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探讨
2021-08-16叶必召
摘要:在“互联网+”背景下,各地涌现出了形式多样的“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新模式,部门间信息共享逐步完善,但在实践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由于查询主体的多样化,未利用好“互联网+”的工具,未实现网络化、同城化、自助化、规范化查詢。通过文献研究、调查分析,从互联网查询、信息共享查询、服务网点查询以及查询制度、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不动产登记查询的完善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38-(2021)06-0045-49 收稿日期:2021-04-27
作者简介:叶必召,海南省不动产登记中心。
1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背景
201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提出为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到2020年底前,不动产登记数据完善,所有市县不动产登记需要使用的有关部门信息全部共享到位,“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在地级以上城市全面实施。于是,全国各地掀起了大力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的热潮,推出了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自助终端机等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平台,提出了“24小时不打烊”“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一网通办”“全自助办理”等服务模式。“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呈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态势,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为群众提供了多样化、个性化、智能化的互联网服务。但是这些服务主要是为权利人提供经身份认证的网上登记预约、登记申请服务,而面向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合作企业的网上服务仍是空白,甚至有些地方仅仅推出了互联网平台,并未实现真正的互联网服务,网上受理的事项有限,推行的效果不佳,导致与企业、群众密切相关的涉及购房交易、银行贷款、户籍迁移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并未真正发挥信息化效益。
2 “互联网+”背景下的信息共享基础
要想实现不动产登记互联网线上受理、智能审核,关键要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一是要实现自然资源部门内部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的信息互通,包括上下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汇交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二是要实现与林业、海洋、农业、住建、税务等部门的不动产审批、交易、缴税信息的双向实时共享;三是要实现与公安部门的居民身份、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等与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的有关信息共享。
2.1 共享集成相关部门信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要求,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完善信息平台网络运维环境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将不动产登记业务逐步由业务内网迁移到政务外网,并大力推动信息互通共享,为提速增效提供数据支撑。随后印发了《不动产登记共享国家层面相关部门信息服务指南(试行)》,根据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业务需求,梳理出了可以从国家层面协调,实现信息共享集成的12个有关部委的相关信息,明确了共享内容、层级和路径。各地在自然资源部的指导和部署下,围绕业务需求,充分了解12个部门能够共享的具体信息数据项、存储层级、管理权限以及网络环境等,结合实际选择合适的共享路径,分别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自然资源部业务专网、省级电子政务外网或专线等3种方式共享集成相关部门信息。
2.2 对外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实时在线查询接口和数据前置交换机定时推送等模式,对有关国家机关提供线上查询服务。例如,海南省通过省级平台向省住建厅、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厅、纪委、住房公积金、高等法院、扶贫办、发改委、地方金融、大数据局、小客车管理办公室及海口市政务管理局等13个部门提供在线信息查询服务,为工行海南省分行开通了抵押权查询权限,除省纪委、高法、扶贫办外,其他部门已做到了实时共享。与海口、三亚、儋州3个市县独立开发的地市级平台通过业务专网进行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同时通过专线接口每天向自然资源部汇交登记数据。
3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现实状况
综上可知,在“互联网+”背景要求下,不动产登记部门与许多部门已实现了信息互通共享,也就是说,这些部门已经掌握了一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但是在实践中,各地每天都会收到来自法院的司法查询,公安、检察院、纪委的办案查询,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个人事项查询,以及众多相关部门的查询需求。而能不能查、谁能查、如何查、查哪些信息?则成了各地办理时拿捏不准的焦点,导致各地标准和要求不统一。首先,不动产登记资料能不能查,根据《民法典》第2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其次,谁能查?除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还确定了,“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和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所谓有关国家机关,既包括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的法院、检察院、安全机关、监察机关,还包括其他执行公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查询的有关单位。那么,如何查?《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最后,查哪些信息?根据《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权属来源、权籍调查成果等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关于如何查、查哪些信息,国土资源部2018年颁布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已就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作出了详细规定,但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4 存在的问题
4.1 未实现网络化查询
根据《实施细则》第97条和第99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不予查询。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不动产登记大力推行线上申请、受理,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尤其是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时候,往往需要到具体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有违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的需求。
4.2 未实现同城化查询
由于《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不完全、不及时等原因,不动产登记窗口往往只能查询并出具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未实现全省同城化。例如,在海口是否能查询并出具三亚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甚至在海口查询全省并出具在全省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乃至其他省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还需要统一的指导和明确的规定。
4.3 未实现自助化查询
《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应当与住建、海洋、林业、农业、国土、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信息互通共享。
除此之外,各地还根据相关部门业务需求,通过签订共享协议、制定方案等方式实现了信息互通共享,但这些部门在已掌握了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到窗口办理,没有实现部门内部自助查询。
4.4 未实现规范化查询
首先,除《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可以实现信息共享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例如组织人事部门出于干部个人事项查询需要、住房公积金部门出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需要、扶贫部门出于贫困户财产核查需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于国有资产统计需要,是否可以实施信息共享,未有法律、法规的支撑。其次,国家有关机关的查询主体、查询内容、查询方式以及向哪个部门申请查询,全国各省市并没有统一和明确的规章制度,有些地方为图方便,向不具有不动产登记职责的省级部门、主管部门、获得信息共享的部门申请查询,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规范化的要求,存在较大的信息安全和法律风险。
5 对策与建议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利用,既关乎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又关乎老百姓的个人隐私,如何既高效便捷的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研究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当针对不同的查询主体分门别类确定查询内容、查询标准、查询流程。
5.1 个人全网通查
2020年7月,自然资源部印发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指南》,明确提出建设国家、省、市县3级关联的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与不动产登记系统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衔接。“一窗办事”平台应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提供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全省范围乃至全国范围的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指出,应实现申请人异地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笔者认为重点是要通过互联网开通线上不动产登记查询窗口,生成不动产登记查询电子证明,提供在线查看、下载和验证服务,并可到线下自助打印,真正实现“网上通办”。
5.2 信息共享单位自助查询
已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的单位,应视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授权其具有查询使用的权限,这类的单位应通过其系统内部自行查询,把握好“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共享协议、合作方案等规范查询,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妥善保护不动产登记资料并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参照广东省、江苏省以省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省级相关部门总对总信息共享的方式,该部门市、县(区)、乡镇(街道)各级机构通过与其省级主管部门对接开展内部查核。共享而不使用,就失去了信息共享的意义,这样不仅便于共享单位的查询,也可以减轻不动产登记窗口的查询压力。
5.3 其他国家单位多点可查
2019年国务院修订了《暂行条例》,将第15条第1款修改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去除了“到办公场所”申请的要求。意味着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不再局限于到办公场所现场申请,为网上申请、便民服务点延伸服务,扫除了法律障碍。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在乡镇街道、金融网点、邮政网点等设立便民服务点,开放网络查询、出具证明端口,设置面向国家单位的自助查询机,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材料、条件、程序等要求规范查询。省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暂行条例》第7条,指定任何市县均可受理查询申请,实现全省通查、多点可查。
5.4 完善法律制度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作为,立足当地实际情况,集中梳理国家涉及不动产查询的法律制度与地方关于不动产查询法律制度,通过地方立法等方式,研究出台地方统一、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制度,规范查询主体、内容、标准、流程和法律责任等,重点明确不动产登记采用互联网方式、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提供制度支撑。
5.5 保障信息安全
当前,虽然互联网信息技术日新月异,更新迭代速度较快,但很多技术仍处于探索和试用阶段,從技术本身来说存在技术漏洞,从运用角度来说尚不成熟。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工作业务量大,查询主体形形色色,也考验了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鉴别能力。因此,一方面,要强化信息技术保障,采用先进、成熟的如人脸识别、CA认证、短信验证等身份认证机制,从网络、服务器、系统、数据等方面健全网络安全防护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人员的保密安全管理,严格监控操作过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通过技术和管理两个层面,保障数据的准确可靠和信息的安全保密。
参考文献:
1.房丽.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权限管理若干问题分析.居舍.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