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计划的发展历程及税政研究
2021-09-18中国宝原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李博淳
中国宝原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 李博淳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员工持股。2016年8月19日,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随后从中央企业中选取了10家单位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工作。
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从国家、企业、员工层面都十分有意义。目前我国有关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政策并不明朗,与之相近的股权激励税政也主要针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在应用税政时仅能参照组合适用并不明确,员工取得、持有、退出等核心环节的课税规则缺失,税收优惠政策不够具体完善,这对于混改过程中员工持股带来很多不确定性,不利于多元化主体的进入。本文就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涉税领域进行税政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具体税收政策优化建议。
一、国内外员工持股计划的发展历程及税收安排
(一)国外员工持股计划的发展历程及税收安排
美国的员工持股制度最早出现于19世纪80年代,1929年全球经济危机的爆发使得员工持股制度暂缓,直至20世纪50年代,由律师凯尔索首次提出职工股份所有制方案(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简称为ESOP),也就是我们现代所通用的员工持股计划,企业通过按约定分给公司员工相应比例的股份的方式,将公司员工列为公司的股东成员,享有公司所有权和剩余利益分享权的员工福利计划。公司可以向信托机构贷款来买自己公司的股票,机构代表员工的利益为员工代持这些股份。这些股份在员工退休或者离开企业时,可以取走归属员工的股票。美国国会在员工持股计划推行过程中,都给予了员工、公司、银行各层面丰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参与股权计划的职工取得的股本和股利提取前以及出售股份所得转入退休基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是美国在税政上的额外支持有助于推进员工持股计划的大力开展。同时,这也是牺牲了国家税收所换来的。
法国作为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发源地之一,在19世纪下半叶提出企业中实行员工股份制的理论,但当时尝试并未成功,直至20世纪70年代员工持股计划正式立法,随后明确了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公司所有员工购买本公司的股票,但对工作时长有三年以上的限制。公司的员工使用其部分工资购买本企业的股份的这部分工资是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免征金额最高为3000法郎每年。员工购买的公司股份所赚取的股利是可享免缴社会保险费。与此同时,公司分配给员工的股息可相应的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
在英国,员工可以免费获得股份并分享该公司的利润,若该股份同时满足由公司托管三年的条件,即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国员工持股计划的发展历程及税收安排
我国的员工持股计划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诞生了,但其发展历程十分困难,相较于西方国家而言,我国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实践尚存在诸多不规范因素,相关政策制度仍在不断修订完善中。表一为近年来沪深A股推出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情况表(推出数量按照股东大会公告日进行统计)。
从图1中可以看出 ,我国员工持股计划在2015年随着指导意见的颁布达到了顶峰,随后至2019年上市公司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过程中暴露了诸多问题,由于政策制度不明朗,很多投机者钻制度漏洞将激励机制变为了炒作的噱头,并出现了种种违规操作,违背了国家鼓励企业推行员工持股计划的初衷,2018年监管部门颁布的指导意见,明确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进行刚性兑付以及保底保收益,这一意见不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开展工作,导致2019年实施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数量下滑。直到深交所2019年11月发布了对员工持股计划中的披露指引,对前期出现的情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在相关制度不断修订完善的情况下,2020年开展持股计划的企业数量与往年相比呈现了小幅上升趋势。
图1 2014-2021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数量
我国有关于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限售股都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但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政策尚处于空白状态,虽然狭义的股权激励制度与之相近,但两种机制在实施目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持股期限、授予价格、资金来源等方面又存在差异。
二、我国员工持股计划在各环节适用的税政
员工持股计划在不同的持股方式下、不同的股票取得方式下,适用的税收政策不相同。在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入阶段,员工直接取得的不同来源的股票适用的税政也不相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和退出阶段,不论何种方式取得的股票,涉及税政基本相同。鉴于现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政并不明确,参照现有的股权激励、股权分红、股权划转等政策,从企业和员工两个角度分析员工持股计划进入、持有、退出三个环节涉及主要税种的税收安排。
(一)员工持股计划进入和取得阶段在四种股票来源方式下涉及的税政
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入和取得阶段,需要从四种股票来源方式分析各方在取得股票环节所涉及的税政。
1.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员工方面:若公司按回购价将股票出售给员工,则不存在激励性质,不应交税。当员工以低于公司回购价格购买股票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暂无明确规定。
企业方面:假如该上市公司回购其股份,计提奖励基金后,将奖励基金投入持股计划购买库存股,将库存股低价出售给员工,这种模式下,在计提奖励积极环节计入管理费用或者研发费用等,对应列入应付职工薪酬,待用基金购股环节冲减库存股,员工从公司方获得的低于公司回购价格的股票,视为激励服务的对价。本文认为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该差额应按工资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二级市场购买
倘若员工是从二级市场购买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则员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只需缴纳印花税即可。
3.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员工层面:员工认购取得股票是否涉税相关税收法规也并无明确规定,但本文认为,认购价格应当由员工持股计划所决定,按发行价认购时员工不涉及个税缴纳问题。若购买价低于发行价其差额应认定为激励费用,参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层面:应该扣除工资费用后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4.股东自愿赠与
“赠与”对于受让方来说顾名思义就是无偿取得的意思。员工无偿受赠股票,这一过程会涉及到两个纳税体:一个纳税体是捐赠股票的股东,另一个纳税体是接受捐赠的员工。大股东层面:对于股票赠予免税均没有可以执行的操作规范。本政策可结合国税2014年67号文执行。以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股权的原值以及发生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收入”20%的税率缴纳。赠与股票的股东方为纳税人,受赠的员工为扣缴义务人。股东无偿赠与股票,根据财税2020年40号文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项目以原买入价作为卖出价缴纳增值税。
员工层面:员工转让向大股东取得的无偿赠与的股票时,买入价为原转出方的卖出价,同时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和收益阶段在两类持股方式下涉及的税政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环节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税政,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方式密切相关。
1.员工直接持股
根据财税2015年101号文的要求,若员工通过公开发行和二级市场获得上市公司的股份,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但是,该文件对股票的来源做出了明确的限制,公开发行和二级市场取得,而员工持股计划有更多的股票来源方式,同时规定了股票的锁定期,只有在到期后才可以在公开市场交易。可参照财税2012年85号文中限制性股票的相关内容确定锁定期内的股票股利。
2.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
员工持股平台公司代持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若平台公司为法人企业可以享受同居民企业同样的税收优惠,即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若平台公司是合伙企业,因为居民企业不包括合伙企业,所以合伙企业的法人以及合伙人就分红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好处是员工作为普通合伙人仅按照出资份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免去了员工工资薪酬和分红鼓励重复课税的损失。若选择通过资管计划持有股票,资产计划管理公司要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三)员工持股计划转让和退出阶段涉及的税政
员工层面:员工持股计划解禁后再卖,二级市场上免税。但是若是无偿取得,本文认为参照限售股的有关规定,其转让收入减去原价及税费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股票原值应该按照员工持股计划取得时的价格确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存在的税收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员工持股计划存在的税收问题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收法律政策的缺失是阻碍员工持股计划推进的主要原因之一。
1.从资金的来源上,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工资薪金取得,但由于工资薪金的界定范畴还是模糊的,是税前的收入还是税后的收入依然没有清晰的界定,所以有可能导致员工承担工资薪金和股权分红两次课税的后果。
2.从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方式上,一种方式是员工直接持股,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各种平台从而间接持股,这两种持股方式下股息红利的征税政策显著不同。对于员工直接持股的,股息红利按照差别化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间接持股方式下取得的分红,法人企业就分红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但是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需全额纳税,这使得股息、红利多重纳税,违背了税收的合理负担原则。
3.股权“无偿”赠与是否免税无可寻依据。
根据现行税法有关限售股的规定,大股东无偿转让股票时,股东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员工则需按照“偶然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两方参与主体都必须承担其纳税义务。
如上可看出上市公司在实行员工持股计划时,缺少明确税收法律制度依据,多重环节重复征税,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少之又少,这都在不同程度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成本,阻碍了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发展。
(二)针对员工持股计划存在的税收问题提出节税思路
1.通过选择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原因,综合考虑这种方式的税负是最低的。或员工可将股票直接交由信托机构管理,这既符合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的规定要求,也使纳税筹划的空间更加合理,信托机构相对公司持股专业度更高。避免员工从资金来源上双重被税。
2.员工取得上市公司回购的股票时,倘若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购前已经进行了分红,这样不但可以有效的将公司的回购成本降低,而且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也会大大降低,这种方式对于员工和企业都是十分有利的,可以说是一种两全其美的方式。
3.股东无偿赠与股票给员工,上市公司首先从大股东手中购买股份,然后将股票回购获得的金额提供给员工,根据现行所得税法,员工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无偿赠与的现金不需要交税。
四、我国员工持股计划税政改进建议
结合国外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开放经验,从各个维度搭建政策框架、实施税收优惠,推进多种经济模式发展。
1.若要有效避免对上市公司员工的双重征税,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税前工资。
2.放开资金渠道来源,合法范围内可以由企业担保向银行借款进入员工持股计划;拓宽出资来源,比如可以以知识产权等入股。
3.明确各参与方的税收优惠政策。银行层面提供贷款的本息收入享受税收优惠;股票的取得方式是大股东无偿赠与,对大股东的赠与行为给予优惠;扩大取得股息、红利免税的适用范围。员工退出员工持股计划时,可结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一次性或按月退出不同的税收政策。
4.员工持股计划与社会保障结合,要将员工持股计划与员工退休金捆绑在一起,一方面缓解了我国社保缺口的问题,另一方面更加激发了员工工作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