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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下单据遗失问题

2021-11-22

中国外汇 2021年1期
关键词:单据受益人信用证

信用证的各当事方应秉承审慎原则,在信用证的各个环节把控住风险,尽量避免单据遗失事件的发生;同时,应提前制定充分的应对措施,以在事件发生后,能将损失降至最低。

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经济带来的冲击,已经超过了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就信用证业务而言,单据传递过程中遗失事件频发,主要是各地疫情防控政策导致银行及物流公司非正常营业所致。如何在这种或然性影响中将自身损失降至最低,以保障贸易各方利益,是值得每一个相关从业人员思考的问题。

案例回顾

案例1:2020年5月19日,A银行应B客户的申请开立了一份以瑞士C公司为受益人的即期议付信用证,通过D银行通知。该笔信用证效期至2020年7月19日,41D场指定行为“any bank by negotiation”。

6月13日,A银行收到D银行的报文,称他们已于6月2日寄出第一笔交单单据,金额为USD2518941.32,提醒A银行尽快告知单据状态。而A银行柜台并未收到此笔信用证项下的到单单据。

6月19日,B客户到A银行索要到单单据,称C公司的交单单据已于6月8日被A银行签收,但A银行人员始终未能找到。之后通过与快递公司联络和调取监控等方式,最终确定,此份单据在A行柜台签收后无端遗失。

A银行于6月22日向D银行发送报文告知单据遗失,要求D银行补寄一份单据,并告知付款路径、索汇金额、REF NO.及受益人的交单日期等相关信息,同时要求申请人立即与受益人方联系,商讨补寄单据、提货等后续事宜。

6月23日,A银行收到受益人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的全套副本单据(含一份副本提单),审核后确认为相符交单。

6月24日,D银行来电回复A银行22日的报文,告知单据的相关信息,并额外索取USD671.72逾期付款的罚息以及其电报费USD20.00。

经多方协商后,受益人向申请人承诺,一旦收到A银行的付款,即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具有提货效力的授权文件予申请人,将货权转至申请人方。6月24日,A银行在信用证项下付款USD2518941.32,并以电汇的形式支付了相应罚息,申请人顺利拿到货物。至此该笔业务告一段落。

案例2:2020年7月15日,A银行收到印度E银行报文,称其于6月19日的一笔交单尚未收到付款,报文中提供了相应的寄单单号,并证实此笔交单为相符,要求开证行A告知单据情况。

A银行发现己方柜台并没有收到相关的单据,通过寄单单号在快递公司查询也显示没有此套单据,遂于7月15日当天报文回复E银行,此笔交单并未收到,同时联系开证申请人F公司,要求其立即向信用证受益人G公司反映此情况。

7月18日,E银行回复报文告知无法查到此套交单单据的去向,确定单据已丢失,且表示经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协商,E银行将重新寄送全套单据。

7月23日,A银行收到E银行的交单单据(含一份正本空运单),且交单面函上明确注明此套单据原交单日期为6月19日,在交单途中遗失,此为补寄的替代单据。A银行审核后确认单证相符,并于7月30日对外付款。

案例分析

根据UCP600第35条的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换言之,只要指定银行做到两点,即可将单据遗失的风险转移至开证行。第一是证明单据相符,第二是将单据按正确地址寄往银行。作为开证行的一方,在遇到单据遗失时则会处于比较被动的境地,甚至在没有看到单据的情况下就必须承担承付责任。

第一个案例中,单据是在开证行签收后丢失,责任的认定相对简单——A银行错失了五个工作日的合理单据处理时间,即便有不符点存在,也丧失了拒付的权利,所以A银行理应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第二个案例中,单据于指定银行寄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在风险承担的判定上,还需考量交单是否相符。在此案例中交单行已证实交单相符,且与开证行就审核补寄单据取得一致意见,故开证行对此套单据仍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

在确定了付款责任之后的第一要务就是要及时止损。

第一类损失是没有按时付款的罚息损失。案例1中A银行在第一时间安排通过信用证支付此次交单的金额,而对方索要的罚息金额则在信用证外通过电汇付款,有效阻断了更多罚息的产生。

第二类损失是申请人的提货风险,主要有提货时间延后产生的滞港费、仓储费等额外费用,及潜在的提货失败导致的货款损失。两个案例中A银行皆要求申请人第一时间联系受益人的做法,也使其有更多的时间商讨后续的处理方式。倘若此时因害怕得罪客户而不敢告知单据遗失的情况,反而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案例启示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遗失在实务中属于小概率事件,但一旦发生则可能会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在国际形势紧张的当下,信用证的各当事方都应当秉承审慎的原则,在信用证的各个环节把控住风险,尽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同时应未雨绸缪,提前制定应对措施,以在事情发生后,能将损失降至最低。

进口方的应对措施

进口方的申请人作为信用证的实际付款人,一旦单据遗失的风险转至开证行,也就是等于转嫁到了其自身。也就是说,一旦交单满足UCP600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就会将申请人置于非常被动的境地,为避免陷入此种被动中,开证行可通过优化开证条款、规范单据流转,将单据遗失的风险降到最低。

(1)开证环节。第一,若要求提交正本提单,开证时可在信用证中规定分两次寄单;或者在交易双方信任度较高的情况下,要求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提交2/3正本提单,另外的1/3的正本提单直邮申请人。由于两次寄单均遗失的可能性极低,故以此可确保申请人凭单提货。第二,谨慎选择41D场的指定行,以防止指定行在单据遗失后以不符单据冒充为相符单据,再以UCP600第三十五条为依据,要求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第三,开立条款时,明确要求交单行保留所交单据的复印件,且在发生单据遗失时,根据开证行的要求,及时提交全套单据的复印件作为替代。

(2)到单环节。第一,开证行在确认单据遗失的事实后,需立即判定单据的寄送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即是否通过指定银行交单,是否将单据寄送到指定地点。第二,确定交单行是否有证实相符交单的行为,或要求交单行提交全套单据的副本进行审核,判定单据是否为相符。需要注意的是,鉴于有些银行存在业务能力或信誉等方面的瑕疵,可能有意或无意将不符单据判定为相符,对此,开证行应保持足够的警惕。第三, 若上述一、二条同时达成,开证行则需承担相应的承付责任,应该在五个工作日内(若已超过则应立即)对该笔交单进行承付。第四,积极配合申请人与出口方进行商洽,协助降低由于单据遗失可能造成的损失,促成贸易最后的顺利完成。

出口方的应对措施

出口方对单据遗失风险的把控,主要集中在事前防范上,事后则只能是通过积极与进口方沟通合作,减少可能的损失。事前的防范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环节。

(1)收到信用证时的审证环节。第一,进出口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出口方切不可贸然发货,更审慎的做法是在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仔细审核,确定每一个条款都是合理可行的;尤其要注意信用证中隐藏的软条款,排除相符交单道路上的绊脚石。特别需要注意信用证条款中是否排除了UCP600第三十五条的适用,不应轻易放弃惯例对受益人的保护条款。第二,应尽量将信用证的交单地点设置在受益人所在地区,以便于控制交单时间,也可以更早地转移邮递途中的单据遗失风险。

(2)交单环节。第一,尽可能做到单证一致、单单相符。第二,选择在业界有声誉、服务质量有保障的快递公司,保证寄单地址准确无误,按照开证行的要求及时寄单。第三,单据寄出后要做好相应的记录以方便追溯,并主动关注快递投送动态,便于在发生单据遗失状况时可以及时发现。第四,因即期付款单据遗失造成的延迟付款会造成出口方一定的利息损失,而UCP600对于这部分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故交单行若要使己方在事后追讨罚息的事宜上有更多的主动权,则可在面函上注明诸如“若开证行未在收到单据的五个工作日对即期单据进行拒付或付款等操作,则应承担相应的罚息”之类的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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