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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视角下E-court System价值探究与分析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证人庭审

陈 蕾

(1.陇东学院,甘肃 庆阳 745000;2.全州大学法学院,韩国 全州 55069)

一、E-court模式和发展现状

E-court模式即Electronic Court System,即电子法庭系统或者电子诉讼系统,关于这一概念还有其他的表述,本文为了表达的统一将E-court系统统一称为电子诉讼。迄今为止,中外法学学术界关于电子诉讼尚未给出统一的明确定义,但是关于电子诉讼的分类,学术界主流认为电子诉讼分为广义电子诉讼和狭义电子诉讼两种,广义的电子诉讼是虚拟化、数字化与无纸化法院或无纸化诉讼的整合性概念,既包括法院案件管理与司法行政意义上的“内部电子法院”(Internal e-Curia),也包括为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交往提供服务的 “外部电子法院”(External e-Curia)[1]。前者集中于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包括法院的办公自动化、电子化人力资源管理、电子财务系统、电子公文系统、审判绩效网络评价系统等;后者也称为狭义电子诉讼,主要应用于电子提交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视频庭审等诉讼事项,涵盖到起诉、审前准备、庭审等程序环节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23号)将发展电子诉讼的重点工作列举为:信息查询、诉讼指引;预约立案、网上立案;受理申请、材料接收;联系法官、网上阅卷;网上信访、预约接访。。本文中出现的E-court模式是指主要应用于电子提交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视频庭审等诉讼事项的狭义电子诉讼。

电子诉讼的功能不仅是提高诉讼效率,还要整合法律资源[2]。司法活动的信息现代化是顺应社会信息化的趋势,在E-court模式下的诉讼很大程度上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促进了案件的诉讼效率。目前国内的电子诉讼主要集中在民事电子诉讼领域,一般认为民事诉讼过程相比较刑诉和行政诉讼更适合引入现代通信技术,这与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高度自治性、协作性有关,与此相对应的是,刑事诉讼法需要实现国家刑罚权,行政诉讼法需要对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处理,这部分的程序显而易见地高出民事诉讼一大截,换句话说,它们发展电子诉讼的适宜性不及民事诉讼[3]。司法实践中受相关案件当事人、公检法机关对在线庭审的认知水平和各地电子诉讼建设的硬件配备等限制,一般而言,在线庭审与传统线下庭审的关系发展出“辅助性模式”和“并列性模式”两种不同的模式[4]。即便如此,电子诉讼在刑事领域的实践推进,改进完善,仍然是目前的趋势。在各区域法院推进刑事电子诉讼的过程中,相关法律依据还未明确,具体操作标准也尚未统一制订,再加之,区域经济差距导致的法庭建设、推广适用程度和诉讼效果这些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所以,目前,各区域的刑事电子诉讼不仅发展差距大且具体细节还有待继续探索,但是无论如何,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差异就导致了在刑事电子诉讼过程中不能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存在唯“效率论”倾向,不利于保障案件裁判的质效[5]。如何在保证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兼顾诉讼经济效益,这是实践过程中的重中之重。

二、刑事电子诉讼的价值探究

目前关于刑事电子诉讼的案件适用范围各区域规定不一,但是主要集中在轻微刑事和简单案情的非疑难案件。关于这类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规定了刑事简易程序,相比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具有程序简化、效率较快的特点,且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程序。随着目前刑事电子诉讼程序实践的持续推进,探索普通刑事案件的电子诉讼就有了必要性的价值。

(一)刑事司法程序透明度扩大

普通刑事案件适用电子诉讼,使得诉讼相关人士可以不受时间和场所的限制,直接接触刑事司法信息,同时诉讼信息通过网络共享,扩大了审判程序的透明度。电子记录几乎不受物理空间的限制,因此无需再拘泥于记录的保存期限,可以永久保存案件记录。同时通过永久保存的记录,可以保障再审案件及上诉案件的正常、忠实审理。因此,刑事电子诉讼可以提高刑事司法程序的透明性。

(二)保护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电子诉讼有利于保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以逮捕为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也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诸如这样的审批和决定程序,在实践过程中需要记录和整理很多纸质材料,花费很多时间。而且,将材料交递到检察机关也需要时间。如果材料是电子材料,就可以节省传送所需的时间。这不仅有利于迅速实现刑事程序,也有利于缩短强制措施的实际限制人身自由期限。即电子诉讼可以使刑事程序迅速进行,防止因资料记录而产生的不必要的拘束,对保护嫌疑人与被告人权利作出贡献。

(三)提高诉讼效率,合理优化诉讼资源

刑事案件的电子诉讼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优化诉讼资源,普通的庭审首先要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提审至法院,中途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且还具有不可控的安全性风险。而适用电子诉讼这一模式时,被告人可以直接在看守所完成庭审过程,节省了提审被告的时间、避免了突发状况。同时,在传统刑事诉讼案件中,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一项法定的诉讼制度,但是在实践审判中却并不是必需的诉讼安排,刑事诉讼当事人们也对这种现状习以为常,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出庭作证制度本身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证人和鉴定人出庭难、作证难的困局却并未得到很大的解决,问题仍然存在。部分证人因为路途遥远或者因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害怕打击报复而不愿意出庭作证,电子诉讼很好地解决了远距离的奔波,同时因为诉讼双方不在同一空间内进而减轻了证人的心理压力。目前国外一些国家利用先进的视频影像技术将证人的面孔和声音进行技术处理,进而可以有效解决证人害怕打击报复的担忧。总之,刑事案件的电子诉讼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优化诉讼资源,解决现在刑事案件存在的部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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