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中的民粹主义倾向及治理机制研究
2021-11-14夏梦颖
□ 夏梦颖
网络民粹主义实质是一种“平民主义”,它以代表“人民”的平民为本位,包含了对平民地位、处境、利益、话语权的终极关怀。西方语境下的民粹主义的鲜明特色是其政治性,表现为动员平民参与政治,并给现实政治带来风险。与西方社会民粹主义主要表现为频发的民粹主义政治运动并产生较高的政治风险不同,由于制度优势以及实践中严格依法治理,国内民粹主义的政治运动特征并不明显,主要表现为网络民粹主义言论对特定群体和事件的影响,具有底层社会抗争的性质,当然也具有一定的现实破坏性,不可忽视。因此,加强网络民粹主义治理已成为必要而紧迫的问题。
中国网络民粹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
借助公共事件进行联想和“加工”,勾连社会问题,表达民粹观念。大量案例表明:网络舆情热点联想叠加的素材往往围绕敏感词和情感动员展开,是网民借势造势的一种手段,目的是进行特殊的利益表达、社会监督甚至政治抗议。也就是说,虽然网民勾连的话题具有随机性,但是勾连的却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存在的比较普遍的社会不公、官员腐败等社会现象,本质上是网民的利益表达。而网民往往停留在对社会问题的刻板印象之上,或对个别或少数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加以放大,不去全面看待社会问题治理成效及其发展趋势,如腐败治理;也忽视对事件本身真实性的探究,而是对事件的所谓“真相”进行“加工”“放大”,以悲情、嘲讽、谩骂、戏谑、攻击的话语方式表达民粹化的观念,误导公众,甚至动员网民参与。
网络民粹主义具有明显的底层抗争的特征,影响社会稳定。中国的网络民粹主义主要不是为了满足政治诉求,而是要求解决社会性的公共议题,如反对具体政策,反对以权谋私、权力滥用,仇官,仇富,仇专家等。网络民粹主义的重要议题,有的反映网民自身与公共事件存在的直接利益关联,有的则没有明确的利益主张,只是为了声援弱者、宣泄情绪。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网络民粹主义舆论已经不再满足于网络空间的表达和抗争,而是借助网络组织、动员,引发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社会秩序。如四川大竹县莱仕德酒店女员工杨代莉案、厦门“PX”项目事件、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以及与“网络民粹主义”言论密切相关的广东茂名反PX项目游行,都是从网上蔓延至网下,进而演变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打着代表“人民”的幌子,以底层民众的负面情绪为动员策略,施压政府。网络共识的逻辑转换如下:中介性社会事务——个体网络意见——网络意见集合(共识)——民主观念——民主结果。网络共识虽然使意见聚合上升为民主形式,但是以底层民众的负面情绪为动员策略,导致引导公众所做出的价值选择产生偏差。在诸多网络公共事件中,网络民粹主义者号称自己代表人民,并把“人民”具体指向“农民工”“小市民”“低收入群众”等底层社会群体,坚持认为这些群体的所有诉求都是合理的,都应得到满足。之所以如此,就是旨在打着人民的旗号占领道德高地,形成话语权力,煽动社会情绪,给政府施压。根据相关研究,夹杂负面情绪的网络民粹主义信息影响力极强,最为突出的是愤怒仇恨,其次是悲伤同情。这些包含负面情绪的网络民粹言论与行为结果之间紧密联系,如事件中的激发愤怒情绪的舆论与事件产生“舆论审判”的结果之间关联度较高;催生质疑情绪的舆论与政府政策执行难度存在相关性。网络民粹主义舆论激化网民情绪,借助道德优势和话语权力对抗政府政策,要挟政府满足所谓的“人民”诉求。从这个意义上看,网络舆论并没有促进政府管理能力的提升,而是借助网络民粹主义舆论激化网民情绪,对政府公共事物管理权构成干扰。
以一系列二元划分制造社会对立,误导网络舆论走向。社会转型期,社会不公、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一定程度的存在,助长了网民的社会焦虑情绪。但是,网络民粹主义不是对网民焦虑情绪进行抚慰,更不是提供建设性改进意见,而是刻意对社会群体进行一系列二元划分,人为制造社会对立,甚至挑动社会仇恨。如制造“官员—百姓”“富人—穷人”“城管——摊贩”等二元化的社会群体对立,并把前者统统视为人民的对立面。
智能环境下网络民粹主义舆论治理不足
当下,超级互联网平台已成为数字社会的基础设施,其中不少平台具有很强的信息传播和媒体属性。由此可见,网络民粹主义舆论治理的重要主体主要涉及政府和互联网平台。然而,在网络民粹主义舆论协同治理过程中,一方面市场理性的网络平台助推非理性的网络民粹主义舆论泛滥,另一方面政府网络舆情管理的理念、方式不当,弱化了多元主体治理功效的发挥。
市场理性的网络平台治理能动性不足。大数据、算法等智能传播技术快速迭代,重构了中国的舆论生态,一方面网络传播技术使用的低门槛以及个性化算法的精准化信息推荐方式使网民参与更加便捷,获取信息服务的适配度提升,网络公共领域的活力被更加有效地激活;另一方面以算法智能推荐为特色的平台通过影响新闻信息内容的分发,在公共舆论的引导中扮演重要作用。比如有研究通过分析平台话语,指出平台话语具有“作为技术的平台”“作为机会的平台”和“作为言说的平台”三种面相,这三种面相在满足用户民粹主义诉求与进行市场推广中得到了应用,并产生出一种值得警惕的后果:互联网平台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公共话语的策展人,它支配了公共话语的流向与呈现。然而,虽然平台算法推荐满足了用户获取信息个性化、多元化的需求,但是加快了网络社群的发展,形成了圈层化、部落化的传播环境,而新的传播环境可能提升诱发网络民粹主义的风险。凯斯·桑斯坦提出,圈内协商是导致极化的机制之一,圈层化舆论表达现象导致信息未被选择,信息窄化,产生回音壁,加剧群体极化效应,社会共识更加难以达成。
加之,市场理性的网络社交平台,主动利用算法分发,加剧网络民粹主义舆论泛滥。所谓市场理性,就是市场在运行实践中所遵循的规律,政府和经营者必须遵守这一规律,否则企业或产业难以生存与发展。实践中,平台算法池中的数据往往是以依据用户点击量标注的样本数据为基础的,平台编辑推送信息的来源考虑的亦并非基于新闻价值标准,而优先考虑的是与自身绩效挂钩的信息的点击量和阅读量。一些编辑甚至为获取用户流量,以“标题党”方式推荐信息,通过虚拟化、煽情性手段迎合一些社会不良情绪,甚至渲染社会冲突,煽动网民的非理性情绪,对公众产生误导。平台生态下,新闻公共性弱化,充斥偏向性甚至错误、虚假的信息内容,无形中对用户的价值观产生影响,限制用户的理性判断,致使具有相同立场和情绪倾向的网民的聚集,放大了网络用户的负面情绪,产生群体极化效应,加剧社会撕裂,甚至诱发现实社会中的集体行动,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威胁。从这个角度上,互联网平台作为新时期协同治理网络舆论的重要主体,不仅无法承担治理主体的责任,而且平台算法推荐助推了民粹主义网络舆论的进一步传播。
政府网络舆情治理理念、方式无法适应智能时代治理需要。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对网络舆情的管理重点具有鲜明的言论管控特色,个别地方政府延续传统管控思维目标设定上具有短视性,以维稳和平息舆论为主,方式策略不当,限制了舆论引导的效果。政府对网络舆论的回应能力亟待提升。智能传播时代,对政府舆情回应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亟待政府更加主动、快速的回应,而且要求政府提高对复杂舆情生态环境的判断力,增强风险控制意识。当前,政府网络舆情治理不足表现在:第一,以简单的方式(如删、堵、封)治理网络舆论,“对不当言论的删除主要采用的是自动化的技术手段”,对一极观点的刚性管控虽然可以在短期内降低极化信息的可见度,但却可能形成“沉默火山”效应,导致舆情极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政府信息回应能力欠缺,缺乏快速、准确、直接、明确的回应,或对不实谣言引发的舆论未能及时澄清,尤其针对当前官员腐败、社会不公等触发的网络热点事件,缺乏必要的信息公开;或是以就事论事的回应方式,缺乏精细化舆情治理方式的跟进。第二,地方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或为“保乌纱”的需要,害怕事件“闹大”,疲于应付,或是误将代表底层人民利益相关者的网络非理性言论当成整体的公众偏好基础上形成的真正民意,误导政策制定,或是因“民意”压力而扭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第三,政府对网络舆论的监管和处置方式有待完善,亟待规范网民权利行使,防范非法舆情信息内容产生的风险。监管部门对网络事件可能产生的破坏社会稳定的话语暴力和极端煽动性言论缺乏有效的预警、风险评估、监控、阻断的机制,网民权利行使并非没有边界,对滥用网民权利,生产、传播违法违规舆情信息内容的行为缺乏有效规制,致使社会秩序面临受到冲击的风险。
健全网络民粹主义治理机制
构建细分化的网络舆情信息内容治理机制。网络舆情治理应当“在控制社会风险和激发网络活力之间保持平衡”。国内外政府对网络舆情的管理已达成共识,政府不是不干预,而是如何干预网络舆情。因此,应该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把握好“过”与“不及”的管制尺度:既在动员和情绪两个维度控制网络舆情活动的上限,警惕舆情主体过于活跃以及负面情绪表达比例过高。同时也要控制下限,避免舆情主体过于沉寂以及负面情绪表达比例过低。首先,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事件中涉事主体信息,尤其是涉及网络非法聚集信息的监测和限制,屏蔽关键词、封锁反动网站、删除热门网帖。对于关系到意识形态等具有明显政治性倾向的言论,可能产生较大社会效果,关系社会稳定的则应当谨慎处置。建立联合快速处置的制度,如加强公众号举报制度,以方便快速处置。对于一些明显夹杂网络企业经济利益的信息则需要专业研判,与行业组织联合完善处置机制,在此基础上,尊重网络环境舆情生成和传播的规律,鼓励多元化的利益表达,建立包容、多样的互联网内容生态,对于不同类型的网络舆情采取细分化、差异化的治理方式。一般性、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如教育问题、医疗问题等围绕公共资源分配不均产生的议题,应当给予网民发泄负面情绪的空间,尤其“尽力拓宽或供给中下层民众发声空间,以建构其利益表达机制”。一时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政府应当扮演网络共识达成的积极引导者和促进者,主动设置解释性舆论框架,准确判断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对网民质疑的政策漏洞及时给予解释和回应。
健全政民沟通协调机制。舆论背后实质上反映的是民意,应当防止政府部门的强制删帖,最大程度地保护网民表达权,建立跨越政府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尤其促进基层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并加强政府回应能力建设,要求政府部门积极利用现代智能传播技术,对网民要求公开的信息及时、连续地予以回复,满足网民的知情权,比如对公众关心的政府官员财产、萝卜招聘等问题,公众具有强烈的需求愿望,有权获知事情真相及其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同时,地方政府应建立与新媒体经营人员和网络“意见人士”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发挥政府平台和主流媒体平台的沟通作用,建构良好的公众参与机制,以介入议题建构,争夺话语权。政府单向度的网络舆论引导策略难以避免地导致引导失范,“政府将因自说自话式的公共政策宣示而失去公众支持”,在公共事件中,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邀请社会各界精英、相关研究领域的权威专家等有社会感召力的网络“意见人士”,充分利用网络舆论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微信号、微博号、头条号等渠道,采取通俗易懂的解释和专业说理的方法,增强与网民的交流,纠正网民错误甚至极端想法,推动相互理解,形成共识,培养理性精神的现代公民。
完善网络社交平台信息审查机制。网络平台虽然不直接参与新闻生产,但是掌握着新闻信息发布的渠道,应当积极承担网络信息内容“在线看门人”的角色。借助法治手段,合理设定社交平台的法律责任,优化信息推送机制。一方面网络传播速度的实时性,传播范围的广泛性显著增强了平台上谣言传播产生的危害性,平台应当加强重大突发性事件网络舆情的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平台危机处置制度,重点建立与自身管控能力相适应的“通知——删除”程序履行的标准以及指导规则。另一方面对平台在重点环节呈现正面信息设置合理的法律标准,增强网络空间正向信息的供给。《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11条要求弹窗、榜单等产品醒目位置供给正向信息。主流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正向信息内容的供给对规范、引导网络舆论的走向非常关键。然而,正向信息的内容涵盖面很广很宽泛,执法权、具体执法标准亟待进一步明确,以提升法律的执行力。与此同时,建立和地方政府机构的联动机制,完善多元化的追责体系,以强化、落实平台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基于技术巨头借助算法掌握内容分发渠道,警惕当前新闻算法分发蕴藏着流量偏向、信息操控、平台利益优先等价值倾向,加快立法,加强对一些蕴含较大技术风险的网络商业模式的监管;调整监管思维,预防算法风险,“在规制思维方面,我们必须重视一个根本性的差异:算法风险与传统互联网风险在来源和特征方面已有显著区别,不能将互联网规制的思维简单地套用于算法规制,尤其是仅凭备案审查、平台责任、安全性认证等手段应对算法风险”;制定精细化管理措施,完善算法监管体系,一些采用问题算法的平台,如触犯法律,则要进行必要的法律处罚。我国应当加强对域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借鉴和吸收,以增强法律的适应性。尤其是对舆论导向能够产生重要影响的算法推荐机制加强伦理方面的考量。在全面认识算法推荐技术的基础上,厘清其在新闻传播领域引发的伦理问题,寻找效率导向的“算法”与公平导向的“新闻”二者间的平衡点,并在此基础上建构算法推荐新闻的伦理规范原则及应用细则。
建立线上线下衔接舆情治理机制。网络涉及的不仅是网上的问题,实质上反映的是网下的问题,因此不仅应当做好线上的网络舆情治理,而且应探寻线下针对性的治理策略,“应立足于系统的视角,着眼于舆情生成的来源,追溯到问题的本源,从舆情的内外部结构关系着手,牢牢掌握舆情形成和发展的各个条件、各个环节,逐一剖析,发掘民众观点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加以应对,这是走出舆情治理之困的根本之道”。促成非理性网络舆情生成的公共事件往往都涉及公众直接或间接利益,各级党委、政府应以网络公共事件为抓手,一方面对网络舆论的局限性、危害性有清醒认知,警惕因社会转型期“被剥夺”心态易产生网络民粹言论的群体,正确评估其所反映的诉求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准确把握网民放大的情感诉求背后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真正诉求,逐步并积极解决社会转型期关系人民利益的民生、民权问题,从源头上遏制非理性网络舆论的生成与发展。为民众的合理诉求提供渠道,构建民意收集机制,比如上访、信访渠道、人大代表、市长热线以及群众座谈会等,以增强普通民众政治参与的可能,及时查处违法乱纪行为,以实际行动坚定包括广大网民在内的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