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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概念分歧、治理差异及应对策略

2021-07-19周海林

关键词:学术腐败不端学术

周海林

(福建江夏学院科研处, 福建福州 350108)

目前,关于“学术不端”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学界对研究的起点——“学术不端”的概念缺乏统一的认识,各类主管部门也在不同的场合使用不同的“学术不端”概念。由此导致了学术研究无法体系化推进;实务操作中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实施效果差异巨大。为“学术不端”的研究梳理出核心论点,从而构建学术不端治理的框架体系,是本文尝试的方向。

一、“学术不端”的概念分歧与治理差异

对“学术不端”的研究可以归为概念界定、现象描述、原因剖析和应对策略几类。多数论文以学术不端的界定为起点,将学术不端的治理作为目标;少数论文仅侧重关注其中的一个环节。尽管研究的模式高度相同,但研究的分歧却不小,主要体现在学术不端概念和治理两个方面。

(一)概念的分歧

对“学术不端”概念的表述并不统一,较常见的有学术/科研不端、学术/科研越轨、学术/科研腐败、学术/科研失范等;也有少部分界定为学术/科研作伪、学术/科研作假等。比较发现:(1)社科期刊习惯使用“学术不端”的概念;自科期刊倾向于使用“科研/科技不端”的概念;(2)科技部、中科院系统的研究者习惯使用“科研不端”;高校的研究者习惯使用“学术不端”。然而,这两类概念并不存在本质的区别,所探讨的是同一类的问题,本文统一使用“学术不端”的概念。

“学术不端”的内涵表述差异也较大,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类观点:(1)学术不端是学术人用不符合学术道德规范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文化目标(职称、金钱、学位等)的行为;[1](2)学术不端是指科学家在科学活动中,对科学共同体所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和研究伦理的违反和背离;[2](3)学术不端是违背科学的规范结构、违反学术管理制度、违背科学精神的研究行为;[3](4)认为学术不端的具体形式主要有抄袭、剽窃、篡改、伪造等;[4](5)认为学术不端行为就是利用一切手段(合法的和不合法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别人的成果冒充自己的成果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学术性行为;[5](6)学术不端行为一般包括违反科研道德伦理、学术规范、部门规章和法律法规的行为。[6]

有些学者认为“学术不端”的概念过于宽泛,应当和其相关概念区别:(1)认为学术失范是指“违背学术规范所犯下的技术性过失”,包括论文发表失范、引注失范、会议失范、批评失范、演讲失范等;学术不端指“涉及抄袭、剽窃的不良行为,也指学者恶意的一稿多投行为”;学术腐败是指利用权力设法谋求学术利益及其他利益,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申请、项目评审、成果评奖、晋升职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等各种学术活动中的以权谋私;[7](2)认为科研违范行为(学术不端)是违反科研规范的科研行为,包括科研中的不良行为、不轨行为和不法行为;[8](3)现有的学术不端应当进一步细化为学术不端、技术性学术失范、科研伦理失范、学术腐败这四类不同的概念;[9](4)认为“学术不端”的概念取决于该行为应当怎样被定性以及需要由政府部门、科研管理机构和科学共同体中的哪个主体来治理,针对不同治理主体“学术不端”的概念是不同的。[10]这些将学术不端概念进行细分的基本研究前提是:认为不同性质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适用不同的制度(道德、管理、立法)进行治理。

(二)治理的差异

如何防范学术不端,不同的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不同的治理策略[11]:

1. 加强学术道德教育

科研机构、高校缺乏学术规范教育,导致学术规范的基本知识和学术伦理教育的不足,为此,必须规范学术道德教育内容体系,激活学术道德教育的引导作用;[12]通过培养正义的学术道德情感,建立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学术道德舆论导向,营造良序学术环境;[13]应当充分利用教育的功能,特别是强化学术不端的警示教育,促使学术研究人员增强法律、道德方面的理性,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意图产生。[14]

2. 完善科研管理制度

认为导致学术不端的根源是科研管理制度,如成果评价制度、利益分配制度等有不合理处。对科研成果单一、指标量化的评价机制以及评价指标过高等问题,导致部分研究者为完成任务指标而寻求学术不端行为,如数据作假、剽窃、发表低水平论文等;[15]研究认为不同于挑战性压力,科研考核制度缺陷、教师角色模糊和角色冲突以及日常纷扰对教师形成持续性的压力,容易导致学术不端;[16]治理学术不端必须完善科研管理的环境,建设适宜从事学术研究的评价制度、考核制度以及监督管理制度。

3. 行政和法律治理

认为仅仅依靠学者的自律和学术共同体的自治是无法解决学术不端的治理问题,必须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治理。应由学术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学术不端的概念、监管职责、处理程序;加大治理处罚力度,提高学术不端行为成本,使研究者不敢实施学术不端行为。[17]为学术不端设定合理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18]为遏制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必须在刑法中增设学术欺诈罪。[19]应当将学术诚信纳入诚信体系,在信誉档案中记录不良信誉,实现个人信誉信息的共享,形成约束力。[20]要构建学术不端行为管理体制处理程序,明确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举报、受理、质询、调查和处罚阶段性程序。[21]

二、概念分歧与治理差异的原因剖析

已有的研究为学术不端的治理提供了一定理论基础和现实指导,但是各研究的差异性很大,为学术不端治理的推进带来了障碍。有必要深入分析导致学术不端概念分歧和治理差异的原因。

(一)治理阶段的差异

对策研究源于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学术不端的治理经过了不同的阶段,不同时期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的,学界所讨论的学术不端的概念、治理重点也同步发生整体变迁。分析我国学术不端防治各时期的制度,可以将学术不端治理分为4个阶段,见表1。

表1 学术不端治理阶段与模式

1. 学术规范普及和学术道德教育阶段

2002年2月教育部颁发《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2004年6月教育部通过《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2005年1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施行;2007年1月中国科协通过《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在这一阶段,相关部门试图通过教育和规范的方式,培养科研工作者的学术规范和荣誉感,从而通过自律性的提高来构建科研诚信环境。

2. 组织自治和研究者自律的倡导阶段

现实证明仅仅依靠伦理道德教育,无法阻却学术不端行为。2007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我国学术不端治理提供了导向和依据。科技部、教育部等部委制定规章制度落实政策,如《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等文件。高校、研究组织制定《科研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规范管理规定》等执行规章。在这个阶段,通过自律性、自治性来倡导学术诚信。

3. 惩戒性制度建设阶段

自律性、倡导性的治理模式导致学术不端行为违法成本很低,学术不端难于得到有效治理,法规和组织架构的引入势在必行。2012年教育部通过《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对高校和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论文进行规范,并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2015年以后几次期刊的撤稿事件[22],给我国的科技声誉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随后相关部门出台《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科协发组字[2015]98号)明确“不准由‘第三方’代写论文、代投论文、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违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记入科研诚信和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系统。2016年通过《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防范各种学术不端行为;2017年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对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52条)。制度的构建路径由建设、倡导转向执行和惩戒,治理力度大为提升。

4. 全面治理阶段

尽管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不端治理制度基本建立,但是其他领域却缺少专门的治理规范。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明确“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2019年7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2019年9月科技部、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等20家单位联合颁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确定了开展调查、处理的程序规则。自此,学术不端行为监管的基本框架得以建成。

在理论研究和现实需要的相互作用下,学术不端的治理重点逐渐变迁。在不同的治理模式下,学术不端的内涵和外延、学术不端治理的主体和措施都发生总体性的变迁;并且,这种变迁并不影响原来的理论在不断完善——变迁和完善是同时存在的。以上两种因素共同导致研究之间差异巨大。

(二)治理主体的差异

不同的主体应承担不同的治理学术不端的责任。责任的不同决定了治理对象和模式的差异,这些差异也体现在学术不端的研究领域。我国学术不端治理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研究者的归属部门(学术共同体、科研单位)。从学术诚信体系的建设上,各治理主体基本上都采用道德教育的方式。由于道德内涵的宽泛性、道德惩罚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在诚信建设领域探讨的“学术不端”,其外延较为宽泛,即“学术不端是违背学术共同体公认规则的行为”。然而,在对具体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领域,为了控制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不同主体承担的学术不端治理范围是不同的[23]:政府部门关注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阻碍科学研究发展,并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组织单位重点关注违背学术共同体利益,并违反相关科研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

治理责任的差异,决定了学术不端外延的差异。政府视角应当强化立法和执法,学术不端的外延选择狭义的界定,一般界定为故意的、违背公正性的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剽窃、篡改、伪造等,法学背景的研究者在这方面有突出的贡献。高校、研究机构等组织单位是防范学术不端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着教育、培训、组织、管理等各项防范学术不端的任务,必须选择更宽泛的外延界定,除了严重的学术不端外,违反科研道德伦理、学术规范的行为也纳入学术不端的范围,科研管理、高等教育知识背景的研究者在这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以上的分析是否符合实际?2020年11月25日,我们通过中国知网进行了检测。检索以“学术不端”为主题,以“核心期刊”“CSSCI期刊”为检索范围,按对应的时间段[24]进行,检索结果通过“可视化分析”,整理出表2。

表2 学术不端论文学科分布情况

表2说明,2007年之前关于学术不端(学术道德)的研究高等教育占主导地位,教育的属性决定了研究者自律是该时期的关注重点;2008-2012年科学研究管理学科的研究占比逐步提升,如何通过机构的管理制度建构防范学术不端的机制为学界关注。2008年之后法学研究者从事“学术不端”研究的占比处于增长之中。法学研究者关注责任承担和惩罚措施,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相关方面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视。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2013年之后科学研究管理学科、高等教育学的占比在大幅下降,是因为学术期刊非常重视学术不端的认定和处理工作,会定期公布检测学术不端的公告、关于学术不端处理意见的声明、关于学术不端稿件的认定和处理办法等文件,该文件不属于研究成果,但数量较大。

通过表1、表2可见,国家对学术不端的治理阶段和学界的研究重点转移是基本同步的。为此,对学术不端的治理,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由不同专业背景的研究人员,为不同的主管部门提供的建议,必然是大相径庭的。这就是造成学术不端概念分歧及其治理差异的原因。

三、学术不端治理的体系构建

学术界的交流、社会的治理必须是建立在对名称和术语有共同认识的基础上。如果学术不端的相关概念得以清晰界定,就不容易在外延、严重性、危害性上产生分歧,就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为此,解决“学术不端”研究分歧的关键就是对学术不端的概念进行界定,为理论界提供一个具备广泛容纳度,同时又有清晰研究重点的“学术不端”的概念体系。

(一)构建统一的“学术不端”概念体系

如何界定学术不端?我们认为,学术最为核心的是学术创造(创新)。学术创造过程中的作假,如抄袭、剽窃、数据造假、购买论文等是最为典型的学术不端,是学术不端的核心层;学术成果能给学者(以及所在单位)带来荣誉、利益等收益,故意使用不公正的方法,使自己及所在单位获得在论文、项目、职称、人才评价等方面的竞争优势,是学术不端的扩展层。与学术不端相对应的是学术失范。学术不端是故意追求的、牟取利益、名誉的行为;而学术失范是基于无知、疏忽的原因产生,该行为的结果不必然和利益相关,如引用文献未进行正确标注的行为。

学术界和学术研究活动是社会活动的一部分,它们也必然和相关领域形成密切的联系:项目要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立项;论文要期刊编辑部刊发;人才、项目需要相关的专家评审。在该领域相关人员基于职责的便利性牟取利益,如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这是学术界探讨的学术腐败。如果没有获取利益的主观目的,却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其职责,从而导致学术公正性受到质疑,则是学术败德,如《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所界定的编辑“违背学术和伦理标准提出编辑意见”“无理由地否定、歪曲审稿专家的审稿意见”等等。其伦理不当性弱于学术腐败,学术相关性弱于学术不端,是学术败德行为。以学术相关性和伦理不当性作为横轴、纵轴,可以构建学术不端相关概念的边界,[25]见图1。

图1 学术不端相关概念的边界

学术不端的认定要以主体和学术性来划分。例如:作者撰写了一篇学术论文,通过权钱交易请托某核心期刊编辑帮忙刊发,尽管论文不存在造假的情况,但损害了公平的学术环境,为学术不端行为(属于学术不端的扩展层);期刊编辑基于权力牟取利益则构成学术腐败。作者因疏忽未标注部分参考文献、出现数据差错;但编辑未认真核对将论文刊发,前者为学术失范、后者为学术败德行为。

按学术相关性和伦理不当性双重标准界定的“学术不端”概念,具备理论抽象性的特征,外延容纳性很强,基本可以涵盖目前绝大部分学术不端的内涵和外延。可以消除“学术不端”基本概念不统一的问题。

(二)把握当前的学术不端治理框架

学术不端治理的基本理论是处于演变过程中的。学术领域一直倡导学术规范、学术诚信的行为。早期认为,学术不端是对学术共同体造成声誉损失,是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治理理论的核心是自律和自治。随着科技竞争的加剧,学术不端的案例大量增加,传统的学术共同体内部自律机制失去了应有效用(“内在控制失灵”),科学研究的真实性、客观性受到社会的质疑,整个社会的利益受到损害。以法律、规章形式的外在控制就有必要引入到学术不端治理体系中,为此“研究者不应当做什么”进入了政府治理的视角。然而以政府为核心的学术不端外部治理体系是否合理、有效?是否会像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一样,也存在着“政府失灵”的问题?

现代治理理论认为,政府的作用和能力是有限的,政府不应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或权力中心。防范学术不端需要政府管理部门、司法机构、研究机构(组织)、学术共同体的协同工作,构成一种多元治理模式。不同的治理主体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各级主体都要加强学术道德教育,促成学者自律;研究机构(组织)、学术共同体要完善相应的内部制度,实现学术共同体自治;政府管理部门要加强相关的监督惩治机制;国家要构建整个科学诚信机制并供给法律制度,为惩治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提供司法保障。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2019年9月由科技部、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等20家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颁发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初步确立了政府对学术不端行为监管的基本框架。具体而言,“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与监督工作;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和落实。

学术诚信体系建设强调的是主体责任,是一种行政主体的责任划分。然而,不管是哪个主体,对学术不端的治理最终都必须落实到对行为的治理上。

(三)学术不端种类及其治理

对学术不端的治理是由政府管理部门、司法机构、研究机构(组织)、学术共同体共同构成的多元治理。不同的治理主体的责任是不同的。只有将不同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分类,分别由不同的主体、用不同的措施进行治理,才能实现治理成本的最小化,治理效用的最大化。

1. 学术腐败和学术败德的治理

学界普遍认为学术腐败是与权力相关的,涉及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滥用管理学术资源职权的行为。学术腐败和职场腐败、官场腐败一样,都是腐败的一种存在形式,他们的本质特征——利用政治地位、经济权力、学术权力、关系网络谋取利益是相同的。为了便于区分学术领域的腐败程度,我们可以将较低程度的腐败行为归类为学术败德行为,体现为在工作岗位上不尽职、不作为等。[26]治理工作不尽职、不作为要通过道德教育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理想;要养成职业道德习惯,把道德规范变成自己高度自觉的要求。职业道德教育、职业能力提升是解决学术败德的关键。而治理学术腐败力度应当加大,要通过法治监督、法治教育阻却违法意识的产生,通过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打击学术腐败。从而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防范学术败德、打击学术腐败要教育和惩罚并用。教育具备普遍适用性,实施成本低,不过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教育很难起到全面防控的效果。对于学术腐败的治理,更应关注惩罚的功能,惩罚的力度要随着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增加而加大,由道德责难向劳动合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升级。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把反腐败斗争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在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中已经取得了压倒性胜利,相应的行政立法、刑事立法、工作职责、党风党纪都是完备的,可以直接适用于学术腐败和学术败德的治理。因此,学术腐败和学术败德往往不是学界讨论的重点。

2. 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的治理

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发生在学术领域,具备鲜明的学术性特征。这些年在学术自由、高校自治、鼓励科研创新的背景下,社会治理理论也发生着重大的变革。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应当如何治理进入公众和政府的视野。

学术失范是基于一般过失引起的,主要源于对学术规范的不了解,或者对非关键因素疏于查证核实等。治理学术失范的基本措施是通过学术规范教育,普及学术规范的认识;通过学术道德教育培养,提高研究者的科学精神。这些方面高校、科协等机构已经建立了相应的课程和培训体系,政府注重的是监督和落实工作。学术失范的治理同样不是理论研究的关注点。

然而,学术不端是一种更严重的不正当行为。学术不端导致的是科研作假(如篡改数据)和严重侵害公平、公正的学术环境(如代写代发论文)。和防范学术腐败相同的是,治理学术不端同样离不开工作职责的明确,手段上教育和惩罚并用;惩罚的力度都是随着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增加而逐步加大。但是和学术腐败不同的是,学术不端的学术相关性强。现有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很难判断学术成果创新性的有无、强弱;是数据造假还是合理的数据误差;是原创构思还是剽窃观点。学术不端的治理必须以研究者所在的单位和学术共同体为第一责任人,并承担教育、培训、调查、处罚等职责。政府可以通过监督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落实,以及就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设定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从而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见表3。

表3 学术腐败、学术不端治理比较

不同类别的学术不端应适用不同的治理措施,一般按不正当性的程度,相应增加惩罚力度。学术规范、学术道德、职业道德是以内心自律为基础的道德规范,是基础的治理手段;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注重证据、动机和后果,运行成本高,应当强化其警示作用,仅限于处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大的学术不端行为。

四、结语

“学术不端”概念的界定是构建学术不端治理模式的关键。在强调社会治理理论的今天,如何构建所在单位和学术共同体的自治;自治强调的软法要如何区别于硬法和学术道德;要如何引导专家学者参与学术不端的治理工作,都是防治学术不端面临的新问题。希望本文能为学界构建一个完备的学术不端治理体系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注释:

[1] 江新华:《研究生学术道德失范:行为表现、教育根源与治理对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3年第3期。

[2] 文剑英:《从社会与境视角看学术不端》,《自然辩证法研究》2010年第6期。

[3] 盛华根:《论科学活动中越轨行为的界定和分类》,《自然辩证法研究》2001年第10期。

[4] 吕东锋、曾 加:《学术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广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

[5] 齐 萌、于春敏:《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思想战线》2010年第2期。

[6][7] 曹树基:《学术不端行为:概念及惩治》,《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3期。

[8] 陈家昌:《关于科研违范行为的治理:一个概念模型》,《科技与法律》2010年第5期。

[9] 谢小瑶、叶继元:《高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双重困境与制度选择》,《南京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10][23] 方玉东、陈 越:《科研不端行为:概念、类型与治理(上)》,《中国高校科技》2011年第8期。

[11] 绝大部分的研究都认为应将多种治理措施配合使用,限于篇幅,本文引用的文献尽量按优先发表、核心观点、高引用率为参考依据,仅选择部分论文及其观点。

[12] 王雯姝、杜晶波:《当前大学生学术道德缺失现象分析及引导》,《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3期。

[13] 钟芳芳、肖文英:《基于道德认识谈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年第1期。

[14] 周海林:《代写论文的“理性”选择和防范体系构建——法经济学的视角》,《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

[15] 张效英、南国君:《科研不端行为的博弈分析及其治理》,《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6期。

[16] 徐 灵、魏彤春、侯光辉:《科研压力下的高校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组织支持的调节效应》,《科技管理研究》2013年第7期。

[17] 程孝良、倪师军、曹俊兴:《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成因与对策探讨:基于社会学理论的视角》,《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年第8期。

[18] 张慧芳:《合理设定学术不端的法律责任》,《学术界》2015年第3期。

[19] 胡志斌、刘紫良、孙 超:《学术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学术界》2011年第10期。

[20] 袁建湘:《科技奖励中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问题及对策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08年第7期。

[21] 胡林龙:《中美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的比较研究——以中美部分高校学术规范为例》,《中国高教研究》2014年第6期。

[22] 2015年3月份开始,英国现代生物(BMC) 、斯普林格(Springer)、爱思唯尔(EIsevier) 、自然(Nature) 等国际出版集团4批集中撤稿,涉及中国作者论文117篇。基金委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28篇被撤论文集中调查,发现部分论文存在论文买卖、请人代为撰写和投稿的问题。引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召开2016年“捍卫科学道德 反对科研不端”通报会》,2016年12月12日,http://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445/info55557.htm,2020年3月16日。

[24] 学术不端治理的4个阶段划分点是模糊的,但检索的时间点是精确的,表1、表2的时间划分只能是基本相同。

[25] 周海林:《论学术不当的概念——基于学术不端相关概念的政策文本分析》,《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

[26] 在我国反腐败和纠“四风”是同步推进和落实的。通过开展作风建设,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同时坚定不移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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