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构建
2021-07-29宿云达
宿云达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一、法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背景、法理和内容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通过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对于完善我国案外人权益保护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作如下解释,即优先考虑纠正错误裁判之目的,兼顾第三人程序保障以及扩大诉讼的解纷功能之目的,而向因他人之间诉讼之结果(包括裁判和调解)导致自身民事权益受损的第三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事后救济渠道”(1)许可:《论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当代法学》2013年第1期。。因此,对于案外人权益的保护,由之前法律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加上此次引入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事后救济体系。其中《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一款、第二款对于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的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诉讼制度有利于案件的第三人和法院,在发现案件有严重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主动提出申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提出通知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进而使审判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能够全面系统地考虑到第三人的权益,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判。但是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法律制度,只有当第三人在法院进入诉讼中成为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后方能够对其合法权益进行维护,若第三人对已经发生的诉讼不知情,没能主动提出申请参与诉讼,抑或者是法院没有通知其他第三人参与诉讼,第三人的权益可能面临得不到保障的风险。更有甚者,若是形成民事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恶意地串通,虚构不可能存在的其他实体性争议的情形,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旨在通过民事法院的裁判,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该第三人,由于其对案件毫不知情,导致其无法参加诉讼行使权利,一旦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对于第三人而言,无论是实体上的权利抑或是程序上权益都将受到损害。通过案外人实施执行异议标准制度可以清楚地看出这种制度是通过赋予案外人在执行此项目的时候提出异议之权利,进而保护案外人的权益。但如果案件没有进入执行程序或案件的裁判结果是确认判决或形成判决,不需要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就可以实现原诉讼当事人的目的,此时,案外人就难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救济其受到侵害的权利。对于案外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所提再审申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内容。该条所适用的具体情况,是在案外人对其所执行的标的向地方法院提出了一项有效的异议性申请,其所执行有效性异议的申请由法院裁定撤销,而被裁定撤销以后,案外人如坚持认为原裁判文书存在部分内容错误,甚至是全部的判决事项内容错误的情况下,就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来保障其权益。但如果一个案件没有及时地进入执行程序或者一个案件的裁量结果是已经确认了判决或者已经形成了判决,根本不存在具有执行标的的情况下,那么一个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诉讼提起再审制度显然也是无法获得救济的。综上可见,案外人权益保障机制无论是在理论层面的规定还是实践方面的操作都存在很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还未能做到系统性地全方位地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现行法律规定中赋予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的权利,既完善了案外人权益保护制度的相关要求,也加强了对案外人权益的保护。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原理
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具有相对性与封闭性的特征。相对性指的是在民事案件的起诉、受理、审理、执行过程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相对固定。封闭性指的是民事案件的审理,多数是公开审理的案件,不特定的人群均可旁听案件的审理,但受到案件审理结果影响的实体权益仅局限于当事人双方,并不涉及不特定的主体。这些特征一方面为确保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有效解决提供了保证,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实体法律关系的隔离。经过《民事诉讼法》的调整,使本身复杂而又相互密切联系的实体法律关系,变为适合民事诉讼裁判的形式,同时这种调整也可能会造成对第三人权益损害的情况。虽然对于民事诉讼而言,调整的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往往会涉及到第三方。上述情况造成了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对性与实体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多元性之间的矛盾,如果不对第三人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民事案件的审理就可能会产生程序上合法,实体上却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裁判。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内容
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不仅会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也很有可能会影响其他案外人合法权益,这对于案外人的合法权利是缺乏保障的。2012年8月31日修正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于被告作为撤消之诉的主体、适用条件及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第三人的撤销之诉是由主体性要件、客体性要件、实际性要件和过程性要件四个组成部分。主体性要件是指对于案件中原告与被告所产生争议的标的提出自己的请求,该请求事项不同于原、被告双方的主张,或者虽然没有提出不同于原、被告双方的主张,但无论案件审理结果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对于案件审理的结果最终会影响到第三人的实体民事权益,也就是说案件结果与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客体性要件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所对应的相应的实体权利,而在被告和第三人作为撤销之诉时,则指的是第三人的实体民事权益,已经受到了生效裁判文书的侵害,而错误的裁判文书内容和第三人的实体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影响和因果关系。对于民事权益的范围应当包括当事人对标的应享有的所有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股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益。实体性要件是指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内容错误,包括部分或者完整的内容错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要件之一就是“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2)刘东:《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则研究——以〈民诉法解释〉第301、302条为中心》,《法学家》2020年第2期。。过程性要件指的是第三人因为客观的原因导致其没有能够参加诉讼,而且是在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六个月内提起。可见,《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完善了第三人权益保护制度,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护其合法权益。这充分体现了立法必须兼顾民事争议各方主体的权益,使得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得到更为公平、合理的解决。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恶意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惩罚问题
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目的,旨在防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对第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若所提第三人撤销之诉胜诉,将会改变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效力,从而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被法院驳回,而第三人提起该撤销之诉主观上又是存在恶意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并未对此明确惩罚机制。《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诉讼当事人善意诉讼,不得滥用诉权。基于此,如果法院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能够明确证明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所提撤销之诉属于滥用诉权的情形,法官可以自由裁量,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或拘留。
(二)对原裁判文书效力的界定问题
对于原生效裁判文书而言,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为了改变或撤销已生效的错误裁判文书中侵害了第三人权益部分的效力,并不是全盘否定生效的裁判文书,该规定有利于“第三人可以只申请撤销或改变部分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对原判决以及原审当事人的影响相对较小”(3)李卫国、伍芳瑶:《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关系》,《湖北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诉讼标的如果具有不可分割的特征,则此时如果变更或撤销生效的裁判文书则也具有整体性。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应重新确定该案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进而作出认定,还是仅对原案是否存在损害第三人权益的事宜,是否应被撤销进行审理,这也是值得我们进一步的研究。
(三)三种案外人权益保护机制的衔接问题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也是作为案外人权益保护的一种救济手段。但现实生活中,很多的案外人都只有在人民法院要对其所享有的财产予以评估或拍卖之前,才可能会收到相应的通知,如果仅是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通常很难有效地保护案外人对于财产的实体权利,此时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然而,在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当事人往往还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种诉讼权利重叠使用的情况,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两者之间的适用基础也不完全相同,难以做到有效的衔接。同时,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作为案外人权益保护的一种救济手段,能够有效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两者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四)原裁判是否中止执行的问题
对于已经正式生效的裁判文书,如果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的程序,第三人可以针对裁判文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该裁判文书是否需要中止执行,各国家和地区各自有相应的规定。法国法律规定中止原裁判文书的执行,但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形,即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担保抑或者是其他的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的担保,此时可以继续执行。我国台湾地区一般采用的方式就是不中止对原裁判的执行,但是规定了法庭在必要的情形下,或者第三人提起了申请并提供了一个相应的担保时,方可以中止对原裁判中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部分的执行。当前我国实践中的普遍观点是,为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原则上不应对原裁判文书予以中止执行,但仍然可设置例外的情况,即由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也提供了其他相应的担保,抑或法院认为不中止执行会造成重大影响和不可复原的后果,法院也可裁定中止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三、对于案外人提起的申请再审、执行异议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比较分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同时存在于《民事诉讼法》的框架中,三者在功能上均致力于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但三个制度的具体效能并不完全相同,分别适用于各自特定的情形。因此,厘清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其他两种制度的界限,有助于其正确地适用并避免与其他制度产生矛盾与冲突。因此,先用流程图的方式对三种救济途径的内在联系予以梳理和阐释。
图1
经过图1梳理可以看出,法院对于诉讼标的作出了给付之诉的生效裁判文书,申请人到法院立案,要求对诉争标的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拟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得知该情况后,向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根据案外人所提的证据,审查后认为申请成立,裁定中止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此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受阻,申请执行人会采取诉讼的措施,要求继续执行。但不排除申请执行人在法院中止执行措施后,不但没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反而对此不管不问。致使原生效裁判文书的生效状态并没有任何变动,此时,案外人如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第三人,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而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问题作出最终的认定。在案外人就执行提起申请之后,而异议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根据是否不服原裁判文书,可能出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不同的救济途径。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则是在案外人提起异议申请成立的情况下,而原审文书效力又没有明确认定的情况下,所提起的对第三人权利的救济。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差异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了规定,包括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及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可以理解为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阻碍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指向标的物予以执行的诉讼。由此可见,无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两者规定的最终目的旨在保障案外人权益,但两者之间也具有明显的不同。
1.两者适用的期限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自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第三人可以向原生效裁判文书作出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适用于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在其所提执行异议的申请被裁定驳回后15天内。由此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范围更为广泛,无论是否在执行过程中都可适用。
2.两者适用主体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于“有独三”和“无独三”。“有独三”指的是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自己的主张,有不同于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提出自己的请求权;“无独三”是指没有提出不同于原、被告双方的主张,但无论案件审理结果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最终会影响到案外人的实体民事权利,也就是说案件结果与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从而向法院提起参加诉讼的申请,进而作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但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主体包括案外人和案件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提起的前提条件案件已进入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了执行异议,但经法院审查,该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裁定驳回后,案外人及当事人如对驳回的裁定不服,并且认为与原生效裁判文书无关的情形下,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两者适用事由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事由为第三人认为原生效裁判文书存在错误,侵害了其民事权益,“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中,案外人针对的对象是原裁判,其认为原裁判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侵害了其民事权益”(4)周克文:《厘清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法律适用》2020年第9期。。侵害的民事权利可以是所有权、用益物权也可以是股权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但必须与原判决、裁定存在因果关系。执行异议之诉适用的情形为,案外人认为对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执行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权利,该标的要被采取的执行措施,将影响到其实体权利的享有,但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
4.立案后的影响不同。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一般不中止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但原告提供相应担保,且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中止执行。但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的是,在法院立案受理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后,法院之前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拍卖、变卖、扣划等强制措施,不得适用。对此,也存在例外的情形,即申请执行人对于申请执行的行为提供了担保,该担保措施应该是大于或等于要执行的标的的价值,同时向法院提出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的请求,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影响执行的因素,作出是否准许采取执行措施的决定。因此,法律规定这两种制度的目的均是保障案外人权益,但两种制度保障案外人权益的阶段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于整个过程中,执行异议之诉主要是针对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权益的保障。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差异分析
1.两者提起期限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自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第三人可以向原生效裁判文书作出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时间是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两者的具体期限均为六个月,但起算的时间点不一致。
2.两者提起的主体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未参加原审案件的案外第三人。案外人申请再审中的案外人指的是“只有能够对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标的物提出物权主张的案外人,才是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格原告,其诉讼地位类似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其不可能直接对原诉讼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物权,当然也就不能成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格案外人”(5)李卫国、伍芳瑶:《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关系》,《湖北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总体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格原告范围并未囊括除当事人以外的所有案外人,呈现出适格原告范围过小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格原告原则上仅限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远远小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过,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原告还包括部分被遗漏的必要共同原告,这一点又优于第三人撤销之诉。”(6)刘东:《反思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基于立法、司法、法理的多维角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
3.两者适用理由不同。我国在民事诉讼法的理论研究中将诉的种类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适用于上述三种之诉,并且适用于裁判文书生效之后到执行的整个过程。但案外人申请再审则限定为对于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就是说将范围主要限定在给付之诉中,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的“诉”的范围更广。
综上可以看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在保障案外人权益方面有部分的重合,不是完全重合的。我们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间是选择适用的关系,对于重合的部分,案外人可以选择一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者的主要区别如下图: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适用主体不同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对其执行异议被驳回但,认为原裁判文书错误的适用的时间不同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过程之中裁判文书生效之后适用的诉不同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否与原判决裁定有关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有关,并且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与原判决、裁定有关
四、不同救济程序的适用冲突分析及处理原则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契合
两者契合的情形存在于当案外人提起了执行异议申请,但法院裁定予以驳回,案外人不服法院作出的驳回的民事裁定书,其无法同时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个途径进行救济,因为两个救济途径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前者提起的目的与原生效裁判文书无关,诉讼目的在于阻却法院的执行行为。而后者提起针对的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无论是实体上的审查还是程序上的审查都更为严格,案外人出于尽快通过各种途径保护自身权益的考虑,往往想同时启动两个救济程序,但实际上案外人在选定救济程序之后,就不能再另行选择其他救济程序了。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契合
在司法实践中,因第三人撤诉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中均涉及到生效裁判文书的实体内容错误,因此,当事人存在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同时提起两种类型诉讼的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1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所以,多数情况下,如当事人已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法院又受理了案外人的申请再审时,应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中进行审理。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主体的界定
2012年8月31日修正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包括了“有独三”和“无独三”。但法条中的规定较为抽象,在具体司法实践适用上应予以明确。首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是原案各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原案当事人如认为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有错误,可通过申请再审进行救济。其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需具备撤销之诉的利益。“并非所有的争议都能够凭借主体的起诉行为而当然地进入到国家司法评价的领域,而是制度上预先设置一道关口,使得那些符合某种要求的诉请才能够得到法院的确定判决”(7)常怡、黄娟:《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此处的关口就是指的诉的利益,其体现为给第三人带来的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必须是物质的,是实际存在的,而非精神的潜在的存在。但在法国,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83条第1项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判决的原告,首先应当是与要求撤销的判决存在利益的人。在理论上,这里的利益是指由于违法判决对第三人损害的利益。这种利益不仅是指物质或财产利益,也可以是精神利益。”(8)[法]让·文森、塞尔西·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286页。最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未获得救济的原因属于并非自身因素。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权益受到损害,该第三人将无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另外,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原生效裁判文书的错误,这有别于一般的诉讼,故诉讼双方应定为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较为合适。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的认定
2012年8月31日修正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已做出了规定。其中第56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由此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分为三点,首先,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原因非因本人事由。这能促使第三人及时参加诉讼化解纠纷,防止其行使权利的懈怠。对于举证责任,应由第三人举证证明未参加诉讼的责任并非因为自身因素。其次,提供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文书存在错误之处。要求第三人承担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的举证责任,能严格限定第三人的起诉条件,防止第三人滥用起诉的权利。再次,生效的裁判文书损害了第三人的实体权利,若原案诉讼中存在程序方面的瑕疵或实体方面的错误,但却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实体权利,第三人不能因程序瑕疵或实体错误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几个条件是并存的,不是选择性的,只有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第三人才可提起撤销之诉。最后,确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间的考量因素,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旨在撤销错误的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没有提起时间的限制,会对生效裁判文书的稳定性造成很大影响及威胁。但如规定的期限较短,也不利于第三人行使权利,从而使制度设计的功能落空。故法律规定了案外人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这样的话,既可以保障生效文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能保障第三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对于起诉条件的举证责任应该由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承担,如果第三人不能举证,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程序的适用
1.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审理相应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原生效裁判文书作出的法院审理,一方面原审法院比较了解案情,便于当事人诉讼,另一方面可以发挥法院的自我纠错功能,有益于案件的审理。
2.案件的审理方式。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生效裁判文书的撤销或变更,达到对第三人权益的救济,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审理方式上不同于一般的案件。我国规定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两种审理方式,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法律规定为案情简单,标的额不大,双方争议不大,并且一审在基层法院进行审理的案件。显然,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合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了保障案件审理的稳定性,应采用普通程序对其进行审理。审判人员以原审判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为宜。
3.案件的审级。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参考法国、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可以得知,均给予了第三人撤消之诉的的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无论是审理第三人被撤销之诉的原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当事人都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四)判决结果的效力
2012年8月31日修正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对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结果,如果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裁判文书全部错误,法院将会判决撤销原来的裁判文书。如果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原裁判文书的部分内容错误,则法院将对原裁判文书中的部分内容予以改变,那么原生效裁判文书中对第三人不利部分的内容将不发生法律效力,与此同时,原生效裁判文书中没有涉及到第三人权益的部分,对原审案件的当事人仍然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第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生效裁判文书存在错误,则法院将判决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另外,基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因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也是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形式,其审理原则仍应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的审理范围应以第三人的主张为准。
三种案外人的权利救济制度共同发挥作用,可以有效的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存在性及必要性都毋庸质疑。同时,第三人所提的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及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因为双方在主体、期间、条件等几个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案外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原则上,案外人可根据案件的特点选择申请再审制度来保障其权益,也可选择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来保障其权益,但两者不可同时选择。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具体内容的研究,有助于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各个环节,从而有效地推动法律所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实施,也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提供参考与借鉴,更好地推动第三人权益保护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