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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选举权保障分析

2021-06-09温雅琴

学习与科普 2021年8期
关键词:选举权户籍制度

温雅琴

摘要:任何一个国家的进步必然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村大量劳动力用入城市,在这一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中,因为市场和体制间的转变不同步,容易出现职业流动和社会身份转变的不一致,社会结构的变迁进一步产生,城市务工人员成为这一过程中特有群体。但在现实生活中城市务工人员某些权力受到某些不平等对待。

关键词:进城务工人员;选举权;户籍制度

一、城市务工人员的概念

进城务工人员是指从村镇进入城市打工的人员,一般是从事那些技术含量不高,主要以体力劳动为主,但危险系数较高,且工资待遇较低的行业 ,这类群体受教育的程度较低,某些权利行使的法律意识不高。

这一阶层形象的描述可以概括为沉默的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选举权,是可以使公民更为直接广泛地参与社会生活,通过制度性渠道的保护来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进城务工人员的政治参与及其社会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实现。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势必造成阻碍 。

目前,我国城市务工人员的数量大幅增加,城市务工人员在改变自己生存状况的同时对流入地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促进作用,他们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选举权的问题如果得不到较好地解决,显然与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之路不符合。

二、城市务工人员权利的宪法保护现状

2.1城市务工人员被拒于城市选举之门外

尽管有些地区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进行过一些积极地探索,但是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城市务工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然不能在工作地选举活动中得到较好的实现。以户籍为基本依据是我国现行的主要选举制度,一出生就被打上了不同的身份烙印这是户籍制度所带来的影响。这与现行的平等政治理念不符合。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这本书中,把民主看作是平等,他认为只有身份平等了,才能真正称作是一个民主的时代。在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以及代表名额分配方面均主要以户籍为根据,城市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一般离居所地太远,回乡投票不方便。而且他们因为长期在城市生活,工作,融入城市生活,加入城市建设与管理中来。但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给实践过程中仍带来了较多疑难问题。

城市务工人员大量地涌入城市,他们在工作地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也急切需要依法得到保障,对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规定依据我国的选举法实际上不利于城市务工人员选举权的行使。从以往来看,常见的做法是以户籍统计的人口数作为依据,但伴随不断增加的“空挂户”和“人户分离”现象,各地人口构成的情况如果以户籍统计为依据越来越难以客观的反映,按户籍来确定选民及代表人数的名单,城市务工人员就被排除在当地人口数的统计外,城市务工人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工作地行使就显得比较困难。

较多的流动人口涌入城市,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认定对于城市来说是复杂的挑战。根据户口信息城市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的选举机构登记其为当地选民,工作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终效果却又不尽人意。被登记的城市务工人员委托熟悉的乡亲代为投票,其选举权最终还是没有被直接行使。跟据各省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一般都明文规定:外来人口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虽然也有对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的选民在取得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但是我国 选举技术的困难,城市务工人员获得在现居住地的选举权利较难。另一方面,对于当地的选举城市居民也排斥甚至拒绝城市务工人员参加,因为允许城市务工人员在当地参加选举的话,在不增加名额的前提下,侵害了本地户籍人口的民主权利。所以,城市务工人员的选举权既无法在户口所在地实现,也不能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使得成为政治参与的“边缘人”。

2.2城市务工人员政治参与意识不强

城市性是生活方式的一种。城市基于规模 ,人口密度和社会复杂性的不同,与乡村整套社会与文化特质都不同。选举活动因为我国是以地域来划分的,城市选举登记的是城市居民。这不利于城市务工人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非当地户籍外来人员的制度不予考虑,城市务工人员被排除在城市生活之外,使他们的选举权不能有效的实现。另外他们也把自己视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与主流社会群体的距离在其心理上就拉开了,选举活动参与的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

事实上由于城市务工人员在城市生活的时间长,户籍地的知情对于他们来说越来越淡化,候选人的具体情况也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这种政治行为对于他们来说是没有多大意义的,他们背负的也只是名义上的选举权利。所以选出的代表代表性要么不强,或者选出的代表无法从根本上代表城市务工人员的利益。这就是选举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如果想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城市务工人员不仅要承担往返路费,误工费,有可能会失去原来的工作。选举法虽然规定了由国库开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但关于城市务工人员参加选举的经费开支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出于对利益关联性和经济负担的考虑,所以他们会选择放弃户籍所在地的选举权。

三、完善城市务工人员选举权 的措施

3.1提高城市务工人员的文化水平和政治意识

现代社会民主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政治参与,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其在政治运行过程中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对国家政治决策和国家行为都产生影响的活动,它是。主体的政治行为受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左右着,这就是政治意识。使主体对政治生活的参与程度受到影响。通常来说,文化素养越高,那么公民的政治意识也就越强。城市务工人员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其政治认知水平也相对较低,对政治活动的参与兴趣并不高,也漠视基本民主权利-选举权。对法律的信仰也缺乏,面对自己权力受到侵害时不能很好的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国家应该加大對非营利性设施建设,促使城市务工人员享受精神文明大餐,为提高参政能力和提升文化水平创造较好的外在条件。

3.2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从促进社会公平公正视角出发,赋予城市务工人员在居住地的参选资格,建立起城市务工人员的参政议政平台,选出满意的民意代表。因此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同时户籍管理程序也需要改革,把被动管理转为主动。城市务工人员已生活在城市多年,应该在居住地与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因户籍制度的因素,导致其权利义务不对等,使他们无法与居住地居民平等的行使其作为政治权利中核心地位的选举权来表达内心意愿,致使其无法在居住地参政。随意户籍管理制度必须改革,保障城市务工人员合法的政治权益,能够在居住地行使选举权。

3.3建立全面居住地投票权制度

2015年 2月15日中央已审议通过了《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一大亮点,对长期受户籍问题困扰的城市农民工无疑最好的“政策礼”是取消了暂住证,全面推行居住证,户籍制度改革步伐得到极大促进。由城市务工人员选择参选地,是他们的选举权不管在户口所在地还是务工地都可以实现,由城市务工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是其参选率提高而并不是为了提高形式上的民主,从而维护城市务工人员的利益。所以,城市务工人员的自主空间法律应当赋予。让其选择最能反映他们意愿的地方去参加选举。当他们户口地所在地的利益大于务工所在地的利益时,他们可以回到户口所在地参选。当他们务工所在地的利益大于户口地的利益时,他们可以就在务工所在地参选。但是,在严格履行一人一票制的基础上保证选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两种登记方式在选民的登记上体现出来。可以采取居住地投票或者涵投等的投票方式,极可能提高城市务工人的投票率。

总结

进城务工人员作为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如果选举权在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对社会会产生日益严重的负面影响。进而也使整个国家的民主进程受到影响。从制度和法律层面给予进城务工人员特有的保障,确保其选举权的实现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时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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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邹树彬.实现流动人口宪政权利的积极尝试——关于义乌外来工当选镇人大代表改革探索的调查报告[J].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2003(00):316-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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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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