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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虚拟财产犯罪的成因及其侦查措施

2021-07-11郑稷

西部学刊 2021年8期
关键词:虚拟财产网络

摘要:如今,网络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避免出现了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大致分两类:第一类如Q币、比特币、各直播软件以及支付宝这类APP中的可与现实流通的货币;第二类就是游戏装备、游戏道具、账号以及不能与现实流通的货币等比例兑换的游戏币。侵犯虚拟财产犯罪高发的原因主要有:庞大的市场和高额的利润;以往我国相关管理的滞后性;作案隐蔽,不容易被发现等。针对这些问题,对侵犯虚拟财产犯罪的侦查与防范措施有:(一)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三)发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四)详细询问,及时赶赴现场,固定相关证据;(五)进一步完善跨区域侦查协作机制。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侦查措施

中圖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8-0081-03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虚拟财产究竟该如何定义,目前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议,总地来说,有三种。第一种是广义说,美国学者马尼尔·马克认为虚拟财产就是与现实财产相对的存在,也就是无形财产;第二种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电磁数据,我国学者杨立新就支持这种观点;第三种则是狭义说,将虚拟财产严格限制在了网络游戏中。第三种观点为目前大多数学者所支持,他们给出的定义是“以网络游戏为基础,由网络游戏的玩家通过将各种方式在网络游戏中拥有、控制的账号(即ID)下所记载的该账号拥有的级别、宝物、武器、段位、货币、宠物等保存在服务器上,并可为游戏玩家随时创建、调用或加入游戏的各种参数或资料”。如今,对于虚拟财产又有了新的解释,即第四种观点,认为现实中常见的虚拟的财产有许多种,但是可以根据使用范围分为两类:第一类如Q币、比特币、各直播软件以及支付宝这类APP中的可与现实流通的货币,这种类型的虚拟财产在日常生活中有较为广泛的运用,因此他们的价值也就更容易得到认可;第二类就是游戏装备、游戏道具、账号以及不能与现实流通的货币等比例兑换的游戏币,它们必须在特定的环境下才能形成自己的价值,其经济价值认可度远远没有第一类虚拟财产那么广泛,这也就造成了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犯罪出现在了第二类虚拟财产之中。

笔者赞同第四种观点。考虑到实际情况,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实践性不强,操作存在困难,会给执法者带来巨大的工作量;第三种观点涵盖范围过窄;而第四种观点,正是对第三种观点的补充。本文的讨论是紧紧围绕第四种观点而展开的。

二、侵犯虚拟财产犯罪高发的原因

(一)庞大的市场和高额的利润

网络游戏产业作为信息技术产业这个朝阳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速度与规模一日千里,在网民的娱乐生活中也日益占据重要地位。据统计,近年来中国游戏市场用户数量持续增长,2019年已经达到8.29亿人,而在2008年,中国游戏用户规模仅为0.67亿人;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高达1144.8亿元人民币,包括客户端网络游戏、网页游戏、移动游戏、社交游戏在内的网络游戏实际销售收入达到了1144.3亿元人民币,而单机游戏实际销售收入为0.5亿元人民币。近几年,随着巨额资金进入中国游戏市场,中国的游戏市场成为了各大商业巨头资本博弈的大舞台。

(二)以往我国相关管理具有滞后性

目前,我国立法针对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现状的滞后性严重,亟需完善。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对于虚拟财产犯罪的处罚,主要是援引抢劫、盗窃这些传统意义上的侵犯财产犯罪的法律条款,也有援引妨害计算机使用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相关条款。但是,却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财产而设置的法律条文。司法机关在面对虚拟财产犯罪的案件时,难免会出现生搬硬套上述法律条款的情况,导致现行的法律条文不能有效地遏制虚拟财产犯罪行为。我国的刑法中,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解释如下:(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在我国今年刚刚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了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可以依法继承,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实际财产、网络虚拟财产,都应当视为遗产被继承。这几乎赋予了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中的财产一样的地位,一改过去模糊不清的境况。新编民法典的出现,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首个承认虚拟财产地位的国家,在打击虚拟财产的道路上走在了前列。

(三)作案隐蔽,不容易被发现

1.犯罪工具大众化

与传统的犯罪相比,虚拟财产犯罪所需要的犯罪工具不仅少,而且极具大众化。犯罪嫌疑人往往只需要一台电脑、一根网线,便可以实施犯罪行为。这些在现实中再普通不过,然而犯罪嫌疑人正是以广大的网民为掩护,使公安机关的破案工作十分棘手。

当今是一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在互联网上,每时每刻都在产生着大量的信息和数据。如何准确区分哪些信息有害、哪些无害变得越来越困难。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传播各种木马病毒,他们将木马病毒隐藏在网页、广告甚至与网吧展开合作,让广大的消费者防不胜防。不仅如此,由于网络时刻都在更新,犯罪分子的行为极大可能会被新的数据所覆盖,造成侦查人员“无证可查”。

2.运用大量高新技术手段,侦查起来困难重重

能够进行虚拟财产犯罪的人,以年轻人居多。他们有更强的学习能力、更丰富的知识、更高的学历。他们熟练掌握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而拥有丰富侦查经验的老刑警却相对欠缺该领域有相关知识,这无疑增加了破案的难度。

3.异地犯罪多,跨地域办案存在诸多困难

现如今,网络通信技术高度发达,空间已经不能够限制人们的通信和交流。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网络信息流通的高速性,使用电脑病毒感染一台电脑,然后以该“僵尸”电脑为跳板,进一步实施自己想要实施的犯罪行为。当受害人报案时,侦查人员会发现,自己想要抓捕的嫌疑人和实际要抓捕的嫌疑人根本不是同一人,甚至真凶和受害人远隔千里,这就涉及了跨区域协调作战。虽然近些年在跨区域作战上,公安机关各部门有着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很多问题,绝非一朝一夕可以彻底改善。

三、侵犯虚拟财产犯罪的侦查与防范措施

(一)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通过对379篇诉讼案例案由的整理可以看出,侵犯财产和不当得利这两项案例加起来超过50%。在我国,与侵犯财产有关的罪名种类繁多,再加上虚拟财产这种“虚无缥缈”的与传统财产存在巨大差异的财产,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尤其要格外慎重。关于这点,我们可以从邻国韩国上可见一斑。韩国是一个网络游戏产业极其发达的国家,并且该产业已经获得了国家的认可,成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2006年韩国颁布了《游戏产业振兴法》,该发案中有一条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允许进行,通过游戏获得的有、无形物品(游戏点数、游戏币、赠品)的兑换、买卖、中介或买入,但是从运营商购买虚拟物品,及虚拟物品个人之间的交易并不在禁止之列”。这条法律的亮点在于打击了中介商,而中介往往就是引發各种问题的中心,同时也很好地保护了普通玩家,也对常见的虚拟财产犯罪起到了抑制作用。中国也正面临类似的问题,因此,韩国的经验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

侵犯虚拟财产犯罪所使用的最主要的作案工具就是电脑和网络,这就说明犯罪嫌疑人一定接受过相关教育培训,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他们有着极为严密的组织架构,从“外挂帝国”“叉叉助手”中我们就可以窥见这个灰色产业链的冰山一角。在2019年的净网行动中,张家港警方在腾讯、美团等法务部门的帮助下破获了一起由公安部督办的外挂大案。一共查获犯罪嫌疑人70余人,追缴涉案资金上千万。仅在侦查的10天里,该公司账号盈利高达17万元,可谓是“日进斗金”。当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身份时,不由得令他们唏嘘。学历高、专业性强是这些犯罪嫌疑人的普遍特点,并且他们分散在全国各地,因此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颇费周折。

如今,在各大公安院校内,网络游戏普遍成为了学员课后用来放松和休息的工具。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为日后侦查虚拟财产犯罪提供了广泛的人才储备。公安院校学员和地方大学的学生一样,也是年轻人,爱玩各种网络游戏,甚至有些人也在网络游戏中遭受过不法分子的侵害,造成财物的损失。如果相关部门可以结合学员的实际经验,合理开发和进行相关培训未尝不能建立一支打击虚拟财产犯罪的专业化队伍。

(三)发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直以来都是我党克敌制胜的法宝,在打击虚拟财产犯罪的行动中也应当充分运用这种方法。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网络的发展,一旦出现刑事案件,警察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找监控,通过调取视频录像直接锁定犯罪嫌疑人。这样的方式固然速度快、效率高,但同样存在着不少弊端。例如,一旦现场缺少监控,那么就会让一些早已习惯通过监控来破案的民警难以适应。而虚拟财产犯罪常常就发生在监控没有那么严格的网络上,这就对习惯于调取监控破案的民警提出了考验。但是,如果转变思路,通过发动群众,说不定就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正如前文所说,我们国家的网民已经超过了8亿,这个数字远远超过一些国家的全国总人口,除去少量的犯罪分子,这8亿人就是潜在的能够为侦破虚拟财产犯罪提供线索的重要来源。

(四)详细询问,及时赶赴现场,固定相关证据

由于侵犯虚拟财产犯罪的现场通常都在网络上,网络本身的特征造成了固定证据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情。首先,全国各大网吧或者网咖系统在用户下机后,都会删除用户使用记录和信息,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这点,在网吧或者网咖内实施犯罪行为。虚拟服务器在网络上进行运行时是有一定的容量限制的,并非可以无限制地储存数据。在服务器运行期间,虚拟服务数据不停地产生。服务器无法永久保存所有数据,这不仅会大幅提高运营服务器的经济成本,而且在实际中也很难做到。因此,大的服务运营商就会选择只在一定时间内保存重要数据,至于不重要的数据则会选择机删除。而小的服务商会基于成本的考虑,删除大量的过期数据信息。许多游戏合同中明确表示,如果用户长时间不登陆账户,运营商有权将其账户数据删除,且不就用户的损失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不仅如此,如今街头各式各样的咖啡屋、星巴克、奶茶店等都有提供免费wi?的服务,这就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可以隐藏自己实施犯罪的场所。公安机关在获取网络IP地址后,最多只能确定是哪家店,而由于这些店人员流动性太大,即使可以查看监控,也很难在短时间内确定犯罪嫌疑人。其次,人的记忆是有时间限制的,记忆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模糊,当受害人选择报案时,由于刚刚遭受经济损失,精神上受到刺激,记忆深刻,这时候可以提供详细的案情,能够大大提高案件的破案率。倘若错过了这个时机或案件久拖不决,有的受害人的记忆就会逐渐模糊,甚至早已对当时的案件不再关心,因而造成更大的损失。

(五)进一步完善跨区域侦查协作机制

事实上,网络使人们无论距离多远都能进行交流的同时,也成为了一个便捷的作案工具。公安部门在侦查这类案件时,往往会出现犯罪信息沟通不畅、联合行动配合出现问题等不足。与传统盗窃罪相比,虚拟财产盗窃罪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它的犯罪对象是新型财产,有其特殊性。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上,网络虚拟财产盗窃对犯罪嫌疑人技术水平有一定要求,这就让盗窃行为更加隐秘,难以查证。因此,进一步完善跨区域侦查协作机制是十分有必要的。在侦查破案的过程中,一个案件的侦破不应当只局限于负责案件的几个警察,而是应当在上级的统一指挥下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因此各个警种之间的联系畅通是十分重要的。

结语

虚拟财产犯罪,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犯罪模式,它随着网络技术地发展呈现出蔓延的趋势。从国际上来看,几乎每个国家都出现了这种犯罪模式,而且越是网络技术发达的国家,与其斗争的时间和经验就越长久;从国内来看,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乏,虚拟发财产犯罪一度让网络游戏公司和玩家损失惨重,加上公安机关往往“无从下手”,使“私了”一度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常见措施,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生活生产秩序。笔者认为,除了上文提到的侦查措施外,还可以加大宣传力度,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侦查路线;加大科普力度,告知广大网民,虚拟财产犯罪的危害;鼓励大家积极举报,让实施虚拟财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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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夏尊文.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的法律根据[J].法学论坛,2014(8).

作者简介:郑稷(1996—),男,汉族,江苏扬州人,单位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方向为刑事犯罪侦查。

(责任编辑:易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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