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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乡居民垃圾分类意愿与行为现状调查研究

2021-08-23李红

安徽农学通报 2021年13期
关键词:垃圾分类

李红

摘 要:以泸州市垃圾分类示范小区、非示范小区、示范村及非示范村为调查对象,采用问卷调查法对4个区域中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意愿、垃圾分类行为、垃圾分类政策知晓度以及垃圾分类推广的主要困难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针对城乡垃圾分类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研究结果显示,城乡居民垃圾分类意愿和行为存在悖离现象,城乡示范点居民的垃圾分类行为均明显高于非示范点。

关键词: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意愿;垃圾分类行为

中图分类号 F32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7731(2021)13-0173-03

Abstract: With garbage classification demonstration housing estate, non-demonstration housing estate, demonstration village of non-demonstration village as the survey objects,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method was adopted to investigate residents′ willingness to classify domestic garbage, garbage classification behavior, awareness of garbage classification policies and the main difficulties in the promotion of garbage classification in the four regions.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re is a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willingness and behavior of garbage classification, the garbage classification behavior of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in demonstration sites i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in non-demonstration sites.In view of the problems of waste classification existing in urban and rural , some policy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Garbage classification; Classification willingness; Classification behavior

自改革開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发生了巨大变化,生活垃圾产生量也随之不断增长[1,2]。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9年我国生活垃圾清运量为2.4206亿t。2016年12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强调要加快建立垃圾处理系统,形成系统的垃圾分类制度,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确定北京、天津、上海等46个重点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分类,2019年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20年6月,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投放指南(试行)》。本研究分别选取泸州市示范小区、城市非示范小区、示范村和非示范村为调查对象,采用问卷调查法对泸州市城乡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意愿和行为现状进行了调查,为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提供参考。

1 研究背景

垃圾分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居民是整个系统的基础。国内外学者对垃圾分类行为的研究可以分为宏观层面、微观层面以及两者相结合3个层面。宏观层面的研究主要指从政策设计、政策执行等宏观因素探索影响垃圾分类行为的生成机制[3-5],例如Chuanhui Liao[5]等研究了政策有效性对农村居民垃圾分类行为的影响;微观层面的研究主要运用计划行为理论探究垃圾分类行为的路径,例如,樊博等[6]以上海市为对象,将情境因素和计划行为学模型进行结合,对城市居民垃圾源头分类行为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随着研究的深入,部分学者将微观和宏观2个层面的内容进行融合,情感、情境以及政策制度的融合成为垃圾分类行为领域的研究重点。例如,王晓楠等[7]运用计划行为理论(TPB理论)和A-B-C性格理论,结合上海市的垃圾分类政策等实际情况,构建了城市居民垃圾分类行为影响路径理论模型。目前,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大多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为研究对象,少数以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关注点,更鲜有将城市和农村垃圾分类行为进行对比研究。

2 样本数据特征

调查过程中,在每个调查点发放问卷150份,共计600份,回收582份,有效问卷571份,占问卷总数的95.2%。样本人群男女性别比例为1∶1.2,年龄18~30岁占19.1%;30~40岁占17.6%;40~50岁占16.6%;50~60岁占24.5%;60岁以上占22.2%。教育程度本科及以上占15.8%;专科占19.4%;高中或中职占20.3%;初中占24.4%;小学及以下占20.1%。

3 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3.1 垃圾分类意愿 现有的研究普遍认为,居民垃圾分类意愿越强,发生垃圾分类行为的可能性越大[8]。从图1可以看出,在示范小区和示范村,表示会积极配合的居民占比明显高于非示范小区和非示范村。这一结果表明,垃圾分类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对垃圾分类行为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在4个调查点,认为垃圾分类过于复杂,没必要进行分类的占比在5.5%~10.0%,居民的垃圾分类意愿较高,且城市居民的垃圾分类意愿高于农村居民,示范点居民的垃圾类意愿高于非示范点。因此,政府出台垃圾分类政策之后,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城乡居民的垃圾分类意愿将会显著提高。

3.2 垃圾分类行为 垃圾分类行为是指居民依据相关标准规定,将生活垃圾分装在不同的垃圾袋中,并将其投放至特定地方的行为。目前,泸州市的垃圾分类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按照居民垃圾分类的习惯,将垃圾分类行为的选项设置为四分法(可卖钱、可腐烂、其他、有害)、三分法(可卖钱、可腐烂、其他)、二分法(可卖钱、其他)以及不分类,统计结果见图2。

在示范小区,67.6%的居民具有垃圾分类行为,其中,采用四分法进行分类的居民占比为42.2%;在非示范小区,21.6%的居民具有垃圾分类行为,其中,采用二分法进行垃圾分类的居民占14.8%;在示范村,43.1%的居民具有垃圾分类行为,采用二分法分类的居民占比为34.7%;在非示范村,仅有23.8%的居民具有垃圾分类行为,采用二分法进行垃圾分类的居民占15.4%。综上所述,示范小区和示范村居民的垃圾分类行为高于非示范小区和非示范村。与垃圾分类意愿的调查结果相比,垃圾分类行为的占比明显低于垃圾分类意愿,垃圾分类意愿和行为存在悖离现象,这一研究结果与汪溪远等[9]的结果一致。

3.3 垃圾分类政策知晓度 《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投放指南(试行)》于2020年6月24日向市民公布,该指南适用于泸州市主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各县参照执行。从图3可以看出,在示范小区,居民对垃圾分类政策的知晓情况最好,71.6%的居民对垃圾分类政策非常了解,22.9%的居民垃圾分类政策比较了解;在非示范小区,11.3%的居民未听说过泸州市的垃圾分类政策,但48.4%的居民对泸州市的垃圾分类政策不太清楚;在示范村,尽管只有10.2%的居民表示未听说过垃圾分类政策,但43.7%的居民表示对政策的内容不太清楚;在非示范村,49.9%的居民未听说过泸州市的垃圾分类政策,37.7%的居民对政策不太清楚。综上所述,城市居民对垃圾分类政策的知晓度高于农村,示范点居民对垃圾分类政策的知晓度高于非示范点,政府应加强垃圾分类政策的宣传,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应加强宣传。

3.4 垃圾分类推广的主要困难 现阶段,泸州市垃圾分类工作处于起步阶段。从图4可以看出,在示范小区和示范村,奖惩力度不够和居民垃圾分类意识不强是影响垃圾分类工作的主要问题;在非示范小区和非示范村,垃圾分类工作更是任重道远,居民认为设施不完善、垃圾分类意识不强和垃圾分类知识的欠缺是主要的原因,政府应加大环保设施投入和宣传投入的力度。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本研究以泸州市示范小区、非示范小区、示范村和非示范村居民为调查对象,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开展了城乡居民垃圾分类意识和行为的调查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1)在垃圾分类意愿上,城市居民的垃圾分类意愿高于农村居民。政府在示范点采取的宣传活动等对居民垃圾分类意识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

(2)在垃圾分类行为上,示范小区和示范村居民的垃圾分类行为占比远大于非示范小区和非示范村,且城乡居民的垃圾分类意愿和行为均存在悖离现象。

(3)城市居民对垃圾分类政策的知晓度高于农村居民,示范点居民对垃圾分类政策的知晓度高于非示范点,示范村居民对垃圾分类政策有所了解,但熟悉程度仍有待加强。

(4)在示范小区和示范村,奖惩力度不够和居民垃圾分类意识不强是影响垃圾分类工作的主要困难;在非示范小区和非示范村,相对落后的环保设施和垃圾分类知识欠缺是阻碍垃圾分类推广的主要因素。

4.2 对策建议 (1)政府在宣传垃圾分类政策的同时,应加大环境保护对人类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加强城乡居民对环境保护的认可程度,提高城乡居民的环境关心度,进而促进垃圾分类意愿和行为的提高。

(2)政府等相关部门应积极拓展垃圾分类宣传渠道。在城市,充分利用商场、客运站等人流大的场所;在农村,积极与乡镇学校联系,开展垃圾分类三下乡课程。

(3)完善责任与激励的规范体系。每一位公民都是垃圾分类的主体,都有责任履行自身的环境义务,地方立法中应当增设法律责任条款,提高法律的实施力度。

(4)拓宽融资引资渠道,引入社会资本,合理筹措垃圾分类处理资金,建设完善垃圾分类处理设施。

参考文献

[1]唐洪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居民垃圾分类行为研究——基于四川省的调查数据[J].西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20,42(11):1-8.

[2]王丽芳,刘曼琴.城市居民参与垃圾分类行为的价值困境与突破——基于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分析[J].行政科学论坛,2020(11):51-55.

[3]佘靖楠,石语希,徐宇轩,等.政策工具视阈下的上海市垃圾分类“态度—行为”研究[J].实证社会科学,2020,7(01):102-126.

[4]方林峰. 杭州市垃圾分类政策执行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20.

[5]Liao, C., Zhao, D., Zhang, S., et al. Determinants and the Moderating Effect of Perceived Policy Effectiveness on Residents′ Separation Intention for Rural Household Solid Wast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research and public health 2018(15):3-17.

[6]樊博,朱宇轩,冯冰娜.城市居民垃圾源头分类行为的探索性分析——从态度到行为的研究[J].行政论坛,2018,25(06):123-129.

[7]王晓楠.城市居民垃圾分类行为影响路径研究——差异化意愿与行动[J].中国环境科学,2020,40(08):3495-3505.

[8]白峻愷.吉林省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D].吉林:吉林大学,2019.

[9]汪溪远,李晓娣,马玉,等.乌鲁木齐市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调查及其差异分析[J].新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中英文),2020,37(04):515-522.

(责编:张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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