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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类产品摊余成本法估值分析

2021-07-17

北方经贸 2021年7期
关键词:成本法应付信托公司

石 彬

(云南财经职业学院会计学院,昆明650221)

2018 年公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禁止资金池,要求所有资管产品净值化改造。资管新规之后,监管部门要求对于信托公司压降规模,2020 年5 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30%+50%”的规定。信托公司加大对于固收类业务布局,并尝试将管理的标品业务,尤其是债券资产管理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以形成差异化的产品管理和运用形式。2020 年随着信托公司标品业务的大力崛起,信托公司开展了对于多类型债券产品的尝试,从无争议的现金管理类信托产品、私募债券产品,逐渐扩展到资产证券化业务产品,以及债券类产品。摊余成本法被信托公司所广泛运用以及解释。目前争议比较大的产品形式主要是存在信用债类产品以资产证券化类型的业务产品以及形式。

一、摊余成本概述

(一)资管新规背景之下的摊余成本法

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要求信托公司鼓励所有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运用市场法估值,但是并没有绝对禁止对于摊余成本的运用,目前可以运用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的情形,主要存在于封闭产品摊余成本、不活跃债摊余、定开摊余、现金摊余这四种可以运用摊余成本法的形式。

1.封闭可摊余

依据资管新规的相关规定,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可以运用摊余成本法。

2.不活跃债可摊余

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可以使用摊余成本法。

3.定开摊余 1.5 倍

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 倍。

4.银行现金可摊余

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二)会计准则要求下的摊余成本法

1.摊余成本的计量

2006 年2 月15 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最先提出了“摊余成本”的概念,并以数量计算的方式给出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下简称金融资产(负债))的定义。金融资产(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1)扣除已收回或偿还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即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已收回或偿还的本金±累计摊销额-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其中,第二项调整金额累计摊销额利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得到。

2.金融资产分类

2017 年3 月31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新金融工具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2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七条规定,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第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第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由于实际利率法实际上是一个随着时间分配利息收入或费用的方法,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计量方法仅仅适用于低波动性简单现金流量的金融资产,如贷款、应收账款和债券。结合资管新规要求,信托公司适用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为贷款类信托产品和信托合同要求以摊余成本估值的部分债券类投资。

三、摊余成本法对信托公司债券类信托产品的影响

自公募货基、指数型债基之后,摊余成本法债基快速扩大规模的利器。目前,从短暂的存续历史来看,摊余成本法债基的发行集中在2019 年Q4 和2020 年Q3,份额分别高达2 975 亿份和3 739 亿份,其中2020 年Q3 的份额已经超过2019 全年的规模;而截至2020 年11 月下旬,共有近百家机构已拥有摊余成本法债基产品,其中超过50 家拥有不止一只。

信托公司也不例外,也在积极尝试引入摊余成本。由于实际利率法实际上是一个随着时间分配利息收入或费用的方法,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计量方法仅仅适用于低波动性简单现金流量的金融资产,如贷款、应收账款和债券。信托公司在发展标品业务的过程中,在现金管理、资产证券化产品、信用债、私募债等产品中是否均可以运用,其实不同的产品是否适用摊余成本法情况是有所不同的。

(一)现金管理类产品

现金类产品以货币基金进行举例,当投资者购入货币基金后,货币基金的净值始终保持1,投资者的收益体现为红利再投份额的形式。摊余成本法也是成本法的一种,成本法的前提假设是持有至到期,而当二级市场发生不利波动时,出售资产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折价,如下图所示,摊余成本法下的市场货币基金业绩表现,与市场净值之下的历史业绩表现存在一定的差异,避免业绩波动。

图表1 某只债券摊余成本大和市值法下增长表现

货币市场基金,是用于投资于货币市场上短期(一年以内,平均期限120 天)有价证券的一种投资基金。该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短期货币工具如国库券、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等短期有价证券。这些产品实际上属于市值波动比较小的投资品种,投资标的违约的可能性极低,运用摊余成本法与市值法,存在一定的波动,但是偏差并不会大。资管新规投过引入影子定价等方式,摊余成本法的运用并不存在什么障碍。

(二)信用债券类产品

1.运用案例

甲公司2015 年发行5 亿元5 年期一次还本、分期付息的公司债券,并且在每年的最后一天支付债券利息,6%的年利率就是债券的票面利率。如果在发行债券时期的市场利率是5%,那么这个公司的发行价格应该是:

500000000×(P/S,5%,5)+500000000×6%×(P/A,5%,5)=500000000×0.7835+500000000×6%×4.3295=521635000(元)

(1)2015 年 1 月 1 发行时

图表2 债权利息支出与摊余成本计算表 单位:元

借:银行存款 521635000

贷:应付债券—面值 500000000

—利息调整 21635000

(2)2015 年 12 月 31 日确认和支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2608175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3918250

贷:应付利息 30000000

借:应付利息 30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0

(3)2016 年 12 月 31 日确认支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25885827.5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4114162.50

贷:应付利息 30000000

借:应付利息 30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0

(4)2017 年 12 月 31 日确认和支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25680129.38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4319870.62

贷:应付利息 30000000

借:应付利息 30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0

(5)2018 年 12 月 31 日确认和支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 25464135.84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4535864.16

贷:应付利息 30000000

借:应付利息 30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0

(6)2019 年 12 月 31 日确认和支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 25253147.28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4746852.72

贷:应付利息 30000000

借:应付利息 30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0

支付债券本金

借:应付债券——面值5000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00

2.摊余成本法与市值法两者的优势

从会计专业的角度进行分析,摊余成本法与市值法各有自身的优缺点,从会计的计算的结果看来,账面价值适合摊余成本法金额无差别的情况(特别是货币市场类基金),但是结合债券市场的发行情况来看,2020 年11 月10 日永煤事件,债券违约出险的情况时,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对于信用债运用摊余成本法其实存在极大的风险,掩盖了产品的真实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是非常不利的。

图表3 债券摊余成本法和市值法优劣势比较

(三)其他产品

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私募债类产品,其产品的投资风险介于与货币市场基金与信用债之间,操作的原理与存在的风险实质上更接近于信用债,在选择是运用摊余成本、市值法方面,建议可以更多参考上述市值法的操作原理及方法。

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

(一)存在的问题

1.与监管导向存在一定程度背离

监管部门对于信托公司的监管较为严格,对于整个信托行业而言,2020 年风险事件增加,根据行业各家信托公司公布的会计科目情况分析,行业累计固有资产减值损失(资产(信用)减值损失+其他资产减值损失)达127.39 亿元,同比增加69.01%。其中资产(信用)减值损失为112.29 亿元,同比增加54.86%,其他资产减值损失为15 亿元,同比增加319.35%。在行业整体风险增加的情况之下,监管处于对于审慎监管的要求,更希望信托公司运用市值法评估债券产品。

2.资产减值测试缺乏依据

债券投资产品的投资标的场景纷繁各异,每一类产品的风险千差万别,债券是否能够及时兑付评估难度加大,因此债券投资类产品的目减值测试比传统类贷款更加复杂、难以确定。

3.不能准确反馈金融资产的价值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运用实际利率法处理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问题,其本质是要求企业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应收利息与投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站在投资业务经济实质的角度看,该差额是实际现金流入量与投资应得收益之间的差额,就债券投资而言,该差额是实得利息与应得利息之间的差额,即利息差。对于债券投资产品而言,特别是当市场处于下行阶段时,收益率在某段时间存在极大波动,但是摊余成本法可能掩盖产品的真实波动,不利于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理性的投资,也不利于投资者及时止损以及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二)改进方法

第一,审慎使用摊余成本法。对于投资标的风险较大的债券投资品种,需要严格评估摊余成本的适用偏离情况,建议事前先做好相应压力评估测试。对于货币市场投资产品而言,运用摊余成本法并无不妥,但是对于信用债而言,建议充分论证使用的合理性,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私募债等产品,建议结合产品的流动性、投资标的风险、流动性需求等综合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与论证。

第二,建立数据分析系统。统计债券投资项目在各种场景下违约资产收益率、违约率等反映资产质量的指标,除了市场的预警线、平仓线等盯控之外,依据指标回归建立不同条件下资产减值测试模型。并且定期跟踪与回访发债企业的经营情况,以便及时掌握风险动态情况,提前做好风险处置与应对措施。

第三,警惕投资集中风险,严格控制低流动性证券的持有比例及单一证券投资上限,避免个券风险暴露带来的净值偏离隐患。限制摊余成本的产品范围,避免过度运用和使用摊余成本法。以国家政策法规为依据,提前制定固收金融资产减值管理制度。有条件、限定期限地使用摊余成本法。

总之,信托公司更易通过模型、制度和系统的高度配合,达到摊余成本计量的准确性、完整性、客观性,以达到促进业务以及合理用于会计核算方法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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