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校园贷”风险防范和监管机制研究
2021-08-09林东玲邓翰懿
林东玲 邓翰懿
摘要:“校园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犯罪风险较多,主要表现为高负债风险、透支信用风险和监管制度不健全风险,产生原因主要在于法律规范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以及家庭教育不到位。为此建议:从三维度完善法律规范,多部门联合加强监管,促进双主体沟通正向引导,从而完善“校园贷”监管机制,防范“校园贷”风险。
关键词:法律视角;校园贷;风险防范;监管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1-0070-03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经济社会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校园贷”问题也日益凸出,每年都有许多在校大学生落入“校园贷”陷阱。目前“校园贷”相关规范制度仍不完善,监管有待加强。
对于“校园贷”存在的问题,我国学术界在刑法规制、权利救济和风险社会等层面皆有一定研究。比如李永升、李晓提出使用刑法手段,通过追究传播淫秽物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卖淫罪等方式,对“校园贷”乱象加以遏制[1]。蒋英燕提出构建防控校园贷大学生权利受侵的综治体系[2]。吴鹤群、成晓越提出确立“多元合作、共担风险”的理念,建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个体自省”的风险应对共同体[3]。也有从网贷平台角度出发进行研究的,比如孙学用、孙一涵提出从法律地位、法律责任、法律风险等方面对网贷平台进行法律分析和风险规制[4]。现有研究从不同角度对“校园贷”进行了讨论,涉及“校园贷”的诸多方面,由于“校园贷”发展变化快,虽然相关政策不断推出,尤其是《民法典》颁布实施,要求“禁止高利放贷”,但已有研究内容未能为“校园贷”问题提供完善的解决措施,因而在法律视角下对“校园贷”风险防范和监管机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校园贷”存在的法律风险
“校园贷”是指消费金融公司或互联网企业等市场主体出资成立的非存款性借贷公司或借贷中介平台,以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为工具,以大学生为对象,以满足大学生对商品、服务消费或创业投资需求为目的,以出借资金并获得分期偿还为形式所开展的借贷业务[5]。“校园贷”贷款群体主要是在校大学生,本文仅探析在校大学生向非法贷款平台进行贷款的行为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及相关监管措施。
(一)高負债风险
在校大学生通过非法贷款平台贷款取得的到账金额通常是以手续费、服务费等名义克扣后的金额,远低于实际贷款金额,且伴随着高额的借贷利息。就已出现的“校园贷”案例,如“借贷宝10G裸条照片”、陕西学生朱某贷款20余万元无力偿还而自杀,无不与过高的借款利率有着密切联系。此外,绝大多数“校园贷”贷款双方未签订明确有效的借贷合同。在校大学生意思表示不明确或不真实,且多存在严重显失公平的问题,“校园贷”借款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过高的贷款利率、“校园贷”利滚利及“套路百出”的合同陷阱,导致贷款学生陷入负债困境甚至轻生。
(二)透支信用风险
“校园贷”与社会征信系统相互联系,存在透支个人信用的问题。如多头借贷信息和社会生态信息等社会征信能有效地识别借款人信用风险,一旦无法按时还贷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征信系统就会对个人进行相应的记录,而无法按期偿还“校园贷”的情况又较为常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规定:“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这一规定虽将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学生列于失信被执行人之外,但并未将身陷“校园贷”债务而非被执行人的在校生和成为被执行人的非全日制在校生排除在外,即该规定并不意味着在校大学生可以完全避免因“校园贷”而出现征信系统负面记录的风险。
(三)监管制度不健全风险
我国现行的监管制度虽对贷款行为有所规定,但相关规定过于宽泛,对“校园贷”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可操作性较低,且无法及时针对新型“校园贷”进行规制。监管制度的漏洞给“校园贷”留下生存空间,无息诱骗、暴力催收、裸条威胁、生活骚扰等问题仍有发生,被害人在遭受“校园贷”伤害时,很难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三、“校园贷”法律风险成因探析
针对上述存在的三种法律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法律规范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和家庭教育不到位。
(一)法律规范不完善
首先,法律对于“校园贷”放款主体尚无明确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成为放贷主体的资格,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规定,由于民间贷款准入门槛低,以致放贷主体良莠不齐,借贷者在选择放贷主体时缺乏法律保障。
其次,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规定缺乏灵活性。据银保监会相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学生发放信用卡所遵循的规则和原则较为严苛,通常持审慎态度。金融机构需要对借贷者进行审核、考察,需要借贷者作出担保,并且贷款程序复杂,花费时间长,不能满足正常的校园贷款需求。
最后,高利率“校园贷”难以得到规制。虽然《民法典》对高利放贷作出禁止性规定,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禁止高利率“校园贷”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民法典》并未对“高利放贷”的具体定义、界限、利率计算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概括性,给“校园贷”活动留下“灰色地带”。
(二)监管体系不健全
首先,在政府监管方面,“校园贷”监管力度和监管方式的有效性不足。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校园贷”真实性、可靠性低,不具有严格的监管机制,在校大学生在“校园贷”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旦贷款出现问题,贷款者很难寻得有效解决途径。“校园贷”往往需要贷款者与借贷者进行协商,如通过微信聊天、电话联系等方式,政府很难对此进行监管。此外,“校园贷”存在使用暴力、曝光抵押裸照、死亡威胁等催贷行为,这些都极易触犯刑法底线,而受害人却羞于或怯于将这些行为进行曝光,使其难以进入政府监管视野。
其次,在高校监管方面,大多数高校没有尽到应尽的正向引导和警示提醒义务。相当比例的在校大学生缺乏金融常识,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薄弱,高校不仅要教育学生辨别非法“校园贷”,养成正确的消费观,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更要引导学生在遭遇“校园贷”陷阱时敢于向老师、家人求助,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实际上,高校较少进行相关防范引导,较难及时得知学生上当受骗的信息,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校园贷”的监管方面存在较大缺陷。
(三)家庭教育不到位
首先,个体行为除受自身性格、所处环境等影响外,也深受家庭教育影响。当家庭教育不到位时,学生在校就可能会存在法律意识淡薄、警觉性缺乏、金融防范风险意识薄弱,以及存在侥幸心理和养成不良消费观等情况。
其次,大学生迈入大学校园后,父母常常忽视了对子女的关心和教导。当沟通处于匮乏状态,父母缺少对子女的关注和了解,相应地,子女在遇到疑惑和困难时难以得到家庭的引导和帮助。家庭的帮助和引导是大学生防范意识养成的最原始途径,当父母忽视了与子女的沟通、任其“野蛮生长”时,“校园贷”的“荆棘”便会将他们绊倒。
四、防范“校园贷”法律风险的建议
“校园贷”的存在,代表着学生群体对校园贷款的巨大需求,需要防范的不是“校园贷”本身,而是不良“校园贷”所带来的问题。而合法合规的放贷平台和严格的监管机制在满足在校大学生需求的同时,也能促进自身行业的良性运行。
(一)三维度完善法律规范
为了使处理“校园贷”问题有法可依,从法律规范角度进行完善是解决“校园贷”问题的首要措施。
首先,调整“校园贷”借贷利息上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取代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但对于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借贷利息上限应根据其群体特征进行适当调整,使其更适应在校大学生的需求。
其次,明确规定“校园贷”平台的资质审核标准。“校园贷”平台数量繁多,有较大的金融资金平台,也有小额贷款公司。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教育部等五部门在2021年3月17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校园贷”。但不顾学生现实需求而“一刀切”的方式未必可见成效,监管主体应更多考虑明确资质审核标准及监管要求,对借贷的条件、借款利息、放款方式、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规定,使得识别合法“校园贷”平台有法可依。
最后,明确非法“校园贷”的特征及处罚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对“校园贷”定性是解决“校园贷”事件的前提,因此,明确“校园贷”的定义、特征等基本特征有助于司法审查的进行,也为大学生识别“校园贷”陷阱提供帮助。此外,应当依法对利用“校园贷”牟取暴利的不法分子进行严厉惩处,从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多部门联合加强监管
“校园贷”恶性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让“校园贷”非法平台乘虚而入。因此,针对监管存在的问题,政府部门应通过多种合法渠道、联合多部门集中力量解决“校园贷”存在的问题,高校也应对“校园贷”的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出击,履行好监管职责。
首先,在政府监管层面上,要加强银保监会、公安部、中央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在现有基础上对“校园贷”依法加以规制,建立一个覆盖全国各个地方的“校园贷”监管系统,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严格规范和管控资质审核、信息核查和放贷额度等,加大对不良贷款平台的打击力度,严惩“校园贷”违法违规现象。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合法途径的贷款,当贷款成为在校大学生的必选项时,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提供快捷高效、合规的贷款途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在校大学生选择非法“校园贷”而带来的风险。同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统一校园贷款平台的准入门槛,严格审查校园贷贷款公司的资质,禁止通过虚假宣传、故意隐瞒事实和恶意催收等方法侵犯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贷款平台进入市场。
其次,在高校监管层面,加强教育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协同合作。高校应主动作为,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引导,开设财商教育相关课程和“校园贷”专题讲座,让在校大学生对金融理财方面的知识有更深入地了解,使之明确“校园贷”的金融风险并加以防范。实践中,有的学校率先开展“财商教育活动月”“财商教育文化节”等学生活動,加强学生财商教育,取得了良好成效。高校还应当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风险意识,慎重保护个人信息;开展“校园贷”专题教育,广泛宣传防范“校园贷”法律风险的相关知识;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教导学生在面对非法“校园贷”保持警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知晓在不慎落入“校园贷”陷阱后如何进行权利救济。辅导员应及时对学生异常消费行为、借贷行为、心理状态异常等情况进行了解,并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建立家校联动机制。此外,对于家庭经济状况存在困难的学生,高校应当积极宣传国家资助政策,指导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从合法途径帮助学生解决生活困难,在生活、学习中应当给予此类学生更多的关怀。公安及金融监管等部门应主动走进高校,实地开展“校园贷”主题教育,以实际案例对大学生开展“校园贷”警示教育,并督促高校就“校园贷”风险防范对学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双主体沟通正向引导
在校大学生社会阅历较浅,涉世未深的他们极易成为非法“校园贷”贷款平台的“猎物”。而“校园贷”给大学生带来危害同时,也可能造成涉贷家庭的悲剧,家长与孩子缺乏沟通使各种“校园贷”有了可乘之机。为此,学校和学生家长应加强沟通合作,做好引导与防范工作。
首先,监护人要经常与在校大学生进行沟通,不能忽视对他们的教导。父母要时常同子女进行沟通,认真了解子女的近况,此外也要经常和子女的辅导员进行沟通,多了解、多关心孩子的在校情况,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对于他们遇到的问题及时给予帮助,同时言传身教,强化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避免悲剧的发生。
其次,大学生群体刚刚从父母的“保护伞”下进入校园,在独自面对外界的各种诱惑和陷阱时防范意识薄弱,抵制诱惑和辨别陷阱能力弱,致使他们受到“校园贷”的侵害。大学生应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消费量力而行,避免盲目跟风消费和攀比消费。
五、结语
“校园贷”法律风险规范和监管机制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的事,尽管上述内容从三维度完善法律规范、多部门联合加强监管及双主体沟通正向引导等方面在法律视角下对“校园贷”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但本文对“校园贷”风险防范和监管机制的研究仍是初步的,可能还存在某些缺陷,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相关政策的变化,对“校园贷”的研究仍有待我们更加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 李永升,李晓.“校园贷”侵犯高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刑法规制[J].重庆社会科学,2019(1).
[2] 蒋英燕.校园贷中大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9(2).
[3] 吴鹤群,成晓越.风险社会视域下“校园贷”问题的生成及应对[J].当代青年研究,2018(1).
[4] 孙学用,孙一涵.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分析与风险规制——以“校园贷”乱象为视角[J].人民司法(应用),2017(28).
[5] 王怀勇,邓若翰.校园网贷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6).
作者简介:林东玲(1999—),女,汉族,广东揭阳人,单位为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研究方向为民商经济法。
邓翰懿(1998—),女,汉族,四川内江人,单位为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研究方向为民商经济法。
(责任编辑:王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