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自由与宪政
2009-04-01高永
高 永
摘要:文章从选举权出发,引出民主的概念,然后从民主、自由与宪政的发展上对三者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进而指出宪政国家的建立才是建设中国民主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民主;自由;宪政;选举权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33-0093-0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当作民主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它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法治化的程度体现。
一、民主的发展
近代意义上的民主思想源自于“社会契约论”的兴起,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是民主主义的代表人物。卢梭思想的核心在于他的公意思想和人民主权论。什么是主权?卢梭说,“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主权就是公意的运用,是最高的权威。公意是人民的意志,它“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它与众意不同,“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所以,公意并不是所有人的意志,而是人民的意志,不过人民不是所有的人,而只限于认同于公意和公共利益的人。为了造就认同于公意的人,就要塑造新人,在政治生活中教育和培养人们无拘无束地表达公意,根除利己主义,恢复人的自然的良善本性。塑造的方式是通过掌权者即卢梭的立法者抽掉个人所固有的因素,从而“把每个自身都是一个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个个人就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与存在”。赋予个人以本身之外的、而且非靠他人帮助便无法运用的力量。于是,个人主义为集体主义所取代,利己主义为美德所取代,个人意志也将完全服从于公意,每个人均“能够自由地服从并能够驯顺地承担起公共福祉的羁轭”。
二、民主的缺陷
民主是20世纪使用最多也是最滥的观念之一。部分原因是,民主在今天是一种文明的名称,人们普遍感觉:如果称一个国家为“民主国家”,那是对它的赞美。近代以来,中国的先进分子大都把民主看作能够实现“富国强民”的工具。民主是一种好东西,但是,民主不是一个绝对的好东西。
一味地强调民主我们就会误入沼泽,付出代价。因为民主观本身有许多陷阱,其中之一就是它并不必然保护自由,而且很可能为了平等而牺牲自由。而自由一旦为平等所牺牲,民主就必然自趋灭亡。因为从逻辑上看,只有在人人皆有自由的前提下,人们才有发言权,人们才有可能自由地提出民主的要求。而没有自由,就意味着没有发言权,而一旦没有发言权,又有谁能够提出民主的要求呢?
陷阱之二在于它只是强调多数意志的权威,强调人民主权高于法律之上。厉行民主,把人民主权推向极端,强调多数的至上权威,必将毁灭保障自由的法律,赤裸裸地以多数意志取代正当的司法程序和法律的权威,从而退回到危险的人治,最终必将导致多数的暴政。
陷阱之三是它要求每个人均能平等地参与政治,而这势必造成政治肥大症。因为要求每个人均全心全意致力于政治事务,这势必导致社会生活的结构失衡。于是,民主越完美,政治越肥大,经济生活则越萎缩,公民的生活也就越困苦。为了解决经济上的困难,贫穷的多数就会利用政治捷径,即运用多数的权威以均贫富为理由来没收经济境况相对较好者的财产,通过低度水平的均贫富来使大众的心理得到暂时的平衡。而一旦大众的心理暂时得到平衡,参与政治的热情也由此而达到顶峰,但是经济生活并未因此而有所改善,相反还可能因为抑制了一部分人的经济创造力而陷入更加贫困的地步。
综上所述,事实是多数人的智慧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一定超过少数人或个人的智慧,正义也不可能只掌握在多数人手里,人民主权也不应该只是多数人的主权。民主制度下的多数暴政的结果与个人专制下的暴政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样暴虐的。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描写的古希腊民主的闹剧,法国大革命的雅各宾专政,中国文化大革命的大民主,除了时代、地点不同,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雷同之处:它们都是骚乱的、短命的,都是人治取代法治,多数意志最终是权力意志压制个人权利,即使手握生杀大权者也无法正常行使公民权利,无法得到司法程序的正当保护;而平等的民主所导致的政治肥大症也不仅没有解决经济问题,反而使很贫困的经济走向了崩溃的边缘。
因此,这种情况下,自由的理念便显得更加重要,“有限政府”的建构就是对“无限权威”的制约。
三、自由理念对民主的制约
自由具有多重含义,有哲学意义、法学意义等。孟德斯鸠认为,“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古典自由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相信,个人自由是满足社会物质需求的最有效的手段,当然,它也相信,个人自由自身的价值是个性充分表现的条件。古典自由主义心目中的政府就是一位不偏不倚的“仲裁人”或“裁判”,职责是维护游戏规则,而不能自身直接参加游戏,或预先做手脚,或修改游戏结果,即所谓的“有限政府”。现代自由主义以道德理论为基础,主张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社会发展相一致。国家应为个人自由创造条件,扫除障碍,提供保证。
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对人类发展有更大助益的是自由而不是民主。人类的进步有赖于知识的累积和增长,而知识的增长取决于我们是否能为未知之事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我们必须承认所有的人对于实现其目的和福利所赖于为基础的大多数因素之无知是不可避免的,这是最基本的事实。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为不确定的任何个人提供最多的机会,以便使他们有可能了解那些连我们自己都没意识到的事实并在其行动中运用这种知识。到目前为止,只有个人自由制度能达致这种状态。当然,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好事,甚至也不意味不存在弊端或恶行。但是,无论赞成民主的理由多么充分,民主本身也并不是一种终极价值,民主必须以个人自由为依归,民主对自由的破坏会毁灭其自身。
同时,自由也不是肆无忌惮的。孟德斯鸠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种权利。”
四、宪政制度的建立
培育着国家的酵母和营养品是差异而不是划一。正是通过这种认识上的革命性转变,我们才达到了当代民主:宪政民主。经过自由主义修正后的民主原则,便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变成了“一切权力不属于任何人”。民主不再是“人民的统治”,而被界定为谁也不能选择自己进行统治,谁也不能授权自己进行统治,因此,谁也不能自我僭取无条件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1)人民不再被看作一个有机的整体,而被具有操作性的有限多数原则所代替。也就是说,多数人的权力和受宪法保护的少数人的权利共同构成人民的权力。(2)由直接民主变成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民主,或者说由统治的民主变成被统治的民主。(3)由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变成通过监督和更换掌权者而行使权力,或者说由直接行使权力变成对权力的制约。经过自由主义修正之后的现代民主也就变成了自由主义民主。自由主义在这里被理解为限制国家权力的理论与实践,到目前为止,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的只有自由立宪制度。这充分说明民主是自由主义的补充,同时也是自由主义的一种成果,但它是自由主义的完善而不是替代物。因此,在现代民主制度中,纯粹民主的成分最为显著,但它决不是唯一发挥作用的因素。
自由是以这样的立宪(宪政)观念予以保证的,它对单纯的民主原则构成了一种限制和约束。宪政制度事实上就是自由主义制度。他们想通过立宪改革重塑的民主,是一种自由主义之中的民主,而不是自由主义之外的民主。
中国有着独特的政治传统,几千年儒家文化和封建专制的统治、公民意识的缺失,使得中国民主的历程尤为艰难。“五四”树起的民主大旗,被无情的战火烧得烟消云散。新中国成立后,刚刚起步的民主建设随即被“文化大革命”冲得粉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同时也给所有的理论工作者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应该怎样建构中国的民主?”也许宪政制度是我们所能作出的最好回答。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1987.
[2]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商务印书馆,1983.
[3]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三联书店,1997.
[4]毛寿龙.平等的民主观与自由的民主观.法学时评网转发,2003-01-06.
作者简介:高永(1964- ),男,中共洛阳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政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