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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及完善措施分析

2021-11-22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1年18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薪金报酬

公 韬

(吕梁学院,山西 吕梁 033000)

0 引言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都得到较大幅度提升。在整体提升的过程中,个人经济收入的差异也越来越大。对此,国家一直努力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来平衡收入分配的不均衡,也于2018 年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完善,旨在尽可能体现我国税负的公平公正。但是,即便如此,繁杂的《个人所得税法》在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有待改进的空间,如何将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开展得愈加规范,将是一项持之以恒的工作[1]。

1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演变历程

所谓个人所得税法,是指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活动中,由国家制定法律法规以调整征税与纳税两方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个人所得税法既赋予了双方相应的权利,也规定了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正常开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 年正式诞生,期间经过了1993 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第二次修订、2005 年第三次修订、2007 年6 月第四次修订、2007 年12 月第五次修订、2011 年第六次修订以及2018年第七次修订。政府相关部门首先是根据物价和工资的浮动对税收免除额进行调整,其次是通过对税率分级和税率值的设定进行变更,最后是随着一些政府扶持行业日渐成熟,将部分免税项目变更为税收项目进行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执行遵循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提高我国税收收益,促进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法还是暴露出诸多较为突出的问题,对此相关政府部门亟待完善。

2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关键问题

2.1 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调整力度不够

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一般会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工资、物价的上涨作出相应的调整。比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2018 年的修订中,对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从2011 年的3 500 元调整为5 000 元,增加了1 500 元。虽然这对工薪阶层居民而言能减轻一定的税负,但是对比这7 年来的工资和物价上涨幅度,1 500 元的调增幅度显然不够,不能有效减轻物价上涨的消费压力,特别是一些消费水平较高的一线城市,1 500 元的减除费用无异于杯水车薪,作用不够明显[2]。

2.2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不统一

个人所得税法应该对每位纳税人都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拟定的一些征税标准还是存在较多的不统一,导致分摊给个人的缴税数额不同,有失税负公平。比如,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标准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标准不尽相同,而二者的根本区别是劳动者与支付方之间的关系。如果两者存在雇佣关系,则所得收入划定为工资薪金;如果没有雇佣关系,则所得收入划定为劳动报酬。在现实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与支付方没有雇佣关系,却在同一事项中获取了连续的劳动报酬,他们和有着雇佣关系的劳动者相比,付出的劳动是相等的,获得的收入却被分别划入劳动报酬和工资薪金的范围。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人对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金额悬殊较大,这势必将造成税负的不公平。

2.3 收入多元化发展下的有效监控不足

随着互联网发展普及,我国各行各业都进入互联网时代,一些新兴商业模式占据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如电商、微商、直播及互联网理财等,这些多元化的商业模式也带动了人们多元化的收入来源方式。其中很大一部分职业收入都是直接转入微信、支付宝或余额宝,而大多数消费支出也是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完成。比如,线上线下的消费购物以及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这种收入和支出方式与传统的工资、花费不同,我国现有的税务机关很难对这部分个人所得做到百分百的监控,从而也将导致税收的流失[3]。特别是当前兴起的一种网络直播打赏,这种对主播打赏的方式往往是通过直播平台的虚拟货币完成,但是这些虚拟货币最终可以兑换一定比例的真实货币,主播们可以利用兑换的间隙逃避税收,这也提高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监管难度。

2.4 专项附加扣除费用标准缺乏周全考虑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2018 年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中新设立的,其目的是对各种民生问题给予足够的关注,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是凸显了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全国各地在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的标准上采取了一刀切的方法,其中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及大病医疗等专项扣除是定额设置。但是我国各地的教育、生活和医疗水平不同,相应的支出费用也有所不同。因此,这种专项附加扣除费用标准的一致实则导致了税负的不公。另一方面,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虽然子女教育费用可以在税前工资中进行扣除,但是这并不包括3 岁之前的子女养育、教育费用。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对0~3 岁的子女所付出的教育费用甚至更高,如高昂的早教启蒙教育费用、保姆费用以及0~3岁幼儿身体抵抗力较弱带来的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然而这些费用却并未纳入专项附加扣除费用范围之内。

3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措施

3.1 建立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动态调整模型

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减除费用的调增幅度上跟不上居民工资和物价的上涨节奏的问题,究其根本原因是调整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所需的流程较为烦琐,从立法到修订,耗时较长。走完流程后,当初立法时的调整幅度已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滞后。鉴于此,国家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的动态调整模型。在这个模型中,相关政府部门将物价、工资及消费等主要因素纳入参考标准,而具体的调整额度和调整时间则根据重要模型因素来设置,比如工资与消费的比例、工资与物价的比例、通货膨胀到达设置水平,就需要对减除费用进行相应的调整。这种科学的模型既能保证费用标准调整的及时性,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居民收入和税负之间的均衡[4]。

3.2 实行统一的个人综合所得征税标准

前文说到的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标准有较大差异,但是很多时候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和获得的收入是一样的,仅仅因为劳动者与支付方之间有无雇佣关系,就导致劳务报酬的获得者比工资薪金的获得者要付出更高的税款,这样有失税法的公正。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将劳务报酬按照工资薪金的计税制度来执行,除去专项扣除等费用。首先,采取7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在税率级距上尽量保持一致,积极推动税负的公平;其次,由于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时间比较集中,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实行按月分摊的形式来计算预交税额,并采取一次性扣除的方式,保证缴税公平;最后,劳务报酬所得应与工资薪金所得一样,扣除各种基本、专项附加等费用。如果纳税人在获得劳务报酬时也获得了工资薪金,并在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了相关费用,则不得重复抵扣;如果纳税人只有劳务报酬收入,则按月分摊抵扣。上述计税方法能减轻纳税人实际税负,缩小纳税人综合所得中预扣税额与应纳税额之间的差距,对获得劳务报酬的纳税人来说,更能彰显税法的公正合理性。

3.3 构建成熟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税收制度

随着互联网发展,人民群众的职业发展和劳动收入都呈现出多元化趋势,这给税务机关的管控带来了一定难度。政府要想降低逃税漏税的概率,有必要制定成熟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税收制度,从完善纳税人实名登记到评估纳税人的社会信用,逐步培养纳税人自觉、主动、真实申报的意识,再加上税务机关的监督,以保证多元化收入纳税的完成。与此同时,我国应不断完善现行税法,加大偷税漏税等恶意行为的惩罚力度,不断提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保证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服务。此外,政府可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加大对税法的宣传力度,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使他们清晰地认识到纳税是每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真切享受到纳税人的各种社会福利。另外,国家还可搭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平台,取得纳税人的认可和理解,提高公民纳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有序进行[5]。

3.4 设置完善的专项附加扣除弹性机制

我国在2018 年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版中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这种一刀切的扣除标准看似公平,实则对不同地区的纳税人来说有失公平。对此,笔者认为相关政府部门可以设置完善的专项附加扣除弹性机制,充分考虑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纳税人之间的经济收入差异,各地区的生活物价水平、赡养老人的费用、教育子女的费用和医疗费用等差异,实行各种专项扣除费用的地区浮动,同时还要综合考虑每个纳税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情况,如有稳定经济收入的人数、需要赡养的老人人数和正在接受教育的子女人数。此外,在弹性机制的设置上相关政府部门还应对各种扣除费用实施指数化管理,从而降低通货膨胀带来的负面影响,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

4 结语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任务非常艰巨,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也至关重要。相关工作人员要想全面完成税收任务,除了适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不断适应社会形势,还需要根据时代特点逐步构建个人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公民纳税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纳税的主动性、积极性。同时,可通过税务机关的监管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约束,保障个人所得税款顺利入库,推动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有序进行,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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