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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租金研究

2021-09-10马万库

科教创新与实践 2021年18期
关键词:经营权农村土地租金

马万库

摘要: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不断加快,截至2016年底,我国的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超过4.6亿亩,其中,30%的面积实行了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农地“三权分置”的改革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在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流转租金是一个涉及到流出方与流入方利益的一个核心问题,进而会影响到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进行,所以流转租金的确定应该有一些标准,马克思地租理论为这方面的研究提供了一个视角。

关键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租金;马克思地租理论

引言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详细地研究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地租,包括级差地租I,级差地租II,以及绝对地租,主要分析了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地主和租地农场主两者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流转租金的高低会影响到适度规模经营的土地收益在经营主体和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之间的分配,进而影响到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将土地流转出去的积极性,影响到经营者努力改善经营,提高收益,以免退出市场的积极性的发挥,所以,流转租金的确定应该有一些标准,以让这三者之间的利益都得到兼顾,进而让土地经营权流转得到健康的发展。

一、级差地租I与流转租金的确定

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不得违背农户意愿。”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两个文件的出台说明了农户把从自身拥有的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经营权转让给别人,自己承包的土地由别人使用时,可以收取一定的租金以实现收益,这也符合了马克思所说的:“真正的地租是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不管这种土地是处于自然状态,还是已被开垦。”

级差地租I是由等量资本投在等面积的不同土地上时所产生的,马克思指出“级差地租I,就是说,是肥力和位置不同的各级土地的同时并行的耕作,也就是农业总资本的不同组成部分在不同质的地块上同时并行的使用。”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等量的资本投在肥力好坏和地理位置好坏不同的土地上是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前者农业产量高,需求大,市场广阔,土地经营者收成好,利润多,而后者则相反。所以,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应该根据流转出去的土地自然肥力的差别和位置的好坏收取级差租金,这样,才能兼顾好双方的利益,提高双方的积极性。

二、级差地租II与流转租金的确定

级差地租II是以级差地租I为基础的,由于在同一地块上连续追加等量资本引起的资本生产率的差别性而形成的级差地租。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流转来的土地进行经营时,在对农业生产投入资本时,随着追加的等量资本的投入,在土壤肥力和位置不同的每一级土地所提供的农产品的产量也是不断提高的,这时,资本的边际报酬是递减的,农业经营收益也提高,但随着不断的投入,资本本的边际报酬会递减,这时同一块地上的产量便会下降,农业收益也会下降。在这两种情况下,流转地的租金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在农地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也应该按照等量资本在同一块土地上的连续投资所具有的不同生产率来确定流转租金,这样便能促使土地经营主体努力改善经营,科学确定资本的投入结构,提高投入资本的生产率,也有利于承包农户租金的提供。

三、土地产品市场与流转租金的确定

马克思指出:“确切地说,只是就真正的农业地租来说,地租以及土地价值会随着土地产品市场的扩大,从而随着非农业人口的增加,随着他们对食物和原料的需要和需求的增加而增长。”

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价格信号引导着市场主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何时生产,而农产品的价格又是由这种农产品的市场所决定的,即是由市场上对这种农产品的需求量所决定的,当市场上对一种农产品的需要和需求不断增加时,这种农产品的价格会不断上升,土地经营者会扩大种植,他的收益会不段增加,此时,拥有承包权的农户的租金也会得到提高,反之亦然。

这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租金的确定的启示有:1.土地经营权流转租金的确定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该是随着拥有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状况的好坏而适时地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合理平衡和兼顾好双方的利益;2.农业经营主体应该提高对农产品市场价格反应的灵敏性,随着农产品市场需求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市场价格的涨落及时调整农产品种植种类和结构,抓住机遇,规避风险,从而提高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的能力,这便使承包农户租金的收入也有了一个变化的空间,从而降低了经营主体因市场状况的不利而无力支付租金导致破产的风险。

无论是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还是拥有经营权的经营主体,都对自身所拥有的对土地的权利所带来的权益有了一个变化的空间和合理的预期,从而增加了双方契约的稳定性以及经营主体长期经营土地的可能性,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农业的适度规模发展。

结语

土地经营权流转金的确定是一个涉及到流出方与流入方利益的核心问题,在流转金的确定上,有一些合理的确定标准,才能提高双方流转土地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资本论:第 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4.

[2]杜丽娟、赵艳霞、任伟.马克思地租理论在土地流转定价中的应用研究[J].农业经济,2010年04期,第55-57页.

[3]刘凤霞 吕云峰 马克思地租理论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启示[J].农业经济,2019年03期,第94-95页.

西北师范大学 7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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