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如何独立评审
2021-06-23魏坤辽宁志城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浑南分公司
魏坤 辽宁志城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浑南分公司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中明确提出,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1]。对于如何独立评审,业内有不同的意见。有专家认为,为了提高评审效率,初步评审可以由每位专家按投标人(供应商)审查,认为有问题时可以由大家共同商议。这个也是评审中经常采用的方式。其优点是比较快,但缺点是可能会存在专家漏判、误判的情况。个人认为,评委会成员相互复核比较好一点。尤其是87号令颁布实施后,资格审查由采购人负责,评审专家更应复核采购人审查的结果是否正确,这对于减少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提高采购效率无疑是有助的。
对详细评审而言,主流的声音认为是客观分可以分工,评审专家组成员核对总分一致即可。事实上其优缺点跟初步评审时按投标人(供应商)一样,存在专家漏判、误判的情况。也有专家提出,客观分也应由每位专家独立评审,看得快的专家可以将评审项所在页码告诉其他评审专家,以确认该评分。这样能减少评分漏判和误判。但也有弊端,随着电子招投标深入展开,财政部门一般要求免费提供招标文件,供应商进入的成本降低,投标的家数过多,会导致评审时间加长、效率过低。
《辽宁省省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辽宁省评标办法)规定:采购项目评审过程建立评标结果复核制度。评标工作初步结束后,所有专家要循环互换评分表,相互复核,评审专家小组组长对所有评分表进行汇总复核。按照文件规定,个人认为实践中可区分情况,如果家数较少,可以由评委会逐家审查投标人;家数较多,则可以互审。资格审查和详细评审中的客观分可以由分工评审,再遵循互换评分表、相互复核即可,这样能够大提高评审效率。
另外,由于经济类的专家一般是由会计师、经济师或其他专业构成,对于技术部分大多数并不能胜任评审,要求经济专家评审技术部分则勉为其难。基于此,建议财政部门出台独立评审细则,以指导项目评审。如辽宁建设工程电子评标,经济类只评经济和商务部分。军队采购评审,商务专家只评商务部分。
对于详细评审中经评标委员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况,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报告签署前,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是对于评分畸高、畸低的认定,并没有详细说明。实践中往往会存在采购人代表主观分倾向于某一家,给其打高分而给其他家打低分,导致采购人代表一人左右了评标结果。
举例说明:某物业服务招标,共有3家投标参与投标。预算价为120万元,三家投标人甲、乙、丙分别报价为118万元、110万元和116万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报价分30分,以经评审最低者为满分30分。商务分各家均相同得满分30分。技术标共有8个分项,分值为单项5、3、1、0。各个评委技术标打分如表1所示。
汇总后,甲总分为88.77分,乙总分为86.80分,丙总分为88.65.从打分情况看,除采购人代表A以外的四位专家给丙的打分高,但由于采购人给乙和丙的打分过低,导致最终其打分左右了评标结果。
辽宁省评标办法规定:个别评审专家对商务、技术、服务等项打分与其余专家打分存在明显差异时,该成员需要重新复核,如仍坚持原分值且不能说明原因的,评审专家小组要做出书面记录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但该办法未明确明显差异如何界定。
财政部门对于87号令及69号文中的“畸高、畸低的评分”应当加以定义和细化,如某评委的评分超过或低于其他评委平均分的20%以上即认定为“畸高、畸低的评分”,以便于实践中认定分数畸高畸低的情形,进而依据规定,对评审结果予以现场修改。
个人建议,评审专家分值差异超过20%以上时,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当提醒差异大的评委重新复核,如仍坚持原分值且不能说明原因的,或者说明的原因不能通过半数以上其他评委会成员认可的,应当按照其他专家评分的平均值作为该评标委员会成员最终评分。如果按照上述办法,修正后的投标人甲、乙、丙的总分分别为86.46分、91.50分、94.20分。丙投标人技术方案优,报价居中,应推荐为中标侯选人。
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