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认定及刑法规制
2016-08-19谷美璋赵俊涛
谷美璋 赵俊涛
摘 要 在互联网时代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类的案件层出不穷,而我国立法目前尚处于真空地带。故本文就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认定及刑法规制进行讨论,通过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法律性质等,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入罪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提出渐进式立法模式的意见。
关键词 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犯罪 渐进式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网络虚拟财产犯罪所引发的争端呈愈演愈烈之势。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认定及刑法规制至今仍是盲区。因此探讨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犯罪及其刑法规制是十分有意义的。
1网络虚拟财产理论概述
1.1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和存在于网络之中的帐号、装备、级别、等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财产性的网上物资的总称。它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和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如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等。
1.2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具备四个显著特征:虚拟性、合法性、价值性、客观现实性。网络虚拟财产依附于互联网而存在,其符合《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中 “其他合法财产”的标准,又凝结着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网络虚拟财产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1.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现实财产的自然延伸,是广大网民付出时间、精力、金钱获得的物质财富,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理应作为物权法的保护对象,赋予其与传统财产相同的法律地位。
2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
2.1抢劫网络虚拟财产
犯罪嫌疑人行为人多采用黑客入侵一类的技术手段,来抢劫玩家的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
2.2盗窃网络虚拟财产
犯罪嫌疑人多通过技术手段,破解网民的账号,秘密登陆后篡改网民的个人信息,导致网民无法使用其游戏装备、游戏货币等虚拟财产,从而犯罪嫌疑人达到控制该账户的目的。
2.3诈骗网络虚拟财产
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向网民发送虚假信息,诱导网民主动告知帐号、密码,或是将木马程序隐匿在网页中,在网民浏览网页时自动下载了下来,当网民再次操作时个人信息就被犯罪嫌疑人窃取了。
3我国司法机关处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现状
3.1不予立案
游戏玩家李红晨在大型网游《红月》中注册了账号,期间又为了增加游戏时间获取游戏装备进行了多次充值。后来被黑客盗号,使他的游戏装备全部丢失。在报案后,公安部门却以此类网络虚拟财产无法估价为由做出了不予立案的结论。
3.2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
2005年在浙江省金华市,犯罪嫌疑人祁建、曾涛等6人将木马程序植入网站,窃取网游《传奇》的游戏账号和密码,将盗来的游戏装备出售,获利上百万元。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该案盗窃的是网络虚拟财产,价值难以衡量,只能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定罪处罚。
3.3按侵犯通信自由罪定罪处罚
2007年,腾讯员工曾某利用职务之便,与另一犯罪嫌疑人合谋盗窃QQ号码并出售,涉案金额较大。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等人采用黑客手段,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的权利,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4网络虚拟财产犯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4.1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依附于互联网的虚拟财产犯罪成为影响IT行业健康发展的一大毒瘤。高科技的犯罪形式和隐蔽的犯罪手段让这类新型犯罪比传统犯罪更加纷繁复杂。
4.2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所有人物权的需要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是广大网民付出时间、精力,金钱而获得的物质财富,理应作为物权的客体,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4.3维护社会稳定的强大动力
我国目前在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法律适用方面无据可循,所以广大网民在受到黑客侵害后,其合法权利得不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可能就会以暴制暴,进行私力救济,这无疑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5探讨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构成罪名
新增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罪。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的客体,是现实财产的自然延伸,其犯罪构成同传统的盗窃罪并无大的区别。现实中就有法院以盗窃罪定罪的先例。
新增抢劫网络虚拟财产罪。抢劫网络虚拟财产同传统的抢劫罪相比,本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在表现形式上是在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物品,而传统的抢劫罪则是使用暴力胁迫,抢劫现实的财物。
新增诈骗网络虚拟财产罪。诈骗网络虚拟财产同传统的诈骗罪一样,都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意识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诈骗虚拟财产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犯罪手段高超,证据难以保存,在刑法中增加诈骗虚拟财产罪是非常有必要的。
还可以对现行的刑法条文进行扩大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仅规制国家事务、国防事务和高科技领域,并没有对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进行保护。这不仅无法切实保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也无法与新阶段的互联网犯罪相适应,应将该罪的适用范围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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