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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车载安全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关键词:道路交通执法人员货运

张 展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216)

道路建设是城市化进程的基本标志,同时也是城市进一步发展的基本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人们的生命健康与财产保障有密切的联系。近年来,政府颁布了各种各样的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以此来保障公路运行安全,以杜绝发生交通事故,保持公路运行畅通为主要目标,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从根本上杜绝公路交通安全问题。因此对于货运车载安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进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1]。

一、货运车超载、超限安全事故所引发的思考

(一)货运车超载、超限的现象屡禁不止

据调查研究显示,我国货运车超载、超限的现象屡禁不止,当然更重要的是伴随着这一现象所发生的重要交通事故。比如2019年9月22日,湖南湘潭市湘某镇发生了一起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货运车在经过石花镇日华街的时候,由于货运车严重超载,导致刹车失灵,撞到了路边的行人,造成10人死亡、1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根据公安部门所公布的调查结果,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这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货运车超载,使得货运车的刹车失灵,从而撞向路边的行人;二是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疏漏,他们没有对超载的货运车进行管制,存在非常严重的行政不作为问题。

(二)货运车超载、超限所导致交通事故的法律思考

据调查研究显示,我国因超载/超限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占30%以上,频发的交通事故,将货运车超载的问题逐渐推向了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在上述交通事故中,造成10人死亡、16人受伤的原因主要在于货运车严重超载,导致刹车失灵,然后就发生了这样的惨剧。为什么货运车超载、超限的现象屡禁不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该建立和完善货运车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我国目前货运车载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为构建货运车载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有效的建议,以此来形成科学有效的货运车运营的法律制度体系。

二、货运车载安全管理制度的特征

(一)多方面解读相关制度特征

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法》这两部法律是道路交通执法的主要依据,其中《公路法》中明确规定了超载、超限的货运车不可以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上行驶。笔者结合自己的经验,通过对货运车载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整理分析,从中得出货运车载安全管理制度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颁布法律法规文件和相关部门的制度性文件两者之间相互补充,共同制定货运车载安全运行的标准。从法律角度来看,法律文件中规定了货运车辆载重和公路承重,确定了货运车辆应该符合的具体标准。从政策角度来看,许多政策性文件更加倾向于两个部门联合执法或跨地区联合执法。两种文件分别从各自的优势出发,为货运车载提供了相应的标准和良好的技术手段支撑。2.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文件主要体现出运动式治理的特征,与道路执法过程中的常规性执法相策应。比如有一份文件中提出针对违法改装货运车的现象,就会出现“限期整改”“严令查处”等字眼。这种治理方式,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信息闭塞问题、上下级之间信息沟通不畅通的问题。3.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并没有对执法过程作出明确的规定,货运车载安全的标准主要是由交通主管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规定。4.与货运车载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两种模式,一方面从保障交通安全的角度来说,从而规定货运车的载重量;另一方面从保护公路的角度来说,从而规定货运车的载重量,有效避免对公路造成一定的损伤,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这对于我国货车载重量和公路运行条件造成重要影响。

(二)概念界定的科学有效性

在我国道路交通法律体系中,已经慢慢形成了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法》等法律法规为核心,以各级政府部门的政策性文件为补充的货运车载安全管理制度,从而对货运车载重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及货运车超载后的应对措施。从理论角度来看,这一制度体系是科学的、完善的。但这并不是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道路交通执法人员要想充分实现依法行政,这不仅需要法律依据,而且法律依据一定要符合科学性、有效性等实质性要求。比如超限和超载概念的界定。货运车超载和货运车超限这两个概念有一定的区别,因此对于超载和超限概念的明确界定是相关部门道路执法的基础。就是当货运车出现超载、超限行为的时候,有关执法部门才能够真正介入管理,然后对货车超载、超限的行为主体进行实际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就可以对行为主体进行相应的处罚。因此超载、超限的概念标准成为我国目前货运车载管理制度的核心概念。概念的不同也间接导致了相关的表达和意思有一定的差距,超载行为与超限行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不同词汇来源、判断标准,所以也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以及法律范围,从语义来说,超载是指车载的重量超出了核定车载重,超限是指货运车辆超过公路技术标准所要求的轴载重量。虽然这两者都属于公路执法的禁止行为,但是判断依据、行为后果却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就针对目前我国货运车载安全管理制度来说,离真正的科学合理还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2]。

三、完善货运车载安全管理体制的有效思路

(一)全面性协调联动机制

由于目前各个道路交通执法主体、各个部门执法权限以及执法标准存在着不同情况,据调查目前的法律制度体系,公路执法与交通执法没有形成完整的协同执法的机制,他们没有及时有效的沟通。各个地区之间的道路交通执法主体的执法权限、标准都不相同,这不仅增加了公路交通管理和运行的成本,而且还严重降低了公路交通管理的效率水平。除此之外,公路交通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复执法的问题,重复执法虽然能够保障公路交通运输的安全,但是会对行为主体的权益造成不利的影响。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有关部门提出公路与交通联合执法的想法,在此基础之上,设计出一种新的管理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在明确相关各部门岗位责任的基础之上,统一决策权,从而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在这一过程中,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联合执法在省际交界点运用比较多。对于一般的地方,联合执法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道路执法的效果不理想。在未来应该将联合执法扩展到货运车辆经过的所有地点,这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货运车超载、超限的问题。

(二)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

通过搜索政府网站,可以查到公路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仔细研究后就可以发现公路部门的职责并不明晰,没有办法准确了解公路部门与交通部门的权限划分情况。但这并不是某一地区的问题,而是一个全国性问题。这一问题会对公路部门与交通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交通智能的发挥造成重要影响。因此,应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才能有效地将这些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为全面性的协调联动机制提供良好的基础。

(三)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

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是改革的关键,这就显示出执法人员的聘用、考核、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在全面性协调联动机制下,公路交通执法人员应该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应该对相关知识、技能进行有效整合,建立完整的培训体系。还可以邀请专业人士给执法人员做相关知识的讲座,传授一些在执法过程中处理超载、超限行为的处理方案。除此之外,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培训体系,为全面性的协调联动机制奠定良好的基础[3]。

综上所述,通过对货运车超载、超限安全事故进行思考,提出完善货运车载安全管理体制的有效思路,建立全面性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职业权限、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以期形成科学高效的车载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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