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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的关键因素之四:理事倾向(下)

2021-11-18张为国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1年11期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

【摘要】制定IFRS是各种观点交锋的结果, 其中也会受IASB理事们倾向的影响, 这集中地反映在他们对IASB正式文件的反对意见上。 本文对IASB理事所投有标志性意义的反对票进行分析。 这些反对票反映了IASB理事对IFRS是否应有豁免或例外规定, 应否以及如何计量公允价值, 如何理解合并财务报表及长期股权投资基本会计原则, 应否对不同类型的生物资产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 如何平衡相关性与可靠性的关系, 应否以及如何考虑准则的可操控性等问题的不同见解。 这些不同见解受到IASB理事职业背景及其祖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 IFRS是IASB成员及相关各方对有关如何提供决策有用信息激烈争辩的结晶, 但绝不能被简单视为所有人都接受、一成不变、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因此, 也需全面理解, 正确贯彻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持续趋同的方针。 只有这样, 才能正确理解IFRS及其背后的道理, 运用好这些准则, 服务于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

【关键词】国际会计准则;IFRS;关联方披露;合并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计量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21-0003-12

制定国际会计准则(IAS)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是各种观点交锋的结果, 也会受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理事倾向的影响。 这集中地反映在他们对IASB正式文件的反对意见上。 理事们的倾向与意见受其专业背景及其祖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 本文在笔者前两篇同一主题文章的基础上, 进一步分析IASB理事所投有标志性意义的反对票, 以期正确理解IFRS及其背后的道理, 运用好这些准则, 服务于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

一、2009年, 罗伯特·加内特对恢复豁免披露同受政府控制或有重大影响关联方及其交易的规定的反对意见[1]

2003年之前,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IAS 24)并不要求企业披露与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间的交易。 2003年, IASB发布IAS 24修订版, 删除了这一豁免规定, 不再豁免营利性企业①披露与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间的交易, 理由是这一披露要求不会大幅增加此类企业的负担。 然而, 在有大量此类企业的国家, 这样的企业可能难以识别同类的其他企业, 因此, 可能不知道与其交易的企业是关联方。 另外, 一国体制导致关联方及其交易非常多时, 披露这些关联方及其交易将耗费很大的成本, 也难以操作, 提供的信息也可能无用, 或使真正有用的信息因被无用的信息淹没而变得无用。 我国就是如此, 因此, 我国会计准则不要求这样的企业披露同类企业及与之的交易。 2005年, 我国在IASB协助下制定与IFRS实质趋同的准则。 工作初步完成后, 中方和IASB发表联合声明, 特别指出关联方披露是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间的差异之一, IASB将努力消除这一差异。

2007年7月, 笔者到任IASB理事不久, IASB即开始研究如何修订此准则。 同年11月, IASB会议初步达成共识: 既然中方一再强调国家控制或有重大影响企业间的交易都是公允的、不受政府影响的, 只要发现这样的企业间有不公允或受政府影响的交易, 就得披露它们之间的所有交易, 哪怕金额仅为1元。 笔者马上站出来明确地说, 若这样修订这一准则, 既没有意义, 也不可操作。 此后一年多, 在国内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管机构的帮助下, 笔者付出了极大的努力, 向IASB同事说明了中国特殊的社会经济制度, 包括多级政府架构, 不同政府部门间的关系, 国有企业和政府间的关系, 判断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公允性的难度等。 经过约两年的时间, IASB最终在2009年发布修订后的IAS 24, 恢复了这一豁免规定。

颇有意思的是, IASB在最终投票决定这一修订前, 来自南非的理事罗伯特·加内特(Robert P. Garnett)告诉笔者他将投反对票。 他坦率地说, 他反对不是因为这一修订是为了满足中国的诉求, 而是因为本准则要求企业披露所有关联交易是没意义的。 他主张这一豁免应适用于所有企业, 不管是否受国家控制或有重大影响, 且准则应改为包括国家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都应披露每项重大交易的信息。 IASB这一修订的结论基础明确指出, 需要消除收集所有按正常交易条款定价的关联交易数据的不必要负担。 加内特支持这一结论基础, 但认为它适用于所有企业, 而不应只适用于国家控制或有重大影响企业间的交易。

IAS 24的修订是IASB首次根据中国的要求对IFRS作出的修订, 也是中国与IFRS实质趋同方针之一“趋同是互动”的体现, 因此具有标志性意义。 实际上, 除这一修订外, 2007年笔者成为IASB理事后的几年中, IASB曾经多次应中国的要求而修订IFRS, 或在制定IFRS时考虑了中国的诉求, 这些都是“趋同是互动”的体现。 对此, 笔者曾撰文专门讨论[2] 。

二、2011年, 沃伦·麦格雷戈、戴维·特威迪和山田辰己对合并财务报表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有关投资性主体豁免规定的反对意见[3]

(一)有关股权投资的IFRS及其相互关系

经过约50年的发展, IASB已制定了一整套有关股权投資的IFRS。 其中最主要的准则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概言之,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 若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单独拥有控制权, 投资方是母公司, 被投资方是子公司, 母公司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和合并企业投资的会计》(IAS 28)核算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据以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 此外, 还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反映母子公司组成的报告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 若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不具有单独控制地位, 则要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IFRS 11), 判断是否对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地位。 若是, 则还要进一步判断是合资经营还是合作经营。 若是合资经营, 也即投资方根据股权比例分享被投资方损益, 应根据IAS 28核算对合资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若为合作经营, 也即投资方不按股权比例分享被投资方的损益, 则应根据相关的IFRS, 核算约定归属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 若也不具备共同控制地位, 则应判断是否有重大影响。 若有重大影响, 也应按IAS 28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若不具单独控制或共同控制地位, 也没有重大影响, 则应作为金融资产投资, 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核算, 基本会计原则是公允价值计量, 期间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除按准则可作例外处理。 如何计量公允价值则遵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IFRS 13)。 有关金融工具的披露应遵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 披露》(IFRS 7)。

在制定新的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IFRS 10), 和新的合营安排会计准则(IFRS 11)时, IASB制定了一个如何披露对其他主体权益的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IFRS 12), 以避免IFRS 10、IFRS 12和其他相关IFRS涉及股权投资及其变动的披露规定间的重叠与不一致。

(二)有关投资性主体如何核算其IFRS 10、IFRS 11、IAS 27和IAS 28范围内股权投资的例外规定

IFRS对以上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和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的企业一直有例外规定。 如早期的IAS 28就规定, 本准则不适用于风险资本组织, 或者共同基金、信托公司以及包括投资连接保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 要求这些投资在初始确认时或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并将期间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或应归入为交易而持有的投资, 并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IAS 39), 以公允价值计量, 期间价值变动确认为当期损益。 类似地, 早年有关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的IAS 27规定, 如果有证据表明企业对于所取得的子公司的控制是暂时的, 可不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但是, 必须有证据表明, 取得子公司的意图是拟在12个月内出售, 并且管理层一直在积极地寻找购买者。 此准则也明确, 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风险资本组织、共同基金、信托公司和类似主体。 换言之, IAS 27和IAS 28的会计原则是相同或相似的。

2011年, IASB颁布IFRS 10, 取代IAS 27中有关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 使后者只包括有关单独财务报表的会计准则。 同时颁布IFRS 12, 取代了IAS 27中的披露要求。 2012年, IASB修订IFRS 10、IFRS 12、IAS 27, 定义了投资性主体, 要求投资性主体在其合并和单独财务报表中根据IFRS 9核算对被投资方的投资, 即按公允价值计量, 期间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 还对投资性主体提出了新的披露要求。

2014年, IASB进一步修订IFRS 10、IFRS 12、IAS 27和IAS 28有关投资性主体的例外规定, 明确当投资性主体的子公司本身是其他公司的母公司时, 同样适用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 也即只要符合豁免条件, 整个控股链中上一级公司都应对下一级公司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期间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还澄清了投资性主体的哪些子公司应被合并, 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期间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如投资性主体下专司投资服务的子公司。

本例外规定包含了投资性主体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 一是该主体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 二是该主体的唯一经营目的, 是通过资本增值和(或)投资收益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三是该主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和评价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 这些条件的一个显著标志是主体必须有退出计划, 若没有, 如投资性主体有最终收购被投资方的计划, 则此主体不符合投资性主体的条件。

IFRS的例外规定还列举了投资性主体通常应符合的如下特征: 拥有一个以上的投资对象; 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 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 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 与前段所列条件不同, 这些特征并非必须具备, 也即不具备这些特征的一个或几个并不影响一个主体被界定为投资性主体, 只要其符合上述所列三个条件, 如不能简单地以仅有一个投资者, 或仅有一个投资对象, 而断定某一主体不是投资性主体, 特别是在该主体成立之初。

(三)麦格雷戈、特威迪和山田辰己的反对意见

本例外规定颇有争议。 2011年IASB就此颁布征求意见稿时, 来自澳大利亚的IASB理事沃伦·麦格雷戈(Warren J. McGregor), 来自英国的IASB主席戴维·特威迪(David Tweedie), 以及来自日本的IASB理事山田辰己(Tatsumi Yamada)投了反對票, 认为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相比, 这一例外规定将使产生的财务报表信息欠具相关性和真实性。 主要理由如下:

1. 违反概念框架的控制观。 投反对票的理事认为, 控制是编报财务报表的基础。 概念框架将控制确定为资产的一个基本特征, 并参照资产的定义来定义其他财务报表要素。 虽然在概念框架中没有阐明, 但控制概念实际上是确定报告主体边界的核心。 这反映在相关IFRS的规定中: 主体必须在其财务报表中确认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主体的资产和相关索偿权(负债和权益)。

实际上, IASB和FASB自2004年起联合开展的概念框架趋同项目有一个子项目: 报告主体。 两会还于2008年就此发布了讨论稿, 然后又在2010年发布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 控制概念是确定报告主体边界的核心, 并解释为什么以此为基础的财务报表可以向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关信息。 如其中第8段指出: 如果一个主体控制着另一个主体, 则由控制主体流向投资者、贷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现金流和其他利益, 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从被控制主体获得的现金流和其他利益, 而这些现金流和其他利益又依赖于控制主体主导下的被控制主体的活动。 因此, 控制主体提交合并财务报表, 可向报表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信息。 投反对票的IASB理事都支持这些表述, 认为有关投资性主体的豁免规定有违概念框架的控制概念。

2. 不如合并财务报表信息有用。 征求意见稿结论基础第3段指出, 投资性主体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说, 有关被控制主体投资的最有用信息是这些投资的公允价值及计量方法。 当投资性主体将其控制的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将不被要求披露被投资方的公允价值信息, 因此, 使用者被剥夺了重要信息的知情权。 但投反对票的理事坚信应将被控制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同时建议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被控制主体公允价值信息, 或在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中反映所有被控制主体的公允价值, 认为这将更好地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求。

征求意见稿结论基础第4段指出, 在IASB为制定此例外规定进行调研时, 不少参与者表示, 合并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投资性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的能力模糊不清, 因为这类财务报表强调了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而不是投资性主体的现金流量。 投反对票的理事认为, 合并财务报表展示了控制方和被控制方合并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 这更好地反映了主体间关系的经济影响, 为报表使用者提供了有助于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时间和不确定性的信息。 此外, 若按他们所建议的去做, 报表使用者可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或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中获得对受控制方投资公允价值的补充信息, 因此, 也没有必要作出有违合并财务报表原则的例外规定。 但他们这种既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又提供公允价值信息的建议, 很少有人支持。

3. 有损财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 征求意见稿结论基础第4段还指出, 使用者认为, 将受控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将降低投资性主体财务报表中不同类型投资信息的可比性, 因为尽管对所有被投资方的投资目的相似, 但非受控制方的投资通常以公允价值反映, 而受控制方的投资则被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投反对票的理事指出, 按概念框架第3章, 如果把不同的事物统一化而使其具有表面上的相似性, 与把相同的事物故意差异化一样, 财务报告信息的可比性丝毫没有增加。 他们认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对受控制方的投资, 会使不同的情况显得相似, 从而有损报告主体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在一个主体的控制权益下不同于在另一个主体的非控制权益下, 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 报告主体有权为自己的利益而主导被控制主体的活动。 IFRS应反映这种差异。 此外, 如果财务状况显著不同的受控制被投资方都以公允价值计量, 那么这些投资似乎是相似的, 但提供的信息并非有用。 例如, 受控制被投资方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00万元、负债的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公允价值净额为100万元的投资, 不同于资产公允价值为9亿元、负债公允价值为8.99亿元、公允价值净额也为100万元的投资。 尽管两笔投资公允价值净额相同, 但IFRS应要求反映背后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总额及相关业务的差异, 合并财务报表就能起到这样的作用。

4. 规则导向, 易于被操纵。 征求意见稿结论基础第7段指出, 由于提出的是一个例外规定, 有必要明确适用这一例外规定的主体范围。 为此, IASB提出了若干条件和应用指南, 以判断何种情形下可被归类为投资性主体。 投反对票的理事认为, IFRS应是原则导向的, 允许一些例外, IASB将不得不花很长时间和较多精力明确适用例外的范围。 这将导致在准则中包括详细的规则, 且这些规则需随着以后的运用实践而重新审视、修订。 他们认为, 在定义投资性主体的过程中, IASB将面临巨大压力, 因为各种主体会寻求避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耗费的成本和精力, 且(或)寻求避免披露受控被投资者的潜在财务状况。 他们也担心, 征求意见稿规定投资性主体的条件如此主观, 所用术语也含糊不清, 容易被滥用。 笔者认为, 不少IFRS都有例外规则, 此反对理由并不充分。

此外, 来自日本的IASB理事山田辰己还阐明了其他几个反对的理由。 如征求意见稿第6条要求一个投资性主体有投资性主体的子公司时, 也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对孙公司的投资。 相反, 第8款要求非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合并其控制的子公司, 及通过投资性主体控制的孙公司。 山田辰己认为, 一方面要求作为投资性主体的子公司用公允价值计量对受其控制的孙公司的投资, 另一方面要求作为非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合并受其间接控制的同一孙公司, 这将导致极其沉重的负担。 他主张, 如果非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被要求合并投资性主体的子公司, 则不应再要求此子公司按公允价值计量受其控制的孙公司。 此外, 征求意见稿第8条建议要求投资性主体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对受其控制的企业的投资, 期间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山田辰己不同意这一建议, 而主张可允许在成本与公允价值间任选。

笔者认为, 山田辰己的观点不无道理。 然而, 从另一角度看, 他的观点也可能不利于提供有用和可比的财务信息。 如一个非投资性主体的企业控制了一家符合投资性主体条件的投资公司, 后者又控制了一系列其他企业。 按山田辰己的观点, 该投资公司不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对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投资, 并将期间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 他的主张会使使用者失去同类投资公司的可比财务报表信息, 因为其他投资公司若符合投资性主体的条件, 将按公允价值计量对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投资, 并将期间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IASB设有一位主席、一位副主席, 主席是理事会及整个组织的掌舵人和当家人, 副主席则起辅佐作用。 作为一种惯例, 若主席和副主席对技术问题有强烈的个人意见, 通常会在私下与其他理事交流时表達, 或在IASB正式会议上委婉地表达, 但一般不会对IASB的正式文件投反对票, 以免影响其他理事的独立判断。 自IASB在2001年成立后的20年中, 只有首任主席特威迪对本征求意见稿投了反对票, 所有其他主席和副主席在任期间未对任何正式文件投过反对票。 苏·劳埃德在任IASB理事时曾投过反对票, 任IASB副主席后也没再投过反对票。 由于特威迪所投的是IASB成立后20年内所有主席和副主席中的唯一反对票, 具有标志性意义, 因此本文专门介绍分析。 需补充的是, 虽然特威迪投了反对票, 但此征求意见稿是于2011年8月正式颁布的, 而特威迪在当年6月底已结束十年的IASB主席任期。 另外, 2012年10月IASB最终颁布这一例外规定时, 以上三位投反对票的理事都已在2011年6月结束任期, 已没资格对此文件投票, 事实上也没有任何其他理事对这一最终文件投反对票。

三、2012年, 莺地隆继对有关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会计原则的征求意见稿所投的反对票[4]

(一)有关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会计原则的争议

长期以来, IFRS对于权益法下投资方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OCI)和利润分配以外合资公司和联营公司的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会计处理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对于如何核算因其他投资方增资导致的作为报告主体的投资方的被动减资, 或其股权投资被动稀释的影响, 有几种不同的观点[5] 。 第一种观点是视同处置股权, 英文为Deemed Disposal, 即与投资方自己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原则保持一致。 在这种观点下, 投资方按照稀释后剩余股权与被投资单位增资额计算所享有的份额, 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处置部分应结转(或终止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 确认为终止确认当期的损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 应视为权益性交易, 即投资方应将股权投资被动稀释的影响反映在自身的股东权益中。 但是, 也有人认为, 此类交易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还需要进一步认证, 因为若被投资单位引入新股东, 增资扩股, 且新股东与原股东不存在股东间的关系, 其他股东的增资行为似乎不应视为权益性交易, 况且权益性交易目前也没有确切的定义。 第三种观点认为, 应视同权益法下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调整, 确认为资本公积或OCI, 待投资方出售被投资方股份时, 再将原计入资本公积或OCI的金额转入出售当期的投资收益。

IFRS中普遍按上述第一种观点处理, 即将股权投资被动稀释的影响计入被动稀释之期的当期损益。 但某些其他因素(股份支付、发行可转债的权益部分)等所导致的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 实务中的处理明显不一致。

(二)IASB就此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以及莺地隆继的反对意见

2011年3月, IASB收到澄清相关规定、统一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会计原则的请求。 经过一年多的研究, IASB在2012年11月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权益法: 享有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份额(修订IAS 28的建议)》(《征求意见稿/2012/3》), 建议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 不论产生于何种交易, 均计入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

对于这一征求意见稿, 来自日本的IASB理事莺地隆继(Takatsugu Ochi)投了反对票。 他承认, 该提案旨在快速解决短期问题, 以消除实务中处理方法不一致的现象。 然而他认为, 这样做不会改善财务报告, 相反会造成IFRS间概念的混乱。 他主张, 若真的需要快速解决这一问题, 应将此种影响确认为当期损益, 而不是计入股东权益。 具体而言, 他投反对票的主要理由有三个方面:

1. 与财务报表列报会计准则(IAS 1)的概念不一致, 混淆股东权益和综合收益的关系。 2007年修订后的IAS 1引言第2款指出, 本准则的主要目标是将期间内所有者以所有者身份與主体交易导致的股东权益变动与其他权益变动分开, 要求将前者在主体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中反映, 而将后者在综合收益表中反映。 莺地隆继认为, 虽然本征求意见稿的目的是跟进IAS 1在2007年的修订所产生的事项, 但征求意见稿的建议混淆了这两类交易, 有违IAS 1的目标。

本征求意见稿还建议当股权比例进一步下降而不再采用权益法时, 投资方应将按本征求意见稿累积在股东权益中的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份额回转至损益。 莺地隆继担心, 这样处理如同OCI的回转, 将混淆OCI和股东权益的关系。 他还认为, 如果要为投资方所占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份额找一个临时“房屋”, 那么该“房屋”应该是OCI, 而不是本征求意见稿建议的股东权益。 然而, 莺地隆继也反对将这种变化的影响计入OCI。

事实上, IASB在讨论本征求意见稿时, 也考虑过计入OCI的方案, 但没采纳, 重要原因是当时IASB刚开始新一轮概念框架修订项目, 其中OCI是重点议题。 IASB不希望概念框架层面OCI的概念与基本会计原则没明确前引入新的OCI项目。 讨论中笔者也表示计入OCI比计入股东权益更好, 因为这样做不会混淆综合收益和股东权益的关系。 事实上, 当时IASB正在制定新金融工具和保险合同等会计准则, 已考虑引入新的OCI项目。

2. 与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IFRS 10)的概念不一致。 莺地隆继还认为, 本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与IFRS 10第25款不一致。 该款要求, 如果母公司失去对子公司的控制, 母公司在财务业绩表中确认失去控制权相关的损益。 这个要求甚至适用于控股权投资下降为联营企业投资之类投资者仍保留对被投资方权益的情形。 例如, 当投资者对子公司的投资份额因该子公司其他净资产变动而减少到30%时, 投资者应确认与整个交易相关的损益, 即将因控制权损失所受到的影响确认为损益。 但是, 如果交易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只是失去对被投资方的控制, 第二步是对被投资方的权益进一步减少到30%。 两步的会计处理将不同: 第一步失去控制权的影响按IFRS 10应确认为损益; 第二步对被投资方权益进一步减少到30%的影响按本征求意见稿的建议将在股东权益中反映。 这表明, 本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与IFRS 10不一致。 笔者并不完全认同他的观点, 因为诚如前述, 涉及股权投资的IFRS有多个, 当股权比例不同程度增减时, IFRS要求的处理方法也不同。

3. 有违权益法的核算目标。 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目标, 一直有单行合并财务报表观和计量基础观之争[6] 。 在单行合并财务报表观下, 权益法的核算目标是将投资方和享有被投资方的份额视为一个主体, 提供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投资、该投资的回报、投资方享有或承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及其变动等方面的信息。 这与合并财务报表的目标类似, 区别只是权益法下投资方资产负债表只以“长期股权投资”一行来反映这样核算的最终结果, 而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下, 被投资方的各项资产和负债都得纳入合并主体的资产负债表中。 按计量基础观, 权益法通常又被称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种后续计量方法, 是投资方在合资和联营企业中投资价值的再计量。 现行权益法会计准则是此两种观点兼顾的结果。

但莺地隆继不同意“权益法可视为单行合并”这一观点。 他认为, 根据权益法, 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投资的账面价值只根据收购后投资方在被投资方净资产中所占份额的变化进行调整。 在他看来, 权益法并不代表在收购或处置投资时的单行合并。 他认为, 征求意见稿第10(d)段所示的例子涉及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净资产份额的减少, 这些类型的交易更像是处置投资, 而不是收购后投资的后续变化。 因此, 这种被投资方净资产变动不应按单行合并财务报表观来处理。 笔者认为, 莺地隆继的这一反对理由并不一定站得住脚, 因为诚如前述, IFRS中的權益法已是单行合并财务报表观和计量基础观的融合。

总之, 征求意见稿认为, 将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确认为投资方损益有可能误导报表使用者。 莺地隆继不同意这种说法。 相反, 他认为, 一个合资或联营企业因其他股东出资等而成功地增加了资本, 作为报告主体的投资方在合资或联营企业的股权虽被稀释了, 但此股权的价值可能会增加; 反之亦然。 将此类交易的结果作为投资者损益反映, 将比在投资者权益中反映能提供更有用的信息。

(三)IASB此项目的中止及与中国会计准则的不一致

该征求意见稿发布后, 将近三分之二的反馈者反对该项提议, 认为基于IASB的概念框架, 按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合资或联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人的交易, 与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不同, 不具有权益交易的特点, 不应计入投资方的权益。 特别地, 很多反馈者认为, 被动稀释与实际处置对于投资方来说具有相似的经济实质, 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原则, 即应将其影响计入当期损益。 最终, 由于各方无法就征求意见稿的建议达成一致, IASB也未能在2014年5月的会议中通过建议的会计原则, 只能决定中止该修订项目, 留待理事会以后全面修订权益法的项目来一并研究。 2015年, IASB就中期项目立项征询意见时, 曾包括全面修订权益法的项目, 但支持这样做的人并不多。 IASB没将此纳入最终公布的《工作计划: 2017 ~ 2022》中, 且在该文件中提出, 考虑修订权益法的最佳时机是在IFRS 11实施及复议工作完成后。

有趣的是, 2014年3月19日, 我国财政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除其他修订外, 该准则采纳了IASB《征求意见稿/2012/3》的修订建议, 要求在发生被投资方净资产的其他变动时, 投资方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同时调整自身的所有者权益, 而不是确认为当期损益。

根据中方和IASB达成的共识, 这种中国会计准则明确规定而IFRS允许选择的情形不被视为准则差异。 但由于我国会计准则的这一规定与国际上对此类业务的通行会计方法有差异, 过去几年个别AH股公司在个别年份的年报中将此披露为会计准则差异。 此例证明一个国家采用与IFRS趋同而非全面采纳模式时可能面临的问题。 当然, 全面采纳IFRS的模式也可能面临不同的问题。 笔者因此将这一修订权益法的征求意见稿及莺地隆继的反对票作为标志性文件在本文中讨论。

莺地隆继原是日本一家大型企业的财务负责人, 在担任IASB理事之前, 他曾任IFRS解释委员会委员。 作为编制者的代表, 莺地隆继对会计实务和IFRS都非常熟悉, 考虑问题也相当仔细缜密。 因此, 他是IASB成立后第二个十年中投反对票较多的IASB理事之一, 他投的反对票中有好几个与权益法相关。 由于中日都以制造业为主, 又有共同的文化基础, 笔者与他平时就技术问题交流非常多, 也较能互相理解对方的想法, 但我们从未一起投过反对票。

四、2013年, 佩特·费尼根和帕特里克·麦克尼尔对有关不按公允价值计量生产性植物的征求意见稿所投的反对票 [7]

(一)有关生物资产的IFRS和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及其主要差异

IASB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是在1994年开始启动农业生物资产项目的, 经过一系列的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 IASC最终在2001年2月颁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IAS 41)。 按照IAS 41, 农业生物资产的基本计量原则是, 初始确认至收获点一直以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计量(俗称可变现净值, 以下简称“公允价值”), 期间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除非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理由是公允价值计量能最好地反映生物资产的生物转化过程和结果。 2003年, IASB对此准则作了修订, 此后该准则又因其他准则的修订而作了若干次修订, 但基本原则没变。

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将农业生物资产分为生产性和消耗性两大类, 前者类似作为劳动工具的固定资产, 后者类似作为劳动对象的存货, 即使在改革开放前也是如此。 与IAS 41不同, 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与IFRS实质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仍将生物资产分为生产性、消耗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三大类, 相关规定与处理如下: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后续计量应优先采用类似固定资产的成本模式, 即按期计提折旧, 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 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 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 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

消耗性生物资产, 应当在收获或出售时, 按照其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结转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成本, 按照产出或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计算确定, 并采用上述成本结转方法, 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农产品成本。 收获之后的农产品,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处理。

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成本, 应当按照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等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相反,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生产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 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 使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或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应当计提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 并计入当期损益。

概言之, IFRS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优先原则, 而我国企业會计准则对生物资产采用成本优先原则。 按中方和IASB达成的共识, 这种成本和公允价值哪个优先的差别不被视为准则差异。 类似地, IFRS不区分各类生物资产, 而我国会计准则进行了区分, 这同样也不被视为准则差异。 与前者相类似的是, 对投资性房地产, IFRS采用公允价值优先原则; 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成本优先的原则。 与后者相类似的是,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IFRS 3)只包括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原则, 要求采用购买法; 而我国有关会计准则清楚地将企业合并分为非同一控制和同一控制两类, 非同一控制的与IFRS 3一样应采用购买法核算, 同一控制的应采用原账面价值法核算。

(二)IASB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2001年IASB成立, 此后几年内发生了三个推动IFRS成为全球公认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一是欧盟在2002年决定其成员国的上市公司从2005年开始按IFRS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年, 澳大利亚、南非、中国香港地区也决定这样做。 二是我国在2006年颁布了整套与IFRS实质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 并从2007年开始在上市公司等企业中实施。 三是美国在2007年决定外国公司在美国市场上可向投资者提供基于IFRS的财务报表信息, 且不需编制会计准则差异调节表。 此后, 越来越多的国家宣布将采用IFRS。

在决定这样做以前, 一些国家向IASB提出了修改IFRS的请求, 为它们采用IFRS扫除障碍。 其中马来西亚提出其大种植园中橡胶树等不宜用公允价值计量, 而宜用通行的固定资产会计原则, 即折旧加减值的后续计量模式。 理由是: 这些生产性生物资产通常用于生产橡胶等, 而非按公允价值管理并择机出售; 橡胶树深深扎根于农业土地, 不易单独销售; 企业并无出售巨大的橡胶园的打算, 也不存在交易大片橡胶树的活跃市场价格。

美国放弃与IFRS趋同目标计划后, IASB于2011年开始独立展开第一次中期项目立项咨询。 修订IAS 41因为全球各国广泛认可而最终被IASB列入中期工作计划。 此后, 马来西亚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代表利用新成立的亚大地区会计准则制定组、中国主导的新兴市场经济体组、IASB在亚洲召开的地区性IFRS研讨会, 以及每年一次在IASB总部所在地伦敦召开的全球准则制定机构论坛等, 广泛宣讲其修订有关生物资产的IAS 41的建议。

马来西亚方面工作做得充分、到位, 赢得了各国的普遍支持。 因此, IASB启动这一项目后, 工作推进比较顺利。 2013年6月, IASB颁布修订农业生物资产准则的征求意见稿, 要点如下:

1. 修订的范围多大? 马来西亚提出修订的是有关生产性植物的会计原则, 但全球有不少方面提出应扩大准则修订的范围。 首先, 生产性动物(如种牛或种猪、奶牛、牛和马等力畜)等也应纳入。 但IASB决定不纳入, 一方面范围过大难以把握, 也提高了投反对票IASB成员的概率, 使本项目难以完成; 另一方面有人觉得不同于生产性植物的是生产性动物可移动, 因此更可能单独出售, 也更容易取得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 其次, 生产性植物的产品应否纳入。 IASB最终决定不纳入, 即生产性植物上的产品在生产过程及收获时仍按公允价值计量。 主张也应按成本核算者认为, 既然其母体已按成本核算了, 母体以上的产品如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呢? 包括半成熟的苹果等农产品是否有可靠的活跃市场价格? 事实上, 此修订项目完成后, IASB已多次接到请求, 要求解释如何计量用成本法核算的生产性植物上的农产品的公允价值。

此外,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 也曾有人提出非农业领域也有与生物资产类似的产品, 如疫苗和其他生物医药产品、酿酒业也有生物转化过程。 他们也提出了应否考虑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 IASB决定不加考虑, 因为这会涉及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更多会计准则的修订。

2. 在哪个准则内修订? 修订过程中, IASB考虑是在有关生物资产的IAS 41中还是在有关固定资产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IAS 16)中修订相关规定。 在前者内修订的好处是生物资产核算都在一个准则中规范; 在后者内修订的好处是生产性植物后续计量的会计原则和其他固定资产一样, 因此, 除作必要的补充外, 不用再增加新的规定。 权衡利弊后, IASB选择了后一个方案。 也因此, 修订后的准则也允许生产性植物用重估模式核算。 与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相比, 重估模式的一个好处是公允价值变动计入OCI, 不会影响损益表。 与IFRS趋同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一直没有重估模式, 因此这一修订与中国无关。

(三)费尼根和麦克尼尔的反对意见

对IASB的征求意见稿, 来自美国的两位IASB理事佩特·费尼根和帕特里克·麦克尼尔投了反对票。 他们认为, 根据IAS 16而不是IAS 41的要求来核算生产性植物的提议, 将消除生产性植物公允价值变化的信息, 以及用于估计这些变化的基本假设的信息。 包括生产性植物在内的所有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信息, 对于管理农业活动和投资从事这些活动的主体都至关重要; 如果没有这些信息, 投资者就无法评估从事农业活动的主体未来净现金流入的预期变化。 事实上, 世界各地都公布了各类农庄的报价, 这表明了公允价值信息对农业企业投资者的重要性。 他们反对的理由主要有四点:

1. 生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或成本计量孰优? 从根本上说, IAS 41是一个核算生物转化的准则。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转化发生在成熟期前和成熟期后。 成本模式忽略了这种生物转化过程。 这是IAS 41要求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根本原因。 该准则结论基础指出: 公允价值计量能最好地反映生物转化的影响, 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化与预期主体未来经济利益变化有直接关系。 费尼根和麦克尼尔认为没有理由放弃这样的会计原则。 因此, 他们不同意在成熟之前生产性植物按累计成本来计量。 他们也不认为以与自制固定资产相同的方法来核算生产性植物能提供有助于理解农业企业业绩或各时点生产能力的财务报表信息。 公允价值信息也有助于投资者评估生产性植物在进一步成熟并结出农产品的过程中企业业绩和管理层履行受托责任的业绩。

在修订本准则的过程中, 有人认为, 成熟后生产性植物的转化过程及其结果已不再成为理解企业未来净现金流量的重要因素。 他们拒绝这种观点, 因为根据其定义, 生物转化不仅发生在成熟前, 而且发生在成熟后的生产和退化过程中。 在整个生命周期中, 对生产性植物按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提供有关生产过程有效性及这些资产在未来产生净现金流量的信息。 相反, 成熟后生产性植物成本和折旧等信息只能近似地反映这些植物在生产过程中生物转化的过程和结果, 与未来净现金流量的关系至多仅有间接的关系。

2. 生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或成本计量孰难? 他们承认, 计量生产性植物的公允价值比较困难, 尤其是在其成长的早期。 但他们注意到: (1)IAS 41已有例外规定, 即当不存在市場标价以及公允价值计量值明显不可靠时, 可按成本计量。 这一例外规定足以应对生产性植物生命初始阶段计量上的困难。 他们也注意到, 自2003年修订后, 这一准则已在全球应用于各类农业活动。 事实上, 此前一些国家的会计准则已要求对此类资产用公允价值计量。 (2)用公允价值计量生产性植物不会比用公允价值计量生产性动物等生物资产难。 进一步地, 在有些情形下, 用成本计量生产性植物也同样困难。 特别地, 估计是否有减值时要用到公允价值计量, 而主张采用成本模式者估计不会建议因难以进行公允价值计量而不要有减值规定。 (3)征求意见稿也允许将公允价值计量作为一个选项。 他们认为, 会计应反映基本事实而不应将此作为纯粹的选项, 而IAS41基于计量可靠性的例外规则不同于纯粹的选项。

3. 公允价值计量导致的财务报表信息的波动性。 除对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担忧外, 生产性植物企业也担心公允价值计量所造成的损益信息波动性, 且指出报表使用者会对基于会计准则的损益数作出调整, 提供另类业绩指标, 以消除这种波动性的影响。 他们承认, 用公允价值计量生产性植物会使针对企业的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分析更难。 但他们认为, 价格波动性是风险指标, 而风险评估是分析师的职责之一。 他们注意到财务报表分析总是会因各种非常因素而对报告的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作出调整, 如果不提供有关经济利益变化的关键信息, 这种分析质量将大打折扣, 甚至根本没法进行。

他们认为, 与其像成本模式那样忽视公允价值波动性, 倒不如通过其他财务报表列报的途径解决这种波动性导致的业绩指标波动性问题, 如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OCI。 他们注意到,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生产性植物将被纳入IAS 16的范围, 而这一准则允许采用重估模式。 若企业采用这一选项, 重估值的变动约等于公允价值变动, 且将计入OCI, 这意味着, 采用重估模式将产生类似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结果。 这一做法的好处是使用者既得到了在基本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关键财务信息, 又可排除公允价值将扭曲损益信息的担忧。

4. 更多相关资产的公允计量。 IASB工作人员外出调研时发现, 大多数投资者和分析师认为, 生产性植物公允价值信息披露并不充分。 此外, 没有相关土地、农业机械等的公允价值信息, 生产性植物公允价值信息用途也极为有限。 只有同时提供生产性植物、相关土地、设备等方面的公允价值信息, 报表使用者才能知道企业潜在净现金流量的真实信息。 若对这几种资产或其中之一采用成本模式, 则不能提供这样的信息。 依他们之见, IASB不但不满足这些使用者的额外信息需求, 反而要撤消按公允价值计量生产性植物的要求。 这样的建议不能充分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笔者认为, 他们的建议几乎意味着要对农业企业作整体价值评估, 而这是有违概念框架中有关财务报告不提供企业价值信息, 而只为他人评估企业价值提供信息的论断的。

2013年1月, IFRS基金会颁布了新的IASB应循工作程序手册。 其中要求除问题的广泛性外, 制定或修订IFRS应考虑两个重要条件: 报告某些交易或业务的方式是否存在缺陷; 相关问题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重要性。 费尼根和麦克尼尔认为, IAS 41不存在缺陷, 且公允价值信息对农业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是重要的, 甚至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 他们不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建议是对IFRS的改进。 他们认为, 如若IASB要求按累计成本来计量生产性植物, 至少应要求披露生产性植物的公允价值信息, 包括估计技术、关键输入值和假设等。

费尼根和麦克尼尔都是IASB理事中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代表, 在长期服务的贝尔斯登证券公司及穆迪信用评级公司中从事与IFRS直接相关的财务分析和会计政策评价工作, 也曾在IASB前身IASC时期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和趋同工作。 尽管他们的反对意见是如此强烈和清晰, 但全球IFRS的相关方绝大多数支持IASB的建议。 此修改最终在2014年6月完成。 那个月麦克尼尔没按惯例任满两期从IASB离任; 两年后的2016年6月, 费尼根也如此。 他们这样做是否出于对IFRS发展方向的不满(如不广泛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无从知晓。 但他们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执著与据理力争的精神为IFRS发展史留下深深的烙印。 也基于此, 本文特对他们的这个反对意见作出全面的总结与分析。

与IASB因中方的要求而修订与关联方披露、资产重估相关的IFRS等一样, IASB因马来西亚的要求和锲尔不舍的努力而修订了生产性植物会计准则, 整个过程也得到了不少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支持。 此外, 这一准则修订也表明中国几十年来一直将农业生物资产分为多种类型, 并要求作不同的会计处理是有其合理性的。 因此, 本文将这一修订及其反对意见作为标志性的文献来分析。

五、2014年, 马丁·埃德尔曼就有关如何计量对有标价子公司、合资公司及联营公司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的征求意见稿所投的反对票[8]

(一)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准则有关会计单元的规定和争议

2013年, IASB颁布IFRS 13。 此准则相比2006年FASB颁发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7号——公允价值计量》(SFAS 157), 除行文外, 原则性的差异非常小, 是IASB和FASB趋同合作“蜜月期”的成果之一。 IFRS 13旨在规定怎样计量公允价值, 至于何时应计量公允价值则由其他IFRS规定。 IFRS 13还明确, 计量公允价值时的会计单元(Unit of Account)也由其他相关IFRS规定, 而不由本准则规定。 但笔者和FASB的一位委员在研究制定本准则时一再强调, 会计单元问题不应在本准则中回避, 否则在制定和应用本准则时肯定会遇到问题。

实际上, IFRS 13也无法完全回避会计单元问题, 如规定企业应当选择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中会考虑的、与该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 在企业能够获得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的报价、市场参与者将考虑与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相关的溢价或折价的情况下, 企业应当根据这些溢价或折价(如控制权溢价、少数股东权益折价、流动性折价等), 对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交易价格作出调整。

相反, IFRS 13却规定企业不应考虑与要求或允许公允价值计量的其他IFRS规定涉及会计单元的溢价或折价, 如反映企业持有规模特征, 即“大宗持有因素”(Blockage Factor)的溢价或折价。 例如, 某企业持有一家上市公司7000万股股票, 此上市公司股票通常日交易量为4000股, 如果该企业全部出售其持有的此上市公司股份, 将会造成流动性、市场恐慌等问题, 致使该上市公司股价严重下跌。 IFRS 13规定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不应考虑这种大宗持有因素导致的溢价和折价, 因为这一因素是与交易相关的因素, 与企业持有股份数量有关, 因企业交易该资产的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但不是该资产(即此上市公司股票)的特征。

在讨论计量公允价值应否考虑溢价或折价时, 无论在IASB和FASB委员中, 还是在IFRS及UA GAAP的相关方中, 都颇有争议。 如为何不可考虑大宗持有因素导致的溢价或折价, 而可考虑控制权溢价和非控制权折价? 又如这种考虑是否取决于公允价值计量输入值的层级, 如第一层级都不可以, 第二、三层级都可以? 再如准则只提及可考虑控制权溢价, 是否可考虑控制权折价? 最后, IFRS 13可考虑或不可考虑溢价或折价的规定是基于所产生财务信息的相关性, 还是基于溢价或折价的可核性, 也即允许考虑溢价或折价可能导致的操纵公允价值数值的行为。

(二)IASB有关如何计量有报价子公司、合资公司及联营公司股权投资公允价值的建议及其理由

按IFRS的相关规定, 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存在母子公司关系时, 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是合资公司的合资方或联营公司的联营方时, 可采用权益法等核算对合资或联营企业的投资。 但在一些特定的条件下, IFRS也规定对这两类投资可按公允价值计量, 如企业是前文讨论的投资性主体。 2014年9月, IASB就如何计量有报价子公司、合资公司及联营公司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颁发了一项征求意见稿。 此征求意见稿涉及三个基本问题: 一是会计单元是否为这一投资的整体; 二是这一投资整体公允价值计量是单位股价与持股数的乘积即P×Q, 还是基于某种估值方法, 或可在P×Q基础上作调整; 三是为确认此类投资的减值而估计可回收金额时是基于P×Q减处置成本, 还是基于某一估值减处置成本。 此征求意见稿建议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这一投资的整体, 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P×Q, 第三个问题的答案是基于P×Q减处置成本。

对于以上三个问题, 争议最大的是第二个问题, 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这一整笔投资, 往往不存在第一层级的输入值。 因此, 整笔投资的公允价值应使用估值技术来计量或在第一层级价格基础上调整取得, 以反映整笔投资公允价值与可能的P×Q间的差异。 另一种观点认为, 这一投资由存在第一层级价格的单个金融工具组成, 因此, 按IFRS 13必须采用第一层级的价格, 整笔投资公允价值应是P×Q, 不得作调整。

IASB在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基于以上后一种观点, 因为IASB坚信, 这样产生的信息相关性、客观性、可核性更强。 另外, 这一建议也符合IFRS 13的另外两个原则: 最大限度地使用相关的可观察输入值, 最小限度地使用不可观察的输入值; 当存在第一层级输入值时, 就应使用这一值, 而不得作任何调整。 此外, IASB注意到, IASB颁布了有关投资性主体可不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后, 如何按公允价值计量控股股权已成为有争议的问题。 按照这一豁免规定, 投资性主体在计量子公司公允价值时也不应以控制权溢价为由对第一层级的输入值作出调整。 IASB也注意到, 本建议的影响局限于投资性主体之类的企业要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時按公允价值计量被投资子公司、合资公司或联营公司的公允价值; 在更多的情形下, 是公司根据相关IFRS, 选择在单独财务报表中按公允价值计量对子公司、分公司或联营公司的投资。 IASB还认为征求意见稿建议的影响是有限的, 因为在做投资性主体豁免项目时, IASB得到的反馈是: 投资性主体所持有的大多数投资将导致基于第二或第三层级输入值的公允价值计量, 且有标价投资的企业或投资性主体实际上已在按本征求意见稿建议的方法执行IFRS 13, 即严格按P×Q来计量公允价值。

(三)埃德尔曼的反对票

来自德国的IASB理事马丁·埃德尔曼(Martin Edelmann)对以上征求意见稿投了反对票, 特别是反对其中第二和第三条建议, 即: 计量公开挂牌子公司、合资公司及联营公司股权投资公允价值是P×Q; 确认此类投资的减值而估计可回收金额应基于P×Q减处置成本。 他同意IASB的结论, 即会计单元是整体投资, 而不是构成这一投资的个别金融工具的總和。 因此, 埃德尔曼认为, 计量这一投资公允价值的对象也应该是整体投资, 而不是基础金融工具, 这些金融工具不是作为公允价值计量对象的“资产”。 也因此, 个别金融工具第一层级输入值不应是计量此类投资公允价值的唯一决定因素。 相反, 此项投资的公允价值要么用另一种估值技术来衡量, 要么通过调整第一层级输入值得出, 以反映整体投资公允价值与个别金融工具P×Q间的差异。 埃德尔曼也不同意征求意见稿的第三个建议, 即确认此类投资的减值而估计可回收金额时应基于P×Q减处置成本。

埃德尔曼投票反对IASB建议的争议在于: 挂牌交易是否等于活跃市场? 有活跃市场时, 公允价值计量是否都应第一层级市价优先? 若第一层级市价优先, 是否整个投资的公允价值都为P×Q。 对埃德尔曼的反对意见笔者是全力支持的。 首先, 此类股权有时是以整个投资为单位挂牌出售的, 如对某公司35%股权的投资。 在这种情况下, 根本不存在一股基础股权及其单价之说。 其次, 作为全过程参与IFRS 13制定的IASB理事, 笔者并不完全接受存在第一层级市场时,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必须为P×Q的说法。 以上制定IFRS 13时有关控制权溢价、非控制权折价、大宗持有因素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的讨论便为实例。 再次, IASB将有标价投资与活跃交易市场及有第一层级输入值市场都划等号, 笔者也不认同。 最后, IASB认为征求意见稿建议的影响是有限的, 且有标价投资的企业或投资性主体实际上已在按本征求意见稿建议的方法执行IFRS 13。 对此笔者也不认同, 倘若如此, 相关问题就不会提请IASB解决, IASB也本不该将此作为准则修改的项目纳入工作计划, 因为IASB立项的条件之一是广泛存在处理不一的情况。

对此征求意见稿投票时, 笔者正准备对IASB有关费率管制和租赁的两个文件投反对票, 所以, 笔者在IASB会议上明确表示支持埃德尔曼, 但不正式投反对票, 因为一位理事同时对过多IASB最终文件投反对票不是很合适。

本征求意见稿颁发后, 向IASB提意见者大多数支持埃德尔曼。 在这种情况下, IASB最终决定将此项目搁置。 至今, 也没有人重提此事。

此反对票的标志性意义在于, 即使存在标价, 甚至存在第一层级输入值的情况下, 无论IASB成员还是各相关方面也都对如何计量公允价值有争论。 笔者觉得, 这种争论是理性的, 反映了IASB理事和相关各方对财务报表信息如何反映客观现实, 如何处理相关性与可靠性(尤其是可核性)间的关系, 会计准则应否以及如何应对可操纵性等的争论。

六、结束语

制定IFRS是各种观点交锋的结果, 其中也会受理事们倾向的影响。 这种倾向集中地反映在他们对IASB所颁发准则或征求意见稿等正式文件的反对意见上。 本文分析了IASB理事所投有标志性意义的反对票。 这些反对票反映了IASB理事对IFRS是否应有豁免或例外规定, 应否以及如何计量公允价值, 如何理解合并财务报表及长期股权投资基本会计原则, 应否对不同类型的生物资产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等问题的不同见解。 这些不同见解受到IASB理事职业背景及其祖国社会经济环境的明显影响。

本文及此前笔者同一主题两篇文章的详细分析充分说明, IFRS是IASB成员及相关各方对有关如何提供决策有用信息激烈争辩的结晶。 争论结果形成的会计准则可被认为是高质量的。 即使争论最终没有结果, 导致实务仍有各种理解基础上的会计处理办法, 也非常正常。 经过若干年的实践, 各方面可能就相关问题逐步形成共识, 最终形成更高质量的会计准则。 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和人们认识的提高, 旧的会计准则也可能需再作修订, 以提供更相关和如实反映的有用信息。 各国也可根据自身所处的环境, 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 或提供各种指南, 以使会计准则更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 换言之, 绝不能简单地将会计准则视为所有人都接受、一成不变、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因此, 也需全面理解, 正确贯彻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持续趋同的方针。 只有这样, 才能正确理解IFRS及其背后的道理, 运用好这些准则, 服务于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1] IASB. IAS 24 Related Party Disclosures,2009.

[2] 张为国.我所亲历的我国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过程[ J].会计研究,2019(12):5 ~ 14.

[3] IASB. Investment Entities (Exposure Draft),2011.

[4] IASB. Equity Method: Share of Other Net Asset Changes-Proposed Amendments to IAS 28 (Exposure Draft),2012.

[5] 应唯.股权稀释会计处理相关问题的研究[ J].财务与会计,2020(6):37 ~ 41.

[6]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计准则内在逻辑[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164 ~ 185.

[7] IASB. Agriculture: Bearer Plants-Proposed Amendments to IAS 16 and IAS 41 (Exposure Draft),2013.

[8] IASB. Measuring Quoted Investments in Subsidiaries, Joint Ventures and Associates at Fair Value (Exposure Draft),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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