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农村合作组织融资模式研究
——基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视角

2021-06-22潘荣根韩兰华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滁州239000

关键词:龙头企业社员借款

潘荣根 韩兰华 汪 桥(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滁州 239000)

长期以来,农业生产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一直制约着我国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和农民增产、增收。现阶段,由于国家财政及涉农政策性银行直接支农资金有限,难以满足农户规模化生产经营需求,商业银行等外部金融机构仍是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主要资金提供者[1]。但因多数农户信用意识不强、担保能力弱,抵押物不足或变现能力差,农业生产中不确定性风险高及银行信贷管理成本高等原因,导致金融机构向单个农户投放农业生产资金的意愿不强[2]。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农业产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升级和强化的产物。2017年,原国家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重点培育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订单农业、入股分红、托管服务等方式,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相较传统农村合作模式,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在生产、技术、市场、信息、资金等方面实现共建共享,协同效应更明显,利益联结机制更紧密[3]。

一、传统农村合作组织融资模式分析

目前农村资金互助主要有“内部”和“内部+外部”两种融资模式,“内部”融资模式即通过合作社内部社员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缓解资金需求;“外部+内部”融资模式即通过合作社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开展合作,提高农户融资能力,拓宽融资渠道。

(一)“内部”资金互助合作模式

该模式实质是农户这种“弱势群体”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农业生产所需资金的情况下,通过合作组织内部进行资金调剂、融通[4]。在该模式下,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动均发生在合作社内部,即由本合作社内全部或部分社员出资,为本社成员进行农业生产提供互助资金。合作社按社员入股金额核定信用额度或可担保额度。社员需要资金时,合作社理事会可根据借款社员的信用额度和愿意为其提供担保的其他社员可使用的担保额度给予借款,借款贷前审批、贷中、贷后管理均由合作社负责,社员到期归还借款和利息后,信用和担保额度同步释放。合作社本身属于非营利组织,收取的利息根据各社员一定时期存贷情况进行分配。具体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见图1)。

图1 “内部”资金互助合作融资模式交易结构图

“内部”资金互助合作模式是以“熟人”社会经济关系为基础,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具备相互提供担保的特征,属于合作金融的范畴[5]。从理论上看,该融资模式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合作社社员暂时性资金短缺问题。但在实际应用中,因可用于融资的资金全部来源于社员,资金量有限,且大部分农业合作社是以某一产业为依托建立起来的,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具有周期性,并在一定时期较为集中,无法有效满足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长期资金供给。

(二)“内部+外部”信用合作模式

我国部分地区在“内部”融资的基础上,引入商业银行等外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实行“内部+外部”融资模式,即合作社内部社员共同向合作社出资,合作社设立担保基金(或由合作社、地方政府、村委会共同设立担保基金),并和商业银行等外部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在担保基金的基础上给予合作社一个总的授信额度;社员有资金需求时,向合作社提出申请,合作社根据社员出资额、信用状况、资金用途及可提供的反担保情况,核定借款额度,并在金融机构给予的总授信额度范围内向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金融机构最终审批确定,并直接放款给社员个人。具体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见图2)。

图2 “内部+外部”信用合作融资模式交易结构图

“内部+外部”信用合作融资模式中,农业合作社为农户和金融机构之间合作搭建桥梁,并通过互助基金的形式为农户向金融机构的借款提供担保,其实质是为农户借款提供增信,解决单个农户抵押物或担保能力不足等问题;合作社理事会基于“熟人”社会关系,对社员家庭状况、个人品质、信用状况及借款用途等情况较为了解,负责对社员借款申请进行初审,可有效降低金融机构贷前调查成本。若贷款发生违约风险,商业银行可按照合同约定向互助基金进行追偿。

该融资模式下,金融机构基于风险可控和收益考虑,合作意愿较向单个农户贷款时强,且金融机构根据担保基金和合作社(或合作社、地方政府、村委会)提供担保代偿的情况,会在担保基金总额的基础上放大授信额度。但因大多数合作社为非营利性组织,可用于担保的资产非常有限,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在法律上无法对外直接提供担保,因此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可放大的融资倍数不高,且一旦农户借款违约,担保基金将产生代偿责任,即使合作社可基于违约农户提供的反担保进行追偿,但往往农户提供的反担保资产变现能力较弱,从而导致担保基金抗风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在“内部+外部”信用合作模式下,虽然可将农户、农村合作组织、金融机构等主体联结起来,拓宽了融资渠道,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户资金需求。

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有货币信用和商业信用两种基本形式,其中货币信用以资金互助为代表,商业信用包括合作社内部的农资、农产品赊销赊购,以及农产品供应链融资。上述两种模式均基于以资金互助为代表的货币信用,融资模式的有效性受农村合作社本质及农民合作行为特征的影响较大,无法有效适应新时代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需求。通过对农业供应链上各参与主体优势资源进行整合,利用各参与主体间的商业信用,创新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模式[6],使融资风险及风险补偿在供应链上进行消化,突破传统货币信用合作模式的固有限制,是农村合作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

二、农村合作组织供应链融资模式分析

农业产业化离不开金融机构的支持,而在现有的金融政策条件下,如何落实担保措施、明确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至关重要。此外,如何吸引产业化联合体各方积极参与、保证各方收益,达成利益联结机制,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7]。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方利益诉求,利用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探索两种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一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金融机构”订单融资模式;二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

(一)“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金融机构”订单融资模式

农户对生产资金的需求主要集中于前期农业生产资料购置。该模式应用的前提是农户申请融资前,已与龙头企业签订农产品收购订单,农户可利用与龙头企业签订的收购订单未来收益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具体融资模式如下:(1)农户与龙头企业签订农产品收购订单(由于农户在融资方面和产品销售方面知识缺乏,可由农村合作社代表社员统一和龙头企业签订订单)。(2)农村合作社用与龙头企业签订的收购订单未来收益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并由龙头企业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在订单总额范围内按一定比例给予农村合作社一个总的授信额度。(3)农户需要借款时,向合作社提出申请,合作社对农户借款用途、客户信用进行初审后,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审核后,直接发放贷款给农户。(4)农户将农产品销售给龙头企业,收到销售回款后,向金融机构支付借款本息;若农户借款产生违约,龙头企业承担代偿责任后,龙头企业可按照约定从支付给农户的销售款中扣除。具体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见图3)。

图3 “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金融机构”订单融资模式交易结构图

该模式下,对于农户和合作社而言,农户只需要负责农业生产,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农产品销售及与金融机构对接等工作全部交由合作社负责,合作社进行统购统销,采购和产品销售的议价能力会进一步增强,产生的收益也全部由农户共享,同时合作社可在合作社内部灵活调剂借款额度。对于龙头企业而言,由于龙头企业为农户借款提供了担保,龙头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可按照低于市场价收购农产品,若农户发生贷款违约,龙头企业产生代偿责任,龙头企业可从支付给农户的货款中直接扣除,发生担保损失风险较小。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可根据销售订单回款风险大小,按照订单总额一定比例核定贷款总额,并且因龙头企业为农户借款提供担保,可大大降低贷款损失风险。

(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农户将农产品销售给龙头企业时,龙头企业因自身销售资金回笼存在一定期限,有可能不会立即和农户结算购货款,农户和龙头企业之间存在一段时间的账期。但因农业再生产需要资金投入,这时农户可利用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具体融资模式如下:(1)农村合作社代表农户进行统购统销,与龙头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并销售农产品。(2)农村合作社利用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龙头企业对融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在应收账款范围内按一定的比例给予农村合作社一个总的授信额度。(3)农户需要贷款时,向合作社提出申请,合作社对客户贷款用途、客户信用进行初审后,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审核后,直接贷款给农户。(4)龙头企业到期支付货款时,首先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本息;若农户发生借款违约,由龙头企业承担代偿责任后,可从支付给农户的销售款中扣除。具体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见图4)。

图4 “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交易结构图

该模式下,对农户和合作社而言,农户和合作社之间分工明确,由合作社进行统购统销,议价能力会进一步增强,同时合作社可利用与龙头企业之间账期,适当提高农产品销售单价以弥补农户借款利息。对龙头企业而言,在收购农产品时,无须立即付款,增加财务收益;龙头企业虽为农户提供了担保,但若农户发生违约,龙头企业发生代偿后,可从支付给农户的货款中抵偿,发生担保损失的风险较小。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可根据合作社提供的应收账款质量,按照应收账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授信总额,并因龙头企业对农户借款提供了担保,可大大降低贷款损失风险。

以上两种农村合作组织供应链融资模式通过把农业产业链中主要参与主体联结起来,借助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各参与主体间的商业信用,规避单个农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抵押物变现能力弱、担保能力差、信用评级不高等缺陷,并考虑到联合体中各参与主体利益,提升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各参与主体合作意愿。但两种融资模式的适用范围各有不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金融机构”订单融资模式主要适用于农业生产前期,农产品销售尚未形成阶段,利用与龙头企业签订的收购订单未来收益权进行融资,满足农户农业生产前期投入和扩大规模生产的资金需求。“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主要适用于农产品销售已经形成,利用应收账款未来受益权进行融资,满足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再生产或扩大规模生产中的资金需求。

同时需要注意,仍有几方面因素会影响上述两种供应链融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一是农业生产中因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和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引起的市场风险,对于订单融资模式,收购订单对应的农产品销售和订单收益权能否顺利实现,直接影响金融机构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对于应收账款融资,因系统性风险影响到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甚至可能会将风险传导至整个供应链,影响供应链金融的稳定运行。二是龙头企业的规模及经营管理水平在以上两种融资模式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金融机构之所以有意愿提供融资,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如果龙头企业出现经营风险,则会影响到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能力,进而会影响到农户贷款。三是农村合作组织在供应链融资中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代表农户与龙头企业、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业务对接、商务谈判、合同签订、货款结算,借款人信用调查、借款合同签订、借款资金再分配、借款偿还等职能均需要通过合作社来完成,要求农村合作组织在金融、资金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

三、对策建议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目前来看,除国家政策性银行外,商业银行针对农业型企业和农户贷款一般较为谨慎、贷款品种单一、灵活不足。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联系当地银监部门、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针对当地产业特点,开发设计涉农贷款产品,并在政策上给予贴息和税收优惠等。当地银监部门应将各商业银行开发涉农产品及发放涉农贷款数量纳入对商业银行年度考核中,推动涉农贷款产品开发和落地。

(二)引进农业保险公司,完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

农业生产中由于自然灾害及市场价格变化等产生的风险一般由农户自身承担,即便有相应的财政补贴,但补贴金额有限,难以从根本上规避风险,导致农户销售回款的不确定性,使得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较为谨慎,进而影响整个供应链融资运行。各地方应从政府层面推动与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与当地农业产业相适应的农业保险产品,拓展农业保险覆盖面。政府农业部门应加大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扶持力度,建立与完善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可将原直接支付给农户的补贴资金转变为支农风险补偿基金,进一步完善操作流程。

(三)重点打造地方特色农业产业链,培育地方产业龙头

根据地方特色,打造适合当地特色的农业产业链结构,吸引更多的农产品供、产、销等经营主体参与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完善联合体中各经营主体利益分配机制。培育或引进有发展潜力的农业企业发展成为地方产业龙头,在资金、人才、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引导农业企业与农村合作社、农户、地方金融机构之间加强合作。

(四)因地制宜,试点推进,探索适合当地产业发展的融资模式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产业的供、产、销特点,设计适合当地发展的融资模式,在全面推广前,应在当地部分联合体中进行试点,尽早发现产品设计缺陷,及时进行弥补,试点成熟后,方可进一步推广。要做到融资模式应用流程简洁、法律条文清晰、责任归属明确。加强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经办人员培训,熟悉操作流程,明确风险点,掌握风险控制措施。

猜你喜欢

龙头企业社员借款
微信上小额借款 请务必通话确认
吕梁两企业入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百强
山西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出炉
让文学激扬青春
妻子的借款该如何认定债务关系呢
人民公社女社员
兴宁19家企业获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广东“5+1”全链条给农业龙头企业“点睛”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确定之我见
Comparison of plasma microRNA-1 and cardiac troponin T in early diagnosis of patients with acute myocardial infar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