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共治模式下网络意识形态:运行机制、现实困境与治理路径
2021-11-20刘勇韩叶
刘勇 韩叶
〔摘要〕倡导多元杜会主体共同参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为解决日益复杂多变的网络意识形态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当前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实践中存在着部分基层党委领导责任不清晰、政府管理方式落后且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才、企业主体作用发挥不够、社会力量参与的秩序化和有效性偏低等问题,需要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以科学分工为准则、以道德和法律为约束、以有效有序为原则、以技术创新为手段,推动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高效运转,开创网络领域意识形态治理新局面。
〔关键词〕多元共治;网络意识形态;全媒体时代;治理路径;党的领导
〔中图分类号〕D412.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2096-0921(2021)03-0039-1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互联网领域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权研究”(15BKS109);教育部高校示范马克思主义学院和优秀教学科研团队建设项目“取少云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名师工作室建设”(18JDSZK026)
〔作者〕刘勇,江苏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江苏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江苏徐州221116
韩叶,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苏州215006
全媒体时代,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造福国家和人民,用不好就可能带来难以预见的危害”。网络的即时性、便利性与共享性,一方面给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大范围传播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给一些非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创造了条件,造成网络意识形态领域多元思潮并存的局面,尤其是一些错误社会思潮的大肆传播造成部分网民思想混乱,给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带来了更多挑战。对此,习近平指出:“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对互联网领域进行意识形态治理,不是靠某一个部门可以解决的,必须集中力量协同推进,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发力的网络治理新格局。
一、多元共治模式下网络意识形态的运行机制
相对于“统治”和“管理”,“治理”的参与主体更加宽泛,方式更具柔性。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推进,传统管理模式逐步转变为更具现代化的治理模式,在意识形态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意识形态工作由管理转变为治理,治理主体从单一的国家变为全民参与,治理方式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管理转变为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兼具的全面监督、党的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的运行机制,朗气清"的网络空间。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对网络空间意识形态的治理及对意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的领导,是党的领导的题中应有之义。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向全世界庄严宣告:“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同时他们进一步指出,共产党人“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阐明了共产党人的利益取向就是为整个无产阶级谋利益,彰显出了共产党人坚定的人民立场。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将人民立场视为自身最坚定的政治立场,体现在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当前,解决网络空间存在的意识形态问题,还广大网民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是中国共产党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此外,坚持党对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的领导是人民的选择,人民总是能从实践活动中寻找能够带领自己前进的领路人。离开了党的领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必将缺乏秩序、陷入混乱。只有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明确各主体的职责,才能发挥出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的真正作用。
(二)充分发挥政府管理职能
作为国家权力执行机关,政府对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是其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在社会主义中国,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理论成果是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然而当前在网络领域,我国主流意识形态遭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双重冲击,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政府有义务对网络领域的意识形态乱象进行管理。
如何在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下发挥政府的管理作用,习近平强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潜潜水、聊聊天、发发声,了解群众所思所愿,收集好想法好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解疑释惑。”这些论述强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与时俱进,采取線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网络政务需求,同时要及时了解网民的思想动态并进行回应和引导2019年,我国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已初步建成。《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20年3月,我国在线政务服务用户规模达6.94亿,较2018年底增长76.3% ,占网民整体的76.8%。政府借助网络平台为广大人民群众在线办理业务,借助网络平台管理各个地区的网络意识形态,为防范和化解网络突发意识形态事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同时为引领多元网络主体有序参与意识形态治理夯实基础。
(三)把企业履责作为主要抓手
企业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其意识形态建设与治理工作十分重要。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经济建设是意识形态最真实的根源,发展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必须建构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上。对网络意识形态的建设与治理,也应建构在发展网络经济的基础之上。互联网企业作为网络领域经济发展的行为主体,是网络生产力发展的主要承担者,是网络意识形态产生与发展的重要来源,也是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主要抓手。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得以有效运转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充分发挥企业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中的主体性作用,实现企业从被动接受管理向积极主动参与治理转变。
全媒体时代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的推进,要以企业履责作为治理的主要抓手。一方面,要求企业家增强爱国情怀。习近平指出:“企业营销无国界,企业家有祖国。优秀企业家必须对国家、对民族怀有崇高使命感和强烈责任感,把企业发展同国家繁荣、民族兴盛、人民幸福紧密结合在一起,主动为国担当、为国分忧。”当网络意识形态领域出现问题时,互联网企业与企业家应挺身而出,确保企业内部意识形态的发展始终朝着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向前进,积极主动为整个互联网意识形态治理分担压力。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习近平强调:“企业既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也有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任何企业存在于社会之中,都是社会的企业。”全媒体时代,企业享受着互联网所带来的经济发展新机遇,也必然肩负着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社会与道德责任。企业置身于网络之中,要抓住机遇,迎难而上,加强自身的意识形态建设与治理,时刻保持自身意识形态优势,以主流意识形态凝聚企业员工思想共识、调动生产积极性。
(四)紧紧依靠社会组织和网民协同监督
作为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以外的第三种力量,社会组织和网民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协同监督作用。我国的社会组织是由人民群众按照共同的兴趣爱好与利益需求等自愿组成的集合体,是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主体。在全媒体时代,社会组织借助互联网这一超越物理空间的平台得到进一步发展。人民群众利用网络可以更加便捷地组建各类正式和非正式的虚拟社会组织,而这些虚拟社会组织成为网络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主体,在网络意识形态建设与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是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协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在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上强调,群众组织“要以先进引领后进,以文明进步代替蒙昧落后,以真善美抑制假恶丑,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领域中,社会组织应发挥作用,积极投身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如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的网络监管,确保信息交流和媒体传播的合法合规等。
网民作为网络的使用者,是网络意识形态的主要生产者,也是网络意识形态的受众,网民的监督、参与更是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我国宪法和法律历来保护广大民众的参与权与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也就是说,我国网民天然地享有对网络以及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网民有权举报网络空间中存在的错误社会思潮和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良行为,努力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
综上所述,在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下,各级党委、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网民等多元主体在网络领域中共享资源、共同行动、形成合力,共同为实现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天朗气清”贡献力量。
二、多元共治模式下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
多元共治模式为解决日益复杂的网络意识形态问题提供了新思路,但如何恰如其分地发挥不同治理主体的作用并推动多元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影响这一模式发展的关键。在实践中,推动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共治面临着诸多现实挑战,具体表现为部分基层党委领导责任不清晰、政府管理方式落后和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才、企业主体作用发挥不够、社会力量参与缺乏秩序和网民积极性激发不够等问题。
(一)部分基层党委领导责任不清晰
基层党委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处在意识形态工作的最前沿。基层党委能否清醒认识到自身所担负的思想宣传与意识形态治理责任,并在意识形态责任制的落实中发挥应有作用,对新时代我国意识形态治理工作至关重要。在全媒体时代,基层党委需要做的意识形态工作包括线上和线下两个部分。然而当前部分基层党委因领导责任不清晰,导致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不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部分基层党委只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对意识形态治理工作的忽视,从本质上来看是部分基层干部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刻。党中央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中具有宏观决策和监管权力,而地方各级党委对本辖区内的网络意识形态负总责,承担着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大部分责任,基层领导干部对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深刻,将直接影响到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的实效性。
第二,一些地区尤其是较为偏远落后地区的基层党组织因经济、技术等因素的限制,无法有效对管理区域进行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或是由于没有专门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负责机构,造成部分基层单位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
第三,基層党组织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多元共治模式重点在于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共治,在党中央对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作出明确部署后,地方各级党委在大政方针的指导下,按照各区域的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然而,网络意识形态是一个由很多相互联系的部分组成的整体,各部分之间需要有效沟通和交流才能实现共同治理。现实情况是部分基层党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导致区域内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果大打折扣。
(二)政府管理方式落后,缺乏安全技术及相关专业人才
政府在网络意识形态建设与治理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离开政府的有效管理,网络意识形态建设与治理的目标难以实现。优化政府网络意识形态管理体系、提高政府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有效性,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当前在政府管理网络意识形态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政府网络管理方式较为落后,随着互联网普及程度不断提高,我国网民数量不断增长,政府原有的管理方法无法满足网民日益增长的网络参与需求,这给政府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带来新的挑战。例如,面对网络空间存在的非马克思主义甚至反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传播等现象,政府通常采取直接删帖方式处理。然而,在全媒体时代,“一张图、一段视频经由全媒体几个小时就能形成爆发式传播,对舆论场造成很大影响。这种影响力,用好了造福国家和人民,用不好就可能带来难以预见的危害”,简单的删帖方式不仅无法直接消减错误意识形态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甚至可能激化民众情绪,损害政府公信力。
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技术及相关专业人才的缺失,也是政府意识形态管理面临的一大难题。互联网发端于美国,西方发达国家在互联网技术掌控方面具有优势。有数据显示,截止到2019年12月,我国境内被篡改的网站有185573个,被篡改的政府网站515个,被植入后门的网站数量84850个,被植入后门的政府网站717个。这一系列数据反映出当前我国互联网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西方国家可以利用技术优势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甚至攻击。此外,我国互联网技术人才的培养较西方国家来说相对滞后,也直接导致政府网络意识形态监管方式、方法落后。
(三)企业主体作用发挥不够
当前我国企业的意识形态治理工作总体上呈稳定、向好态势,但也仍然存在主体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企业意识形态主体责任意识有待提高。由于企业意识形态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履责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够具体等原因,企业内时常出现意识形态治理工作实效由上到下层层递减的情况。习近平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只有真诚回报社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家,才能真正得到社会认可,才是符合时代要求的企业家。”因此,企业切实落实国家、政府关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各项措施,既能有效维护企业本身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也为维护国家整体安全贡献力量,才能够在互联网时代保持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企业领导干部对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的认识不到位。意识形态是企业的文化软实力,对企业长远发展起到指导作用。企业家及企业领导干部本应成为企业意识形态的主要传播者,成为企业文化的代表,然而现实中部分企业领导干部对意识形态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片面重视企业的经济发展,忽视企业文化发展,放松对企业意识形态的管理和建设。企业对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不到位,企业员工缺乏凝聚力和工作积极性,必然不利于整个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从宏观角度来看,“一定的意识形式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企业作为整个时代中的一部分,其发展更是离不开意识形态的指导。
(四)社会力量参与秩序混乱
在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下,社会组织和网民参与治理的秩序化和有效性将直接影响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相关制度设计和执行效果。具体实践中,社会组织和网民参与治理是意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其监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组织和网民参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意识参差不齐。当前,不少社会组织和网民缺乏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主体责任意识,认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仅仅是党和政府的工作,持事不关己的态度。也有部分网民非理性地参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躲藏在网络背后肆意评论。正如美国计算机产业分析家埃瑟·戴森描述的那样:“数字化世界是一片崭新的疆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能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当网民非理性参与到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之中,可能释放出巨大的负能量,成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的阻碍。
第二,社会组织和网民参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较为无序。社会组织和网民有序参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可以给整个治理工作提供较大的助力。反之,当社会组织和网民参与意识形态治理无序时,则可能出现“帮倒忙”的现象,既不利于网络社会的有序发展,也不利于网络意识形态的健康发展。
第三,网络信息虚实难辨,导致社会组织和网民参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的实效大打折扣。我国“很多人特别是年轻人基本不看主流媒体,大部分信息都从网上获取”,而网络信息鱼龙混杂,真假难辨,缺少信息把关人,导致很多人尤其是年轻人难以辨别隐藏在网络背后的信息真伪,迷失在西方国家精心设计的谎言中,不自觉沦为西方意识形态的“拥护者”。
三、多元共治模式下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路径选择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背景下,进一步完善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需要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以科学分工为准则、以道德和法律为约束、以有效有序为原则、以技术创新为手段,推动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高效运转,开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新局面。
(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完善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
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丁马克思主义始终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是我们认识世界、把握规律、追求真理、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解决我国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推动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的发展与完善。
人民立场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立场。习近平强调:“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当前,我们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完善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就是要在治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以人民立场为根本立足点的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的提出,让广大企业、社会组织和网民真正实现了人民的网络空间由人民作主。只有身处于网络之中的广大网民最清楚网络意识形态的问题所在,因此“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不断创新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方式方法,聚焦于人民需要、集广大网民智慧,才能更好地治理网络空间。
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理论品质,是新时代背景下开展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完善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的必然选择。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给我国意识形态的发展与建设带来了新的机遇,也给意识形态治理的手段与方法提出了与時俱进的新要求。新时代背景下,我们要进一步发扬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不断推动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与时俱进。
(二)
以科学分工为准则,厘清多元治理主体的职责定位
稳步推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发挥多元共治模式的最大效能,必须科学界定网络领域多元主体的治理职责,提高治理工作的可追责性。面对我国网络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现实矛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开展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工作。具体表现为:
党中央负责制定统一的保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制订全国、全网络范围内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的规划,负责协同跨区域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培养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方面的人才,确保全国性的意识形态安全工作持续稳步推进。
各级政府负责将党中央的政策及指导思想等落实到各区域、各基层、各单位,确保党中央的部署得到有效落实。在互联网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中,则表现为各区域、各基层、各行政部门切实以党中央的战略部署作为指导,有效管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政府部门应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成为弘扬正能量、传播主旋律的重要阵地;对于错误的社会思潮,则应及时予以批判,避免广大网民被错误社会思潮混淆视听。
互联网企业要主动履责,认识到维护互联网领域的意识形态安全不只是国家的职责,更是每一个企业的职责。好的企业文化可以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而不良的企业文化则是企业发展的最大阻碍。只有实现整个网络领域的意识形态安全,企业才能安全、持续发展。
社会组织和网民要自觉担负起意识形态治理责任,监督网络领域的意识形态发展,不主动扩散错误言论,自觉举报不法言论,共同治理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新局面。
综上所述,厘清多元主体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中的职责定位,建立规范的网络意识形态追责机制,是网络意识形态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以道德和法律为约束,保障多元治理主体的履职尽责
协同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结合制度规范和道德约束以确保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顺利进行,是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力保障。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依法治理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明确要求,是确保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力武器。借助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要求企业认真履职,社会组织及网民积极参与治理。例如,《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党在网络意识形态建设与治理过程中的领导作用,要求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走好网络群众路线,带头促进形成良好的网络氛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对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对看到的违法乱纪行为予以举报、投诉等。总之,以明确的法律法规为约束,要求多元行为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义务,共同为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贡献力量。
道德对人们的共同生活和行为起着弹性约束的作用。当前我国网络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乱象的原因,除了西方敌对势力的意识形态恶意渗透,另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网民受到错误社会思潮的误导而出现道德滑坡。对此,我们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强化网民意识形态辨别力,从源头上遏制错误意识形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现阶段我国全体公民道德的“最大公约数”,“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要以此作为价值引领,指导全体网民规范利用网络。只有充分发挥全体网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不给违法、违规、违德的错误意识形态任何存在空间。
(四)以有效有序为原则,引导社会组织和网民协同参与
社会组织和网民有序且有效地参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实践,是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的必然要求。首先,要以有序有效为原则,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和网民参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相关制度。当前,我国有约束党员、干部网络意识形态的相关制度,但没有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和网民参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相关制度。要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公开制度、多方沟通交流机制、监督举报平台等,为广大社会组织和网民参与治理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其次,政府应规范、引导社会组织和网民有序有效地参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社会组织和网民作为网络主体,分散在各行各业中,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控性。仅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无法彻底约束所有社会组织和网民,因而还需要政府的规范、引导,在潜移默化中使得社会组织和网民自觉参与和监督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确保社会组织和网民能够有序且有效地参与其中,实现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的最大效用。
(五)以技术创新为手段,优化网络意识形态共治模式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也是发展和完善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的重要手段。区块链作为新兴领域在“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协同效率、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
当前,我国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网络信息真假难辨,而区块链技术恰好可以应对网络意识形态面临的现实难题。第一,区块链上的信息具有不可篡改性和可追溯性。区块链上保存的信息、数据不可轻易更改,每一次的信息传播都会被记录,这也就直接决定了区块链上的信息是可追溯的。第二,区块链具有自治性。区块链是按照一定的算法和规则运行的,可以确保整个区块链上的信息不能轻易被个人操纵和更改。第三,区块链具有透明性。区块链上的所有信息、数据以及链条上的各个节点都是公开透明的,全网任意节点上的信息都可以被追溯。第四,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在区块链中,每一条信息都是公开的,网络中人人都是信息的见证者和仲裁者。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到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中,可以确保传播的每一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追责性。在区块链环境下,网络主体一旦公开发布言论,全网各节点上的用户都是见证者,都是判断这一信息真假的仲裁者。当传播信息有误时,区块链上信息的可追溯性将为意识形态追责提供帮助。因此,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到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虚假和错误网络信息的生成。同时因其公开性、透明性等特点,更便于多元网络主体参与和监督网络意識形态治理过程,可以说,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为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共治模式的发展和完善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当然,区块链技术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领域的运用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仍然需要“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的引导和规范,加强对区块链安全风险的研究和分析,密切跟踪发展动态,积极探索发展规律。要探索建立适应区块链技术机制的安全保障体系,引导和推动区块链开发者、平台运营者加强行业自律、落实安全责任。要把依法治网落实到区块链管理中,推动区块链安全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 肖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