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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调查研究*

2021-08-05郭珊敏

大众文艺 2021年13期
关键词:代表性文化

郭珊敏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广西南宁 53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于2018年10月公布,为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扶持、管理、评估等提供了法理依据,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动态评估体系缺失、退出机制细则不完善、传承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如何建立和完善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督查、评估、管理、保障的长效工作机制,是有效实现非遗项目活态传承的必要保证。本文着重从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方面予以阐述。

一、实行传承人动态评估制度

代表性传承人由最初的民间艺人,在被认定后转变成了一个被赋予特殊传承使命的“持有者”“展演者”“展示者”“传播者”“传承者”。除了保护、传承、宣传和展示非遗项目的义务外,还具有通过项目凝聚人心、团结民众、促进邻里和谐的责任和作用。因而,对于代表性传承人的有效管理,尤显重要。为此,必须确立相关的管理原则,采取合理的管理手段,切实提升非遗保护效果,使传承人既能各司其职做好传承工作,又能实现自身的价值。

由此,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传承人动态评估机制,制定考核细则,明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项目保存、传承、传播、研讨、宣传、交流等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实行代表性传承人年度工作计划制度,每年进行针对传承人传承能力和传承绩效的具体考核工作。通过建立综合测评体系,制定量化的标准,对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保护和传承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评估,全面考量传承人是否在传承过程中以身作则起到领军作用,是否坚守项目本质和内核、是否毫无保留地授徒传艺等。

例如,传承人考核可以采取百分制原则,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代表性传承人能够积极收集实物、资料、创建传承场所,积极带徒授艺,培养后继人才,分数越高。传承人积极开展传习活动,通过讲课、传习、培训、展示、展演、研讨、交流等,按照全年累计次数计算,开展活动越多,分数越高。主动参加或组织各类宣传展示活动,应邀参加国家、省级、市级或本地开展的非遗传承活动,按照级别予以赋分。对于传承人的传承成果(原创作品和公开出版的书籍、刊物、论文等,以及其他智力成果),按照获奖级别予以赋分。对于积极保存、提供该项非遗项目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承技艺等相关原始资料(文字、照片、视频、书籍)及实物等,在不违反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供操作程序、技术规范、材料要求等技艺资料,配合文化行政部门做好该项项目记录、整理、保护工作的,予以单项计分。

还可通过签订协议书实行目标管理模式,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任务目标,按照协议的项目任务书,在规定的时限,开展传承工作,完成传承任务。达到既定的目标,传承人可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书面提交传承情况报告。考评委员会可根据传承人的传承情况报告,主要审核技艺水平、项目作品、传承时间、学徒数量、传承效果、宣传展示、展览研修、对外交流等是否达到预期;考察传承人及技艺或作品宣传和推广的程度,其行业知名度、市场化程度、展出/展演情况,规模大小,奖励情况,以及对本民族或社区的文化影响力等。同时,还可通过传承人座谈会和经验交流会,检查落实传承人的传习情况等。

充分发挥县级文化馆或非遗中心的职能作用,通过普查,建立国家级、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信息资料数据库。代表性传承人年度考核可以通过县际交叉打分的形式进行,市级汇总、对比、公示,并向自治区级汇报考核结果。通过交叉评审考核的方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及时将考核的文本资料、图片、视频、录音录像等建立传承人数据库。对传承人传承的内容、形式、成效以及社会影响等进行有效的量化分析,及时推广传承的经验和做法。

同时,要建立监督考评和反馈机制,各级主管单位定期对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进行跟踪测评,通过监督、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各阶段非遗的传承情况进行追踪督查,全面及时把握非遗传承现状,形成评估报告,抑制不合理或不合法的传承活动;或根据实际形成可行的实施办法,帮助传承人更新传承理念、强化传承责任、理清工作思路,确保项目保护和传承的效果。同时,“在保护过程中可以建立并施行传承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根据传承人对传承工作进行的成果高低给予不同的评价与补贴,以此促进传承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情,也能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在公平、公正评估的基础上,对原代表性传承人做出保留、告诫、退出等更新措施,确保代表性传承人队伍保持健康合理的存在状态,确保代表性传承人积极主动的传承模式。在定期或不定期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传承人退出、更新的动态管理制度。

二、制定传承人退出机制细则

解除传承人资格,制定传承人资格解除细则,除了丧失国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弄虚作假取得资格等情形外,更应关注传承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形,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传承职责和义务,不开展传承活动,未能做到“薪火相传”;拒绝参加传承人会议或公益展示、演示、表演等,未履行传播、宣传义务;拒绝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或在商业或旅游开发中,导致项目异化;拒绝记录或保存相关文字、照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对考核不合格的代表性传承人,考评小组提出考评意见,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考评小组可给予时限进行二次考评。代表性传承人连续2年评估不合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解除传承人资格的考评意见。文化旅游部门可通过调查取证、说服教育、集体会商的基础上,作出解除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决定。

通过动态的管理机制,定期组织专家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进行评估、检查、监督,对未履行传承人义务和职责,不具备传承能力的,将给予预警、解除。通过考核、预警、解除等机制,鞭策那些未履行传承职责或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传承人积极履行传承义务。确保权利和义务、荣誉和责任的良性互动和均衡对等,实现能上能下的良性循环。逐步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入选、退出机制,制定传承人退出机制细则,建立起在年龄、知识、社会认可度、传承效果好等方面趋于合理的层级队伍。

三、建立健全传承配套保障机制

1.完善传承保障机制

传承人传承活动的正常开展,需要经费、交流、培训等各方面给予保障,这些保障包括“政府为支持、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从事传承活动所提供的保障措施,包括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提供或改善必要的传承场所、设备;提供财政资助;授予荣誉称号;利用公共传媒、公共文化机构宣传、展示、展演和交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配合本项目传习所、传承基地、展示馆所举办的各类公益活动;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促进国际国内交流;开展传承人培训以增进社会适应性等措施,这些措施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的传承素质”等。

在实际操作中,首先要强化经费保障。除了申请国家级非遗专项保护经费,各级财政加大资金投入外,可探索建立青年文化民族文化传承基金、青年文化创业基金,厚植民族文化基础。拓宽传承保护资金渠道,制定传承人激励政策,鼓励有资助力量的企业家、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积极参与,通过募集资金,完善工匠所需的加工生产设备及装配设备等。在提高非遗传承人、工艺大师经费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发挥传承人工作室的辐射、带动作用,帮助传承人成为产业致富带头人。

同时,可以制定类型化保护方案,如“扶持性保护”,在增加人力、物力、资金等基础性投入外,加强资源优化配置,大力支持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帮助他们解决生计问题,使整个传承活动接续进行。再如“引导性保护”,充分发挥文化和旅游相结合的方式,为传承人提供展示、展演、交流平台,借助官方媒体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台、非遗保护中心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开设“非遗工匠”“云游非遗”“非遗好物”等专栏,开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发展方面的宣传报道,提升项目知名度,提升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使传承人能够真正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肯定,让他们认识到自身的价值和责任,从而确保传承保护工作深入、有序、持久地进行。再如,“开放性保护”,传承人与文化企业签订文化产业项目协议,通过与文化企业合作,借助企业进行产品开发、回收、加工和推广,整合有效资源,改善传承人“单打独斗”的困境。

2.建立专家咨询机制

在非遗保护工作中,非遗专家是非遗保护工作的积极推动者、参政议政的介入者、非遗理论的引导者,作为一个重要的参与群体,他们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思想依据和学术支持,发挥着咨询、指导、评估、监督等作用。“对于学理性、专业性强的非遗项目,引入专家参与和指导,充分利用专家学者前瞻性的视野,先进的研究手段,前沿的交流平台在对传承人进行认定、管理和评估过程中,给予主管部门或项目传承人,从学科专业的角度为非遗保护提供具有学术性和人文性的价值判断和指导意见,使非遗保护决策更科学更合理。”专家咨询机制的建立,能对传承人传承工作的开展提出相对有效、科学、合理的意见,对于传承工作的实际发展与未来走向提供可行性的建议,使非遗保护工作更坚实有效。

3.健全表彰激励机制

要进一步健全传承人的奖励和表彰制度,通过奖励和表彰等方式,努力提高传承人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同时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加入保护、传承传统文化的行列,避免出现传承断层。政府设立奖学金,可以通过开展“民间传承评选”活动,对于积极开展传承、成绩突出的予以一定奖励,对于曾经为项目传承作出重要贡献的传承人列为荣誉传承人,尊重他们的传承精神。

逐步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激励机制。努力探索代表性传承人的资金补助与年度评估挂钩,采取“基本+绩效”办法,对评选推荐的年度优秀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奖励制度。对于在推进非遗传承保护工作,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合理利用非遗项目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或服务,打造地域文化名片,助推传统工艺振兴,助力乡村振兴,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动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

4.健全人才培养机制

进一步完善传承人队伍建设,加快构建非遗传承的中坚力量。对于传承人年龄偏大的项目,或暂时没有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加快认定传承人,提高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覆盖率,通过非遗自身的传承机制合理建设梯队,保证项目得以良好传承。支持传承人参加各类学习和培训,帮助传承人强基础、拓眼界、增学养,提升传承人群的文化水平和技艺水平,增强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一是各级政府制定和落实文化人才培养规划,利用现有文化站、农村职业学校、成教中心等培训教育资源,构建文化人才教育培训体系,重点培养适应农村文化建设和发展的专业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开展传承人技艺技能提高培训班,将现代知识与传统工艺相结合,提高传承人的技艺水准与传承能力,培养具有工匠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非遗传承人群。邀请高等院校教授为传承人授课,尤其是对于现代电脑制图、艺术鉴赏、现代营销与非遗传承理念课程的学习,在加强传承人的理论知识的同时提高其技艺水准与传承能力,开拓创新思维,拓宽传承人发展创新能力。二是加强文化宣讲和开展普及性教学,支持传承人到各院校开展讲座及培训工作,把项目带进课堂,指导学生学习侗族建筑文化,传承民间技艺,切实加强非遗传承人的培养和队伍建设。同时,充分利用高校资源,积极推动民族文化进校园,依托高校资源,利用数字化技术开发各类课程,提供保护与传承培训专业服务,将非遗项目融入高校教学课程和专业教学实践当中,探索项目保护单位与高等院校共同保护、研究发展的新模式。例如,为提高传承人队伍的综合素质,柳州市非遗中心不定期举办“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人培训班,邀请高等院校教授为传承人授课,尤其是对于现代电脑制图、艺术鉴赏、现代营销与非遗传承理念课程的学习,在加强传承人的理论知识的同时提高其技艺水准与传承能力,开拓创新思维。通过将CAD设计技术、三维表现技术用于传统的无图纸的木构营造,新的侗族木构建筑工程项目在功能设计、造型设计、材料应用等方面发生着变化,这将是今后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传承发展的重点方向之一。三是逐步集聚一批从事专业研究的专家团队,全面提高研究能力,定期整理、出版、传播相关研究成果,出版项目研究专著和普及性教材。不断完善非遗大数据,制作传承人视频纪录片。四是与时俱进培训传承人,通过开展新媒体技术培训,让他们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快手等自媒体平台,对非遗产品或活动进行宣传推广。由传统的媒体采访报道等被动形式,改为主动地自我宣传,改变传统的“等待式”宣传模式。利用新媒体线上优势,通过电台、企业广告片等有效的营销手段,加大对自身企业文化的宣传,讲好非遗工匠故事,加大自身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结合“互联网+”的新趋势,与时俱进地实现非遗电商销售模式。借助“非遗购物节”活动,积极入驻阿里巴巴、京东、苏宁、拼多多、美团、快手、东家等网络平台开展销售活动。推动非遗融入百姓生活,让广大群众共同关注和参与非遗保护、传承,共享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成果。

5.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由于相关非遗保护的法律法规细则建设没有跟上保护传承工作的需要,如“知识产权(商标权、署名权、著作权、版权)”“木构建筑营造技艺建筑资质”“侗药瑶药医疗资质”“药食同源认证”“百家宴行业标准”等,一些非遗项目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保护,因而导致传承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例如,“壮族五色糯米饭”,因呈红、黄、紫、黑、白五色而得名。是壮民族祭祀、饮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蕴涵着壮民族祭祀、孝道、喜庆、礼仪、团结的文化精髓。壮族五色糯米饭分别用红兰草、黄栀子(黄花、黄姜)、紫兰藤、枫叶四种天然的草本植物,经独特工艺,将本地出产的优质糯米,相应染成红、黄、紫、黑四种颜色,加上原本自然的白色,用特制的甑蒸成五种颜色的糯米饭,是壮族最具特色的美食之一。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如果进行标准化生产,必须先获得SC认证,而五色糯米饭中的纯植物染料枫叶、黄花等并未列入国家药食同源名录,因而未能获得食品药品监督局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能进行规模化生产。传承人的收益受到直接影响。

再如“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人和民间艺人的技术资质认证难以落实。一些发展较好的工匠是按照侗族习俗经过拜师学艺的正式过程,跟随师傅一边参加工程项目的建设一边学习,具备“掌墨师”资格后,能够独立承接一个小型或者大型侗族木构建筑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并且按照传统民俗可以主持建筑营造过程中的仪式。但在实际承接工程的时候,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虽得到国家的认可,但未能得到相关部门建筑工程技术资质的认可,在招投标、市场运作上往往因“无建筑技术资格证书”而拒之门外。传承人承接的项目一般是具备资格认证的企业中标后再进行外包的“三包”“四包”,中介太多;或通过挂靠其他公司的形式运作,自身资金投入大,回笼慢,项目工程款实际结款数额少,直接影响了传承人的利益。亟须相关部门在技术资质认证上,制定与非遗项目相配套的技术资质认证。并在招投标、市场运作上予以政策倾斜。

总之,建立健全传承配套保障机制,是激发非遗保护传承活力的必要条件和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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