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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垄断会阻碍创新吗?

2021-08-09荆文君

财经问题研究 2021年7期
关键词:企业规模商业模式创新市场结构

摘 要:垄断与创新的关系一直是产业组织领域重点关注的问题,而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出现使两者的关系更加复杂。本文在总结互联网行业垄断与创新特征的基础上,借助定性比较分析方法,探讨了行业中企业规模、市场结构与创新之间复杂的因果关系。研究发现,在网络外部性、长尾效应等特征的作用下,互联网行业呈现出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并存、用户价值对创新影响显著、渐进式创新与激进式创新分野加剧等特征。在新的创新模式与机制下,互联网行业形成多条由不同规模企业主导的创新成功路径,这些不互斥的路径说明了互联网行业中的垄断对创新的阻碍作用有限,在理论上为熊彼特假说的相关争论提供了新的解释视角,在实践中,为数字经济中的反垄断执法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互联网行业垄断;企业规模;市场结构;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熊彼特假说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21)07-0044-13

一、引 言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与逐渐走向成熟,互联网领域出现了一批大型企业。大型互联网企业(下文简称“大型企业”)的出现,导致其所在领域的市场份额高度集中,使学界和业界产生了互聯网巨头垄断的隐忧。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其中的“平台”即指互联网平台。平台经济反垄断政策趋严迫使我们思考,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落脚点在何处?任剑新[1]、吴宗法和陈伟[2]与乔岳和魏建[3]等提出,是否对行业进行严格的反垄断管制,需要动态地考虑行业创新效率,如果大型企业具有一定的创新优势,技术创新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长期福利,亦可以更好地引领行业快速发展。2021年3月15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其中就包括营造创新环境这一重要环节。反观现实,一种常见的现象是大型企业凭借其领先的技术和资金优势引领行业创新,如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美国硅谷的众多高科技公司中,思科、雅虎、谷歌三大公司陆续引领软硬件技术研发和电子商务模式更新。但另一种现象也不可忽视——互联网巨头会利用用户、技术和资金等资源优势,通过创新稳固其垄断地位,提高市场进入壁垒,这在很大程度上又限制了创新。由此进一步引发的问题是:大型企业的出现及近似垄断的市场结构将如何影响行业创新?中小型互联网企业(下文简称“中小型企业”)是否有突破壁垒、实现创新成功的机会?

这些问题关系到互联网企业的生存与成长,也是整个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之一,亦是相关产业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础,然而解答这些问题却面临着现实与理论的双重矛盾。现实中,互联网在中国二十多年的商业化发展进程中,某些技术应用或商业模式创新往往是由中小型企业引领的,大型企业似乎并未对创新造成阻碍,这其中的机理尚待明确;理论上,企业规模、市场结构与创新的关系围绕着熊彼特假说(Schumpeters Hypotheses)是否成立的争论已经持续数十年且未有定论,无法为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厘清现实的基础上,分析互联网行业中创新成功的路径,以明确互联网行业中企业规模、市场结构与创新之间复杂的因果关系。

二、文献综述

企业规模、市场结构与创新的关系历来就是产业组织领域关注的重点,对熊彼特假说的争论在学界已经持续了超过数十年。有学者指出,作为产业组织理论中影响创新的关键因素之一的市场结构,在互联网行业或与其相似的高新技术产业虽极易形成较高的市场集中度,但市场仍具有一定的竞争活力。李怀和高良谋[4]提出,新经济中的市场结构呈现出竞争性垄断的特征。类似地,傅瑜等[5]将平台经济的市场结构概括为单寡头竞争性垄断,并指出,平台经济市场中的竞争活力容易颠覆寡头企业对市场的控制能力。苏治等[6]以分层式垄断竞争描述平台经济的市场结构,认为平台市场中的竞争与垄断是以分层的形式出现的,企业业务的差异化程度是分层的关键。上述研究打破了熊彼特假说中垄断势力对创新的作用机制,难以用相似的框架进行分析。还有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行业中的创新内涵也与传统产业有所区别,除了传统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朱乾龙和钱书法[7]指出,由于产业结构的扁平化和用户需求的长尾化,传统技术创新很难满足当前产业的发展需求,企业更重视商业模式创新。董洁林和陈娟[8]以小米手机为例,指出互联网企业的创新是用户高度参与的无缝开放式创新。罗珉和李亮宇[9]指出,在互联网时代,以需求为导向的商业模式创新和价值创造越来越普遍。

在新的创新内涵下,创新基础和创新形式也与传统产业有所区别。在创新基础方面,由于互联网本身具有链接属性,从而模糊了市场边界、扁平化了产业结构,创新不再是单纯地为了节约成本,获得超额利润,创新的基础也不再仅是资金、技术、人才等大型企业的特有资源,价值创造成为企业创新的新导向。Collins和Clark[10]强调,网络强度将成为企业创新的重要资源。进一步,陶秋燕等[11]与Wang等[12]分别从节点数量、环境动荡性等方面讨论了合理的网络结构对创新的积极影响。在创新形式方面,屠兴勇等[13]认为,简单的线性创新、传统交互模式的创新在互联网时代已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开放模式将成为新的创新形式。一方面,开放表现在消费者或用户可以参与到企业的创新活动中,如董洁林和陈娟[8]认为,互联网为开放式创新提供了新的平台,使消费者的创新热情和能力彰显出更大的能量和商业价值;另一方面,开放表现在网络结构中各种规模企业不同的创新行为,如于绯[14]将互联网行业寡头垄断下的创新定义为“惰性创新”——中小型企业为生存,不断寻求创新,而寡头企业利用自身优势,通过以更低的成本模仿和整合中小企业的创新模式,最终挤垮或吞并他们。但也有研究认为,中小型企业也可以获得创新成功,如徐德力[15]认为,中小型企业可以满足客户的长尾需求,实现由非主流市场向主流市场的扩散,最终占据主导地位。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不同创新主体对应的创新类型其实有所不同,这里也涉及到互联网行业创新产品或服务的异质性问题。Comanor[16]指出,集中度与产品异质性的互动程度与企业研发支出呈正向关系。按照异质性程度,Chandy和Tellis [17]将创新分为渐进式创新与激进式创新,其中,激进式创新是对现有产品、技术或服务进行改革,打破技术轨迹,建立新的技术路径,强调对现有知识的颠覆;渐进式创新是对现有产品、技术或服务的完善,突出对现有技术知识的依赖。王永贵等[18]指出,互联网时代,激进式创新和渐进式创新的分野变得更加明显。

综上所述,不论是在传统视角下,还是在互联网情境下,对企业规模、市场结构与创新的关系研究未得出一致结论,针对互联网行业的相关研究,更是出现了多个视角与分析框架,结论往往不在一个维度,普适性有待商榷。鉴于此,本文进行两方面工作:一是梳理互联网行业企业规模、市场结构与创新关系的基本特征,提炼影响行业创新的主要因素。二是将上述主要因素进行组合,明确不同规模企业的创新路径。

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一是对互联网行业中与企业规模、市场结构相关的创新来源进行梳理,提炼出互联网行业的创新机制,扩展传统“垄断与创新”问题的研究范围。二是本文采取案例导向与组态(Configuration)视角相结合的方式,探讨不同规模的企业是否均有创新成功的可能且使多条创新成功路径共存,以期打破熊彼特假说争论中“非此即彼”的常规思路,也为解释相关争论提供了新视角。三是本文尝试使用定性比较分析(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QCA)这一方法分析经典问题,从分析过程中可以看出该方法与传统回归方法的主要区别,这为确定该新方法的适用范围提供了借鉴。

三、互联网行业中企业规模、市场结构与创新关系的基本特征

(一)现象: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共存

限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传统理论对创新的理解主要在于节约成本,如熊彼特在论述创造性破坏(Creative Destruction)的过程时,将“成本或质量上有决定性优势的竞争”认为是有价值的竞争,属于技术创新范畴。若以专利数粗略反映一个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以主营业务收入反映企业规模,如图1所示,技术创新更易产生于大型企业,符合熊彼特的观点。同时,随着互联

网及移动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创新主体——企业的组织形态发生了变化,轻资产的运营模式更注重多种业务的合理配置,商业模式创新也有可能引发较大的市场反映。近年来“独角兽”企业的出现,几乎都是以中小型企业主导的商业模式创新。那么,商业模式创新地位的日益提高,其是否与技术创新形成替代关系?回顾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每一次企业的创新成功都离不开新技术驱动的大环境。如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正式进入中国,由此诞生了中国最早的互联网企业——网易、搜狐、新浪,以及当前已经成长为超级巨头的百度、腾讯及阿里巴巴。这些企业的成长是互联网技术驱动与企业家精神的共同结果。2000年起,互联网行业的商业模式创新开始增多,主要得益于在网络购物领域的支付方式和商品配送方面的创新。2010年随着3G网络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应用场景由网页过渡到移动终端,诞生了O2O(饿了么、盒马鲜生)、共享经济(滴滴出行、共享单车)、社交电商(小红书、拼多多)、视频直播(抖音、快手)等新兴商业模式。因此,互联网行业的商业模式创新可以看作是叠加于技术之上的创新,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没有明显的对立或替代关系,进一步为多条创新路径共存奠定了基础。

(二)机理:互联网行业的创新机制

商业模式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共存,使互联网行业中与企业规模、市场结构相关的创新来源不是单一效应的结果,其复杂的创新机制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创新主体分化

传统理论与工业时期的实践几乎都以技术创新為主要创新模式,认为大型企业既具有创新的资金、技术、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又具有为维持市场地位的创新内在激励。互联网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一方面,技术壁垒相较于传统产业较低;另一方面,互联网行业中具有盈利前景的新兴商业模式易受风险投资的热捧。其降低了商业模式创新所需的技术、资金壁垒,改变了创新的成本结构,提高了中小型企业创新成功的可能性。回顾中国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创新的实践可以发现,一些代表着先进商业模式的创新,如团购、社交电商、共享经济,其中并没有大型企业的明显身影,而是由一些中小型初创企业驱动。创新主体的分化,说明不同规模企业的创新实践或可共存。

2.创新类型分化

互联网行业中明显的网络外部性决定了创新成果如何扩散,进而影响企业的创新类型的选择。传统意义上的技术壁垒被用户规模或网络社群形成的新壁垒部分替代,产品或服务的销量取决于人或网络之间关系的稳定程度,具有强网络效应的企业往往具备天然的市场壁垒。因此,如果一些中小型企业可以找准市场定位进行创新,顺利进入市场并获得一定数量的用户,那么即使不具有颠覆性的技术,也可凭借先进的商业模式在市场中立足;而大型企业,其在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同样可以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并通过强大的用户基数,很快地推广这种商业模式。综上,互联网市场中网络价值变得日益重要,由此影响了企业创新类型的选择,加大了商业模式创新被选择的倾向。企业除了运用二维码、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改善自己的服务能力外,还积极在商业模式创新上进行探索,如在电子商务领域先后诞生了折扣网站(唯品会、聚划算)、社交电商(小红书、拼多多)等新型网上购物模式。可见,创新类型的分化也改变了大型企业易于占有创新成果的论断。

3.创新程度分化

互联网行业中的需求多样化产生了显著的长尾效应,企业可以选择创新的程度。除了具有变革性质的激进式创新外,渐进式创新也开始普及。显著的网络外部性催生了互联网行业流量至上的商业模式,使各类企业必须重视用户体验,因而激发出了小而零散的各类需求。各细分领域中产生了新的利润空间,激励企业关注市场中的长尾部分。加之商业模式创新的兴起造成了技术壁垒弱化和市场多元化,一些中小型企业进入市场相对容易,但受限于资金、技术、经验等方面,这类企业可以参照市场上已有的技术路径或商业模式进行渐进式创新。大型企业也可以挖掘市场中的长尾需求,以更贴近用户的方式进行生产或经营,扩展自身业务范畴。快手、抖音等短视频工具的应用即是渐进式创新的典型案例,其与爱奇艺、优酷土豆等传统视频网站本质上都属于流媒体服务,但其通过限制视频时间、运用智能推荐等方式,很好地迎合了用户时间“碎片化”的特征,成功开辟了新的市场。

四、定性比较分析

(一)QCA方法的组态视角及优势

近年来兴起的QCA方法为研究互联网行业的复杂现象提供了新思路,其将研究的各个案例视为一个整体,跨案例地分析各解释条件及其相关关系,即组态视角。其所蕴含的基础思想可以概括为一致性方法和差异性方法,前者是指在排除所有相似性之后确定的因果关系,即如果研究现象的两个或多个实例只有某一个共同情况,那么这个使所有案例都表现出一致性的情况就是这些现象的原因;后者考察的则是即使在其他所有情况下被研究的现象均相同,是否还缺一个原因或效果使这些现象表现出差异[19]。QCA方法力求整合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定性在于QCA方法本质上是一种案例导向的方法——通过组态视角分析和处理数量有限的复杂案例,将每一个案例都视为一系列属性所构成的复杂组合。定量是指在分析过程中,基于布尔或集合理论体系,对不同案例进行系统比较,识别出导致某种结果的条件类型与组合方式[20]。在该思想下,QCA方法采取如下核心分析过程:首先,遵循相关的理论标准提炼需要验证结果(变量)及产生该结果的条件(变量),并根据研究范围选择案例,作为一种小样本和中等样本的研究,所选案例在各个条件变量的维度必须有足够的信息量。其次,构建数据表与真值表(Truth Table),对每个案例在每种条件变量维度进行赋值,由此形成数据表,再对数据表进行合成,将具有相似情境的案例组合,形成具有组态视角的真值表,这是QCA方法由定性向定量转化的重要步骤。最后,通过布尔最小化(Boolean Minimization)的方法简化真值表中的组态,形成产生某种结果的具体路径。

QCA方法与传统回归分析表现出两点主要差异:首先,视角上的差异。QCA方法基于整体论,认为每一个案例的结果都是由各种原因组成的整体产生的,其关注条件组态与结果间的多重并发因果关系,这意味着条件变量的不同组合可以产生相同的结果。由于多条路径都是由不同条件的组合所构成的,因而QCA方法的结果不再是解释单独变量对结果的影响,而是通过组合的形式来阐明某个现象发生的原因。其次,形式上的差异。传统回归分析是基于自变量相互独立、单向线性关系和因果对称性的统计方法,其结果是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边际净效应[19],而QCA方法的结果考虑了条件变量(对应于回归方法中的自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一般以路径的形式给出,这种结果输出方式更便于理解某现象发生的原因。

QCA方法在本研究主题下的突出优势在于:首先,研究对象更契合。QCA方法的组态视角有助于解释复杂现象,互联网行业本身具有很强的复杂性,许多现象的产生往往是多重原因并发的结果,行业中创新的产生也依赖于多个变量。其次,结论更细致。常见的计量方法在验证多变量间的交互关系时存在一定困难[19],因而也难以对熊彼特假说等理论提供扎实的经验证据,而QCA方法可以分析变量之间多重交互关系,在本主题下,得出的结论可挖掘的信息更多,不仅可以验证理论,还能实现理论创新。最后,QCA方法可减轻数据依赖,保证研究的可行性。传统定量研究需要大样本才能保证结论的无偏性,但对于互联网行业这种新兴产业,可获得的数据量非常有限,而QCA方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分析,可以部分缓解该问题。

(二)变量设计

1.结果变量

根据前文的分析,本文以创新成功作为结果变量,提炼出企业规模、市场结构、网络强度和创新类型及创新程度等5个条件变量,互联网行业结果变量与条件变量的关系,如图2所示。

由图2可知,为兼顾传统理论中的创新内涵与互联网市场中创新的复杂性,本文以“创新成功”作为结果变量。这样做不仅可以侧重考察创新的实际效果,如创新带来的成本降低、效率提升等效果,这与熊彼特、阿罗等对创新内涵的理解一致;而且模糊了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的界线,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对两种创新类型均予以考虑;同时,更契合了QCA方法的研究逻辑——QCA方法的研究重点在是探索产生某种结果的条件是如何组合的。因此,使用一个定义好的“创新成功”作为结果变量是非常直观的,且减少了已有研究中使用专利数量等指标作为结果变量无法涵盖商业模式创新等会丢失有用信息的问题。但“创新成功”是一个非常宽泛的定义,鉴于此,本文综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界定:(1)创新的实际效果,重点考察该创新是否改进了生产、经营效率,为企业带来了利润的新增长点等,这是反映创新成果最直接的变量,也是一般讨论中对创新的主要关注点,主要指标包括创新出现后企业营收、利润指标的变化。(2)创新的价值度量,反映创新的市场效果与影响力,考虑到互联网行业市场中资本的作用强劲,一些优质的创新成果很容易得到资本的青睐,因而可通过创新成果的融资情况进行衡量。(3)创新的生存状态,该维度亦可反映創新的被接受程度,部分互联网企业的生存周期较短,对创新成功的界定需要放在一个较为长期的视野中,因此,需考察该创新是否可以获得广泛且持续的受众,可以通过该创新获得的用户规模与增速、存续的时间进行衡量。

考虑到各案例创新的异质性,可得的数据无法完全涵盖上述指标,如对于初创企业,其经营状况很少公布,且大部分平台型企业存在早期通过补贴赚取流量的行为,因此,有些创新即使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其在利润维度可能仍为亏损,需要通过在资本市场的表现、用户规模的增加角度判断创新的结果;而对于部分早期创新成果而言,如支付宝,其成立初期对利润维度的影响已经难以测度,但广泛的受众与长期存活时间成为其创新成功的标志,因此,在判断案例创新是否成功时,一般需具备上述三个维度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作为相互补充,才可认定是否属于成功案例。

2.条件变量

在5个条件变量中,企业规模与市场结构是传统理论中讨论的关键变量,网络强度是行业创新微观机制的主要特征,创新类型和创新程度两个变量主要衡量主体行为对创新成功的影响。

企业规模(Enterprisescale):企业规模是熊彼特假说中影响创新产生的关键变量,在熊彼特看来,大型企业之所以更具有创新动机,主要原因是其需要通过创新来获得持续的超额利润及具有承担创新失败风险的资金优势。因此,本文从该内涵入手,如果企业本身具有较大的规模,或其通过依附于大型企业(如支付宝是阿里巴巴的产品)等方式可以较为容易地获得前期进入市场的初始投入或应对风险的资金,都认为其具有较大规模。

市场结构(Marketstructure):市场结构也是熊彼特假说中的重要变量。传统观点认为,市场势力影响企业创新收益的持久性。即垄断程度越高,市场壁垒越高,其他企业越难以进入行业,也就无法进行创新活动,创新利润将被垄断企业占有。因此,本文从这个角度构造这一变量,使其主要反映市场中企业的竞争程度、市场壁垒及企业进入的难易程度。

网络强度(Network):网络效应是互联网行业的突出特征,较高的网络强度可以保证创新的受众规模,是创新扩散的关键因素。企业的网络强度与两方面因素有关:(1)与企业组织结构有關,平台企业形成的双边市场结构可产生较为明显的交叉网络效应,一边的用户会吸引另一边的用户加入该平台企业。(2)与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特征有关,一些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用户交互功能,使得该产品的使用人数越多,产品或服务具有的价值越高,如使用微信的人越多,每个用户就可通过微信联系到更多的人。

创新类型(Technology):本文以创新的技术含量区分企业的创新类型。互联网行业中,一些创新的技术属性明显,如产品或服务中具有人工智能匹配、云计算功能等;另一些创新是对商业模式的改进,如将电子商务服务扩展为打折购物、团购等模式,这类创新属于商业模式创新。本文将创新中的技术属性提取出来,并认为技术含量较高的创新属于技术创新,技术含量较低的创新属于商业模式创新。

创新程度(Heterogeneity):创新程度综合反映企业创新的努力程度与创新的异质性,对不同企业有着不同的内涵。对于在某一领域有经营经验的企业来说,考虑到沉没成本、经营模式固化等因素,其创新程度主要体现在与已有业务的区别上。如果企业创新是基于其自身主营业务的扩展,那么可以认为这种创新程度较低,如腾讯的微信业务,是对其QQ业务的移动化与语音化扩展,属于渐进式创新;如果企业的创新与其主营业务相比具有较大差异,那么可以认为这种创新程度较高,是对已有业务模式或技术环节的转变和突破,如阿里巴巴的支付宝和余额宝业务,都与其主营业务网上购物区别较大,我们将其看作激进式创新。对于初创企业而言,不存在前期成本等问题,如果其业务与市场上已有业务类似,说明已有业务对其创新形成了参考,且该创新与市场上已有服务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替代,那么将这类创新定义为渐进式创新,如拼多多、小红书等初创企业都是基于市场上已有的网络购物服务进行的边缘化改进;反之,如果初创企业的业务与市场上已有业务不同,则将其定义为激进式创新,如共享经济的代表滴滴出行。

3.方法选择与赋值依据

本文选择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crisp-set 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csQCA)为分析手段。选择csQCA而不使用多值集定性比较分析(multi-value QCA,mvQCA)或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uzzy-sets QCA,fsQCA)的主要原因是:本研究试图回答“是什么”的问题,即哪些因素通过不同的路径组合可以产生某种结果,对于明确变量“程度”的要求不高。Ragin [21]提出,多数情况下,案例之间的决定性差异在于性质或类型,而不是程度,使用清晰集已经可以很好地得出相应结论,不必增加研究的复杂度。同时,互联网行业中的数据较少,在进行多值划分、确定阈值时易滋生更多的主观成分,降低结论的客观性。csQCA将样本中各因素按照二分归属(Binary Membership)的原则标定为“0”或“1”,分类遵循“非此即彼”的互斥性原则,即案例若不隶属于“1”的类型,那么其一定属于“0”的类型。依据此思路,本文将案例所涉及的具体情境按条件变量进行分类,变量赋值的依据如表1所示。这样做的好处是对于一些新兴领域的研究,不在赋值时对阈值进行人为设置,即使对一些变量进行先验式的赋值,也可较大程度规避主观性强的问题。如扫码支付是阿里巴巴、腾讯等大型企业将二维码技术在消费场景下的应用,变量“企业规模”赋值为1;其目标市场是较为成熟的移动支付市场,支付宝、财付通以及银行卡支付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市场结构,变量“市场结构”赋值为“1”;支付业务本身不具有明显的交互功能,变量“网络强度”赋值为0;扫码支付是二维码技术的应用,且面对较高的技术安全要求,变量“创新的类型”赋值为1;支付技术与创新主体的主营业务(如腾讯的即时通讯)有很大区别,变量“创新的程度”赋值为0。

(三)分析过程

1.案例选取

QCA方法不要求穷举所有案例,由于其核心是布尔运算,分析结果的稳健性与案例数量无关,根据Marx[22]的研究,若有5个条件变量,案例数在15个及以上,即可区分随机数据和真实数据,保证分析结果具有较高的内部效度。本文选择案例的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尽量涵盖互联网商业化的发展历史,这样便于提炼出互联网行业的一般特征。本文所选案例时间跨度为2004—2017年,既涵盖互联网在中国最初的商业应用,如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信息发布、即时通讯、SNS社交等,也包括O2O、共享经济、网络直播等后期兴起的商业模式;从创新类型上看,既包括典型的商业模式创新,如美团网、滴滴出行、知乎网,也包括倾向于技术的创新,如阿里云、扫码支付等。(2)案例需具有较高的典型性,确保每个案例具有相对丰富的资料,以满足QCA方法反复与案例对话的要求,对于创新模式相近的案例,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1—2个案例。此外,考虑到互联网企业周期更迭较快,本文在筛选案例时非常谨慎,尽量保证所选案例发展状态较为稳定,未将共享单车ofo、每日优鲜、人人网、友友用车等短期创新成功而长期创新结果不明的边缘型案例选入。(3)为了使QCA方法更好地通过“一致性”与“差异性”解释研究问题,案例选择中同时包含着正面(创新成功)案例和负面(创新失败)案例。经过筛选,本文共选出32个案例,其中,成功案例27个,失败案例5个。

2.构建真值表与布尔最小化

真值表是将原始数据进行整合,形成各变量在逻辑上的组态,并使每个组态可对应零个、一个或多个案例。依据前文提出的赋值依据,本文使用fsQCA3.0软件实现这一步骤,真值表如表2所示。

真值表给出了互联网行业创新成功的14种组态,但每个组态冗长且复杂的表达式不利于对理论的提炼,QCA方法通过布尔最小化的方法,将组态约简成一个更加简洁的表达式,其原理是:如果两种组合存在一个互斥的条件变量却产生了相同的结果,那么可以去掉该条件变量。fsQCA 3.0软件会输出具有不同简化程度的方案,分别为复杂解(Complex Solution)、简约解(Parsimonious Solution)和中间解(Intermediate Solution)。其中,复杂解基于原始数据,不经过任何反事实分析,通常包含更多组态和前因条件;简约解经过简单和困难反事实分析,组态和条件数量最少;而中间解因其得到的结论启示性和普适性较好,被大多数研究者采用。本文也以中间解进行分析,互联网行业创新成功的条件组合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总体一致性、总体覆盖率均满足分析要求。其中,原始覆盖率表示给定条件变量覆盖案例的比例,唯一覆盖率表示结果案例被条件组合唯一覆盖的比例。虽然各路径的覆盖率有所区别,但鉴于案例库不可能穷举所有案例,因此,数值上的差异并不能说明哪种路径更易发生,一种更为严谨的解释是这7条路径是不互斥路径。

五、结果解读

(一)原始路径分析

基于上文的分析,笔者设定如下原始路径:

路径1表示大型企业在低网络强度的市场中,创新成功源于激进式创新;路径2表示中小型企业在高网络强度的市场中,创新成功源于渐进式的商业模式创新;路径3表示大型企业在垄断程度与网络效应较高的市场中,采用激进式创新易获得成功;路径4表示在网络强度较高的竞争性市场中,采用渐进式创新易获得成功;路径5表示大型企业在网络强度较高的市场中,采用渐进式创新易取得成功;路径6表示中小型企业在网络强度较低且具有壁垒较高的市场中,采用渐进式创新易获得成功;路径7表示中小型企业在网络强度较高且竞争激烈的市场中,采用商业模式创新易获得成功。综上所述,笔者对原始路径做以下分析:

第一,互联网行业创新主体相对丰富。大型企业可以通过路径1、路径3和路径5获得创新成功,中小型企业可以通过路径2、路径6和路径7获得创新成功,同时,路径4中并不强调企业规模,可见,在其他条件满足的条件下,企业规模不是必要条件。初步说明互联网巨头企业的出现,并未产生阻碍创新的实际效果。

第二,互联网行业中创新市场环境(条件变量中的市场结构与网络强度)相对多样。垄断性的市场结构(路径3、路径6)与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路径4、路径7)、具有强网络效应(路径2、路径3、路径4、路径5)与弱网络效应(路径1)的市场结构都有对应的路径实现创新成功。

第三,互联网行业创新行为相对灵活。6条路径中的“创新”既包括技术创新(路径1、路径4、路径5、路径6),也包括商业模式创新(路径2、路径7),还有路径不强调创新的具体类型(路径3)。可以看出,虽然商业模式创新在互联网时代作用逐渐凸显,但其与技术创新没有呈现出替代关系。从创新程度上看,漸进式创新(路径2、路径4、路径5、路径6)与激进式创新(路径1、路径3)均可形成创新成功路径。其中,涉及到激进式创新的多为大型企业,而渐进式创新对创新主体要求不强,说明在形成创新成功的条件组合中,激进式创新对创新主体要求更加严格,其与渐进式创新的分野逐渐显现。

另外,由于本文选取的是中间解进行分析,因而上述7条路径存在进一步简化的可能。根据布尔简化法,如果两个布尔表达只相差一个条件并产生同一结果,那么可以在表达式中删除该条件。在表3中,路径1和路径5结合、路径2和路径5结合,均可产生简化表达式。路径1与路径5结合产生的简化表达式为大型企业*技术创新→渐进式创新,表示大型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创新获得创新成功,这是对传统理论中熊彼特假说思想的QCA方式表达。路径2和路径5结合产生的简化表达式为强网络效应*渐进式创新→创新成功,表示在网络强度较强的市场中,通过渐进式创新易获得成功,说明渐进式创新是互联网行业中创新的常见形式。

(二)重组路径分析

7条互联网行业创新成功的原始路径表现形式较为分散,本部分在不改变路径条件变量的基础上,以提取公因式的方式提取各路径中的相同条件变量并重新组合,进一步挖掘其中的信息。

1.以补充传统理论为目的的重新组合

为了更好地与传统理论对比,本部分将企业规模作为关键变量提取出来,并重新组合条件变量,可以提取出6条路径,如图3所示。

大型企业有3条创新成功路径——路径1、路径3和路径5;中小型企业有3条创新成功路径——路径2、路径6和路径7。进一步将传统理论提出的创新来源与通过QCA方法得出的互联网行业创新来源以相同的形式表现并进行对比。通过对比,可以更直观地看出本文提出的路径与传统理论的区别与联系,结果如表4所示。

从理论上看,通过QCA方法得出的结论与传统理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可以归纳出以下三个方面:(1)结果中既包含可与传统理论对接的路径(路径1、路径4、路径5、路径6),也包含QCA方法下得出的新路径(路径2、路径3、路径7)。结合QCA方法的特征,可以认为,传统路径与新路径不存在互斥关系,说明传统创新路径在互联网行业仍然适用。互联网的出现虽然复杂化了企业规模与创新的关系,但并未完全颠覆已有理论,相对地,互联网经济中新现象及其蕴含的机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传统理论。(2)QCA方法可以为破解传统理论中的争论提供新的见解。如对于哪种规模的企业更有利于创新,路径1和路径6都提供了新的解释视角。结果显示,回答这一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创新的程度与目标市场环境。在熊彼特理论框架(技术创新为主、市场不具备网络效应)下,大型企业可采用激进式创新获得成功(路径1),而中小型企业可采用渐进式创新获得成功(路径6)。(3)通过QCA方法得出的路径可以从微观机理角度对传统理论起到补充作用。最直接的效果是QCA方法为传统理论成立增加了新的条件。路径1、路径4、路径5都倾向于创新要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与熊彼特、阿罗等传统理论中提出的创新内涵一致。与传统理论的不同之处在于,这3条路径在传统分析框架下加入了新的条件变量。如对比路径1与路径4、路径5,在加入强网络效应条件后,无论何种规模的企业采取渐进式的创新均可以取得创新成功,说明熊彼特与阿罗的争论可在加入一些因素后形成共存。

从实践上看,QCA方法得出的路径也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1)传统理论中的路径在互联网行业中是适用的,如对于大型企业,路径1指出,其可以在网络效应相对较弱的市场中以技术创新获得创新成功,与熊彼特提出的创新来源一致,只是将激进式创新作为补充;对于中小型企业,路径6指出,其可以在网络效应相对较弱的市场中进行技术含量较高的创新获得创新成功,该路径符合熊彼特“破环式创新”的思想。(2)创新的外部市场环境对企业创新约束不强,即无论行业市场份额是否集中,是否具有创新扩散的有利条件——强网络效应,不同规模的企业可通过不同的策略获得创新成功。(3)两类企业的创新行为具有如下差别,在创新类型上,大型企业的技术创新倾向较高(3条路径均可以进行技术创新),中小型企业的商业模式创新倾向较高(3条路径中有两条为商业模式创新);在创新程度上,虽然两类企业都可以通过不同程度的创新取得成功,但是对中小型企业而言,仅有路径7可以通过激进式创新获得成功,且该路径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前提条件,而制约大型企业创新程度选择的条件较少。可以认为,不同规模的企业对创新成功路径的实现难度不同。大型企业既可在自己的主营业务领域开发差异化服务,实现渐进式创新(路径5),也可以开展与其主营业务区别较大的激进式创新,实现生态化布局(路径1、路径3)。而创新成功对于中小型企业却有一定的障碍,如路径4虽对企业规模没有明确要求,但指明了创新的目标领域有强网络效应,且仍需要技术创新才能获得成功,这在市场定位、技术能力方面对资金不足、创新风险应对能力有限的中小型企业创新成功形成了挑战。这符合经验直觉,同时也为中小型企业的创新实践提供了思路,即当前中小型企业的创新适合以稳中求胜的思路挖掘市场潜在需求,以具有差异化的业务进入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长尾效应,以获得最终成功。

QCA方法结论的第一层积极作用是理论层面的,即任何规模的企业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下都可能获得创新成功,该结论打破了传统理论中对创新主体与创新环境“非此即彼”的论断;QCA方法结论的第二层积极作用偏重其实践意义,指出了不同规模的企业虽然都会从事创新工作,但创新获得成功的前提条件是不同规模的企业需要根据市场特征准确定位目标市场,并且需要在创新的程度上进行取舍。

2.提取互联网特征的重新组合

显著的网络外部性是互联网行业的重要特征,因此,本部分将具有强网络效应的5条路径(路径2、路径3、路径4、路径5、路径7)提取出来,分析互联网行业特有的创新来源,互联网行业的创新路径如图4所示。

由图4可知,互联网环境下的创新成功在市场环境、创新主体、主体行为上均没有严格的限制。在上述路径的共同作用下,互联网行业的创新特征可归纳为“大型企业创新惰性形成与化解”的基本事实,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创新惰性的形成基础。大型企业在创新类型、创新程度的选择上相对自由。行业具有的网络外部性及大型企业自身的庞大用户基数保障了创新的扩散和持续性。因此,大型企业可能会因前期的成功而产生懈怠,进而产生创新惰性,相较于风险较高的颠覆式创新,以已取得的创新成果为基础,仅进行渐进式创新。进一步,将创新类型与创新程度结合来看,大型企业形成一种互联网行业典型的创新行为——渐进式创新(路径5),与传统理论中激进式创新形成鲜明对比。该条路径意味着企业只需对自己已有业务进行改进即可获得创新成功,降低了市场对创新的要求,加剧了创新惰性产生的可能性。

(2)创新惰性的化解前提。在互联网行业中,对中小型企业创新的技术要求不再严格,如渐进式的商业模式创新也可获得成功(路径2)。原因在于:一是长尾效应显著,中小型企业可以捕捉到更为丰富的需求,针对这些需求进行渐进式创新,如O2O模式、团购网站、折扣网站均是针对网络购物的长尾效应采取的渐进式创新。二是技术要求减弱在互联网行业是一个普遍现象,相较于技术创新带来的效率提高与收益增加,商业模式创新更贴近消费者,也更易吸引用户,在互联网行业流量至上的商业模式下,企业通过积累用户同样可以获得发展机会。可以认为,中小型企业更多的创新成功路径选择来自于市场的多元化。如拼多多的兴起意味着电子商务市场向三四线城市扩张,唯品会、美团反映出了互联网企业重视消费者对低价的需求,58同城、途家、好大夫等是将电子商务业务扩展到生活服务领域的典型企业。

(3)创新惰性的化解机制。由于不同规模的企业以及不同竞争程度的市场均可以实现创新成功,由此形成了不同規模企业在创新层面的竞争局面,互联网行业因大型企业出现而可能产生的创新激励不足问题被自然化解。互联网行业的长尾效应促使中小型企业踊跃创新,在网络外部性的作用下,强化了熊彼特创新理论中的创造性破坏过程:定位准确的商业模式创新易获得成功,改变原有市场结构,形成新的市场均衡。上述过程使大型企业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其需要通过不断自我更新稳固其市场地位,如腾讯自我革命式地开发微信,丰富自己在移动端的业务,积极抢占移动即时通讯市场。

综上,尽管出现了一批大型企业,也使市场结构较为集中,但在网络效应、长尾效应等特性的共同作用下,中小型企业与大型企业在创新上形成了竞争关系。笔者认为,大型企业并未阻碍行业创新,相反,互联网行业作为创新驱动的行业,多条创新路径也证明了行业中创新活动的多样性,不同规模的企业对创新活动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的主要结论包括:一是互联网行业中共存多条创新成功路径,说明不同规模的企业均可以获得创新成功,多条路径共存的状态也打破了熊彼特假说争论中“非此即彼”的思想,且在所有创新路径中,既有体现传统创新理论的路径,也有互联网环境下产生的新路径,这些路径从创新程度、创新类型、创新环境等方面补充了传统理论。二是互联网行业需求多样化、网络外部性等特征为中小型企业突破市场壁垒、创新成功提供了基础,加大了其创新成功的可能性,而渐进式创新与激进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分野日益明显,使不同规模的企业都出现了创新成功的可行路径。三是不同规模的企业都形成了创新成功的路径,这种情境化解了传统理论中因垄断而产生的创新激励不足的困境。可以看出,互联网行业中的创新特征,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大型企业的出现对创新的负面影响,因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大型企业的出现会阻碍行业创新。上述结论在理论上,为企业规模、市场结构如何影响创新这一问题提供了更为细致的分析,给熊彼特假说的争论提供了新的解释视角。

基于以上结论,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其一是在结合企业规模差异的基础上引导创新。虽然不同规模的企业都有创新成功的实现路径,但是具体到创新类型、创新程度等方面又存在差异。因此,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关注两个方向,一方面,要善于利用大型企业在创新上的优势,鼓励大型企业既积极承担技术创新的责任,也不断尝试商业模式创新,巩固大型企业在行业中的重要创新来源地位;另一方面,建立并完善中小型企业的创新激励机制,鼓励中小型企业涉足新兴领域,积极进行商业模式创新,激发多样化的用户需求,同时开辟出自己的生存空间。通过上述创新分工思路,既能更好地实现不同规模企业的生存与盈利,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消费者剩余。

其二是围绕互联网行业特征,通过强化竞争使行业保持创新活力。理论层面的结论表明,中小型企业的创新行为会使大型企业产生竞争压力,从而化解在位大型企业的创新惰性。因此,如何保证中小型企业创新成功,是使行业保持创新活力的关键。这其中有两条可行的路径:一是积极引导企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以长尾市场为落脚点,识别出用户不同的需求种类和需求层次,使中小型企业找准自己的市场定位,采取合适的创新类型、恰当的创新程度进入市场。二是在网络外部性的作用下,扩大自身用户规模,激发正反馈效应,实现创新的网络价值,保证创新的持续性。政府可提供这两条路径所需的技术、资金、政策等支持。中小型企业以创新业务进入市场并持续存活,将对大型企业或在位企业产生适度的替代性,以有效防止大型企业的创新惰性,使行业整体竞争活力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

其三是以创新为突破口,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进行规制。本文得出的与创新有关的结论,也可以对近期呼声正高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提供新的见解。一直以来,创新可以产生竞争效应已成为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宽松包容监管的主要原因之一。笔者认为,行业中有诸多创新成功的路径,互联网市场在正常运行时,受益于活跃的创新及与之相关的竞争效应,互联网市场特征对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有一定的自发制约作用。但笔者也指出,大型平台企业是具有明显创新优势的,创新优势的常见结果是降低生产成本,进而产生相应的市场势力。因此,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重点不应是市场结构导向的,而应是面向大型企业侵占创新的策略性行为,如以投资、上市为名,套取中小型企业专利、商业模式等无形资产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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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雅雯)

收稿日期:2021-05-21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字经济的市场结构与市场效率:机理与测度”(7190311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现象及其对市场效率的影响研究”(19YJC79005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数字经济的市场与产业理论研究”(18AZD007)

作者简介:

荆文君(1988-),男,山西太原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平台经济和产业组织研究。E-mail: jwj881216@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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