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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视角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优化路径

2021-11-22董雨聪刘正远

就业与保障 2021年10期
关键词:施暴者贫困家庭家暴

文/董雨聪 刘正远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自颁布起一度在反家暴领域占据重要地位,而实施现状却不尽如人意。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0年人民法院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64.9万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仅2169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实际运转过程中深受多方因素制约。家暴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意愿较低,申请比率依旧处于较低水平,本文试图论述社会救助制度与人身安全保护令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安全网”作用,提高受害人申请意愿,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实施。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主要困境——受害人遭受经济压力

人而言往往面临艰难抉择。申请,对于无收入或遭受财产暴力的人而言,其基本生活将面临困难;不申请,又往往招致施暴者的“变本加厉”。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主体纳入社会救助体系的初步尝试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颁布以来,家暴事件仍未断绝,受害人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时常受多种因素制约,而在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向外界寻求帮助时,一般情况下经济因素常常是其首先需要考虑的[1]。那经济因素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与裁定又是何种关系?笔者以“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2020”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发现,2020年此类案件数量共计891件。经统计,重庆市154件高居第一,浙江124件位居第二,江苏92件位居第三,四川、北京、上海、福建等地紧随其后,而河南、青海、山西、甘肃等地区均未超过十件。在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地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与裁定处于较低水准,大致可以推断出申请与裁定在一定程度上与经济发展水平呈现一定正向关系。现实生活中,家暴案件受害者90%以上为女性,而多数女性往往经济不独立,收入水平低,在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尤为明显。有29.6%的受害人称曾受到施暴人的经济控制,其通过不给受害人基本生活费的方式来达到某种目的[2]。更为严重的是,施暴者往往通过在家庭生活中对共有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等进行严格控制(剥夺生活必需品、不给生活费、限制或阻止家庭成员行使财产权利等),以摧毁受害者自尊心、自信心,从而达到控制受害者的目的[3]。在面临经济控制与财产暴力情形下,大多数受害者往往“忍气吞声”,亦或是“敢怒不敢言”,畏于寻求法律救助,只因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自身生活保障与生活水平往往面临巨大挑战。申请亦或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受害

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社会的“安全网”,不断承担着新的历史使命。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了“弱有所扶”,将弱势群体的保障上升至新的高度。在社会救助制度目标提高,不断承担新使命的同时,是否也应当赋予“弱”字新的含义,以更包容、更广泛的姿态进行社会救助工作?笔者认为,一方面,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自己的生存权、生命权、财产权已然受到侵害,自我已无法确保权利能否实现;另一方面,社会救助权具有基本人权的属性[4],是彰显积极人权的表现,是维护生存权的法定权利。因而能够将因家暴致使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纳入弱势群体范畴。因此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主体纳入社会救助体系是与“弱有所抚”理念相契合的,也是与更具包容性的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反观现实领域内,受害人申请保护令的最大阻碍之一,是在没有相应的经济救助措施的情况下,如果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势必会有所顾虑,一定程度上使得这些受害人更加难以运用法律途径保护自己[5]。而顾虑的背后最主要的是缺乏相应的救助制度。因而尝试将申请主体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内,不仅与社会救助发展理念相一致,更是可以作为受害人畏于申请保护令的解决方案之一。由于受害人家庭经济状况各有不同,基于此,对于受害人社会救助资格认定上笔者建议采用“三分法”。即分为“贫困家庭受害人”“非贫困家庭无收入受害人”“非贫困家庭有收入受害人”。在资格认定时,由于贫困户建档立卡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在一定程度上,受害人更难以脱离施暴者的经济控制,应在满足保护令执行期间以及贫困人口这两个要件时,将其独立纳入社会救助群体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对于“非贫困家庭无收入受害人”与“非贫困家庭有收入受害人”而言,在其保护令执行期间能够证明自己无收入或有收入受到经济限制,生活无法保障的情况下,也应将其纳入社会救助群体范围内。

三、针对受害人建立多元化社会救助服务

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缺乏有效的救助措施作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就难以发挥[6]。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受害人难免会遭受身体与精神上的虐待,造成身体与心灵创伤。更为可悲的是,受害人往往会遭遇缺乏生活费用的情形,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就发生了张某某因双目失明,遭受家庭暴力后被逐出家门,导致食无来源、居无定所,无法疗伤治病的情形。从目前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缺乏社会救助规定与施暴者给付义务规定,针对社会救助方面,应建立以救助金为主,救助服务为辅的多元化救助格局。

第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为了确保受害人在保护令执行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应对贫困、无收入、遭受财产暴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的受害人提供一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在救助标准上应按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所需的费用确定,并视情况适时调整,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期间,能够维持正常生活需要。起到一定临时救助作用,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制度的兜底作用。避免由于经济原因,导致受害者畏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第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以河南省为例,其所签发的6份裁定中,有5份与行为暴力有关,被害人均受到施暴人数次殴打。更有受害者遭受工具殴打,致使严重受伤行为的事件发生。即使在保护令签发后,通常只是禁止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并没有明确性规定要求施暴者的赔偿与给付行为,部分受害人时常面临无钱医治的绝望境地。此时需要社会救助制度承担起相应职能,逐步建立临时医疗救助为主的救助制度,治愈受害人的身体创伤,保证受害人的基本健康权。对象范围上满足保护令执行期间、身体遭受创伤、无钱医治这三个要件时应对受害人采取积极措施,以便更好保护权益。

第三,提供心理疏导救助服务。长期的家暴行为不但会给受害者带来身体上的创伤,同时还伴随着严重的心理创伤。“受虐妇女综合症”是一个社会学概念,被定性为此类症状的被害人往往孤僻敏感,担惊受怕,对暴力变得麻木,失去自我保护的能力,更严重的可能还会有自残自虐行为。而对于性格认知尚未健全的未成年受害者来说,家暴对其产生的心理影响可能更为严重,可能会让其性格极端化,助长暴力倾向,形成家庭暴力的恶性循环。不少受害者长期在压抑、焦虑、痛苦中煎熬,激发了不少的抑郁症患者与自杀数量的上升[7]。针对家暴造成的心理创伤,有关部门需要进行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以专业的心理医生对受害者进行心理疏导,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对于家暴留下的心理创伤进行专业治疗,避免因为心理疾病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第四,提供就业指导救助服务。贫困人口或者无收入的受害人在保护令执行期间,如果始终以消极的心态接受救助,难免会产生依赖心理,保护令执行期间结束后,如再次遭受家庭暴力,只会更不利于受害人。受助者有通过社会救助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以缓解生活困难的权利,但同时也应积极接受旨在帮助其提升能力和提供机会的救助帮扶措施。在保护令执行期间,对于贫困受害者与低收入受害者而言,救助工作应以提升受害者生活与工作能力为目标,助其实现经济独立,同时以帮助受害人日后摆脱经济控制为根本目的,以期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产生一定积极意义。

第五,完善庇护救助服务。庇护救助制度根本目的是为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场所,使其免受居无定所的困扰,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施暴者进一步侵害。《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明确指出可以单独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但在目前实践中,存在不少依托流浪救助站、残疾人救助站设立庇护场所的现象。更是存在救助站挂牌成立,无人问津的情况。其背后的原因不言而喻,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在大多数受害人看来,被家暴本就是“不光彩”之事,又怎能去坦然出入庇护场所呢?对此,应注重庇护场所选址的隐蔽性,尽量避免庇护救助工作的公开进行,有效保护受害人隐私,以此提高受害人寻求救助的意愿,确保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四、结语

阻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实施的因素众多,受害者遭受经济控制与财产暴力只是其原因之一。将保护令申请主体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内,有益于保护令有效实施,同时也无疑会带来新的风险与挑战。归根结底,完善救助工作只是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实施的解决方案之一,承担“兜底”作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颁布至今只历经几年时光,实践领域内还有许多“空白”需要去填补,日后如何实现救助工作与其他配套设施的有效衔接,应该是其重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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