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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铁对旧奉天省一般民地的调查

2021-11-20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1期
关键词:满铁旗人余地

景 壮

满铁是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的简称,是日本为经营从沙俄手中取得的中东铁路南部线及其附属地而于1906年设立的。满铁成立后,开展了以土地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满洲旧惯调查,对旧奉天省一般民地的调查完成于1913年。本文通过对满铁这项调查的研究,揭示其与日本蓄谋掠夺东北土地资源以及后来建立土地统制政策的关系,同时梳理旧奉天省一般民地的利用状况,以期为日本侵华史和东北经济史等方面的研究提供相关资料。

一、一般民地开垦沿革调查

满铁调查人员指出,南方各省流民移住奉天始于何代很难考据;综合各种史料推算,到元明两代奉天人口应在37~45万之间,而据奉天咨议局调查,民国初期该省人口已达到1 015.568万。满铁认为,旧奉天省一般民地的开垦集中在清代以后,分为三个阶段。

(一)奖励移民时期(清初至乾隆四年)

由于连年战争导致人口减少、土地荒废,清初实行奖励流民开垦政策。顺治元年,“议准州县衙所荒地无主者,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有主者令原主开垦,无力者官给牛具籽种”,顺治六年,“定地方官招徕流民,不论原籍、别籍,编入保甲,开垦无主荒地,给予印信,永准为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六),“凡招徕新民……于野每丁给地五绳计二十五亩……按口每月给粟米一仓斗,至秋成止”(开原县志卷五)。顺治十年起,颁行《辽东招民垦田授官例》,规定“辽东招民开垦至百名者,文授知县武授守备”(盛京通志卷三五);康熙二年,“辽东招民百名者,不必考试,俱以知县录用”(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五一)[1]21-23。这一做法,直到康熙六年才停止施行,“工科给事中李宗孔疏言……,上是之,随谕吏部,罢招民授官之例”[2]314。

(二)禁止移民时代(乾隆五年至光绪二十年)

随着关内移民大量进入东北,与满洲旗人间的矛盾日益激化。清政府为保障旗人生计,更为保护其发源地,从乾隆起一改过去政策,转而实行禁止移民。乾隆五年,实行移民户籍整理案,“寄居奉天府流民设法行遣,陆续令回原籍。奉旨情愿入籍者,准其取保入籍,其不情愿入籍者,定限十年,令其陆续回籍”(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五八)。乾隆九年,山东、河南发生饥荒,为防流民涌入,“山海关向经禁止”(高宗圣训卷七五)[1]32。乾隆十五年,奉天沿海增派官兵巡查海岸,守备各边门的地方也禁止流民往来。直到光绪二十年中日甲午战争后,清政府感到外强压迫日趋严重、边境警备日趋紧张,才废除禁止移民政策,并开放牧场、围场等大片荒地,招募移民耕种以充实边疆。有研究认为,“东北开禁以1894年甲午战争、以1905年日俄战争为标志,分为局部开禁和全面开禁两个阶段”“列强在东北的侵略与争夺,对东北开禁起到了巨大作用”[3]62-63。

(三)开放移民时期(光绪二十一年以后)

盛京围场、海龙围场、养息牧牧场、大凌河牧场等开放升科,招募移民进行开垦。围场的开放,“加速了官田旗地向民地的转化,改变了土地占用关系,意味着与关内地主经济趋于一致”[4]38。光绪三十年,废旗民不交产例,解除民人不得典买旗人地亩的禁令,对奉天全省耕地实行清赋,移民大量涌入。清初曾经战乱荒废之地,此后则阡陌相连,新老移民遍布各地,大量土地得到开垦种植。从形形色色的村屯名称,可知当时移民情状:郑家屯、张家店、马家堡、侯家窝棚等,冠以汉族人姓氏,说明某姓汉人先来此处,后流民聚集成村落;孤店、三家子、六家子等,以家户数量命名,说明移民从最初几户发展成大量人口聚居地;大荒沟、一棵树、三块石、大洼等,以特殊地物命名,说明最初人烟稀少[1]37-38……这些都证明了东北土地与关内汉族移民的密切关系。

二、一般民地地目类型调查

满铁根据土地的权属来源,调查了民地、准民地2个地目的一般民地。

(一)民地

即属于民户(即汉人农户)所有的土地,包括红册地、退圈地和三园3个二级地目。

1.红册地

指清初确认民户所有,记入帐簿、征收课税的土地,分3个三级地目。第一类是民人起科地。清政府从顺治十五年起,对民户(包括东北原住民及奖励移民时期招募的民户)开垦的土地,开始起科征收课赋。“康熙二十二年,清廷将奉天省汉人起科地正式载入红册,故谓之红册地”。[5]84第二类是出旗民人随带地。汉军旗的官兵脱离军籍为民以后,对其过去所分得的土地允许随带出旗,作为其私有土地。“自乾隆元年至四十五年,零丈11次,海丈1次,续报起科……”(新刊盛京通志卷三十七)[1]43。第三类是全征银两地。本项设置于雍正八年,奉天辽阳海城盖平等地新起科土地,由于地处偏远,粮食转运困难,朝廷应地方奏请对其全征银两。

2.退圈地

指清初旗人圈占民地中的一部分沙地、瘠薄地、超额圈地等,退给地方官府,由其招佃征租,给民户耕种。退圈地从顺治元年开始实行,总体上持续到雍正年间。雍正五年测量确定的退圈地面积,称为“原额”,之后把重新测量庄头官地查出的超额部分也编入退圈地账册中。乾隆四十五年,对退圈地总量进行了测定,称为“定额”。乾隆四十五年之后,新的退圈地逐渐减少。

3.三园

清初对移住民户在报领开垦荒地的时候,允许无偿使用三园,后来陆续升科征税,分3个三级地目。第一类是房园,即房基,包括房屋地基及其四至范围内种植谷物蔬菜的耕地。第二类是坟园,即墓地。第三类是园栏,即菜园,因属生活必需,与其他耕地区别对待。民人的三园,从旗人手中买入的占很大比例。“旗三园多系占产……民人三园多买自旗人”。①奉天官报三十八号,1911年10月15日。

(二)准民地

指理论上民人拥有用益权但不拥有所有权的土地,包括民人各项余地和民典旗地2个二级地目。

1.民人各项余地

指理论上所有权在官方,民人对其拥有永久用益权的各种土地。民人在被确认所有的土地之外,占有耕种的多余土地即为余地,主要包括4个三级地目。第一类是额征民人余地。对未纳入红册地升科征服的私垦土地,“奉旨丈出盛京旗民余地……应分别等差,酌拟征租”(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八九),“自乾隆三十年通行清丈,查出私垦地亩,作为余地征租”(新刊盛京通志卷三)。[1]101乾隆四十五年,测定此类地目总数作为征税定额,故冠以“额征”二字。第二类是首报私开地。指不是通过官府清丈,而是由民户主动申报而升科征租的土地,包括额征首报私开地、续增额征首报私开地两种。第三类是额征加赋余地。乾隆四十六年,颁布《惩匿报之令》,对民户隐瞒不报的私垦地实行加赋予以惩罚。第四类是额征减赋余地。这类土地由于地力瘠薄,私垦者无力缴纳租赋,嘉庆四年下令,“各业户自行首报……向来纳税余地,每亩交银六分,今著加恩减半……”(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七)。[5]85

2.民典旗地

指民人购买的原属旗人所有的土地,分4个三级地目。第一类是民典旗红册地。旗红册地是清初为保证旗人生计而圈占分给旗人的土地,由于旗人不善经营,经常发生将旗地典卖给民户的情况。民人典买旗地,常采取三个步骤,“始而为佣工”“继则向旗人佃种田亩”“迨佃种既多,旗人咸图安逸,不知力作”,将旗人田地典为己有。[6]98此即“旗民交产”,是清廷长期禁止的行为,但后来逐渐予以承认。到光绪三十一年,盛京将军赵尔巽陈述旗民不交产例的弊端,奏请解禁,得到批准,至此奉天省公开允许旗地典卖。第二类是永远征租地。典卖土地的旗人绝户的,或旗人土地被人盗典的,其土地入官,由知县衙门以长期征租的方式,仍典与民人耕种。“乾隆三十五年……照契查出出典旗人绝户无营业者,将地入官,仍令受典民人耕种,按亩输租,拨归知县衙门,永远征租”“各属旗地,经人盗典与民户,嗣后发觉,奏请不准赎回,作为永远余地,由民户承种……”[1]133第三类是暂行征租地。对王公门下壮丁、喇嘛官下壮丁出典的旗地,无论是其主子所有还是自己所有,拨归知县衙门,暂行征租。第四类是民典旗人余地。乾隆三十五年,盛京户部查出4.2万亩多的旗人余地,由于官府无力出资赎回,仍然交给民人耕种,由州县衙门收缴地租,定为民典旗人余地地目(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八九)。此后,本项地目面积逐渐增加。

三、一般民地面积与负担调查

满铁通过文献查阅和田野调查,统计了奉天省各类一般民地的面积和负担情况。

(一)民地的面积与税赋

1.红册地

满铁统计了三个时期的红册地面积:康熙二十二年的升科亩数,计31.285 9万亩;乾隆四十五年的定额亩数,计199.644 2万亩;清末光绪二十八年、宣统元年的实有亩数,分别为175.794 2万亩、178.899 9万亩。[1]75-77红册地的税赋,清代时称“钱粮”。清代以雍正八月制定的税率为主流,分上中下三等征收,分别为每亩银三分、二分、一分。除钱粮外,还有耗羡和亩捐。耗羡是正赋之外加征的附加税,正税银一两加征一钱,正税米一石则耗一升。亩捐是光绪三十一年加征的地方税,每亩征银元一角。[1]47-51

2.退圈地

满铁统计了三个时期的退圈地面积:雍正五年的原额亩数,计77.97万亩;乾隆四十五年的定额亩数,计77.240 8万亩;民国初期(1913年)的实有亩数,计69.469 8万亩。[1]84退圈地实行与红册地同样的税率,分上中下三等,银、米粟各半,折中征收。

3.三园

满铁只调查了三园的占地标准,未统计此类地目的总面积。按照清朝规定,普通民户房园占地不得超过5亩;坟园占地依官阶而定,从一品官员135亩,一直到庶人1.35亩;园栏占地一般不超过3亩。在税赋上,三园有法律和事实之分。法律上的三园免除税赋,事实上的三园则是有着三园名目的耕地。光绪三十三年,拟定奉省三园地亩升科章程,以三年为限由业主申报,一律编入清赋升科地目内,开始升科征赋。“三园地亩自领照升科以后……照章报税过户承粮,不准再作三园名目”。①东三省日报,1911年3月18日。

(二)准民地的面积与地租

1.民人各项余地

满铁统计民人各项余地面积较全面的有两个时期:乾隆四十五年、四十六年的定额亩数,计65.812 4万亩,包括额征民人余地、额征加赋余地2个地目;清末光绪二十八年、宣统元年的实有亩数,分别为70.714 3万亩、70.796 8万亩,包括额征民人余地、额征加赋余地、额征首报私开地、续增额征首报私开地4个地目。[1]120-121(详见表1)余地所有权在官方,耕种的民户向官方支付地租,而不是交纳税赋。

表1 民人各项余地地租[1]114-117

2.民典旗地

满铁统计了两个时期永远征租地、暂行征租地、民典旗人余地3个地目的民典旗地面积:乾隆四十五年的原额亩数,计26.976 7万亩;清末光绪二十八年、宣统元年的实有亩数,分别为29.665 9万亩、29.221 9万亩。在租率上,民典旗人余地与普通民地相同,永远征租地、暂行征租地则与额征民人余地的三则租率一致。

以上所述为清代税赋和地租情况。民国三年,制定《奉天省划一田赋等则章程》,所有地目统一征收税银,上等地每亩银元一角四分、中等地一角、下等地六角、沙碱地三角,不分等地一角。此外,按照正租的10%加征经费银。[7]273

四、结语

满铁表面上是为经营铁路及其附属地设立的,是根据日本政府特定法令设立的特殊会社,从其发挥作用看,实际上是代表国家意旨和代行国家职能的所谓国策会社。满铁“实际是政府的化身,国家的机关”[8]649。采用会社形式,“以名蔽实,不外是政府特意选用的政策而已”。②[日]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的性质·关东都督府官吏的性质,明治40年3月23日,油印,第4页。

满铁设立后,不仅其自身为扩张铁路、工矿而侵占土地,而且支持日本商社从事土地的窃租和盗买。因此,满洲旧惯调查的对象集中于土地关系,实际上成为土地惯行调查。这项调查首先在奉天省进行,继而扩展到吉林省、黑龙江省和蒙地。这项旧惯调查与台湾旧惯调查、中国惯行调查一道,构成了日本对中国的三次旧惯调查,其目的都是为了推行殖民政策。

满铁对奉天省一般民地的调查,涉及一般民地各地目的沿革、种类、面积、税赋、租率、性质等方方面面的内容,比较全面地梳理了清代奉天复杂的民地制度。其中,对土地经济关系的调查较为深入,调查报告中近三分之一篇幅是土地税赋、租率、升科、征税机关等内容,为日后制定土地统制政策奠定了基础。日本扶持建立伪满洲国傀儡政权后,很快制定了《满洲国地政急需解决的若干重要问题》《一般农耕地的选定及获得对策案》等土地统制政策,这与满铁的旧惯调查是分不开的。通过调查,满铁也详尽掌握了各类民地的数量、质量分布等情况,为自身侵吞土地打开了方便之门,也为日本占领东北后迅速推行移民、大肆掠夺土地做了必要的准备。从伪满建立到1937年8月,短短5年间,日本移民机构掠夺土地235.28万公顷。[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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