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应用实务
2021-11-23王桂杰韩牧村编辑韩英彤
文/王桂杰 韩牧村 编辑/韩英彤
备用信用证的特有属性深刻影响其应用范围和适用地域,实务中需要关注其不同应用中的功能实现模式。
备用信用证兼具见索即付保函的担保功能和跟单信用证的结算功能,广泛应用于国际融资和国际贸易领域,在全球的商业实践中带有明显的历史和地域特色,在国内交易中也有一定的应用空间。
备用信用证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的美国。由于美国当时的监管规则禁止银行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美国银行为同国外银行竞争,遂借助银行承兑汇票和签发具有潜在担保功能的信用证等手段来发挥担保作用:在债务人违约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开证行根据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承担偿付责任。这就是后来的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名为信用证,实际更多用于担保。由于其用途的广泛性和运用的灵活性,发展到今天,其使用地已经突破了发源地美国,在拉丁美洲、加拿大、日本、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国内也发展成一种重要的独立担保工具。
备用信用证在形式上与跟单信用证相似,在功能上具有独立保函的替代作用。备用信用证、见索即付保函和跟单信用证三者的适用惯例和应用领域有差异,但都具有根据相符交单(索赔)而付款的功能实现机制,在担保功能、运作机制、付款条件的单据化和独立于基础交易的本质特征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法律属性的统一性。在国内的商业实践中,商业银行通常把备用信用证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纳入独立保函的范畴管理,并在业务应用和风险管理上加以等同看待。
备用信用证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三个,一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二是《国际备用证惯例》(简称ISP98),三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实务中常用的是前两个规则,其中ISP98是专门为备用信用证制定的国际规则。依据ISP98,备用信用证可以广泛应用于基础交易场景,主要分为履约备用证、预付款备用证、投标备用证、反担保备用证、金融备用证、直接付款备用证、保险备用证和商业备用证等八个类型,其中,直接付款备用证可以在没有违约的情况下直接用于偿还到期融资的支付,与其他类型所具有的“备而不用”担保特征有明显差异。相对于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可以广泛应用于履约担保领域;相对于独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在直接支付和融资偿付领域有更为成熟的应用。实务中,备用信用证在国际信贷、证券发行、融资租赁、大宗商品交易、承包工程、保险与再保险等交易领域均有广泛应用。下文分别以实务中的案例加以说明。
融资领域案例
在融资借贷领域,备用信用证的应用最为广泛,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超越了见索即付保函的应用。随着中国企业的全球化发展和境外投资的不断增长,境外融资及通过备用信用证提供增信支持的需求日益凸显,具体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内企业向境外银行获取低成本信贷资金,需要通过国内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提供增信支持;二是境外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向当地银行融资,需要国内母公司提供备用信用证支持;三是国内企业利用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资本市场融资或跨境发行债券时,通常需要备用信用证提供增信,为债券购买人或持有人到期兑付本息提供担保。
案例分析
A公司主要从事各类飞行器、航天机电系统的研发生产。B公司为其德国子公司,成立时间不长且业务还未充分开展,流动资金需求量大,但难以从国外银行获得融资,故向境内母公司(A公司)寻求融资支持。A公司向S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受益人为境外贷款银行,以此为境外子公司(B公司)取得贷款提供担保,用于企业支付原材料、采购和其他运营费用。该备用信用证覆盖贷款本息,担保期限60个月,文本中约定担保金额将随着借款人归还本金或担保行付款而递减。
备用信用证支持的内保外贷业务在促进企业全球化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国内母公司可以凭借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作用,把企业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通过银行信用搭建起跨境信用链,为境外子公司的融资提供信用支持。对企业自身来讲,由于境内外资金成本存在差异,备用信用证担保也可使企业从海外获得更低成本的融资。
实务建议
融资备用信用证主要应用于为特定的贷款或融资提供担保,通常作为贷款的前置条件提出,因而开立备用信用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前。开具备用信用证需要提供基础交易背景材料,主要是贷款行(备用信用证受益人)签发并签字的融资意向函,并需明确贷款的基本要素,作为风险评估的依据。备用信用证通常会采用减额条款,在减额条件成就后及时释放申请人在开证行的授信额度,同时控制申请人的风险敞口。另外,开证行一般根据备用信用证有效期的长短并基于备用信用证可用金额收取一定百分比的开证手续费,这种做法也可以节省申请人的备用信用证费用。实务中,开证行应做好业务准入审查,确定申请人和债务人是否具有所涉业务的相应主体资格,是否已获得商务部、发改委、外汇局相关核准或批准。
另外,实务中经常遇到境外投资人提供纸质备用信用证作为出资条件的情况,金额动辄上亿甚至数十亿美元。国内企业在遇到此类备用信用证时,应注意核实备用信用证的真实性、审核条款措辞的合理性,以避免欺诈风险。
保险领域案例
备用信用证也常用于保险领域,为申请人的再保险义务提供信用支持,其受益人通常为再保险交易的再保险分出人。实务中,即使是实力强大的再保险公司,在提供再保险时通常也需要提供备用信用证支持,一方面可以为再保险公司提供增信,促成跨境再保险交易的达成;另一方面,在发生索赔时,备用信用证则会成为便捷高效的支付工具。
案例分析
A公司与香港B公司合作开展再保险业务,并签署了再保险合同,由A公司对B公司承保的直保寿险产品进行再保险,直保保险合同期限为三年。再保合同约定了当年再保险保费上限金额,并约定备用信用证金额应覆盖再保份额;再保份额为直保保单的99%,A公司为该产品的唯一再保险人。A公司按再保比例获得保费,并向B公司支付再保保费的3%作为佣金。A公司向S银行申请开立一笔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备用信用证,担保期限为三年,担保A公司三年期后如约履行满期给付义务。此案例中备用信用证标明索赔需提交辅助文件,包括载明备用信用证编号的汇票、受益人声明以及双方会签的申请人未付款声明。其中受益人提交的“申请人未付款声明”需在申请人收到后30天内进行会签;若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认,则担保行将认定申请人对上述声明无异议。
备用信用证文本约定在备用信用证效期内如果再保保单项下出现退保、取消、死亡给付或满期结付且申请人已根据索赔在合同项下赔付受益人,则备用信用证金额将根据再保险保单中申请人在满期利益总额中对应的再保险比例部分进行递减。该约定在保险领域常见,但作为非单据化条款,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一旦发生减额条款所约定的事件,S银行应向A公司索取按进度支付再保保单赔款的证明,并获得受益人同意备用信用证减额的书面确认等,以满足减额判断依据的相关凭证,并及时进行备用信用证减额操作,降低备用信用证的风险与责任。
实务建议
保险领域的备用信用证通常适用UCP600规则,以方便再保险项下的索赔和赔付;担保期限相对较长,且通常包含“自动展期条款”,以适应保险领域的特殊期限安排。因为备用信用证在保险领域承担了担保和赔付的双重职责,因而在担保范围和索赔单据的设计上需要充分考虑保险实务,确保备用信用证的担保责任与再保险合同的一致性,并且要实现单据化,具有可操作性。实务中,若一个备用信用证为多个再保险合同提供担保,应注明每个再保险合同对应的担保金额,且每个再保险合同对应的担保金额之和不应超过该备用信用证的总担保金额。
大宗商品交易领域案例
大宗商品具有交易量巨大、贸易金额大、全球流通等特点。备用信用证作为针对贸易商客户的短期交易性融资担保工具,可以借助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银行信用和便捷支付的优势,促进交易达成,支持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扩大商品贸易。
案例分析
A公司主要从事原油及天然气进出口项目,与境外LNG供应商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向乌兹别克斯坦公司购买天然气。合同约定,双方以B公司出具的商业发票及月度乌国开证费用明细作为双方结算依据,根据买卖双方基于框架合同及确认通知书中的约定,开立备用信用证,用于对合同项下的A公司的付款责任进行担保;付款货币为美元,担保期限为2个月。双方约定,在供应商B公司完成装运、货运、到港卸货等工作,在商检等相关手续及资料办理完成后,由A公司将天然气货款电汇至卖方指定账户。A公司在G行申请开立以境外B公司为受益人的付款备用信用证,还款来源为该批天然气的销售收入。
备用信用证索赔条款中要求受益人提供违约声明,且规定了声明需引述的具体内容,担保行将在收到符合备证要求的受益人声明后即可赔付,而无需其他证明材料。由于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其与基础交易项下买卖双方之间的合约属于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开证行的担保责任是确定的,其付款依据是备用信用证项下单据是否相符。
实务建议
备用信用证融合了银行保函及跟单信用证的双重优势,可满足国际大宗商品贸易的融资需求。该类交易金额巨大,单笔业务金额动辄千万美元,且融资通常通过销售回款进行偿还,具有一笔一清的特点;但由于基础交易商品市场流通性好,变现能力强,大宗商品交易下的担保期限一般业务期限较短。另外,国际上很多大宗商品交易所会要求交易商开具备用信用证为其一定时期的大宗商品交易提供连续担保,以提高每笔交易的效率。该类备用信用证与交易所规则紧密相关,通常有固定格式,申请人或开证行改动的空间有限。
工程承包领域案例
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境外工程BOT、BOO、EPC项目不断增多,跨境工程承包项下的备用信用证的应用日益增加。
案例分析
A公司与巴基斯坦政府部门代理机构B公司签订中巴经济走廊能源项目项下风力发电项目EPC承包工程合同,该项目采用BOO方式投资开发。合同约定,A公司需按时完成电站建设并在建设完成后成功并网发电。为保证工程正常开展,A公司向G银行申请开立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备用信用证,开立方式采用电开转开方式,担保事项为A公司在合同项下的履约责任。主备用信用证及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均适用UCP600。
该主备用信用证包含可展期条款,声明在原到期日或展期后到期日前30天,如转开行未向受益人出具不再展期的书面声明,主备用信用证将自动展期一年。反担保备用信用证效期长于主备用信用证效期30天,同时含有非展即付条款:若受益人在主备用信用证项下要求展期,则反担保行需赔付转开行反担保备用信用证项下的全部担保金额,或将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展期至主备用信用证到期日后30天。虽然备用信用证约定了自动展期条款,但是否展期将取决于项目工程所担保事项是否已完成,因此备用信用证可否顺利撤销,实际取决于该项目的工程执行情况。
实务建议
由于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都涉及银行担保,且牵涉资金大、工期长,需要备用信用证申请人及担保行合理设置担保期限及适用的国际惯例,尽量避免添加自动展期条款或“非展即付”条款,并应积极争取适用UCP600或ISP98等国际惯例,尽量以国际通用规则指导业务解决争议。若备用信用证受益人为政府机构且不允许修改格式文本,申请人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跟踪做好备用信用证注销工作,以控制担保敞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