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党政同责机制构建研究
2021-10-28刘明月普蓂喆
刘明月,普蓂喆,钟 钰
“食为政首,粮安天下”,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保障粮食安全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这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巩固扩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推动粮食安全政治责任落地的长远大计。粮食是具有一般商品属性和公共品属性的特殊混合商品,构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不仅需要发挥市场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需要各级政府承担保障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为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1994年国家开始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规定各省(区、市)的行政首长负责本地区粮食的供需平衡和粮价的相对稳定[1]。2014年,中央政府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更全面、更系统、更具体地规定了地方政府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实践证明,实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落实地方政府承担保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是推进粮食安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的有力保障,是保障我国粮食供给、稳定市场价格的有效举措。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一刻都不能放松,这需要持续强化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着力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基于此,本文首先分析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理论机制和政策演变,其次深入探讨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机制的构建,最后针对国内外新形势提出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建议,以健全粮食安全的保障机制,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一、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理论与政策演化
粮食安全是一种公共物品(服务),其供给不能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自动调节,需要政策保障支持。为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保护粮食安全的责任,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施“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在2015年又实施了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该项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2020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要实行党政同责,不仅省长要负责,书记也要负责,标志着我国粮食安全保障机制进入新阶段。
(一)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理论分析
粮食安全往往指保证任何人在任何时候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为维持生存和健康所必需的足够食品。粮食安全具有公共属性,具备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三个特征。实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之前,我国粮食安全保障责任基本上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政府的责任在相应的政策制度中都没有明确规定。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特别是财税体制改革深化后,在粮食安全上“搭便车”的现象越演越烈[2]。沿海省份经济发达,但耕地和劳动力资源供给有限,从事粮食生产的比较效益远远低于非粮生产,在利益驱动下放弃粮食生产,通过粮食自由流通实现本地区粮食安全目标是其“优势策略”。内陆种粮大省如果集中精力发展粮食生产,虽然维护了国家的粮食安全,但也会牺牲大量的发展机会,放弃粮食生产也是这个地区的“优势策略”。如果所有地区都选择自己的“优势策略”,则整个国家的粮食安全将无法得到保障,经济增长也会因此受到威胁,“公共品悲剧”就会形成和蔓延,粮食危机随之出现。假如没有政府的干预,最终结果是不同地区进行“合作博弈”,具有生产优势的地区继续生产粮食,其他地区对具有生产优势的地区给予补贴,以弥补生产粮食的机会成本。然而“合作博弈”往往发生在“公共品悲剧”之后,付出代价太大,政府为了防止粮食危机发生,会采取一定的政策制度防止“公共品悲剧”发生。
解决粮食安全问题,是通过相互制约的组织体系,并进行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权责制衡来实现的[3]。在这个制度体系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分层委托代理关系。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建立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的粮食管理机制,防止沿海经济发达省份“搭便车”现象。然而,这一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地方政府不会自觉采取粮食生产相关政策,只有在中央政府强制性目标责任约束下才会履行其职责。如果中央政府进行粮食安全政策的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就会实施其相应的政策法规[3]。为防止地方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需要建立监督约束机制,以及时纠正越权和不法行为。2014年,中央政府居安思危,依据粮食供求平衡呈现的新特征,实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健全中央和地方粮食安全分级负责制,并建立了监督考核制度。2015年,国务院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考核结果与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挂钩,对成绩突出的在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考虑,激励地方政府抓粮的积极性。对成绩不合格的责令限时整改,督促地方政府在粮食安全方面履行责任。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中的问责制度实际上属于行政问责,是一种强化政府自我控制、提升政府管理效能的自律机制,在构建现代化的责任政府、构建更具公信力的公共行政方面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4]。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有力地提高了地方政府在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责任意识,促进了我国粮食安全问题的改善。然而,行政问责并不能有效解决党委、政府权责不一的问题,也不能解决中央和地方政策目标不一致的问题。粮食安全保障与地方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张力,地方政府对粮食安全保障不具备和经济增长同等的强烈意愿,被动性甚至抵抗性执行决定了中央需要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政策的执行机制。引入政治问责,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与党的领导紧密联系起来,不仅能有效规避问责客体运用手中权力干扰、逃避责任追究,还能体现党的全面领导的优越性。2020年末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2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粮食安全要实行党政同责,这标志着粮食安全的责任追究从行政问责演变为政治问责,为我国粮食安全保障政策执行提供了基于政党逻辑的调节中央—地方关系的新路径。粮食安全实施党政同责,强调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的责任,从政治责任的高度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推进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这是在特定国家治理需求下的制度性创新,有利于将党的领导这一中国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5],也有利于强化法治责任的落实。
图1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理论机制
(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政策演化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一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承前启后的重要制度,“米袋子”省长负责制是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前身,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的继承和发展。
1.“米袋子”省长负责制(1994-20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粮食管理体制经历了统购统销、购销调包干、粮价和经营放开等几个阶段,其中购销调包干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具有粮食分省负责制的雏形。随着省级政府对粮食工作自主权不断加强,承担的粮食安全保障责任逐渐加重,提出“米袋子”省长负责制水到渠成。1993年,南方稻谷减产导致米价上涨,进而引发全国性粮价的普遍上涨;进入1994年后,全国粮食供求矛盾更加突出,市场粮价急剧上升,直接影响了国民经济正常发展[6]。在此情况下,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①,提出“要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负责制”。1995年,李鹏在《政府工作报告》②中也提到“要坚持‘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负责‘米袋子’就是负责本省的粮食供应”。同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③,要求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粮食事权,搞好两级总量平衡。随后,国务院相继出台一系列文件,以完善和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要求强化地方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并要层层分解任务,强化市县人民政府的粮食生产责任,加大对粮食和农业生产的资金投入。
图2 “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主要政策梳理
2.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2014年至今)
随着“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的实施,各地区积极承担起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方面的责任,粮食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随着粮食生产实现连续增长,部分地方存在放松粮食生产、忽视粮食流通、过度依靠中央的现象。为加快构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2014年中央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④(以下称《意见》),不仅澄清了对国家粮食安全保障的认识,还从粮食生产、流通、消费、储备等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⑤,对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机制做出全面部署。这是国务院办公厅第一次以专门文件形式明确省级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充分表明中央对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
随后,我国每年都出台关于开展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详细明确了考核工作安排、考核工作要求、考核评分指标、考核评分方法、考核评分结果、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等内容,以推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有效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使我国粮食安全形势持续向好,但影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隐患仍然存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剧,种粮效益依然偏低;一些地方抓粮积极性不高,出现耕地“非粮化”倾向等。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敲响了全球粮食安全的警钟,受国际粮价影响部分国家开始限制粮食出口,这让我们意识到国际市场的不可依赖性,任何时候都必须立足国内实现粮食自主,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我国政府不断完善行政干预手段,实施党政同责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2020年12月,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扛起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实行党政同责,‘米袋子’省长要负责,书记也要负责。”202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要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2021年4月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⑥,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粮食安全作为与老百姓生命和生存权利息息相关的领域和工作,实行党政同责,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初心使命和执政理念。
图3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主要政策梳理
3.“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与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关联
“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与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都是分配中央和地方粮食事权的基本制度。两者之间是承前启后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第一次明确了地方政府对粮食工作的责任;后者是前者的继承和发展,更全面、更系统、更具体地规定了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实践证明,“米袋子”省长负责制是保障供应、稳定价格行之有效的做法,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也是新时期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两者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图4 “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与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关系
然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与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也存在明显的区别。第一,在主体责任方面,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规定得更全面、更具体、更系统。“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的主体责任主要涉及生产、流通和储备方面,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还规定了粮食质量安全、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以及节粮减损等方面的责任,体现了政府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消费等各环节全方位的重视。第二,在落实机制方面,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更严格、更严肃。“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强调负责,即要求地方政府在国务院宏观调控下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安全实行全面负责;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强调责任,并实施严格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的综合考核评价直接挂钩。由省长“负责制”到“责任制”,保障粮食安全这一制度的法律性质在逐步强化,为地方政府依法治粮提供操作依据[7]。第三,在实施效果方面,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更有力,更有效。“米袋子”省长负责制没有统一的考核指标体系,地方政府在政策落实过程中会面临责任主体众多、统一协调困难的局面,导致落实效果有限。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明确要求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并实施党政同责,更加有利于明确地方各级党政干部的事权与责任,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中央的一系列决策部署。
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党政同责机制构建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党政同责的实践载体,是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目标责任、底线责任的有力抓手,是确保地方政府共同扛起粮食责任的实现路径。粮食安全实行党政同责不是另起灶炉,而是对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的再强化、再部署、再推进。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进一步增强了保障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充分发挥地方党委把握方向、谋划全局的优势,这样部署结构上更紧凑、内容上更充实、安排上更科学,有利于制度要素间的配套联动,党与政之间要做到“有统有分”“统分结合”。这里的“统”主要是指思想统一、目标统领、任务统筹,“分”主要是指协作分工、责任分解、奖惩分明。
(一)思想统一、目标统领、任务统筹
思想统一就是要贯彻习近平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对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论述,为我们加强中国粮食安全提供了方向遵循和理论指导。要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发展战略,保持粮食发展好势头,加快完善新时期粮食政策体系。从全局看,农业尤其是粮食存在的问题仍然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短板和弱项,要切实增强粮食安全观念,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立稳定的长效保障机制。全国上下、全党上下都要坚守立足国内实现粮食自主的战略底线。当前全球疫情肆意蔓延,保护主义势力抬头,民粹主义横行,世界经济衰退,外部格局发生深刻调整,国际大循环动能明显减弱。内部环境不断优化,经济弹性大、韧性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内需潜力进一步释放,国内大循环活力强劲。面对新形势,粮食生产要始终立足国内,确保任何情况、任何时候都能吃饱饭、实现粮食自主。粮食多一点少一点是战术问题,但粮食安全是战略问题,这根弦要绷得更紧。历史上由于政治因素,西方国家曾发起多次禁运与经济封锁,贸易链断链风险始终存在。一旦国际粮食断供,靠谁都是靠不住的,唯独依靠我们国内生产。
目标统领就是要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这个战略目标。厘清并划定口粮安全、谷物安全、粮食安全的基准红线,稻谷和小麦作为我国居民消费的主要口粮作物,国内生产年自给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这一方面源于强有力的支持政策和扎实配套的工作措施,另一方面是收入水平提高和城市化推进促进了居民消费结构转变。所以,从我国的基本国情、粮情出发,对稻谷、小麦两个重点口粮品种实行并不断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是适应我国目前和今后较长一个时期基本国情和粮食产业特点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一段时期内还应该坚持。当然,随着粮食生产方式、消费结构、市场发育状况的变化,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制定工作可能会面临更加复杂的情况,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和完善。深化“谷物基本自给”的认识。在切实做到水稻和小麦立足国内生产满足供应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细化、实化谷物基本自给的要求,将“谷物基本自给”分解为“稳住一头、放开一头”,即立足国内生产保障玉米食用饲用自给,工业加工玉米主要依靠国际调剂。从消费总量上看,80%立足国内生产,20%来自国际进口。据测算,到2025年玉米总消费将达到3.06亿吨,2030年将达到3.25亿吨,年均增长1.23%。其中,饲用玉米超过七成,2030年饲用玉米消费将达到2.22亿吨,年均增长1.8%。
任务统筹就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围绕保障粮食安全齐发力。一些产销平衡区粮食自给程度大幅下降,不可逆转地滑向销区,粮食保障机制亟待强化。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一些省份的地方储备规模滞后于当前经济社会形势。目前的地方储备规模是2014年下达的,测算依据是以各省城镇人口加上15%农村人口,产区3个月、销区6个月、产销平衡区4.5个月,市场供应量每人每天1斤成品粮(折原粮1.43斤)为供应标准。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变化,现有储备规模与当前形势已不相适应。2014年中国城镇化率只有54.8%,2020年中国城镇化率已突破60%,城镇化率还在不断提高,城乡人口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市场流通体系发展,农户储粮数量逐步下降。据我们调查了解,10年前农户家中基本都有米缸面缸,现在农户家中存粮大约只够消费一周到十天左右,基本做到随用随买。尤其是2020年疫情发生后,对粮食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重新审视地方储备问题,适度增加地方储备规模。要坚持全国一盘棋的粮食安全战略全局观,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粮食安全分级责任制,分区研究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明确主产区、平衡区、主销区各自在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责任权利。各区域要保持应有的自给率,才能在高水平上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二)协作分工、责任分解、奖惩分明
协作分工是指粮食安全工作需要地方党政多部门同频共振、协同推进、共同承担责任。首先,粮食安全党政都要抓,党委承担领导责任,政府承担主体责任。成立以书记和省长为双组长的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粮食安全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党委要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保障落实的作用,为粮食安全工作提供政治、思想、组织等方面的保障。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储备、加工、流通等方面的工作,守住粮食安全底线。其次,各级党委部门要合理分工,形成合力,共同承担领导责任。要充分发挥领导和督促作用,积极号召组织、宣传、政府、机构编制等党委工作部门支持粮食安全工作,在粮食安全政策研究、舆论宣传、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形成合力。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体的组织优势,倡导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粮食安全的良好氛围。再次,各级政府部门要密切配合,高效协同,共同落实主体责任。要将粮食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点,制定实施粮食安全专项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等,明确发改、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财政、科技等部门职责。各级政府粮食安全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快建立覆盖“产购储加销”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惩处粮食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分解是指粮食安全工作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到点到人。将年度粮食生产目标任务逐级细化分解至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层层签订粮食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全面推进省级干部包市、市级干部包县(区)、县(区)干部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干部包村、村组干部包户的“五包责任制”,使粮食安全工作任务到点,责任到人。省级党委要承担起本地区粮食安全的领导责任,将粮食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召开会议实时听取粮食安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督促党委工作部门支持粮食安全工作,形成合力;将粮食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绩效评估,加强考核评价、队伍建设和监督执纪。地方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分管地区内粮食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内粮食安全相关工作问题。省级政府承担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粮食安全的重大部署及粮食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地区粮食安全相关工作机制;将粮食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点,制定实施粮食安全专项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等;指导督促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粮食安全行政监管和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粮食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粮食安全监管工作。
奖惩分明是指要制定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办法,奖优罚劣激励领导干部担当作为。要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将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工作要求贯彻到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中。首先,要依据相关规定措施,制定考核评价手段,确定奖惩办法。重视粮食安全的立法工作,从制度上、法律上给予粮食安全更大的保障、更多的约束。出台《关于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明确地方党政在粮食安全中的工作责任,以此制定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使考核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坚持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设定考核评分等级,细化考核方案步骤,确定科学合理的可耦合评价机制。其次,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的综合绩效考评中,有奖有罚,赏罚分明。考核结果每年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抄送省委组织部和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粮食安全工作中勇于担当、履职尽责、考核成绩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对该区域在财政资金、土地指标、耗能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对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粮食安全工作中不担当、履职不到位、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建议
通过实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体系全面建立,地方政府的粮食安全意识明显增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等方面能力明显提高,补齐了一些长期困扰粮食安全工作的短板。但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一个巨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加上影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隐患在增多,部分地区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着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比如个别地方和部门思想认识存在差距、部分考核内容设置不合理、现有考核方式不够科学、考核结果导向作用不明显,进而影响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效果。针对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地方党政干部的粮食安全意识,改进考核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党政同责的合力作用,以更好地压实主体责任、加快补齐短板、完善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一)进一步加强地方党政干部的责任意识
第一,地方党政干部要加强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在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我们始终要以国内大循环为主,立足国内实现粮食自主。我国人口众多、农业资源有限,要想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就必须认真落实好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制度。地方党政干部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从政治高度看待粮食安全问题,深刻认识到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重要意义。要将粮食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投入足量的人力、财力等资源,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区域粮食安全。第二,不同粮食生产区域要深刻认识到自己在保障粮食安全中的责任义务,发挥各自的优势功能。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党政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不仅仅是主产区的责任,主销区也要守住粮食种植面积底线,切实提高粮食自给率,减轻对主产区的依赖程度,产销平衡区要确保粮食基本自给,继续稳定粮食产需平衡的局面。只有不同区域加强产销协作,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才能切实扛起保障粮食安全的重担。
(二)改进考核指标,提高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一,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年度考核评分标准中,细化非产区的分值,提高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精确性。依据主销区、产销平衡区政府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中承担的主体责任,将考核表中所有考核内容的非产区分值分为产销平衡区分值和主销区分值。这样对每一项考核内容,都拥有主产区、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不同的评分值,既与三个区域承担的保障粮食安全责任的不同相呼应,还能让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政府清晰认识到两者承担责任的差异性,进而切实提高各自的责任意识,加强责任担当,发挥各自的优势功能。细化考核表中的评分值也提高了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增加了考核结果的精确性。第二,优化考核指标体系,使考核指标设置科学合理可行。按照“突出重点、优化指标、强化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紧扣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生产、储备和流通等关键环节、重要指标进行考核,确保面积、产量不能掉下来,供给、市场不能出问题。考核结果不宜复杂,避免将过程性工作和部门的业务工作纳入进来,尽量选用客观定量指标,提高考核的精准度和针对性,减轻基层负担。
(三)引入第三方评估,完善考核方式
第一,引入第三方机构加入考核团队,提高考核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政策强、涉及面宽,部分内容不对外公开。但在部分不涉密事项上,可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以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客观。例如,江苏省在《关于开展2019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实地核查的通知》中就开始引入第三方机构,重点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粮食种植面积、粮食产量、粮食电子联网交易量4个指标进行评估,这将有利于完善考核机制,促进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第二,在保持现有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体系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省级党委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考核单位中增加中央组织部。例如纳入省级党委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范围,省级以下党委政府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方式,由当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第三,降低地方政府自查评分的权重,提高部门抽查的权重。在考核评分计算过程中,要适当降低省级自查评分的权重,或者仅作参考,不计入总分。要适当提高部门评审和部门抽查的权重,尤其是部门抽查的权重,以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四)进一步发挥考核结果的导向作用
第一,考核结果由国务院通报,体现考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考核结果现在主要是由考核组经国务院审定后向地方政府通报。为更好地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的粮食安全工作,考核结果应由国务院通报,以体现考核结果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这样可以更好地促使地方政府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第二,考核结果要公开发布,以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增加考核的透明度。将每年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结果向地方政府通报后,还要在网络上公开发布,让社会大众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各个省份的考核情况,进而监督考核结果是否被作为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第三,落实奖惩制度,发挥考核结果的导向作用。要建立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省份,中央财政要拿出“真金白银”,加大在粮食生产、收购、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方面政策、项目、资金安排上的支持力度,以提高地方党政重粮抓粮的信心和积极性。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省份,要进行通报批评,以提高地方党政的思想意识,引以为戒,同时要实施限时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省份,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注释:
① 《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7/28/content_5090562.htm.
② 《199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http://www.gov.cn/test/2006-02/16/content_201109.htm.
③ 《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4/17/content_5281685.htm.
④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1/22/content_9422.htm.
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11/12/content_10286.htm.
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4/07/content_559818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