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城乡演进中优秀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与创新
2021-09-08韩来国张斓
韩来国,张斓
(1.蚌埠医学院,安徽蚌埠 233030;2.蚌埠行知实验学校,安徽蚌埠 233030)
城镇化是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四化”道路中被提出的,为此中共中央于2013年底还召开了城镇化工作专题会议。 自专题会议召开以来,我国城镇化率逐年稳步提升(如图1 所示)。城镇化是一种社会发展趋势, 改善了人们的居住环境, 给人们带来了便利快捷的生活, 提供了优质服务,但也有不足,城镇化建设初期由于缺乏经验,又过于激进, 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些优秀文化遗产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遭到破坏。 直观表现的是一些古遗迹、故村庄建筑类的物质文化被拆除、遭到毁坏,潜在的是一些非物质文化类, 由于城镇化后人们的居住环境、 生活方式等被改变造成非物质文化生存发展的空间被压缩,甚至消失。 自城镇化建设以来,学者们致力于优秀遗产传承保护的积极探索研究。 优秀的遗产是我国历史发展的见证, 是我们最宝贵的财富,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殊特质,保护与传承优秀遗产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座城市历史传承的需要。
图1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城镇化率数据(常住人口)
1 保护与传承优秀文化遗产存在的问题与分析
1.1 保护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意识不强
经济建设是基础,在城镇化过程中,由于意识上对经济建设的重视, 势必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忽视优秀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即使意识到保护传承优秀遗产的重要性,由于其掣肘经济的限制在执行过程中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在这些主观客观因素的制约下,事实上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优秀文化遗产并未能真正得到很好、有效的保护传承。
大多数人民群众、村民受教育的程度不高,认知有限,受小农意识的影响,更为关注的是自身居住环境、生活条件的改善,缺乏对优秀文化遗产价值的认知,造成保护意识淡薄。即使有的村干部有保护传承的意识,但是由于缺乏保护的科学常识,往往造成无意的破坏。
1.2 缺乏科学、完善的保护措施
优秀文化遗产的保护一个方面是法制层面的保护,通过强制手段对破坏、损害文物的行为依法进行保护。 目前,全国通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1]。 虽然在保护优秀文化遗产时有了法理依据, 但是这两部法典是针对全国通用的,不可能具体、翔实到完全适用于每个优秀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 再加上我国历史传承下来的优秀文化遗产数量庞大、 种类庞杂多样, 这些都给实际保护工作的落实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疑惑。需要有地方性的管理条例,进行有针对性的、细化的,符合地方优秀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办法,将法制保护优秀文化遗产真正落到实处,自上而下形成科学、完善的法制保护体系。
法制上的保护主要是对优秀文化遗产造成破坏的行为进行法律震慑,预防发生;或是对已成事实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处罚。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帮助那些有意保护优秀文化遗产的民间人士熟悉、掌握保护优秀文化遗产的科学常识, 避免由于缺乏保护优秀文化遗产专业知识而造成的人为的、 无意过失。这需要我们制定翔实、具体的保护优秀文化遗产规范的措施办法或是行业标准。
1.3 专业保护人才队伍不足
由于我国优秀文化遗产的种类繁多,数量庞大,所以对专业的保护人才的要求高, 一是门类齐全要求高,二是体量大。现实情况让我们目前的优秀文化遗产的保护捉襟见肘、陷入窘境,全面的保护成为空中楼阁难以实现,只能是以点带面重点保护,抢救性的保护,很难做到从容地、长期的日常保护。 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需要技术精湛的文物修复人才,还需要懂得、擅长文物保护规划的行家里手[2]。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看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不仅需要对遗产本身进行保护,还需要对其生存的空间、人文环境,地理环境等进行保护,尤其是传承人的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传承即是保护,而保护未必能够有效传承,这既是保护的重点也是难点。
1.4 创新发展不足
国家立法保护优秀文化遗产, 表明国家对该项工作的高度重视, 意识到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自立法以来我国优秀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得到了质的改变,大批优秀文化遗产得以被保护、传承下来,尤其是物质文化遗产被拆除、人为损坏的现象基本得到遏制。然而美中不足的是,虽然一些优秀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和传承, 但是并未能很好地和当地的城镇建设有机协调融合,显得过于突兀,为了保护传承而生硬存在,存而不美,未起到真正的历史文化传承作用,体现历史文化的价值[3]。 未能有效开发利用其历史文化价值,综合开发的层次低、深度不够; 未能紧跟时代的发展, 在传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推陈出新。 在这新鲜事物层出不穷的信息时代,文化遗产没有创新的传承难以长久生存发展下去,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2 保护传承优秀文化遗产的对策与建议
2.1 普及、提高保护传承优秀文化遗产的认知水平
加大对保护传承优秀文化遗产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做到应知尽知,要不厌其烦反复宣传、普及,将保护传承优秀文化遗产的知识深植于心, 入脑入心, 让保护传承优秀文化遗产成为人们生活中的自觉意识。在此基础上逐步加大宣传的深度,提高人们对保护传承优秀文化遗产的整体认知水平。在普及、宣传的方式上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新媒体、网络、展览馆等,线上线下相结合,多措并举,广开渠道[4]。
2.2 健全完善保护传承优秀文化遗产的法制、条例
在保护传承优秀文化遗产的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形成反馈意见, 为逐步健全完善保护传承优秀文化遗产法制、条例提供科学实践依据,形成把经验总结转化为理论知识,形成法制、条例,再用以指导实践工作,形成体系上的闭环。各地方在国家保护法典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结合地方实情、文物实情等有的放矢、 针对性地出台或是完善地方保护传承优秀文化遗产条例或管理制度、行政法规等。
2.3 培养保护传承优秀文化遗产的专业人才
这里讲的专业人才包含三类人才。 一是具有保护传承优秀文化遗产专业管理知识或水平的人才,现有的优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管理人员队伍中专业人士占比不高, 专业素质和专业管理水平总体不高,有待提升。二是优秀物质文化遗产修复的专业人才, 该类人才中又包含专业院校培养毕业的人才和家族传承或师承传承的工匠、艺人等。三是非物质优秀文化遗产传承人, 该类人才主要是家族传承或师承传承人,人才队伍的受教育层次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的管理知识,管理水平不高,传承创新发展的能力有限, 不利于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良性、持久发展。上述三类专业人才队伍目前总体数量不多,且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小城市、城镇、乡村极度匮乏。
2.4 加强对保护优秀文化遗产的科学指导
在城乡演进中, 对优秀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要坚持完整性、真实性、融合性原则。 就是在保护传统村落、 历史街区时要保证原物、 原貌的完整性,甚至是保存原汁原味的周边环境,同时还要注意在新建城镇建筑时两者的融合,协调共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有机融合现代元素,紧跟时代步伐创新发展, 实现自然与人文、 现代与传统融合发展,促进优秀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5]。 在修缮和保护古文物、建筑的过程中,不改变原貌,不流失其内涵的历史信息,不增不减,修旧如旧[6]。
2.5 充分挖掘国内、国际市场,发挥市场作用
在保护传承优秀文化遗产的过程中, 我们要利用国内、国际市场,发挥市场的作用,为保护传承优秀文化遗产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 优秀的文化遗产属于中国也属于世界,是人类共同的遗产[7-11]。 例如,我们的剪纸、曲艺、泥塑、版画、杂耍等民间艺术不仅在国内有广阔的市场,而且在国际上也深受喜爱。历史上,中国的陶瓷、刺绣等都有很好的国际市场,中华武术的爱好者、习练者遍及全球,我们要发展文化产业,不仅要推广到全国各地,还要走向国际市场,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传承、保护我们的优秀文化遗产[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