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视角下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风险探析
2021-06-07高树根
高树根
【摘 要】股权众筹是公司通过出让股份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它的出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是近年来股权众筹的发展速度逐渐放缓,同时模式本身也暴露出了较高的投资风险。针对这些投资风险,论文从退出机制、外部审计和监管三个层面给出了相应的措施建议。
【Abstract】Equity crowdfunding is a financing method by which companies obtain funds by selling shares. Its emergence has largely solved the problems of difficult and expensive financing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However, in recent years, the development speed of equity crowdfunding has gradually slowed down, and the mode has also exposed high investment risks. In view of these investment risks, the paper gives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rom three levels: withdrawal mechanism, external audit and supervision.
【关键词】股权众筹;投资风险;退出机制;外部审计;监管
【Keywords】equity crowdfunding; investment risk; withdrawal mechanism; external audit;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1)04-0101-02
1 股权众筹融资简介及运行模式概述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通过出让一部分股份,借助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一种公众筹资模式。由于和互联网结合较为紧密,股权众筹又被定义为“私募股权的互联网化”。按是否担保来看,可分为无担保股权众筹和有担保股权众筹;按运营模式来区分,可分为凭证式众筹、会籍式众筹和天使式众筹三类。
其中凭证式众筹是指通过在互联网售卖与股权挂钩的凭证来获得募资,投资者享有剩余索取权但不成为股东的筹资方式;会籍式众筹是指通过熟人介绍,投资人直接出资并成为企业股东的筹资方式;天使式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搜寻目标企业,投资人出资从而直接或者间接成为目标企业股东,并对财务回报目标有明确要求的筹资方式。以上三种众筹模式都以互联网为重要载体,并且投资人都以获得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具有高风险、高效率、高期望回报率的特点。
2 股权众筹融资发展概况
因为传统融资模式具有门槛高、效率低等特点,金融市场很难满足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需求。而股权众筹利用大数据,依托互联网平台,具备扩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实现投资风险分散这三大功能,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简化了审核的流程,解决了创新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的痛点,是对现有投融资体系的有效补充。
从长远来看,发展股权众筹有利于我国建设现代化多层次的金融体系,然而从近几年的趋势来看,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呈现出倒U型的曲线:2012-2016年股权筹资平台以爆炸式的速度增长,2016年上线的平台就高达283家。然而2018年上半年,股权众筹平台的增长速度骤减至9家,截止到2018年末,正常运营的平台只剩下251家,其中转型下线的平台便高达603家。这反映出我国的股权众筹仍然面临较严峻的内部和外部风险。
3 股权众筹带来的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因为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所面临的亏损甚至是破产的风险。这些风险的大小和可控程度会影响投资者投资股权众筹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股权众筹的发展。在参与股权众筹的过程中,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包括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3.1 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关于盈亏水平的不确定性,因为投资人的盈亏最终和公司的经营状况挂钩,因此这一指标同时衡量了投资风险。
企业自身在经营模式、经营战略、营销模式、产品开发等方面的选择最终会反映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上,而投资者作为股东就需要承担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所导致的不能收回本金甚至巨额亏损的风险。这一风险与股权众筹模式本身没有特殊的关联,而是由投资者本身所处的风险地位所决定的。
而股权众筹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又决定了这一模式面临着较大的经营风险。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上上线的企业主要以中小型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為主,它们成立时间短,经营现金流量不足,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都较不完善。因此,这类企业往往都面临着较大的经营风险。
3.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具有潜在的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1]。股权众筹的流动性风险较大,有以下三个原因:
首先,股权众筹单个项目的融资额度较小,且项目之间具有较大独立性和异质性,因此对股权的定价面临较高的成本;其次,股权众筹的退出渠道有限,且尚未形成成熟的二级市场;最后,融资企业经营风险较大,其股权凭证很难作为抵押品获得贷款。
3.3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不履行到期债务的风险。这里指融资企业无力履行合同条件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股权众筹的信用风险归根结底是由经营风险导致的,但仍具有特殊性。
首先,股权众筹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直接融资,提高了效率,但同时也增加了信息的不透明度,并且投资人作为弱势的一方与企业之间会出现较大的信息不对称;其次,企业经营者与股东之间存在代理问题,在缺乏监督机制的情况下甚至会危害股东权益。
4 针对股权众筹投资风险的改进措施
针对前文所述的股权众筹所带来的投资风险,我们不仅要弄清其内部不同风险的逻辑关系,还要致力于构建全面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打造高效准确的风险评估体系,为股权众筹的长远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基于以上目的,以下从构建多层次的股权退出机制、完善对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构建股权众筹企业外部审计模式三个方面提出针对股权众筹投资风险的改进措施。
4.1 构建多层次的股权退出机制
股权众筹按流程可划分为筹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四个步骤,因此退出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股权众筹模式能否正常运行。然而我国股权众筹仍然存在退出市场单一的问题——以股权回购和股权转让为主,但股权回购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IPO对中小企业而言财务门槛过高,收购退出又缺乏公开市场。因此,建立多层次的股权退出机制势在必行。
股权众筹平台基于投资者多轮融资期退出选择权,即投资者在每一期都有权利选择继续投资或者是退出并收回资金,这样不仅能有效保障投资者的收益和退出权益,并且还能倒逼融资企业完善自己的投后管理,从而提高股权众筹的经济效益。
加快推进股权众筹二级市场的建立。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线上项目实现退出的不到总数的三成,这表明传统的退出机制很难满足现有的需求。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思路,建立与股权众筹平台相分离的股权交易平台,让股权交易的买卖双方直接展开对话,推动股权交易市场定价体系的建立。
加强与其他股权交易板块的联系。推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场内交易市场协调发展,设置标准统一的转板条件,降低企业转板成本,并为企业转板提供辅导培训,打通企业的转板的壁垒。
4.2 完善对股权众筹的监管
股权众筹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备的监管体系作为支撑,完备的监管体系是由各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组成的: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首先需要明确融资者和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其次应当建立科学的信息披露分级标准,适度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资者的决策,但过度的信息披露又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我们应该根据企业的融资额来制定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
完善投资额分级管理机制。股权众筹与股权私募之间最大的差别是,股权众筹是为创新型和中小型企业服务的,因此我们应当在监管层面做到因地制宜。如针对融资额在200万以下的项目实施企业上市资格豁免政策,这样不仅满足了融资需求还防范了风险。
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为了防止融资者直接与股权众筹平台或者领投人勾结,损害投资者利益,应当选取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平台托管资金,在融资方完成项目后,再由商业银行转交[2]。
4.3 构建股权众筹企业外部审计模式
目前针对股权众筹市场的外部监管仍然处于空白阶段,即使是类似托管银行的第三方监管平台也只是停留在对已发布信息进行披露的层面上,因此,我们需要引入外部审计来对平台的风险进行控制。
股权众筹外部审计应当具备两大功能:法律的强制执行能力和独立合规的监管能力。同时,外部审计应该结合社会审計和政府审计两种模式。政府审计把握方向,制定相关的法律依据,并对社会审计展开合规性监督,确保外部审计工作的公正性。社会审计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对平台的交易数据和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评估,确保外部审计工作的落实。
5 结语
股权众筹的发展丰富了我国现有的融资体系,解决了很多中小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总体来看,股权融资仍然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还面临着内部平台建设较为滞后、外部监管尚不完善所带来的投资风险较大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理性看待股权众筹的发展,既要支持其长远发展,又要加强监管,为其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姜大维.“天使汇”股权众筹平台的风险管理研究[D].云南: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2018.
【2】张海涛.互联网金融视角下美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经验及启示[J].经济研究导刊,2020(27):158-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