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财务报表新准则对结构化主体的影响专题探讨
2016-12-12邓伟伟
【摘 要】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本文首先根据结构化主体的定义对市场上较为常见的一些结构化主体进行了分析。然后,文章从合并结构化主体的理论依据及实务操作分别阐述了目前行业较为关注的一些热点,并对标了各大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理方式,为行业对于合并结构化主体的判断依据进行了梳理及总结。最后,文章对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进行了总结与展望。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控制;结构化主体;量级;可变动性
2014年,财政部修订并颁布了若干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的会计核算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 “准则33号(2014)” )的修订,强调了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以及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该修订对所有行业尤其是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在内的金融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导致部分金融机构需要将其管理的若干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从而影响其资产规模、业务指标等数据。虽然该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已有近两年的时间,但是包括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甚至是监管机构对于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量化指标仍然没有统一标准,因而企业对于该准则的理解有所偏差,执行情况也各有不同。本文将围绕结构化主体及其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依据进行探讨。
一、结构化主体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中对于结构化主体的定义,“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该定义适用于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管理产品。包括如下几类产品:
1.银行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按收益类型可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
2.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分为三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3.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主要包括公募基金及专户业务。
4.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分债权类、股权类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5.其他金融产品。其他金融产品主要包括信托产品、私募基金、互联网P2P产品等,都是目前市场上为投资者熟识的金融产品。
二、合并结构化主体的理论依据
我们首先从合并结构化主体的理论依据进行讨论。准则33号(2014)修订了控制的定义,包含以下3个要素: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1.针对第一个要素,即评估权力时,根据准则应用指南通常应考虑相关合同安排、投资方的参与度、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做出的承诺等因素。
2.针对第二个要素,即对于可变回报的判断,根据准则应用指南所述,“管理被投资方资产获得的固定管理费也属于可变回报。
3.针对第三个要素,评估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的能力,即权力与可变回报之间的相关性时,根据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需要判断金融机构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若为主要责任人,则对投资管理产品形成控制。
三、合并结构化主体的实务操作
通过与大量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对标,目前的实务操作中均以量级作为合并结构化主体的主要判断标准,如量级超过30%,通常情况下合并;量级在20%~30%之间,进一步考虑其他因素;量级在20%以下不合并。下面列举了在合并结构化主体的过程中一些常见的热点、难点,并进行了逐一分析:
1.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需要单独进行讨论,因为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同,银行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因其风险由银行承担而在单体层面就已被纳入资产负债表。且财政部于2015年12月16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通知,专门对商业银行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了解释,并提请银行关注为理财产品提供信用增级、支持及其原因、获取的对价或面临损失的风险程度等方面对合并理财产品的影响。虽然解释第8号中并没有明确的量化指标,但是仍为银行在执行准则33号(2014)提供了指导意见,决定了实务操作的基调。
2.量级及可变动性的计算
大部分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通过(管理费收入+业绩报酬+自有资金享有收益+其他收益(如有))/产品总收益的公式来计算量级,比较统一;而针对可变动性,不同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可变动性的理解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有的采用期望值法,即产品总收益的标准差和管理人收益的标准差进行比较;有的采用边际收益法,即以产品某一特定水平业绩为衡量基数,在该基础上增加或减少的每一元人民币中,金融机构所享有的比例;有的还会考虑可能面临的最大风险损失敞口。不同的计算方法采用的判断标准不同,难以说孰优孰劣,应尽快统一全行业的处理办法。
3.是否有自有资金参与
对于金融机构没有自有资金参与的产品,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产品的量级很难达到30%的标准,且企业如果不对产品进行投资就直观印象而言很难将其与控制联系起来。因此大部分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判断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依据时通常着重关注有自有资金参与,且占产品总份额20%左右的。然而也有人质疑如此“一刀切”的做法是否过于简单,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合同的特别条款,如提供担保等;另外,有极端情况也可能存在没有自有资金参与,然而量级却超过30%的情况,需要进一步考虑。
4.投资目的
有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应将公司自有资金参与产品的目的纳入考量因素:公司自有资金参与目的一部分是出于客户对产品安全性需求的考虑,显示管理人对产品的信心;一部分是出于公司对自营多样化的需求,通过产品来实现高收益的目的。前者是被动投资,后者是主动投资,目的不同,分类应有所区别。
而在产品运营期间,对于投资者逐步退出,而管理人承诺在产品存续期间不退出而导致持有份额被动增加而达到合并标准的,对于该类被动合并,管理人并无主观意愿去控制结构化主体,且该变化不是证券公司主动行使决策权导致,并且证券公司管理产品的业务目的、本质和资管产品的初始设立的目的与设计并没有发生改变,不应当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5.产品收益率的选择
金融机构在计算量级时,其管理费收入、业绩报酬以及自有资金投入的收益都与产品标的资产的收益率直接挂钩,收益率的浮动会直接导致量级的计算结果,特别是权益类产品受到证券市场的波动影响较大,若金融机构在计算量级时采用实际收益率则会出现同一产品在不同市场时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而实质上该产品的规模、架构、投资标的等并未发生显著变化,会影响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然而也有人采取预期收益率的方式进行量级计算,根据类似产品以往的收益率,结合当前经济形势进行适当调整以推算出该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保证财务报表不受产品经营成果的影响。但这种方法需要专业的判断能力,人为主观性较大,存在操纵财务报表的可能性。
6.量级与可变动性的侧重
在上文中提到,大部分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以是否有自有资金参与作为判断是否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首要依据。然而市场上还有部分产品,其投资者享有既定收益,超额收益100%归管理人所有,即可变动性较高。针对不同的产品,应当于侧重于量级还是可变动性对于合并结构化主体也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
有的事务所认为,管理人的绝对收益,即量级更为重要,原因在于管理人实际收取的报酬才是其管理该结构化主体真正的收益,也决定了该收益是否能够达到控制该结构化主体的程度。
而有的则认为,管理人的相对收益,即可变动性更为重要,原因在于边际收益对管理人更有激励作用,边际收益的敏感性直接影响到了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更为契合控制的定义。
目前关于量级与可变动性的侧重尚未有定论,大多数事务所选择两者同时考虑来判断是否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
7.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对于金融机构以证券公司为通道进行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是否应该纳入合并范围尚待探讨。一种观点认为这类产品100%由金融机构持有,量级及可变动性均超过标准,应该在合并层面将产品穿透,将真正的标的资产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通道公司作为管理人,只是执行金融机构的指令,但实质上其有尽职调查的义务,且在大部分合同中会有条款约定,管理人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拒绝委托人的指令,从这一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对投资标的并没有绝对控制权,因此无需将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范围。
四、总结与展望
新准则的颁布,对于各行业的影响程度有所不同,且技术处理方法也因行业特性而各有其侧重点。如本文探讨的合并财务报表新准则修订了“控制”的定义,对非金融行业的影响较小,而对金融行业的结构化主体产品却有着深远的影响。通过第一章节的分析,目前金融产品2015年年末余额已达几十万亿人民币之巨,新准则的执行将直接影响到整个金融行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企业会计准则在不断的发展,而其发展的过程也是行业学习的过程,但最终的宗旨是为了使得财务报表能够更公正、更公允地反映公司的真实运营情况。行业内部积极探讨交流不仅能提高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性,更能协助监管机构建立统一的标准进行管理,以促进金融环境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廖萍.结构化主体及其合并问题研究.《财会学习》.2015(10).
[2] 曾德生.结构化主体会计问题研究.《财经界:学术版》.2016(7).
作者简介:
邓伟伟(1981—),女,籍贯:河南洛阳,管理学研究生,中级会计师。2005年3月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主修会计学。2005年7月入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现为金融服务一部支付结算处主任科员,主管上海市金融机构票据结算业务。本人对金融业有全方位的了解和认识,熟悉金融业各层次多角度的各业务模式,对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和新事物、新趋势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