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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在建筑设计行业的运用解析

2021-11-01雷崇辉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财会学习 2021年29期
关键词:步法准则财务人员

雷崇辉 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引言

在2017年,根据国际收入准则的调整以及我国会计核算的具体状况,我国政府对2006年的收入准则进行修订,形成了新的收入准则[1]。在新准则中,提出合同管理观念以及收入原则等新举措,改变了原有的收入确认模式,需要各个企业根据新收入准则不断调整会计核算模式[2]。建筑设计行业属于我国的重点行业,同样需要根据新收入准则来调整会计核算方法[3]。然而现阶段,建筑设计行业对于新收入准则的应用存在显著的不足,基于此,探究新收入准则在建筑设计行业中的应用优化具有重要的价值。

一、新收入准则下建筑设计行业核算变化

在新收入准则下,建筑设计行业在收入确认中出现巨大的变化,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筑设计行业收入计量模原则的变化。在以往的建筑设计行业核算中,主要是根据公允价值的方式进行计量,将合同作为收入确认的手段,以此来确保合同双方的利益[4]。但是在新收入准则的确认模式下,形成了新的收入确认标准,对合同中特殊的经济问题,制定了具体的收入确认标准,要求合同签订具有可靠性以及可行性[5]。其次,收入确认原则出现变化。在以往的收入确认原则中,合同的建立以及收入的确认之间属于独立的关系,但是两者之间却存在一定的业务重合。在简单的建筑设计合作中,可以对收入模式进行分开判断,然而随着建筑设计合同的不断复杂,涉及的经济活动增加,原有的收入确认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整体的计算需求[6]。而新收入准则采用五步法确认收入。最后,在确认点的变化方面。在原有的收入准则中,设计收入主要以时间点计算,而劳务收入则以时间段计算,导致收入确认混乱。而新收入准则中,明确了收入确认程序,实现对确认点的变更。因此,在新收入准则下,建筑设计行业更新核算模式势在必行。

二、建筑设计行业应用新收入准入时存在的问题分析

新收入准则实施环境下,对建筑设计行业的收入确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建筑设计行业对于新收入准则的确认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问题如下:

(一)对建筑设计合同管理存在不足

在建筑设计行业,合同的管理是收入确认的重要环节,对整体的核算工作具有显著的影响[7]。然而在新会计准则环境下,建筑设计企业却对合同管理的收入确认工作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问题如下:首先,由于新会计准则的实施,部分财务人员并未经过专业化和系统化的学习,致使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收入准则的五步法了解存在一定的不足,而具体应用则更加无从谈起。其次,财务人员未能合理地应用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在新收入准则的实施模式下,我国部分建筑设计单位并未能够合理地应用五步法,部分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依然采用传统的公允价值计算模式。最后,部分财务人员在收入确认工作中,对五步法的应用并不健全,缺乏对交易价格的分摊以及履约进度的考虑,导致整体的合同管理收入确认,并不能反映具体的状况。

(二)新收入准则下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

在新收入准则实施环境下,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是确保收入确认可靠性的重要保障[8]。然而现阶段,建筑设计企业在收入确认时,对于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并不完善,导致整体的收入确认工作准确性受到一定的影响。首先,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并不完善。在收入确认中,要求将合同中的金额、项目以及核算数据等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然而在具体的执行中,财务人员会将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在财务报表,但是对于一些变更的信息或者附加的信息,则主要以文字的形式披露在财务报表的附注,甚至选择不披露,而对于具体数据的信息披露,则不能披露在财务报表中,在此情况下,财务人员无法根据全面的数据实现对收入的确认,进而导致核算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其次,建筑设计行业收入确认制度细则的建设并不完善。在企业的管理中,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设计收入的细则,然而,建筑设计企业在该阶段的工作并不完善,对于收入确认项目以及具体的规范,均由财务人员来独立完成,并未制定明确的制度规范,导致财务人员在收入确认核算时,无法做到有法可依,从而影响收入确认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缺乏合理的评判标准

在收入确认环节,需要建立明确的评判机构以及评判标准,以此来完善收入确认机制[9]。而现阶段,建筑设计企业在行业判断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问题如下:首先,监督机构不明确。对于建筑设计企业的监督责任,目前并未设定明确的监督细则,银保监会、税务局以及行业协会等均具有一定的监督职能,但是由于并未明确具体的监督责任机制,致使各个部门之间存在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其次,在判定标准的设计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在建筑设计企业的收入确认评价中,主要是根据新会计准则来制定评价机制,但是建筑设计行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并未根据具体的责任来制定评价标准,导致收入确认工作难以有效的落实。最后,在收入确认机制的评价方面,并未制定明确的惩罚机制,致使部分建筑设计企业所承担的违约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并不会过多的关注建筑设计行业的收入确认问题,导致整体的收入确认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

(四)对关键注意事项的控制不足

在建筑设计行业的收入确认工作中,根据新收入准则,需要对关键的注意事项加以控制,然而现阶段,建筑设计企业由于对新收入准则的应用不足,导致对关键注意事项的控制情况并不理想[10]。首先,对于合同变更环节的收入确认存在一定的不足。在建筑设计环节,通常会出现合同变更等情况,而在具体的设计中,并未实施单独核算机制,导致合同的变更情况并未纳入具体的收入环节,影响整体收入确认的有效性。其次,对于可变对价的收入变更确认存在一定的不足。在收入变更确认中,存在可变对价,如奖励以及索赔等现象,而建筑设计企业通常不能将上述收入确认纳入整体的核算环节,导致具体的收入确认计划受到一定的影响。最后,在项目管理环节,存在收入确认不完善的特征。在管理环节,建筑设计企业对于工时填报、履约进度变化以及特殊项目收入确认,并未制定明确的收入确认方案,致使在收入确认环节,缺乏明确的确认计划,影响收入确认的有效性。

三、新收入准则在建筑设计行业中的应用策略

在新收入准则下,建筑设计行业的收入确认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基于此,在新收入准则环境下,建筑设计行业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准则的应用,主要策略如下。

(一)优化对建筑设计合同的管理

在新收入准则下,对建筑设计行业的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合同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新时期的发展需求。因此,需要应用新收入准则下的五步法来强化合同的管理,具体策略如下:首先,财务人员要明确五步法的具体内容。其一,明确合同收入确认,建筑设计合同中,要明确合同价款、权利义务以及工作边界。并且在变更和修改环节,要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其二,要明确单项义务,在建筑设计合同中,对于方案的设计,要将一个设计咨询合同定义为一项履约义务。其三,对于交易价格的确认,应该将期望值以及收入金额的可变对价来进行收入确认,并且在确认时,要充分考虑合同的条款以及难易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其四,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履约义务。目前,可以将合同约定金额作为履约的价格确认依据之一。其五,是对履约进度的计量。在交付时,需要综合考虑资源的投入,以此来实现综合计量。其次,财务人员将五步法合理地应用于收入确认环节。在新收入准则变化下,财务人员需要积极创新建筑设计合同的管理理念,将五步法融入日常合同的管理中,实现对新收入准则的科学应用,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对收入的合理确认。

(二)强化新收入准则下的内部控制机制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下,对建筑设计行业的内部控制机制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建筑设计企业需要改变传统的内部控制机制,使其与新收入准则相适应。主要策略如下:首先,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建筑设计单位在新收入准则下,需要明确各项的信息披露制度,便于后期实现对收入的确认。在收入确认信息披露环节,将建筑设计的合同金额、项目价格、项目配置、会计核算方法以及会计核算数据以明确的文字和数字化的形式记录在财务报表中,并且要求企业积极的实施信息披露,同时,对于一些变更的信息,要以附注的形式添加在财务报表之中,并且在第一时间披露相关的财务信息,最终实现对新收入准则的合理应用。其次,建立明确建筑设计行业新收入准则的制度细则。在新会计准则下,建筑设计行业对于新会计准则的适应性存在一定的不足。企业需要根据新收入准则的实际情况,建立明确的收入确认规范,包括具体的收入确认项目、财务人员的责任以及收入确认的具体内容,并且以细则的方式进行规范。各企业根据自身的运营和管理状况进行实践调整。在完善新收入准则的内部控制机制下,必然有利于实现对收入的确认。

(三)制定评判标准

建筑设计企业在新收入准则模式下,缺乏完善的评判标准,致使部分建筑设计企业在新收入准则的应用方面存在显著的不足,基于此,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计完善的评判细则。首先,明确建筑设计企业收入确认的监督机构。建筑设计企业的收入确认监督,需要银保监会作为核心的监管部门,而企业的管理者作为直接的责任人,负责对公司各项收入确认的具体监督。其次,在管理中,制定新收入准则的判定标准。银保监会要定期对建筑设计企业的新收入准则应用情况进行抽查,包括新收入准则的应用方法、应用覆盖面以及应用效果评价等,并且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惩罚机制,如果建筑设计企业并未达到新收入准则的使用标准,则给予适当的资金惩罚,必要时可以采用停业整顿的方式来执行。

(四)明确收入确认的具体事项

在新收入准则的实施下,需要明确具体的收入确认事项,以此来提升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尤其是在合同变更、对价收入变化以及项目管理环节,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确认事项。首先,在合同变更时的收入确认环节,通常要签订补充协议,因此,在收入确认时,要充分考虑因变更而产生的设计费用,并且对合同变更的成本进行单独核算,这样可以确保收入的准确性。其次,对于可变对价收入的变更,要进一步明确收入确认细则。如在合同变更、奖励以及索赔等环节,对可变对价展开综合评估,根据多方面的因素来确定收入计划,最终完成对收入的确认。最后,要注重对项目管理收入的确认。在管理环节,出现项目履约进度变化、工时填报、资料管理以及特殊项目核算时,要明确具体的收入确认方案。如在履约进度变化时,要制定进度检查方案;针对工时填报,要建立预警机制;针对特殊业务,如EPC核算,要根据具体的项目来制定核算计划。在明确具体收入确认事项后,才有利于制定适应新收入准则下的收入确认方案。

结语

在新收入准则实施环境下,对建筑设计行业的收入确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本文结合建筑设计行业,探究新收入准则的应用。在阐述新收入准则下的建筑设计行业收入确认问题及方案。针对合同管理问题,要优化建筑设计合同的收入确认管理;针对内部控制机制问题,要建立新收入准则下的内部控制机制;针对评判标准问题,要建立完善的评判标准机制;针对收入确认具体事项问题,要明确具体的收入确认事项。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为新收入准则在建筑设计行业中的应用提供可行性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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