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国”背景下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
2021-11-24王思聪王京鹏包江霞
王思聪 王京鹏 包江霞
(1.温州城市大学;2.温州人文高级中学 浙江温州 325000)
1 选题背景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推动体育项目协会改革和体育场馆资源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改革,加快开放体育资源,创新健身休闲运动项目推广普及方式,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打造健身休闲综合服务体。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作为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结构中的重要系统和体育事业真正实行政府与社会合作管理模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1],其“中心+协会”的同构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体育事业面临的部分实际问题,且自1994年原国家体委启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改革至今已有一定成效,但真正实现单项运动项目管理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管办分离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协会的经费来源单一,经营模式落后;(2)协会的人力资源短缺,专业人才匮乏;(3)协会的管理制度混乱,缺乏外部监督;(4)协会成文的政策法规较少,法治建设滞后。
2 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研究现状
通过中国知网(CNKI)将“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设置为主题进行检索,得到文献24篇。笔者研读后发现,上述有关单项运动协会的文献,主要围绕着协会的历史回顾、发展现状、协会实体化、政策法规和管理监督等角度展开分类评述。笔者还通过各大互联网搜索网站检索发现,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下挂靠了64个单项运动协会。而上述单项运动协会的官方网站虽然都已建设完毕,但一些协会只能通过国家体育总局的协会链接跳转,尚未实现门户网站搜索直达。此外,绝大多数协会的官网上没有组织架构、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甚至连协会发展历史及该项运动的发展历史也鲜有介绍[2]。
综上所述,国内学者对于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的研究方兴未艾,已有研究主要围绕协会历史、实体化和市场化发展等方面进行讨论,虽然有了理论铺垫和实际行动,但目前协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仍面临着许多问题。
3 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3.1 协会的经费来源单一,经营模式落后
在改革之前,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的经费大都是政府财政补助。协会脱钩实体化后,其资金便需要通过协会自身组织的活动、社会捐赠和商家赞助获得。目前,实体化改革较为成功的中国篮协和足协等都已经在国内建立了成熟的职业联赛,拥有了赞助商与合作伙伴,收入来源有了保障,但更多的单项协会(尤其是非奥类项目)因项目推广度较低、群众基础较差、市场化程度较低,主要依靠财政资金补助、社会慈善捐款及有限的商业活动赞助等方式筹措资金,资金来源形式单一。由于日常工作开销与其所筹集到的资金之间存在较大缺口,协会发展举步维艰[3]。
3.2 协会的人力资源短缺,专业人才匮乏
人才既决定着国家的未来,也掌握着协会的命脉。然而,各协会都普遍存在着人力资源匮乏、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在管理层方面,是通过任命,还是选举推出协会代表,众说不一,始终未形成科学合理的聘任制度。中心指派的协会领导虽在综合管理和协调能力上较为突出,但对运动项目和协会本身了解并不充分。而通过竞选上任的优秀运动员或教练员虽然在专业知识上虽毋庸置疑,但在沟通与管理方面容易缺乏客观性。在基层方面,协会既要做好竞技体育为国争光,又要落实群众体育全民参与,且还要兼顾体育产业等方面的工作,这让仅有几十人的协会捉襟见肘,人才匮乏是阻碍协会发展的瓶颈之一[4]。
3.3 协会的管理制度混乱,缺乏外部监督
由于单项协会项目中心和协会一直存在着“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的现象,在协会实体化之前都是项目中心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行使实际的管理权。大多数协会官方网站上不仅没有完善的信息公开界面,协会内部历年财务收支情况也是无处查找,个别协会甚至连组织架构都未罗列展示,这既是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混乱,也是外部监督问责机制不健全的结果。目前,协会的外部监管主要通过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但是各监管主体权责界定不清,互相推诿扯皮,跨部门协作困难,监管力度分散,无法形成监管合力[5]。
3.4 协会成文的政策法规较少,法治建设滞后
当前,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所遵循的是国务院分别在1995年和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在2001 年颁布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以上政策法规虽然初步奠定了我国各类体育组织法制体系和综合管理的基础,但仍存在以下三点问题。一是立法层级偏低,时至今日,协会实体化的改革方案中,鲜有来自国务院这种具有国家代表性的部门,主要是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文件。二是相关法规有分歧,协会现行的法律条例是2001年颁布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而办法中所拟定关于推荐行业协会领导人的实施办法属于“越位”行为,这与《宪法》和《体育法》赋予协会的权力相冲突。三是中央与地方性法规未成体系。立法应是先有国家法,后有地方法,然而现状是广东、辽宁等省市地区已经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但国家层面却迟迟未见《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法人治理指引》。
4 对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健康发展的若干建议
4.1 改变固有观念,大数据时代下谋发展
全国单项运动协会作为体育非营利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非营利的性质,明确规定协会可根据自身需要合理合规地开展各类经营活动。协会应抓住“健康中国”大背景下的战略机遇,打破固有的市场经营活动观念障碍,以公益事业为立足点和出发点。通过创新组织活动来寻求发展机遇,既可以与各级地方政府联手打造各类运动小镇,通过旅游、休闲度假等新模式创新健身休闲运动项目推广普及方式;也可通过联合各类企业将众多比赛和宣传面向基层、合理合规地涉猎商业活动;协会亦可以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和抖音等新兴媒体对开展的活动进行宣传报道,进而在完成自身公益使命与推广普及工作的同时,扩大筹资渠道,保障协会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自身的公信力[6]。
4.2 优化团队结构,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各协会可邀请行业内知名人士,聘请专业团队作为顾问来优化团队结构。在简政放权的基础上,给予协会主席、国家队教练足够大的自主决策权,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但与此同时,协会内部负责决策的理事会团队、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团队以及监督整个理事会工作的监事会团队需要做好定期廉洁风险自查,并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基层方面,协会可将几大模块工作分散设立处室,除了按人员需求招贤纳士外,也可拓宽思路,如在群众体育方面,可向街道社区看齐,招聘兼职人员或志愿者,形成社区体育网格员团队,既能解决人员短缺,又能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
4.3 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外部监督
第一,加强协会内部的党建工作,对协会内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党性、法律知识及会计相关知识的培训,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第二,协会需完善会计人员的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专人专岗,还需定期对会计人员培训;第三,协会设立纪检监察部门,对协会内部各部门进行廉洁风险排查。加强外部监督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1)多部门分工联合加强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综合监管与服务,落实政府监督;(2)协会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定期对协会进行评估和审计,做到行业监督;(3)协会每年财务报表、人事招聘、采购招标等内容需做到依法依规向大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4 健全法律法规,做到全行业有法可依
首先,国务院要牵头协调各方,由国家体育总局参考《纲要》和《民法典》,进一步修订《体育法》的同时,要积极践行现行《体育法》中有关协会权利的相关规定,力求将其落到实处。其次,体育项目协会改革需要协会充分发挥其自治功能,即协会须拥有独立合法的运作权力,且不受限于体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的微观化指导和协调。国家体育总局应依托现有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纲要》《民法典》以及《体育法》尽快制定《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进一步将协会的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等予以明确。再次,国家体育总局与民政部也应参考广东、辽宁等省市地区已经出台的《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共同颁布《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法人治理指引》。最后,积极将相关协会经营性的司法案例整合后编入《体育法》的修订条款中,为后续的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借鉴。
5 结语
该文就现阶段我国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经费来源单一、经营模式落后;协会的人力资源短缺、专业人才匮乏;协会的管理制度混乱、缺乏外部监督和协会成文的政策法规较少、法治建设滞后四个问题,针对性地提出改变固有观念、大数据时代下谋发展;优化团队结构、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外部监督和健全法律法规、做到全行业有法可依四条建议。希望为协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些许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