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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中基于人格权问题的有关思考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关键词:生命权人格权死者

张 逸

(常熟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江苏 苏州 215500)

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其中第四编“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广受人们关注,也开启了法典编纂新篇章,为保护人格权作出了巨大贡献。人格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特别享有的权利,关系到人的人格尊严与基本权利。本次通过的《民法典》第四编中,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界定自然人、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基本内容、边界标准与主要保护方式。第四编包括六章五十一条法律条款,包括: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且根据现代社会市场环境情况及时代特征,对不同的人格权给予不同方式的保护,切实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1]。

一、人格权是否应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

关于“人格权是否应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这一问题,是以往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虽然目前在《民法典》中人格权已经被编为第四编,但是之前的争论仍然具有学术价值。为了更好地分析这一问题,本段从“学界争鸣”角度分析以往学者们的观念与态度,之后从“应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这一学术观念再次论证《民法典》中人格权的独立成编的重要价值[2]。

(一)学界的争鸣

曾几何时,学者们在讨论人格权是否应该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这个话题时,不同学者纷纷表达自己的思想,众多学者参与论战,这也从侧面体现出我国民法学者们对《民法典》、对人格尊严维护的热情。无论是主张“独立成编”的学者,还是主张“不应独立成编”的学者,都有充分的论据与具体的观点,本次不做研究,而是提炼出其中一二,以此彰显学者们对《民法典》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的探讨之激烈。在学界争鸣中,主要存在两种声音,其中王利明表示支持人格权独立成编,主要观点为:1.民法的本质是权利法,人格权是人民群众的重要民事权利,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具有法典逻辑性;2.民法具有协调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功能,其中物权、债权与婚姻家庭权都独立成编了,人格关系也应该独立成编。梁慧星等人表示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其观点为:1.人格权与人格相适中;2.人格权不适用总编则中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方面的规定;3.人格权的内容较少,条文较少,不足以独立成编[3]。

(二)应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

立足于现阶段《民法典》实施背景,第四编的提出与实施再次验证了人格权应该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重要性,且显示出了独立成编的重要意义,具体体现为:1.人格权独立成编能够充分回应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新时代背景下,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也是我国改善民生、提升社会水平的战略思想,此时人格权独立成编,再次强调了对公民人格权益的保护,体现宪法精神与我国发展的战略思想,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提供保障。2.人格权独立成编对性自主权做出了尊重与保护的行为。在《民法典》第四编第一章第九百九十条明确提出了性骚扰概念与构成要素,针对性骚扰的方式的变化提供自主权利被侵害的法律救济,这也是从维护人格尊严的角度出发对时代价值理念的回应。

二、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之后,其中条款的设立与完善重点解决了如下人格权问题。

(一)一般人格利益权

一般人格利益权包括: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原本民事法律中对这三项的内容较少,且设定概念模糊宽松,不足以满足人格利益权维护需求。在《民法典》第四编成立之后,新增加了“身体侵害的民事责任”,其中一千零八条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之后签订书面同意之后才可以进行临床实验”,且这一条款对未成年人、孕妇等弱势群体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范与说明。可以看出,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对一般人格利益权的维护与说明更加详细、具体,能够有效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平等、尊严与人身自由[4]。

(二)生命权

《民法典》第四编第二章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进行明确阐述与规定。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千零五条提出:“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5]。由此可见,《民法典》对以往“只在受到侵害时才有意义的生命权”进行完善与修改,明确表示:充分体现对民事主体生命、健康的维护,进一步解决了以往由于各种事故原因导致生命健康处于危急状态得不到救治的问题。

(三)隐私权

隐私权就是指对个人生活情报、个人身体隐私、生命信息、遗传基因的保护与尊重,但是原本的民事法律中规定的隐私权有关法律条例不符合现代社会时代特征,不能够为民事主体提供全面的保护。人格权独立成编之后,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隐私权、私密信息”进行了规定,提出相应法律条例,比如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提出了“私人生活安宁”的概念,对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人生活等进行明确保护;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增加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条文,进一步响应信息时代中人们隐私内容的变化,为民事主体提供更有效的隐私权保护[6]。

(四)死者人格利益

在以往的民事法律中,人格权是活着的人才有的民事权利,而死者的身体、姓名、名誉、肖像等没有得到保护,不能够体现为一种权利,引起了一系列的死者名誉纠纷问题。《民法典》人格独立成编之后,第四编第九百九十四条明确提出了“死者人格利益”的概念,对其提出保护,将遗体、姓名、名誉、荣誉等认定为死者人格利益权。

(五)人格权的商品化

人格权的商品化是现代社会中人格权被侵犯的主要问题之一,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人格权出现了商品化的趋势,可以体现为:人格权具有财产因素、对人格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等,这些都是需要给予保护的人格权内容。《民法典》第四编的一千零二十七条、一千零二十八条分别提出了对人的已经发表的文学作品、真人真事、艺术作品、在报刊及网络中报道的关于民事主体名誉的内容等提出了相关法律要求,提出:“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进一步应对了市场经济背景下人格权商品化的情况,切实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7]。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环境愈发复杂,一方面对身体的支配程度不断提高,其中器官捐献、人体实验等已经成为医疗卫生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式,也是产生人格权中身体权、死者人格利益权的重要领域;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生活环境发生变化,人们面临的侵犯人格权的手段趋于多样化,人格权有关立法的缺位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为人们人格尊严带来了一定安全隐患。自《民法典》通过之后,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有效验证了以往学术证明中表示“人格权应该独立成编”的正确性与先进性,同时也为解决一般人格利益权、生命权、隐私权、死者人格利益、人格权的商品化等问题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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