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的探析
2021-11-24曹演萍
曹演萍
(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1100)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其中体现出的对于债权人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强。但是《公司法》在实际推动的过程中,与债权人保护之间表现出来的联系性不强,从而出现了对债权人法律保护的漏洞与问题。《公司法》是保障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重要法律法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各责任主体的有序运转和发展。《公司法》的主要目标是保障企业的有序经营,并且以法律的形式来约束股东的行为。所以本文将对《公司法》中关于债权人保护的法律问题展开详细的研究。
一、债权人的含义与地位
(一)债权人的含义
通常来说,自企业成立开始就在不断地经营过程中从多个渠道来筹集资金。以上市公司为例,公司通过发行股票上市的方式来筹措资金。而在这个过程中就涉及到了债权人的概念。债权人不仅是单独的个人,也可能指的是提供贷款的机构。在企业的发展与经营过程中,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所提供的贷款能否收回本金和利息是他们最关心的事情。公司对债权人享有债务,是对债权人进行偿还的主体。
(二)债权人的地位
从企业筹集资金来源的角度来说,权益性资金和债权性资金是两个主要的渠道。而债权性资金就指的是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企业,企业承担到期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我国《公司法》明确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当企业经营不善而出现破产时,企业应当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资金进行赔付。《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的股东应当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制度,同时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使股东权利,严禁滥用自身股东权利,从而出现有损公司以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法》中关于债权人保护的相关介绍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公司的成立数量越来越多,并且很多公司整体的规模都呈现出跨越式的发展。为了能够有效确保公司有序经营和发展,我国《公司法》就为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力量。自我国《公司法》实施以来就对债权人开展了一系列的保护动作,而且多年来对于《公司法》的修订和调整都逐步完善了对债权人保护的法律条文。当前《公司法》中关于债权人的保护,涵盖了从公司成立到公司破产清算的全过程。比如公司成立时期、公司发展时期、公司经营时期以及公司破产倒闭清算时期债权人的相关责任和义务都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三、《公司法》中关于债权人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问题
针对信息披露制度,虽然我国《公司法》对其进行了解释,但是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我国《公司法》中围绕债权人的知情权并没有进行详细且全面地阐述。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公司章程是重要的一部分,制度改革赋予公司章程必要的权限。但是公司章程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除了股东以外其他人无权查阅公司章程,这项规定就使得债权人想要获取到公司详细规定时面临着巨大的阻碍。除此之外,《公司法》中也规定了如会计账簿等文件只可在公司的股东提出申请后查阅,但是如果公司的经营者认为债权人查阅会计账簿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那么他们有权提出拒绝查阅的申请,最终也难以准确地获得有关信息。总而言之,从获取公司信息角度来说,债权人明显处于劣势。如果债权人无法及时且全面地了解到企业的经营状况,那么他们所投资的资金将会面临着较为严重的损失风险。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问题
在我国《公司法》中,只有少部分的条款和内容是围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阐述。以财产混同现象为例,《公司法》对该现象也进行了细致的阐述,同时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确认法人人格的主要法律依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所以是用来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重要工具,是因为该制度能够约束股东的行为,防止股东滥用个人职权,从而让债权人与股东双方之间实现权利平衡。在实际处理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纠纷案件中,法院主要是以过往经验来进行审理。因为缺乏较为清晰和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在审理的过程中并不容易做出有信服力且完全可靠的裁决[1]。
(三)股东出资流程问题
各出资人在公司成立时就应当完成认缴,而且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出资人要按照提前签订的协议来缴纳出资额。但是在真实情况下,一些出资人并没有按时缴纳出资,最终给其他出资人带来了严重的消极影响。按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出资人未按时缴纳出资额,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敦促出资人尽快缴纳出资额。假如因该出资人未按时缴纳出资额,而对其他的人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那么他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虽然从理论上讲提起诉讼的方式是可行和有效的,但是真实情况下提起诉讼的方式所耗费的成本非常高。因此应当从法律视角出发,加大对公司股东出资行为的约束。
四、有效解决《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的实际举措
(一)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有效解决《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的实际举措之一就是要积极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其次,公司也要披露资产的变化情况,因为资产变化对应着公司资本的流动性,所以有效汇总和得出公司各种类型的资产的变化情况,就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公司资本的流动性强与弱。因此未来要从法律层面上去规定应当披露的资产范围,其次,也要从法律层面上去要求公司披露自身的信用状况。假如债权人无法主动准确获得关于公司信用状况的数据,同时公司也不主动进行披露,那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地保障[2]。
(二)明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内涵
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问题,应当要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界限进行明确。由于公司的股东滥用个人职权而让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失,因此在整个案件中债权人就是原告,而股东就是被告。并且因为权力滥用而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产生了严重的损害。从公司股东角度来说,现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关于被告的确定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关于承担举证责任主体缺乏详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合理地掌握证据提出原则,从而才能够分配证明责任。
(三)明确股东出资流程
关于股东出资行为,未来要持续对其进行优化和明确,尤其是关于出资期限。关于出资人的出资期限,公司的章程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如果在出资期限之前公司就存在债务问题,那么公司的董事要召集股东催缴出资款项。除此之外,假如公司董事无法承担起追回出资额的责任,那么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并且此时债权人可以提出要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要求。总而言之,未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管理层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避免出现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四)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为了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经营质量,应当要进一步规范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企业经营与发展的主要基础,而且公司章程中也对于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的建立角度来说,假如公司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那么按规定会受到处罚。假如公司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信誉程度良好,那么可被标记为优秀或良好企业,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或优先举措,鼓励企业坚持提高自身的信誉程度。总而言之,要建立起完善且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能够受到严格的保护,让债权人对于企业的信用状况有着清晰明确的了解,便于自身做出合理的决定。
综上所述,现如今我国《公司法》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已经能够贯穿公司的成立到公司的破产清算等全过程。但是从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看,在公司生产与经营过程中,有关债权人的保护仍然面临极为严峻的压力。当前《公司法》已经成为企业有序经营和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而且只有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进行严格和充分的保护,才能够让公司始终处于正确的发展轨道,也才能够为繁荣和活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贡献。关于《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的法律问题,未来仍然可以积极采取举措完善相关保护制度,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来建立起细致、明确且可执行的公司法制度,真正让债权人能够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