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清末民国广西容县卖田契研究
——新见容县契约文书系列研究之三

2021-08-23吴声军

贺州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容县标的物田地

吴声军

(贺州学院 南岭民族走廊研究院,广西 贺州 542899)

贺州民族文化博物馆近年来收藏了200余件桂东南容县地区清代民国时期的契约文书,内容包括农田买卖、林地买卖、畲地买卖、房屋买卖、地基买卖、坟地买卖、水塘买卖、粪坑买卖、纠纷处理等类型。其中最早的一件为清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的农田断卖契。这些契约文书主要来自于桂东南地区容县的村落,大部分保存状态良好,有着重要的史料价值,是我们研究清代民国时期桂东南地区传统小农社会的经济状况、民情风俗和社会文化状况弥足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本文主要以其中40件卖田契约文书为考察对象展开研究。从签约时间来看,这些卖田契有清乾隆年间1件,清道光年间2件,清咸丰年间1件,清同治年间3件,清光绪年间11件,清宣统年间2件,民国期间20件。从法律角度来分,交易完成向官府申报纳税后,盖上官印得到官府认可的红契18件,没有经过官方纳税登记的白契22件。从农田所有权转让的性质来看,这40件卖田契全部为断卖契,断卖契也称绝卖契,是指出卖方把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给买方,没有回赎权,不得找价找贴,与标的物脱离一切关系。[1]185本文试图从微观上对这些卖田契产生的背景和书写范式进行分析,进而对它们的特征进行总结。谬误之处,尚祈方家指正。

一、清末民国容县卖田契产生的背景

秦代在岭南设置三郡时,容县属象郡辖地。汉代到三国时期,今容县为合浦郡合浦县和苍梧郡鄣平县两县管辖地。晋朝时,容县容城区为荡昌县治所在地。南朝时,荡昌县改为阴石县,置阴石郡。隋代开皇十九年(599年)属普宁县。唐代武德四年(621年)以合浦郡之北流县和永平郡之普宁县置铜州,因境内有大容山,在元和年间,铜州改名为容州,并为州治所在地,成为我国南疆的政治、军事重镇。明洪武十年(1377年)五月,改容州为容县,隶属广西承宣布政使司梧州府。清末民国时期为梧州所辖。1949年11月28日容县解放后属广西省梧州专区,1951年7月后,容县属容县专区,1971年至今,容县属玉林所辖。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以后,容县全县分为厢里、思传里、罗面里、罗龙一里、辛圩里、招贤里和水源里等11个里,管辖485个行政村。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容县行政区划分为环城、梅江、南和、贤德、水源等5个区,管辖485个行政村。[2]48-50

容县新发现的这批契约文书主要来自容县水源里、罗龙一里、辛圩里等地,契约中的交易人涉及38个村的陈、刘、钟、杨、夏、封、麦、虞、吴、黄、徐、韦、邓、梁等姓氏。契中交易的田地除被钟姓、陈姓等集中购买外,一部分被其他人分散收购,可见当时容县村落社会田地交易频繁,正如谚语所云:“千年土地八百主,田是主人人是客”。

清代至民国容县地权流动频仍与当时社会环境、自然灾害有关。从社会环境来看,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春,农民冯道和(又名冯六)于自良村磨刀塘揭戈起义,组建反清义军。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容县上千饥民结队成群,向富户索取钱米,县官出告示,准许“格杀勿论”。道光三十年(1850年),辛里黄九陂农民范亚音举旗起义,与自良村冯六相呼应,自此容县以范亚音为首的农民起义威震两广,直到同治四年(1865年)七月,容县持续13年如火如荼的农民起义才被镇压。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9月18日,日军自广东信宜县境入侵容县,侵犯容县20个乡镇,120个村街,日军奸淫掳掠、烧毁民房、无恶不作,给容县人民造成巨大灾难[2]11-15。持续动荡和战乱是容县人民频繁地出卖田地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自然灾害方面,从清咸丰二年(1852年)到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容县境内的自然灾害接连不断,广大民众深受其害,见表1所示。

表1 1852—1946年容县自然灾害情况表[2]12-15

从表1可以看到,清末民国时期容县的自然灾害主要以旱灾、涝灾为主,究其原因,主要是因容县地处低纬度地区,具有亚热带季风气候特点,虽然雨量较为充沛,但降雨分布不匀,且地形雨较多。同时容县境内的山地丘陵河谷交错分布,众多的溪河纵横交错,而且溪河水位落差较大,在雨季时洪水快速汇集到溪河形成涝灾,在非雨季时则容易引发旱灾,给当地百姓正常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

总之,清末民国时期,桂东南容县连续不断的社会动荡和战乱频繁的社会背景,以及持续的自然灾害,对传统农耕社会中靠种地为生的农民来说,影响是极大的,如在组织团练镇压农民起义军时,县衙直接向农民征收每租万斤钱五千文的军需[3]1078,加剧了当地田地等不动产买卖流转的速度,这也是大量卖田契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清末民国容县卖田契的书写范式

我国传统的土地买卖交易主要有断卖和活卖两种形式[4]125,断卖是双方在交易时对标的物产权彻底转让的出卖,而活卖则是标的物产权不彻底不完全的出卖,到约定时间后,卖方可以赎回标的物全部的产权。新发现的容县断卖田契约全部为手写,没有发现印刷版的契约。从形制和内容看,这些断卖田地契约基本符合清代民国时期民间契约文书书写的规范,具体内容包括买卖方的姓名、住址和亲邻关系的详细信息、断卖田地的原因、田地坐落位置、田地的四至范围、田地的数量和面积、田地所交纳税额的数量、田地买卖成交的价格、买卖双方履行的权利与义务、中人、见证人、代笔人、画押和签约时间等要素。可见,清末到民国期间容县卖田契的内容已经格式化,书写范式已经高度固定化。如下引的一份田地断卖契约:

立契断卖脱耕田人夏文禄,系灵山乡六良村栗子根居住,今因要银需用,父子商议将祖父手分落关内之田,土名坐落六良村松塘口桥边上长田一坵,东桥路陈田界,西朱田界,里张田界,外河界。又,入路底四方田一坵,东钟田界,西正路朱田界,南朱田界,北陈田界。又,松塘肚山楂根四方田一坵,东朱田界,西砧上钟地界,南朱田界,北朱田界。又,上梅子根四方田一坵,东钟田界,西砧上钟地界,南朱田界,北朱田界。又,松塘坝木山脚小田贰坵,里山界,外河界。共约种拾贰斤,民米贰升三合整,内载夏朝典户,要行断卖。未卖时先问所亲房族,各称不就,后托中到同乡六良村六古乌贯坪钟裕庆处允肯承就。即日同中临田踏看,指点田坵,界址分明,三面言定,实取断卖田价银法币伍拾圆整,吉日书契,交易明白。银经中交卖主亲手收足,契交受主收执,任凭投税过户,依契管业。此田委系自份之田,与各房亲无涉,又非膳老当产,一卖永断。日后不敢言赎言贴,又无典当、重卖、增价、入米等弊。如有来历不明,由卖主从场理妥,不干受主之事。此是二家情愿,并非债拆勒迫。恐口无凭,命男夏振权亲笔立断契一纸为据。

一实田坵种数粮米契内注明

一实卖主夏文禄

一实在场男夏振校、孙夏伟起

一实中人夏文禧

中华民国二十七年五月十一日①

分析这份民国时期断卖田契可知,容县的卖田契继承了清代传统的书写习惯,买卖双方、买卖原因、标的物概况、中人、见证人、落款等要素的内容都非常明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容县的卖田契的契头一般都写有“立契断卖脱耕田”“立契卖断离税田”“立休契断卖田”等字样,以示断卖。这与我国传统社会土地买卖中无休止找贴或回赎现象有关,由于一些卖主生活出现困难,把土地出卖给他人一段时间后,认为自己出卖的土地有更多的价值,于是要求回赎,或者向买主找贴补价,甚至多次向买主补价,扰乱了土地交易市场秩序。为了维护土地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国家也制定相关法律制止这种现象,如《大清律例》就规定,如果契约中没有写上“绝卖”字样,卖主可以回赎,卖方无资金回赎时可以凭中人向买方找价一次[5]436。从新见清末民国时期容县卖田契中全部写有“断卖”二字来看,容县土地交易市场秩序非常规范,双方交易从契约文书的书写形式上就开始防范土地纠纷的发生。在新发现的容县的其他契约文书中也仅发现一件林木砍伐纠纷的契约文书,未见田地等其他纠纷、找帖文书。

三、清末民国容县卖田契的特征

(一)分散与集中的买卖主体

卖田契约中的买卖主体主要是农田的出卖方和购买方,传统的契约中卖方是立契人,其姓名均写于契约的开头,而购买方的姓名则写在契约中间。容县的卖田契中的买卖主体的信息非常详细,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不管是熟悉还是不熟悉的人,他们的具体住址信息都书写得非常具体,如上文引用的断卖契中的卖方夏文禄“系灵山乡六良村栗子根居住”,买方钟裕庆为“同乡六良村六古乌贯坪”人。这份断卖田契的买卖主体为同乡同村人,是互相熟悉的,但在土地交易契约中仍然要把双方具体的住址都书写在契约中,可见,容县的卖田契的书写形式已经高度格式化。贵州清水江流域和桂东北的契约文书与容县契约文书有着明显的差异。这两个区域的契约中,如果买卖主体在不熟悉的情况下,特别是一方为异乡人时,其籍贯和住址必须书写在契约中,一般情况下契约中极少书写买卖主体的住址等详细信息。

从容县卖田契中可以看到,立契的卖方是分散的主体,在收集整理的40件卖田契中,有立契人58人。这些契约中立契人一般由1-3人组成,其中立契人为1 人的卖田契有29件,同一人最多立契2件,且仅2 人每人立契2件;立契人为2人的卖田契有8件;立契人为3人的卖田契有3件。从买卖主体的性别来看,男性立契人有54人,占93%,女性立契有4人,占6%,且这4位女性立契人都是与他人联合立契。从立契人的关系来看,多位立契人为夫妻的卖田契有2件;父子关系的卖田契有2件;母子关系的卖田契有2件;兄弟关系的卖田契有3件;祖孙关系的卖田契有1件;叔侄关系的卖田契有1件。清末民国时期,容县出卖田地的农民分布,体现了我国传统社会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另外,在家庭地位和权力上,一般情况下,丈夫在世时妻子是无权出卖田地等重要的不动产的[6]75。从容县卖田契立契人的情况来年,可知在容县传统社会中,男性在家庭中对田地等重要的不动产有绝对的处置权,女性只有在丈夫去世且儿子未成年或者未有子嗣时,她才有不动产的处置权。

在容县卖田契的买主方面,相对于卖主的分散性,容县40件卖田契体现了一定的集中性。如在容县水里的13件卖田契中,买主以陈宾成、陈肇兴、韦达科等人为主,其中以陈宾成为买主的田契有5件,以陈肇兴为买主的田契有4件,以韦达科为买主的田契有3件。在容县一里六古、六良等村的18件卖田契中,买主以钟裕庆、钟祥甫、钟瑞元等人为主,其中以钟裕庆为买主的田契有5件,以钟祥甫为买主的田契有3件,以钟瑞元为买主的田契有5件,以钟杰、钟俊兄弟为卖主的田契有2件。在容县辛里的9件卖田契中,买主主要以黄少牧和黄梅为主,其中以黄少牧为买主的田契有4件,以黄梅为买主的田契有2件。除此之外,这些断卖田契的其他买方是零星的买主。在这些卖田契中,交易面积最小的一次买卖为谷种4斤的农田②,面积最大一次买卖则是谷种60余斤的农田③,按照容县10斤谷种的水田面积等于0.94市亩水田的习用单位换算[7]278,谷种4斤的农田为0.37市亩,谷种60余斤的农田面积为5.64市亩。虽然这40件断卖田契作为分析数据不能全面地概括容县小农社会土地交易情形,但清末民国容县卖田契中买主的集中性也足可以展示其基本特征。

(二)形式多样的出卖理由

在我国传统小农社会中,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也是立国之本,因此农民一般不会轻易地出卖自己的土地,除非遇到特殊情况万不得已才出卖自己的生存之根。从整理的40件容县卖田契中可以看到,卖方出卖农田的理由形式多样,如“年岁饥荒”“日食不足”“春到无钱”“日用不足”“正用不足”“需银正用”“需银不足”“无钱使用”等等,其中以“年岁饥荒”为理由的卖田契有6件,以“日食不足”为理由的卖田契有5件,以“春到无钱”为理由的卖田契有4件,以“日用不足”为理由的卖田契有6件,以“正用不足”为理由的卖田契有5件,以“需银正用”为理由的卖田契有4件,以“需银不足”为理由的卖田契有4件,以“无钱使用”为理由的卖田契有3件,因“父亲去世”而卖田的有1件,因“做屋需用”而卖田的有1件,因“娶媳过礼”而卖田的有1 件。

容县卖田契中形式多样的出卖理由是清末民国期间的社会状况和自然灾害频发的缩影。清末民国社会动荡不安和战乱频仍使得容县当地农民破产,迫不得已出卖自己的田地而养家糊口。另外,持续不断的自然灾害也是迫使当地农民出卖田地的重要因素,受灾农民无以为生,不得不把赖以糊口的田地出卖给少数有钱的地主,才能勉强度过饥荒。

(三)来源明晰的标的

标的物来源明晰是买卖成功的重要条件。从新发现的清末民国容县卖田契中看到,买卖双方交易的农田有着合法产权的来源,同时农田的位置和面积情况非常明晰。

首先,从买卖的农田来源来看,契中书写“祖父遗落田”“祖父分落田”的有25件,占62.5%;书写“父遗田”“父手遗落田”有的6件;书写“先人遗落田”和“祖置遗产”的各有1件;书写“夫手经分田”的1件;书写“自置田”“自份田”的有6件。可见,这些买卖的田地大部分是先辈留给出卖方的祖业,有着合法的产权来源,他们将祖业出卖的事实,并非如今的市场投资操作行为,而是当时农民生活窘迫的证据。

其次,从标的物位置和面积等具体情况来看。在清末民国容县卖田契中都有精简的描述,如上文引用的夏文禄断卖的农田就描述得非常清晰:“土名坐落六良村松塘口桥边上长田一坵,东桥路陈田界,西朱田界,里张田界,外河界。又,入路底四方田一坵,东钟田界,西正路朱田界,南朱田界,北陈田界。又,松塘肚山楂根四方田一坵,东朱田界,西贴上钟地界,南朱田界,北朱田界。又,上梅子根四方田一坵,东钟田界,西贴上钟地界,南朱田界,北朱田界。又,松塘坝木山脚小田贰坵,里山界,外河界。”从中可以看出,卖田契标的物的书写首先是大概的位置,紧接着是标的物的四至边界。虽然这种表述是简化的描述,外人看来有些模糊不清,但对当地的村民来说是一目了然的。因为传统的村落一般都是由有一定的血缘和地缘关系的人群建构的,人们生活在一个熟人世界里,他们对世代生活的村落空间中的每一块田地、每一座山峰、每一条溪河、每一棵大树等都了然于胸,因而,契中标的物简化的描述并不影响他们对标的物合法性的认可,也不会对土地交易产生阻碍。经过统计,在40件卖田契中,标明标的物位置的卖田契占100%,标明标的物四至范围的卖田契有38件,占总数的95%。

(四)形式化的权利与责任

为了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得以实现,古代在签订契约文书时,双方的权利与责任一般都会明确地规定于契约中,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和矛盾,因此,我们可以在契约文书中看到,买卖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是契约程式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新发现清末民国容县的40件卖田契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已经形式化地出现在契约中,为了更好地加以解读,特引如下一件卖田契:

立契卖截断田契人堂叔钟标,住茂明村,今因需钱正用,父子相议,愿将祖父手分自份之田,土名坐落十字垌沙城脚第四间田,上春三田界,下自田界,里三房田界,外五房界。又,背小长田一坵,上长三房田界,下自田界,左自田界,右钧弟界,共种拾斤,内截以外同与昭长户,民米一升正,要行断卖。先问亲房,各称无钱不就,后请中人问到堂侄瑞元允愿承受,即日临中踏看过,指点田坵,禾地界址分明,三面言定,实取断价钱伍拾千文正。吉日立契交易明白,钱交卖主亲手接足,田交受主照契管业。田又无重典重当,价清税足,自卖之后永为断卖,日后子孙不得言续言赎,永不言加价入米等弊。此系二家心愿,并非债拆相强等情。今欲有凭,命男贞元亲笔立契为据。

一实卖断田土名、田坵、界址、载种、粮米契内注明

一实卖断取田价钱伍拾千文

一实在场田贞元

一实中人秦凤经

光绪乙未年三月初十日立④

从上引契约中看到,卖主钟标为了说明所出卖的农田为正当合法的标的物,契约中注明了标的物是“祖父手分自份之田”“田又无重典重当,价清税足”,并承诺了对标的物“自卖之后永为断卖,日后子孙不得言续言赎,永不言加价入米等弊”“倘有来历不明,即亦卖主理直,不干受主之事”的责任。对买方的权利而言,传统的亲邻优先权在容县土地买卖契约中也形式化地体现出来,如上引契约中的“先问亲房,各称无钱不就,后请中人问到堂侄瑞元允愿承受”的表述就体现了亲邻的优先权。在容县买卖契约中这种“先问族中人,各称不就”“先问族中叔侄人等,俱称无钱不受”“先问亲房人等,各称不就”“先问叔兄弟侄等,各称不就”等形式化的表述,说明卖方在出卖标的物时,事先就已经询问过亲邻,在他们没有购买意向后,卖方才将标的物出卖给其他购买者。对买方而言,他们则有“照契管业,任从招佃批耕收税过户”“亲耕管业,递年照契输粮”“照契纳粮,遇造年推收过割”的权利与责任。

(五)角色重要的中人

中人作为第三方人参与契约签订的主体,不仅影响着契约的内容、形式,而且还已经成为一种保障契约实施功能的符号[8]160。因而,中人是交易双方签订契约时重要的条件,特别是作为重要生产资料的农田等不动产断卖时,中人是非常重要的第三方见证人,他在交易中发挥着从中介绍、担保标的物合法性、协商价格和调解买卖双方争执等多种作用。从清末民国时期容县的40件卖田契中,可以看到39件契约都有一位中人参与立契,其在契中的表述一般为“托中人问到”“凭中问到”“凭中临田踏看”“请中讨询”“请中问到”等形式。中人一般是由村落社会中做事公道,有一定威信和名望,而且是买卖双方熟悉的人才能担任。经统计容县卖田契中的中人有32人与出卖方为同姓,占总数的80%,可见,容县村民出卖农田时比较倾向于请村中的亲邻作为中人。虽然中人在断卖田契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但我们在容县卖田契中发现一件没有中人的个案,为了便于分析,特将此契誊录如下:

立契卖断税田人黄庆年,住辛上里定银塘村。今因正用不足,愿将祖父手遗积分清落自分孟兰会田,土名坐落簕竹垌田二坵,上以杨家田界,下以邓家田界,左以圳界,右以刘家田界,虾垌田二坵,上以卢甘家田界,下以覃家田界,左以梁家田界,右以卢家田界,约种肆拾斤,内载辛外黄和盛户,粮米八升伍合正,插花管载,尽要出卖,自行问到兄笃德允肯承受,二面订定,时值卖断价银壹佰柒拾伍圆正。即日亲书,交易明白,银交卖主亲手收足,契交受主收执为据。

一实田坵契内注明

一实粮米八升五合正

一实天理无中

中华民国三年二月立断卖税田契是实⑤

从上契内容中可以看到,这是一件没有第三方中人参与就签订的断卖田契,而且还是一份经过官方盖印认可的红契,契中只有出卖方黄庆年和买方黄笃德两个主体。虽然“中华民国”三年(1914年)二月,黄庆年因“正用不足”将从祖父继承下来的四丘孟兰会田断卖给黄笃德时,没有请第三方的中人作见证,但从买方的身份来看,“笃德”是卖方的“兄”长,可见买卖双方是同村的家族兄弟关系,也许是双方都相互了解对方的人品,因而,买卖双方对位于插花地的标的物也没有进行现场踏勘,买卖双方都非常了解对方,相互信任对方,在没有中人的情况就完成了交易。在容县收集的契约文书中,我们发现以黄笃德为交易主体的契约仅此一件,不能说明他是在趁机大量投资囤积土地,而他购买的这一份田产是及时解决了黄庆年“正用不足”的困境,可以说这是一种双赢。按照容县土地买卖契约文书的格式化标准,中人必须体现在契约中,于是,卖主在契尾以“天理无中”加以表述。因此这种表述既符合容县传统形式化的契约文书标准,又体现了当地人民以朴素的伦理道德观去规范自己行为的思想。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以新发现的清代至民国时期容县卖田契约文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这些卖田契的内容及其产生背景的分析,可以看到在社会动荡、战争频繁的社会背景和持续发生自然灾害的背景下,在桂东南地区容县传统的村落社会中,当地农民为了维持日常生活,不得不把自己赖以为生的田产断卖给少数有钱的地主,导致分散的田地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加剧了地方社会贫富两极分化。频繁的土地买卖和地权流动,促使了保障买卖双方利益的契约文书格式的规范化,并具有了地方文化特色,如当地的田产买卖主要以断卖的形式进行交易,没有活卖和找贴现象,甚至也有无第三方中人的情况,这些特征体现了当地人们朴质的情怀和重信守诺的精神。总之,清末民国时期容县的田地买卖契有着规范的书写范式和鲜明的地方文化特征,体现了清末民国时期桂东南地区容县传统小农社会田产交易的习惯和地方文化特色,对我们研究当地社会经济文化有着重要的史料价值。

注 释:

①《中华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五月十一日夏文禄断卖田契》,该契现收藏于贺州民族文化博物馆,未编目。

②《光绪八年(1882年)八月十七日钟瑞元断卖田契》,该契现收藏于贺州民族文化博物馆,未编目。

③《光绪十七年(1891年)黄少牧断卖田契》,该契现收藏于贺州民族文化博物馆,未编目。

④《光绪乙未年(1895年)三月初十日钟标断卖田契》,该契现收藏于贺州民族文化博物馆,未编目。

⑤《中华民国三年(1914年)二月黄庆年断卖税田契》,该契现收藏于贺州民族文化博物馆,未编目。

猜你喜欢

容县标的物田地
根本违约场合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
优秀小画家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理解与应用
找梦
容县博物馆馆藏文物保管工作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法律研究
广西:玉林“容县沙田柚”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田埂
容县国家一般气象站迁站对比观测的研究
试析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出卖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