作品及等待授权的专利、等待注册的商标等,这些权利在未来可能获得实现。因此,虽然其并非现实具有价值的知识产权,也缺乏一定的现实基础,但未来的权利人还是期望通过对未来权益的利用实现现实的收益。但究其根本,该权利仍属于未获得状态,究竟是否能够获得,是不确定的。如果直接将此种准知识产权作为基础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那么一旦该权利未获得,则必然导致证券化交易的中断,风险较大。但也不是说所有的准知识产权就都不具备适格性,有一些准知识产权如果有确定的未来收益,如正在进行制作的影视作品,以其未来收益为基础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的风险就较小。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防范建议
(一)完善相关制度设计
1.明确证券化适格标准
从上述风险分析来看,只要一项权利可以进行转让、许可使用、质押等流转性活动,且能够产生未来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那么其就存在可被证券化的可能性。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特殊权利,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均可以实现转让收益的。因此,制度设计有必要对不同知识产权进行区分,明确依据各类知识产权的特性认定其是否可以纳入证券化的范围内。通过明确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适格标准,一方面降低权利人丧失其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避免后续导致证券化中断造成的投资人损失。
2.完善监督审查制度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当中,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是自始存在的,证券发起人在进行准备时首先要将其知识产权进行分割,目的就是为了隔离破产风险,但知识产权转移的有效性与基础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又是息息相关的。从上述风险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知识产权权利状态的不稳定在一定程度上极容易造成知识产权证券化环节的法律风险,而要化解这种风险,就需要对拟证券化的基础知识产权进行完善的实质调查,同时,在实现证券化转化之后对金融证券进行有效监督。主要包括对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的审查、对权利保护范围的调查、对知识产权权属状态的审查等等,通过完整和详细的调查取证,再对该知识产权进行是否可证券化评估,避免因审查不完善带来后续的损失。当然,在确定了该知识产权可证券化之后,仍要对其进行长期有效监管,预防现有环境下不可预见的各种风险。
(二)提高企业战略意识和运营能力
1.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
新兴的高科技技术企业在发展之初就应当着重关注知识产权布局,一项新技术的研发从立项阶段到后期的研发准备,包括技术的研发方法、结构、内容等有效的技术点都是企业应当关注到的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应当贯穿于企业整个技术研发活动当中,提前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技术筛选,及时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从企业形象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将企业的无形资产通过有形转化向社会消费者展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也会无形地对企业形象有所影响,一方面可能对企业宣传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做好消极影响的准备,加强战略性布局。
2.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为了确保知识产权证券化形成的现金流能够长久稳定地存续下去,企业因此应当有必要持续做好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主要目的仍是以知识产权作为价值置换,以金融证券方式发行并进行经济运营。企业要想保证证券发行后的现金流稳定不中断,可以在企业内部有计划地建立并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并在企业的研发和经营管理当中时刻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以施行,努力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其次,需要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企业还应时刻保持危机意识,保证其知识产权成为一个长久稳定存在的权利。
(三)加强知识产权证券化期间的知识产权资本保护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转化的交易过程中,对资本的分散控制主要是针对基础知识产权本身。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特殊性中包括其具有一定联动性,知识产权自身的价值极有可能会受到交叉性的影响。[3]在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期间,基础知识产权的组合会特别集中在某一区域内,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也会相对聚集。选择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进行资产融资转化的企业往往在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内有所建树,而企业拿出的基础知识产权资产也往往使其具有优质知识产权,因此,在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的期间有必要对知识产权资本保护,从而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