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应对
2021-06-11李海萍郝显露
李海萍 郝显露
摘要: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经历了创建与探索阶段、恢复与改革阶段、深化改革与内涵发展阶段。招生方式从“个人申请、学校推荐”到“考试为主、推荐为辅”;考试形式从“招生单位自主考试”到“全国统考与招生单位自主考试相结合”,继而从“统分均可、自行选择”到“统分结合、向‘统推进”,中间反反复复,虽不断调整,但总趋势和主旋律是“优化初试、强化复试”。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改革方向上价值取向在程序公平与实体公平之间摇摆,实现路径上考试形式在“统”“分”之间反复,承载主体上权力重心在政府与招生单位之间游走。为此,需在价值取向上优先实体公平,兼顾程序公平;在考试形式上明确“统”“分”界限,相互有力支撑;在权力配置上推进“招”“考”分离,重心逐渐下移。
关键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3.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615(2021)02-0058-11
DOI:10.15958/j.cnki.jywhlt.2021.02.009
Review, Reflection and Response to Reform of Postgraduate Admission and Examination System
LI Hai-ping1,HAO Xian-lu2
(College of Education,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XiangTan 411201,China)
Abstract:
The reform of the admission and examination system for postgraduates in China has experienced three stages including creation and exploration period , recovery and reform period, deepening reform and connotation development period . Admission methods developed from “individual application and school recommendation”to “examination-based and recommendation-assisted”; the examination style developed from “individual examination of admissions college”,“combination of national examination and college admission examination”,and then free choose ,and finally push forward to the combination tendency, reform repeated between these forms. Although the adjustment is constantly made, the general trend and the main theme are“optimization of the initial test and reinforcement of the retest.”The reform of the admission and examination system for postgraduates has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cluding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reform swinging between procedural fairness and substantive fairness, and the form of examination repeated between“unification”and“separation”,the power center of undertaker is moving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admissions college. To this question, it is necessary to give priority to the substantial fairness but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procedural fairness; to define the boundaries of “unification” and “dividing” in the examination form so both side could support each other; to promote the separation of “admission”and“examination”and gradually shift the power centers.
Key words:
Master's Degree; Admission and Examination System; Reform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層次,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双重使命。研究生招生考试作为研究生教育的第一环节,在研究生教育中“牵一发而动全身”,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历史的角度回顾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发展脉络,并对其进行反思和应对展望,有助于为新时代我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全面深化提供政策借鉴与行动参考。
一、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之回顾
“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产生于近代,它是在被动回应西方文明冲击的过程中,通过模仿、借鉴及其后多次的理念演化、体制转换而形成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建设、改革与发展的深度和广度史无前例。其中,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创建与探索阶段(1949—1976年)
1.1949—1953年(以“苏”为师:“个人申请+学校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我国研究生教育在继承和改造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的基础上,主要模仿苏联的研究生招生和考试模式(见表1)。1950年,刚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开始采取各校自行计划、自行招生的办法招收研究生[2]。随后,北京大学等10余所高校也陆续开始招收研究生。
这一时期,研究生招生单位自行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采取“个人申请”与“学校推荐”的免试招生方式,主要强调申请者的政治出身及政治表现。在招考权限上,政府从1950年起就实行中央统筹,确立了统一招生计划制度此后又有反复:1960年8月2日,《教育部关于1960年全国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提出:各高校招收研究生的具体计划,均由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和中央各主管业务部门自行确定,教育部不再审批;1963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试行草案)》规定:中央教育部确定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名单、专业和招生计划,对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统一的管理。,指出“研究生的招考应经各大行政区教育部审查,并转呈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核准后始得举行(华北五省二市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审查核准)”[3]9-10。
2.1954—1965年(自我探索:从“推荐制和考试制相结合”“招生单位自主考试”到“全国统考与招生单位自主考试相结合”)
对苏联的模仿奠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基本范式,但“苏联模式”在实践中弊端日生,加之中苏关系恶化,迫使我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逐步走上自我探索的道路(见表2)。期间,因1956年个别学校对本校毕业生、教师采取免试入学,引起考生不满,1957年高等教育部在强调“今年招收研究生仍擬采取各校自办、互相代考的办法,不统一招生”的同时,严令“凡符合报考研究生条件的在职人员和大学本届毕业生,均必须经过入学考试,不得免试入学”[5]。
这一时期,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主要在推荐制、考试制如何实施以及两者如何结合等方面进行探索。同时,为提高研究生的写作能力,1964年开始统一加试作文1965年10月31日,高等教育部《关于1966年全国理工农医各专业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提出,为了减少考试科目,1966年不再加试语文。。1965年4月,高等教育部还明确不再提出最低录取分数标准,业务标准由招生单位全面考虑,以更好完成招生计划[3]172。
3.1966—1976年(彻底中断:废除研究生制度)
1966年6月,因众所周知的原因,1966年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和制订1967年招收研究生计划工作暂停。1967年1月,教育部《关于废除研究生制度及研究生分配问题的报告》提出,“应立即废除现有研究生制度,并立即着手进行研究生分配工作”[3]183-184。1966—1977年间,我国研究生教育彻底中断,研究生招生停止。
(二)恢复与改革阶段(1977—2006年)
1.1977—1979年(全面恢复:“招生单位自主考试”再现)
1977年10月,随着《关于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公布,中断了12年之久的研究生教育恢复,系列文件陆续出台(见表3),“招生单位自主考试”再次确立。1978年1月,正式恢复研究生入学考试,并将1977年、1978年的招生工作合二为一,一次报名、同时考试、一起入学。
这一时期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一个过渡期,实施时间较短(三年),但影响深远,为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改革、深化和内涵发展奠定了基础。
2.1980—1994年(调整改革:“全国统考与招生单位自主考试相结合”再次确立)
1980年1月,《教育部关于1980年研究生招生工作安排的意见》规定,政治理论课和外语全国统一命题、其他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这标志着“全国统考与招生单位自主考试相结合”制度再次确立,一系列政策先后出台(见表4)。期间,1983年开始要求全面进行复试,其科目、形式、试题由招生单位决定,并在中国文学、化学、机械制造专业试点综合考试。与传统单一学科考试相比,综合考试是一个突破,但由于存在问题较多并未坚持下去[6]。
1989年10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0年
①《高等教育部关于研究生的名称问题的通知》(1957年3月25日)指出:为避免不必要的误会,高等教育部经征求各方面意见并请示国务院后,决定不用“副博士研究生”这个名称,去年招收的副博士研究生一律称为研究生。
②1962年12月25日,《教育部关于明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政治理论课和俄、英语考试问题的通知》要求,政治理论课按招生专业的不同性质,分为甲、乙两类进行考试;俄、英语考试题目不按专业分类。
③为解决招生单位派遣复试人员和六大城市接待工作的困难,1978年4月15日印发的《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改进1978年研究生复试办法的通知》改为到报考的招生单位进行复试。
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1990届本科毕业生改由高等学校推荐与招生单位组织考试和选拔。1990年9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1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1991年招生计划中的在职人员和应届本科毕业生大体各占50%;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实行推荐报名与全国统一考试相结合①。为大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1990年我国设置了第一个专业学位——工商管理硕士,并于1991年正式招生,至今共批准设立了47种硕士专业学位。
这一时期,“全国统考与招生单位自主考试相结合”再次确立,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不断推进,恢复了复试,开展了综合考试试点,注重提高在职人员比例;研究生招生类型不断丰富,委托培养、研究生班、推荐免试、单独考试、定向培养、自筹经费等形式相继出现。
3.1995—2006年(分类细化:“初试+复试”不断规范)
1995年11月,《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下发,要求“改进和完善研究生招生办法,建立确保在有足够培养条件和生源质量的基础上满足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人才需求的招生宏观调控体制”。随后,分类和细化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办法的一系列政策出台(见表5)。其中,1995年,教育部试行工商管理硕士(简称“MBA”)高校联考(联考科目为外国语、数学2门),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另行命题,试题难度略低于统
①1991年8月1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定向生、委培生一般占本单位录取总数的30%。
②《教育部关于做好198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规定:1984年全面推广综合考试,即所有的学科、专业均需增加一门综合考试科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8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规定:1986年初试业务课考试时间统一规定为三个单元时间,各招生单位可在总结往年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在业务课考试中设立综合考试科目。1987年,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恢复为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三门业务课。
③1990年起不再安排研究生班国家招生计划。
④第一阶段考试由国家统一命题,主要考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和基础理论,考生第一阶段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第二阶段考试,其成绩可有一定的有效期;第二阶段考试在国家教委指导下,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主要考专业理论并进行能力考核。
⑤参加单独入学考试的本科生毕业后工作年限由5年改为4年。
考。1997年,MBA全面实行全国联考,除政治理论课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外,其他科目命题均委托“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全国联考的出现,丰富了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内容,是我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的有益补充[7]。
这一时期,随着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大幅度扩张,制度变革呈现精细化特征,主要体现在改进招生办法、实行复试区别划线、强化外语应用、优化初试科目、规范复试工作等方面,在招生考试的规范化、制度化方面上了一个台阶。
(三)深化改革与内涵发展阶段(2007年至今)
1.2007—2012年(深化改革:全国统考联考范围扩大)
2007年,对教育学、历史学、医学等3个学科门类的初试科目和内容进行调整,其大部分学科专业初试的专业基础综合科目实行统一命题;2008年,对农学门类的初试科目、内容进行优化调整和联合命题,部分也可自行命题;2009年,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的初试科目进行调整并改革命题形式,全国统考或联考范围不断扩大。此外,这一时期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还在调整分数线分区、精简初试科目、优化单独考试、推进分类考试、发展专业学位等方面进行了探索(见表6)。
2.2013年至今(内涵发展:从“统分均可、自行选择”到“统分结合、向‘统推进”)
2013 年,为深入推进研究生领域综合改革,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教育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我国研究生招生考试进入内涵式发展的新时代。同年,教育部规定除政治理论课、外国语外,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既可选用国家统一命制试题,也可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这一政策,意味着研究生初试科目“统分均可、自行选择”格局形成[7]。随后,主要围绕初复试改革、学硕专硕分类招考、全日制非全日制并轨及考试科目的“统”“分”如何结合等方面进行新的探索(见表7)。2019年,教育部在“统分结合”的基础上着力向“统”推进,大力推进按一级学科命题和题库命题,鼓励招生单位选用统考科目试卷。
这一时期,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着眼于深化改革和内涵发展,全国统考联考范围不断扩大,并从“统分均可、自行选择”到“统分结合、向‘统推进”转变,先后在招生权力、报考条件、录取类别、分类招考、破格选拔、统筹管理、命题权限等方面不断改进和完善,硕士研究生报考人数连年持续攀升,2016、2017、2018、2019、2020年分别为177、201、238、290、341万[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來,我国始终坚持以提高招生质量为核心,积极推进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力求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脱颖而出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招生方式从“个人申请、学校推荐”到“考试为主、推荐为辅”;考试形式从招生单位自主考试到公共科目全国统考、其他科目招生单位自主考试,继而再到公共科目和部分专业基础科目全国统考或联考,鼓励选用统考科目试卷,中间反反复复,虽不断调整,但总趋势和主旋律是“优化初试、强化复试”。此外,进入新世纪以来,专项计划日益成为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2002年实施的“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2004年实施的“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2006年实施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2012年实施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计划”,2016年国家设立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等。以上专项计划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专项专用,一般不得挪用,对特殊地区的发展、特殊人才的培养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之反思
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先是在“以‘苏为师”中创建与探索,随后在恢复中变革,继之以深化改革促进内涵发展,其核心是为国选才,努力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但实现这一目标并非易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政策为此不断调整,有“过之”也有“不及”,主要呈现出三种不稳定性:改革方向上价值取向在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之间摇摆,实现路径上考试形式在“统”“分”之间反复,承载主体上权力重心在政府与招生单位之间游走。
(一)改革方向上的不稳定性:价值取向在程序公平与实体公平之间摇摆
招生考试公平包含程序公平与实体公平两个维度:程序公平是指招生考试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公开与公正,其重点在于结果如何产生,力求以程序规范避免各环节可能出现的主观臆断;实体公平则注重招生考试结果的客观与公正,其要义是坚持录取选拔的学术导向。作为对学术的坚守,实体公平以实现科学选拔为目标;作为对权力的规范,程序公平以保护考生利益为导向。理想的招生考试制度既应关照程序公平的要求,又应体现实体公平的意蕴。随着社会的进步,广大考生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不断增强,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共事件甚至诉讼案件屡屡发生。例如,2004年的“清华大学陈丹青教授因不满现行研究生招生体制愤而辞职”,2005年的“贺卫方教授因现行法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设计暂停招收硕士生的声明”,2010年的“白某诉北京语言大学要求录取考生信息公开案”,2013年的“白某诉南开大学请求确认不予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行为违法案”,2017年的“王某诉西华师范大学不履行硕士研究生录取法定职责案”……历经诉讼的冲击与法治的质疑,教育部陆续颁布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从招生考试的责任、过程,到命题、初复试、调剂等各个环节都作了具体规定,对相关人员特别是硕士生导师的要求也越加细致。可以说,各类公共事件及诉讼倒逼和催生了程序的规范。
尽管程序性规定越来越多且越来越细,但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在推进程序公平的同时也在实际上极大地压抑了选才空间,因此一直饱受实体公平拷问,由此引发了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程序公平与实体公平的考量。“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裁量。”[10]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权力主导模式,之所以程序公平争议不断,行政权力挤压了学术权力是重要原因之一,从而导致实体公平效度失真。一直以来,不仅招生单位的权力极为有限,导师的选择空间也被大幅压缩,他们除了能在面试环节象征性地发表意见之外,其他环节基本缺位,而程序的泛化更是成为实体公平的现实障碍[11]。在某种意义上说,过分强调和追求程序公平在客观上牺牲了实体公平。当前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中程序公平对实体公平的背离——重过程轻结果,重公正轻选才,实则反映出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及其偏离。这种理念与现实的反差、工具与价值的背反,导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顾此失彼”,在保证程序公平的同时压抑了实体公平。
(二)实现路径上的不稳定性:考试形式在“统”“分”之间反复
1949年至今,尽管不同时期的社会环境及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强调的侧重点不同,但从是否要考试(免试或考试)及考试的归属权(归属政府还是招生单位)来看,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实现路径主要有“推荐制”“招生单位自主考试制”“全国统考与招生单位自主考试相结合”三种类型。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主要是对这三种类型进行单项或组合选择的结果,考试形式呈现摇摆状态,一直在“统”“分”之间反复:招生单位在建国初期和文革结束恢复期享有完全的自主权,考试内容、形式等全部由招生单位自主决定,主要体现“分”的特征;1963年规定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实行全国统一命题,此后,除文革时期外,这两门科目一直保持统考状态,基础课、专业课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由此进入“统分结合”模式;2007—2009年,部分专业按学科门类对专业基础综合科目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全国统考(联考)范围不断扩大;2013年,教育部规定除公共科目外,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既可以选择全国统一命题,也可以选择招生单位自主命题,“统分均可、自由选择”格局形成;2019年,教育部积极推进按一级学科命题和题库命题,鼓励招生单位选用统考科目试卷,在“统分结合”的基础上向“统”的方向推进。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统(全国统一命题)”与“分(招生单位自主命题)”相比,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差异:一是在考试考核层面,考试内容更侧重基础知识而非专业知识,考核标准更侧重知识而非能力;二是在制度设计层面,招考权力更偏向政府而非招生单位,招生模式更强调一元而非多元;三是在文化心理层面,公众更信任政府而非社会中介考试机构,改革更注重普通民众意见而非学者专家建议[12]。
(三)承载主体上的不稳定性:权力重心在政府与招生单位之间游走
作为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的两个主体,政府和招生单位的权力呈分衡倾向。上述两个主体之间的权力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运行过程中分工独立、相互制约、保持平衡,改革的内部动力主要源于两主体对利益最大化的期望和追求。长期以来,政府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始終处于主导性地位[13],但近年来随着政策话语的多元化,研究生招生考试越来越关注招生单位、导师及考生等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
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主导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在改革开放后逐渐演进为政府调控、市场导向和招生单位自主相结合,权力配置在政府与招生单位之间游走,其博弈在政府与招生单位、计划与市场之间贯穿始终。在政府与招生单位之间,权力配置在“集权—放权—集权—放权”的螺旋式上升中显现出招生单位招生自主权不断加大的趋势。在计划与市场之间,权力配置主要以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分水岭:1984年,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级专门人才的实际需要,允许招生单位计划外招生(委托培养研究生),从而打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生的传统。同时,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进程亦为利益相关者创造了更为宽松的环境,“学校公共生活将体现出更多的民主色彩和公民精神”[14],招生单位、导师的利益表达得以有效彰显。如对招生单位而言,《高等教育法》确认了高校招生的法定权利。1993年,《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发,招生单位的主体地位强化,招生自主权扩大,在招生专业、录取标准、培养管理、数量结构等方面获得更大的权限;强调导师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充分发挥和规范基层学术组织和导师群体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提高其科学选拔人才和规范执行政策的能力。但这一政策愿景的践行却历尽曲折,考试命题权、考试组织权的下放与回收反复出现,这一迹象至今仍较为明显。同时,在提倡扩大学术权力的同时,对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考试环节的监督却日益量化与精细化,如要求缩小面试比例,面试环节规定时长、要求全程录像等,导师自主选择学生的权力空间大幅缩小。
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之应对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我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历经三个阶段的变革,总体上呈现出稳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特点,未来的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也将在总体稳定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
(一)價值取向:优先实体公平,兼顾程序公平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实体公平本质上是基于学术能力的实质公平。当前改革的价值取向在程序公平与实体公平之间摇摆,但更倾向程序公平,具体表现为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重程序轻内容、重过程轻结果、重公正轻选才。有学者认为,考试选拔方面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许多领域不同,在长期实行之后,往往会由最初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演变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15]。为此,与体现“考试面前人人平等”形式公平的程序公平相比,实体公平应该成为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价值取向的优先选择,使教育公平从起点走向过程,从“程序”走向“对待”,从“社会评估”走向“以人为本”[16]。
坚持实体公平优先,首先必须捍卫、发挥和规范硕士研究生导师在招生考试中的评价权。《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权“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高等教育法》也规定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可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指出,要“深入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由此可见,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如何保证导师评价权的行使正是实现实体公平优先地位的关键。
坚持实体公平优先,绝不意味着忽略程序公平;保证导师行使学术评价权,并不意味着其自由裁量无边无界。补偿原则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身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17]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背景下,规范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程序既是学术权力运行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依法维护考生权益、维护教育领域公平正义的外在要求。
(二)考试形式:明确“统”“分”界限,相互有力支撑
“招生单位自主考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招生单位招生考试自主权、体现学科专业特色和个性的重要形式。“一般说来,科目多有利于选拔专才,科目少有利于公平比较。”[15]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形式应在推进教育公平的基础上明确“统”“分”界限,实现“统”与“分”的有机结合和相互支撑。
首先,可借鉴美国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GRE)的一般测验(General Test)和高级测验(Subject Test),即普通考试和专业考试,初试阶段进行“基本能力综合”测试,复试阶段进行“专业基础综合”测试。其中,“基本能力综合”是指不囿于特定领域的基本能力,主要包括表达能力、逻辑能力、结构能力等;“专业基础综合”则按学科门类划分,着重考查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应具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能力。“基本能力综合”实行全国统考,“专业基础综合”既可选用全国统一命题,也可本校自主命题或多校联合命题。
其次,初试不再统考政治课,调整到复试中由招生单位自主进行;外语改为社会化考试, 不再实行全国统一划线。作为承担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双重使命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以政治、外语等公共课成绩“一票否决”的做法一直受到社会各界广泛质疑。在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已有将政治理论课调整至复试中进行的先例。如2005年工商管理硕士的政治理论课就是安排在复试中进行,2012年更将其范围扩大到公共管理、旅游管理等7个专业硕士,得到了招生单位、导师和考生的一致好评。同时,从实际情况看,外语已成为影响考生录取的“瓶颈”,且不同学校、不同学科对外语的要求并不相同。作为一门工具性科目,外语可实行社会化考试,考生可以多次选择考试,招生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主确定外语成绩要求。
(三)权力配置:推进“招”“考”分离,重心逐渐下移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在不同时期对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类型进行的包括统考、联考在内的改革探索,为推进真正意义上的“招”“考”分离积累了经验。特别是2000—2016年间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成功实施了“招”“考”分离,命题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承担,考务由各省负责,招生单位自行划定录取分数线,自主组织复试和录取,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
所谓真正意义的“招”“考”分离,其招生程序应由考试、申请、招生三个环节组成:专业机构组织考试,考生根据成绩向招生单位申请,招生单位组织复试和录取,形成“三位一体”的研究生招生考试体系。然而,我国2000—2016年间在职硕士的“招”“考”分离仍是考生选择招生单位,继而考试、复试和录取,“招”“考”并未真正分离[18]。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明确“招”“考”分离的真正内涵,“着力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压茬拓展改革广度和深度”[19];优化初试,强化复试,初试、复试阶段分别设置“基本能力综合”和“专业基础综合”,“基本能力综合”实行全国统考、所有考生参加,“专业基础综合”由招生单位在全国统一命题、本校自主命题或多校联合命题之间自主选择;借鉴国外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多元评价体系,强调多视角评价,依据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大学成绩、科研情况、专家推荐及身体状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和录取。
硕士研究生选拔与培养的责任主体是招生单位,强调招生单位、基层学术组织特别是导师的学术评价权力是国外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的基本选择之一。艾莉森·卡萨雷特在《美国研究生院和大学的组织》一文中强调:“研究生教育最根本的责任还在教师身上, 研究生院只是负责协调、咨询并执行教师制定的政策。大多数研究生院都负责申请入学的工作, 但录取的决定实际上是由各学科领域的教师决定。我要再强调一次, 主要负责研究生入学、训练、学位完成的是大学各个学院中研究生的教师。当考虑研究生录取过程时, 记住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20]由此,进一步明晰政府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权力边界,使其从具体的微观事务中退出,逐步扩大招生单位和导师的权力,强化其主体地位,亦应成为我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方向。
四、结语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关系国家教育公平,关系广大考生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安全稳定。推进公平是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第一要务,必须把公平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切实保障招生考试的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科学选才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导向,必须通过改革招生考试形式和内容,实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严格监管,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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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Reflection and Response to Reform of Postgraduate Admission and Examination System
LI Haiping1, HAO Xianlu2
(School of Education,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XiangTan, Hunan, China, 411201)
Abstract:
The reform of the admission and examination system for postgraduates in China has experienced three stages including creation and exploration, recovery and reform, deepening reform and connotation development. Admission methods developed from “individual application and school recommendation”to “examination-based and recommendation-assisted”; the examination style has undergone the stages of “separated examination of admissions college”“combination of national unified examination and college admission separated examination”“free choice of either unified or separated examination”, and “the combination of unified and separated examination, with the tendency of combination”. Although the adjustment is constantly made, the general trend and the main theme are“optimization of the initial test and reinforcement of the retest.”The reform of the admission and examination system for postgraduates has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cluding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reform swinging between procedural fairness and substantial fairness, and the form of examination repeated between “unification” and “separation”, and the power center of undertaker is moving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admissions college. To this question, it is necessary to give priority to the substantial fairness but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procedural fairness; to define the boundaries of “unification” and “separation” in the form of examination so both sides could support each other; to promote the separation of “admission”and“examination”and gradually shift the power centers downwards.
Key words:
masters degree; admission and examination system; reform
(責任编辑: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