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
——基于出租方视角
2021-10-28赵雪
赵 雪
(西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陕西 西安 710024)
一、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定义
1.定义
融资租赁,一般简称“直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注释对其定义为:“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
售后回租,属于一种特殊性质的融资租赁,《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 13 号)对其定义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2.特点
从合同方来说,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方、承租方、设备供应商;售后回租涉及两方当事人,出租方兼资产买入方,承租方兼资产出卖方。
从性质上来说,融资租赁集销售、融资和租赁于一体,将融资与融物相结合,与银行抵押贷款有异曲同工之处,比起传统租赁,售后回租更偏向于一种融资手段,出租人充当投资人角色,承租人则扮演融资人角色,承租人通过对原有设备进行出卖并租回,实现融资目的,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二、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涉税规定
根据融资租赁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性质不同,二者在征税范围、销售额的确定,适用税率及发票开具方面均有很大区别。
1.征税范围及税率
我国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将融资租赁划分至现代服务中租赁服务项,并具体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服务租赁。其中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3%税率;融资性售后回租被归类为贷款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于6%的税率。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小规模纳税人及跨期老合同适用3%税率。
2.销售额的确定
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2016年5月1日以后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以下简称“新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二者最大区别方面是销售额是否包含本金、及车辆购置费的扣除。另外还要注意扣除项目需取得在取得有效的法定扣除凭证当期进行扣除。
3.发票开具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发票开具应为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新项目)本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应开具发票,可以开收据。
4.即征即退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需注意的是,财税〔2016〕36号文在规定计算增值税税负时,并没有考虑融资租赁及融资性售后回租销售额的计算不同,“一刀切”的按照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计算税负。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来讲,销售额中可以扣除本金部分,但如果在计算增值税税负时按照未扣除本金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计算,分母基数极大,基本没有做售后回租的企业可以享受该政策。对此,重庆市税务机关在对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税负计算中,明确了分母不包含本金。
三、不同租赁方式下租赁公司税负(新项目)
对于租赁公司来说,同样条件的项目采用融资租赁或融资性售后回租所承担的税负可能有所不同,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具体比较在同等条件下,采用不同租赁方式,租赁公司所承担的税负成本。
案例:某租赁公司为符合条件一般纳税人,设备价款为3300万元,每期(三年12期)租金支付如表1所示(该文仅列示主要信息,暂不考虑留购价款)。
表1 租赁公司租金支付情况 (单位:元)
假设1:租赁公司无外部融资及其他扣除项目。
(1)融资租赁(直租)情况
该租赁公司期初取得进项税发票,注明税额为3796460.18元(33000000/1.13×13%),融资租赁直租情况下,每期销项税为369176.99元(3209000/1.13×13%)。
根据表2,本合同缴纳增值税款63.37万元,获得即征即退税款46.33万元,公司实际增值税成本为17.04万元。
表2 无外部融资时融资租赁(直租)情况 (单位:元)
(2)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情况
该情况下,租赁公司只就其租金利息部分缴纳税款。
根据表3,本合同缴纳增值税款31.18万元,获得即征即退税款15.59万元,公司实际增值税成本约为15.59万元。
表3 无外部融资时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情况 (单位:元)
假设2:租赁公司存在采购设备均来自于外部融资,融资年化利率5%,与租金所匹配每期利息为41.25万元,可取得对应利息发票。
(1)融资租赁(直租)情况
存在扣除利息情况下,租赁公司每期销项税为321721.24元[(3209000-412500)/1.13×13%]。
表4 有外部融资时融资租赁(直租)情况 (单位:万元)
本合同缴纳增值税款约6.42万元,获得即征即退税款为零,公司实际增值税成本为6.42万元。
(2)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情况
本合同缴纳增值税款约8.5万元,获得即征即退税款为零,公司实际增值税成本为8.5万元。
本例中,融资利率为5%时,融资租赁增值税低于融资性售后回租增值税,但经测算,当融资利率为4%时,融资租赁增值税要高于融资性售后回租增值税。
表6 有外部融资时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情况 (单位:万元)
四、结语
融资租赁企业一般会有多个项目滚动进行,而且同一个企业常常会有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并存的情况。对于直租业务,出租人直接采购设备,能够直接掌握设备的市场价值,降低对设备评估可能造成的评估价值高估等风险,直租业务全额开具发票,承租人可以全额抵扣,租赁公司也可以享受延迟纳税;而融资性售后回租一般是对设备折价进行款项投放,能够有效降低项目风险,整个业务活动也相对更为简便。实际上,企业的经营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开展一项新业务时,受限于各方利益与现实条件,企业往往不会仅从税负角度进行项目取舍,但提前进行项目测算,做好纳税筹划,也能够为企业在节约税负、包括后期经营思路,经营方向方面提供些许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