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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入差距与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

2021-11-22李祥瑞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1年9期
关键词:个税法个税居民收入

李祥瑞,杨 昀

(贵州财经大学,贵阳 550025)

0 引言

面对日益扩大的居民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以其独有的特点,即对个人收入直接征收的方式,来灵活调节居民的经济能力,通过对不同人群征收理论上公平实际上并不均等的税收,以期对居民的收入进行再分配,促进经济社会公平。但有时,不合理不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仅不能产生积极作用,反而与国家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本文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且提出合理的建议,对于提高个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个人所得税概述

1.1 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收,是政府筹集资金的最直接方法。首先,纳税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对其境内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负有全部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只需对其境内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不完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和有自己收入的境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2 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对纳税人的收入所得按照一定的比例直接进行征收,从最初的组织财政收入的简单目的,逐渐演变成宏观调控居民收入差距的有力手段之一,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主要通过税率、免征额、费用扣除项目来达到。首先,个税采用累进税率,纳税人收入越高就适用越高的税率,故其缴纳更多的税收,能够绝对影响个税对收入公平分配的调控作用;其次,免征额的意义在于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保障其基本物质生活要求,否则个税的征收不但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反而将生活本就困难的群体进一步推向水深火热之中;最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出现,更是进一步充分考虑民生问题,将家庭因素纳入其中,作为纳税者必要支出在税前扣除,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公平。

2 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现状

2.1 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现状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由2005 年的11 084.74 元,增加到2018 年39 251 元,同时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城镇内不同群体(按五个收入群体分组)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最高收入家庭与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比从2005 年的5.7 倍提高到2013 年的5.8 倍。到2018 年,我国城镇最高收入家庭与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差距达到6 倍左右,城镇居民内部收入差距令人望而生畏。

2.2 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现状

2005 年,中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 537.44 元,仅8 年不到的时间就突破了10 000 元,2018 年更是增至15 359.8 元。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其收入的主体是家庭经营纯收入,是一个家庭主要的经济来源,其次是工资性收入,再次是转移性收入。我国农村人口收入分配差异很大,2018 年最低收入户人均纯收入仅为3 666.2 元,而最高收入户竟然高达34 042.6 元,差距显而易见,其差额高达30 376.4 元,相对比例9.29 倍;相对值方面,2018 年最低收入户人均绝对纯收入比上年增加364.3 元,最高收入户人均绝对纯收入增加2743 元。

2.3 城乡居民收入现状对比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增长,城乡居民收入都有显著的增加。由《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表明,2005 年至2018 年的13 年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由3 537.44 元增加到15 395.8 元,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由11 084.72 元增加到41 704.02 元,经济社会上演着富人越来越富的剧情,从其差距看,城乡居民收入比从3.13 倍缩小到2.7 倍,得益于近些年的政策,但仍然改变不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巨大的现实。城乡收入差距有所缩小,但总体来看,城乡人均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并没有明显改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收入还是存在非常大的差距。

3 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现状分析

3.1 征收模式

2018 年以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征收制,将不同性质的所得按照不同的税率办法征收,这种方式简单易处理,但是没有考虑大多数纳税人整体的纳税负担,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难以使居民收入差距缩小,比如一样多收入的两个纳税人,因为其收入来源的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导致税后收入也不尽相同。而新个税法在这一点上有其先进之处,将税目由之前的11 项调整为9 项,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归为综合所得进行计缴,就避免了税负不公的问题,不过综合计缴模式对征管水平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3.2 免征额和税率级距

目前的个税免征额标准是每年60000 元,也就是每月5 000元,相比以前而言,免征额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减轻了纳税负担,尤其对于中低收入群体来说,增加了他们的税后收入,保障了其基本生活质量。其次,低税率级距的扩大,无疑有效降低了非高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加深了个税对于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有利于强化个税再分配功能。中低收入水平的纳税人也会因为更多的税后收入而激发其消费的欲望,改善现有的消费环境。

3.3 扣除项目

现行的个税法在扣除标准上增加了六大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真正考虑到“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的实际状况,让赡养老人支出、小孩教育支出以及住房贷款利率支出等这样一系列关系到民生的主要支出在税前先进行扣除,使得个税减免更具准确性,有针对性地让生活水平困难的人群享受更多降税优惠,彰显税负公平,有助于调整居民收入差距。

4 我国个税调控收入差距存在的问题

4.1 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未考虑地区差异

就全国层面上来讲,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各地区居民收入存在差距,加上历史地理因素的影响,这种差距更进一步加大,我国东部地区的经济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以及东北部的经济水平,并且城市经济水平明显高于农村经济水平,在这样的大前提下,仍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统一的个税扣费标准是不合理的,将不利于平衡不同人群的纳税负担,也不利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4.2 以独立个人为单位计征个税易导致偷税漏税现象

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考虑到了每个人的具体家庭情况不同导致的税负不同,从而增加了专向附加扣除项目,从赡养老人以及对小孩的教育投资等方面考虑现实问题,使个税的减免更具准确性,也更具合理性。对真正困难的群体来说,现行的个税法就是他们的福音,但因为我国的个税法只有个人缴税项目,以独立个人为单位计征个税,加上有了这样一些扣除项目,容易导致某些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比如纳税人在填报扣除信息的时候,在赡养老人那一项加上了对方的父母,使得赡养老人的扣除自然增多一倍,再比如有些离异夫妻,因为对子女教育的权责分工模糊,双方都把孩子的教育扣除算在自己的个税专向扣除项目里面,也会导致税款流失,如果这样的行为是故意的,那么说明最新的个税改革仍然存在管理漏洞,当然不利于收入差距的缩小。

5 完善建议

5.1 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扣费标准

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水平不一,统一的扣费标准不再符合现实,为了更好地完成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梦想,制定出更加公平合理的扣费模式迫在眉睫。首先必须考虑到地区差异问题,针对不同地区的现实经济状况和消费水平,应因地制宜地去给不同的群体规定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我国地区划分为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这样的几个不同层次,制定合理的扣费标准,然后还可以根据各地的发展前景作适当的调整,确保所有纳税人承担同水平的纳税负担。

5.2 设立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税的模式

我国目前以个人为单位计征个税的模式容易被钻空子从而导致税款流失以及不公现象的产生,从而不利于居民收入差距的缩小。而西方发达国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申报。比如在美国,实行典型的综合所得税制,纳税申报模式以夫妻或者家庭为单位进行个税计缴,依据家庭的实际情况,考虑家庭综合实际经济负担来确定扣除豁免额,不仅如此,还存在有“负所得税”的概念,即专门针对一个家庭而言,倘若收入连应税起点都没有达到,政府将会以给予税金的方式作为对低收入家庭的补贴。日本、法国、德国也是以家庭为单位,在促进收入公平的同时也降低了偷漏税的可能。我国也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设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计征模式,不仅可以简单地综合考虑多项因素,而且避免了上文所说的增大总的扣除额问题。以期促进税收公平,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5.3 适当降低边际税率

边际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最高边际税率的适当下调,有利于高收入群体降低或者打消偷逃税收的意识,还可以减少税收的征管成本。20 世纪末,西方国家纷纷开始减税,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对其最高税率大幅度下调,在2018 年时,直接将个税的最高税率调到37%,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45%最高个税税率明显过高,所以最高税率的适当下调将会有利于提高高收入居民纳税意识,遵循个税法如实按期缴纳个税,不给缩小收入差距进程拖后腿;同时还可以提高我国对于国际资本的吸引力,当然,这还需要参考我国实际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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