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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路经营权市场结构

2016-11-24宋宇萌

科学与财富 2016年15期
关键词:市场结构

摘要:本文浅议公路经营权市场结构,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给出公路经营权的具体内涵。第二部分:引入公路经营权市场,说明其内涵、产生、发展脉络及自身特点。第三部分:给出市场结构类型及其划分标准。第四部分:依据第三部分给出的市场结构类型及其划分标准讨论公路经营权市场的类型,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公路经营权市场属于完全垄断市场。

关键词:公路经营权;公路经营权市场;市场结构;完全竞争市场

“八五”期间,随着国家“收费还贷”政策的出台,随着一批高等级收费公路的出现,收费公路在一定期限内的经营权也随之形成。在这一时期,公路的建设规模迅速扩大,资金缺口与筹资压力与日俱增。经营性公路通过收费,虽然可能逐步收回投资,且部分项目还有望取得合理回报,但收回投资需要较长的时间,在一定的期限内建设资金仍然沉淀在项目之中,无法快速循环再用于新的建设。这样,一方面用于公路建设的资金不断地大量沉淀,另一方面筹资的压力又在日益加大。交通系统根据经营性公路有收费机制,有可能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对社会资金有一定吸引力的实际,借鉴国外公路经营权转让的成功经验,提出了经营权转让的思路,并逐步开始了经营权转让的探索与尝试。通过近十年的实践,在全国已成功地进行了一批公路项目的经营权转让,有效地盘活了一批公路资产,加快了公路建设的资金循环。由此,公路的经营权转让逐步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公路经营权的研究在公路经济领域成为了热点研究话题。本文就公路经营权市场的市场结构展开论述。

一、公路经营权

公路收费权是针对特定等级和规模的公路而言的,依据收费公路投资主体的不同,收费公路可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鉴于此,公路收费权内涵可以为:公路经营组织(国内外经济组织)或非经营组织(政府)获得的对其经营或管理的公路收取过往车辆通行费的权利。公路收费权是依法获得的权利,其根本来源是政府的授权,它属于行政特权的范畴。

二、公路经营权市场

市场起源于古时人类对于固定时段或地点进行交易的场所的称呼, 指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场所。发展到现在,市场具备了两种意义,一个意义是交易场所,如传统市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等等,另一意义为交易行为的总称。即市场一词不仅仅指交易场所,还包括了所有的交易行为。故当谈论到市场大小时,并不仅仅指场所的大小,还包括了消费行为是否活跃。那么公路经营权市场就是以公路收费权和附属设施经营权为交易对象的交换关系。现阶段公路经营转让实际上是一种政府行为,即政府部门授予所属的公路经营公司和国外经济组织之间的公路经营权转让行为。

下表所示为在世界公路发展史上,车辆通行费制度的发展脉络。

公路经营权市场具有三大特征,分别是:第一,公路经营权市场的主要目的是筹建公路建设资金。第二,公路经营权市场是政府主导的市场。第三,公路经营权市场的需求者是国内外经济组织。

三、市场结构

市场结构指的是某一市场中各种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特征,包括市场供给者之间、需求者之间、供给和需求者之间以及市场上现有的供给者、需求者与正在进入该市场的供给者、需求者之间的关系。划分一个行业属于什么类型的市场结构,主要依据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本行业内部的生产者数目或企业数目。

第二,本行业内各企业生产者的产品差别程度。

第三,进入障碍的大小。所谓进入障碍,是指一个新地企业要进入某一行业所遇到的阻力,也可以说是资源流动的难易程度。一个行业的进入障碍越小,其竞争程度越高;反之,一个行业的进入障碍越大,其垄断程度就越高。

根据这三个方面因素的不同特点,将市场划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四种市场类型。

四种市场结构中,完全竞争市场竞争最为充分,完全垄断市场不存在竞争,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具有竞争但竞争又不充分。

四、公路经营权市场结构

本文利用上节中所述的市场结构类型的划分标准确定公路经营权市场的市场结构。

第一:厂商数目唯一。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目前公路经营权的转让只能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所属的公路经营公司,同时规定公路经营权转让以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将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公路经营权供给主体只能由政府部门担任,任何私人或经济组织不得作为供给方。

第二:产品差别程度:唯一产品。就实际情况来看,两地之间不可能同时存在并行的两条以上的收费公路。

第三:任何厂商不得进入。一方面,各国的公路网规划都是政府职能,政府在制定公路网规划时考虑的一个重点是发挥公路网的整体功能避免资源浪费。因此,两地之间在满足公路通行能力的前提下一般不存在竞争性收费。另一方面,公路经营权的转让属于国家对基础设施经营的特别许可,公路经营权的范围、价值评估、审批、收益使用、养护、转让期限等方面,均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调整。这种自然垄断性和政府垄断性决定了公路经营权市场是除政府之外的其他组织不得进入的。

综上所述,显而易见公路经营权市场属于完全垄断市场。

参考文献:

[1]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

[2]徐海成.公路经济[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11).

作者简介:

宋宇萌(1993—)女,陕西渭南市人,硕士研究生,专业:产业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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