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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文创产品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021-05-30郎毅

艺术科技 2021年23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文创产品博物馆

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文创产品早已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近年来,河南省宣传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品节目《唐宫夜宴》出圈,话题热度持续升高,更是引发了一波河南省博物馆盲盒的抢购热潮。在为传统文化能够以新的传播形式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而感到欣慰的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博物馆文创产品作为面向市场的商品,系基于博物馆馆藏资源的再创作和设计,且产品形式多样,大多数文创不乏独创性,具有文化属性和艺术价值,其设计和开发需要政策法规的指引和保护。而博物馆文创产品侵权纠纷也时有发生,针对博物馆文创产品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我国博物馆文创产业的稳步发展和优秀文化的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博物馆;文创产品;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23-00-03

0 前言

全国首例盲盒盗版侵权纠纷案在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虽然不是关于博物馆文创产品纠纷,但该案的审理为博物馆文创产品法律保护方面提供的思路值得我们关注。原告福兮(广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开发设计了一款盲盒产品,为该产品外包装的平面展开设计图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且取得了权利凭证,然后将该盲盒产品放在1688网售卖。被告潼南区乐而学文具店系位于小学附近的个体工商户,其在店内售卖“盲箱超级豪华组合”产品,而该产品的外包装与原告网上所售盲盒的外包装相似易导致混淆,故原告以所售产品外包装美术作品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将潼南区乐而学文具店诉至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售盲盒外包装展示图所使用的颜色、文字、字符均为常见元素,但其设计通过对文字、图形、色彩的选择及编排,整体构成独创性的表达,故原告所售产品外包装展开设计图系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被告所售产品外包装设计未经原告许可,因此被告对外销售包含原告设计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此类属于文创产品领域的纠纷,博物馆可以从著作权法保护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文创产品包装的设计和规划以形成的创意性表达被侵犯为由捍卫自我权益。不过该案仅涉及涉案产品的外包装设计,其所售文创产品本身并不是该案所争议事项,那么对于文创产品本身遭受侵权,博物馆及其授权的开发人又该如何保护产品不被侵权呢?首先我们需要将博物馆文创产品的内涵及类别辨析清楚,不同类型的文创产品,适用的保护路径不尽相同,基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结合我国博物馆文创产业的实际情况,探究博物馆文创产品的法律保护问题,对该产业综合适用形成组合拳,形成法律保护网络,对保障和推动我国博物馆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 博物馆文创产品内涵及其种类

1.1 内涵

博物馆文创产品属于文化衍生品的一种,系具有文化鉴赏价值的艺术品中派生出来的有形作品,其基于博物馆馆藏资源所蕴含的信息、知识、审美等相关文化艺术价值,通过物化手段来表达特定文化内涵[1]。通常来说,博物馆文创产品是基于博物馆拥有的文化资源,通过挖掘其内涵,经过二次创作出的可满足大众文化需要的文化创意产品。博物馆文创产品涉及范围比较广泛,所有基于博物馆馆藏资源开发的产品都可算在此列,包括博物馆展览、出版物、社会教育产品以及面向市场通过各种渠道销售的文化创意产品[2]。

1.2 种类

博物馆文创产品种类繁多,不同的博物馆依据自身藏品的不同所设计的文创产品也是千差万别。以故宫博物院为例,该馆基于丰富的藏品,已研发了超过9 000种文创产品,受消费者青睐的文创产品有故宫彩妆类、故宫娃娃类、故宫文具类、故宫扇子类等,可见其产品类型之广[3]。但总的来说,在我国可根据博物馆所开发文创产品用途的不同,即所满足人们需求上的差别,将其分为出版物、日常生活用品、创意纪念品及复仿品。

出版物。博物馆的出版物包括纸质出版物和数字出版物,是博物馆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面向社会以供教育、学术研究或是展览开发的常见产品。

日常生活用品。此类文创产品一般是博物馆将馆藏品所包含的历史元素或艺术元素与消费者日常生活进行对接,研发出来的既美观又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产品。此类文创产品是最受消费者喜爱的产品,销售火爆的故宫彩妆、饰品就属于这类,既具备博物馆特有的文化艺术元素,又具备日常实用性,在博物馆文创产品体系中占了很大的比重。

创意纪念品。此类文化创意产品与日常生活类产品不同,其主要功能是人们可以通过它追溯过去的人物、生活或是文化。比如基于历史名人肖像或是地标名建筑做成的具有纪念意义的小雕像。

复仿品。复仿品又可分为复制品和仿制品。復制品要求忠实于原物,大多数情况就是按照原物品1∶1进行复制。此类产品主要是因为原件极其珍贵且易损坏,具有极高的历史研究价值或是艺术价值而作研究、陈列用途的代用品。仿制品则不要求与原物一致,这类产品具有较大的创作开发空间,不必拘泥于原件比例、尺寸等,而是侧重于对原件艺术风格、表现手法的借鉴创造出的蕴含文化气息和艺术价值的产品,如河南省博物馆推出的考古盲盒里包含的各种袖珍型文物仿制品。

2 博物馆文创产品法律保护现状及问题

2.1 博物馆文创产品法律保护现状

博物馆藏品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其本身蕴含了丰富的历史时代记忆和一定的艺术价值。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促进优质文化的传播,应当利用好博物馆丰富的馆藏资源,开发设计各种类型的文创产品,这样既能满足大众的文化需求,又能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我国对博物馆利用自身资源,挖掘藏品内涵,开发各类文化创意产品持肯定和支持态度。2005年,《博物馆条例》明确支持博物馆发展文创产业。2016年,《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面向全国推行,该文件再次肯定了博物馆积极发展文创产业的行为,其指出博物馆馆藏资源所蕴含的各种形式的文化资源应当加以发掘并合理利用。该文件也在政策层面提出了支持博物馆文创产业发展的相关举措。不过该文件所规定事项仍然是方向性的纲领条款,并且我国博物馆文化产业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备。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关于博物馆文创产业保障与发展的法律规范,而我国有关博物馆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中,不论是法律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等行政法规,这些规范性文件几乎都没有涉及博物馆文创产业的具体规定。法律的缺位致使博物馆文创产品很难受到全方位的保护。在现行规范的体系中,为维护自身利益,博物馆及其授权方一般是设计开发文创产品时将符合条件的产品或是其外包装进行权利申请登记,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或是通过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维护自己的权利。

2.2 博物馆文创产品法律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第一,国内相关政策法律有待完善。首先,国家在博物馆文化资源有效保存的前提下,虽然大力支持博物馆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开展文创产业事业活动,但国内大多数国有博物馆的性质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并没有明确从事经营性活动,政策依据模糊不清,导致博物馆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时不敢放开手脚,始终有所顾虑,大大限制了博物馆从事文化创意事业的进程和水平。其次,我国目前缺乏促进博物馆文创事业开展以及相关保障的法律规范,而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进入市场受到消费者青睐,使优质文化得以传播,亦致使侵权行为难以避免,博物馆权益被侵犯时只得到处寻找依据以维护自身权益,但又常常因设计开发产品时缺乏知识产权规划而吃亏,或者是因为维权成本高、收益低、程序复杂而放弃维权。

第二,博物馆保护意识不足。博物馆文创产品背后的法律关系实质上处于博物馆、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三者重合的领域,博物馆对于依托藏品进行二次开发的文创产品欠缺保护意识,对三者之间的关系认识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大多数博物馆缺乏相关的法律理论知识,虽熟识自身藏品的文化和艺术地位,但对藏品的物权、版权等相关法律概念认识不够,不了解藏品、文创产品的产权归属和相关侵权责任体系内容。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致使博物馆发展文创产业时在藏品保护、开发授权、维护权益等方面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二是大多数博物馆缺少知识产权资产的规划与管理。博物馆在进行文创产品开发时应具备系统性思维,根据文创产品的种类和开发模式的不同,系统地进行文创产品规划和采取对应的保护措施,避免因为没有进行商标申报、著作权申请登记等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3 关于博物馆文创产品法律保护完善的建议

做好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的法律保护工作,构建博物馆文创事业法律保护体系,为博物馆文创事业的开展提供全流程保障,不仅可以保护博物馆及其授权的开发者的正当权益,还可以激发其创作积极性,减少或避免伪劣的文创产品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博物馆公共形象。健全的法律保护体系和良好的法律保护意识可以促进博物馆与社会的交流,推动优质文化的传播,实现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完善博物馆文创产品法律保护工作可以從如下几点展开。

3.1 加强相关领域立法,完善法律保护体系

如前文所述,我国博物馆文创事业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现行法律规范缺乏对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相关规定,不能满足博物馆文创产品现实发展的需要。为推动博物馆文创事业的稳步发展,不仅需要国家在政策上给予博物馆明确的支持,还需要根据我国博物馆文化创意产业的实际情况,在现有的关于博物馆文创产品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完备的、符合我国博物馆实情且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对博物馆文创产品在概念、开发与授权范围、权利保护等方面进行清晰的界定,再结合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行规范,形成完善的博物馆文创产业法律保护体系。

3.2 加强博物馆知识产权资产的规划与管理

加强博物馆知识产权资产的规划与管理工作,需要博物馆及其授权方明确意识到,博物馆最重要的资产应当是博物馆的公众形象及其馆藏品的独特性。为了保证博物馆整体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能够得到实施和发展,博物馆最重要的是需要具备管理其博物馆名称、商标等相关知识产权的能力[4]。这要求博物馆在发展相关文创产业时须谨慎,应当对自身藏品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对拥有的文化资源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博物馆依据藏品进行再创作的过程中,须明确博物馆所拥有的藏品物权、藏品作者或其继承人、再创作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维护好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注重商标的保护工作,可将商标印在文创产品上,作为具有辨识度的标记,这样不仅可以提升产品在消费者心中的影响力,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伪劣产品的恶意竞争。因此,博物馆在文创产品创作前期就要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

博物馆可根据其欲开发的文创产品的种类区别设计不同的保护方案。比如纪念品类文创产品,利用人物肖像进行开发,不仅涉及肖像权问题,还可能涉及相关摄影师版权的问题,而依托馆藏品开发的日常使用类的文创产品,开发人员仅将其作为素材通过二次创作形成了新的作品,需要通过提前约定的形式确定版权归属。若只是将馆藏资源复制移用在文创产品上,如将某名画复印在日常使用的杯子上,该名画的作品属性并没有随之改变,若还在作品保护期内,则需要相关的授权。

3.3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法律保护意识

对从事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的工作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保护意识是博物馆顺利开展文创活动的前提。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法律是博物馆从事经济活动应遵守的基本规则,也是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维护权益的工具。积极开展博物馆文创产业知识产权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能够使博物馆文创产业相关人员具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拥有良好法律素养的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文创产品开发时,才能规划好产品的类型、名称、授权模式与范围、商标注册,使产品具有竞争力且能更好地发挥馆藏品的价值,同时在受到恶意侵权时懂得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另外也要加强对博物馆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尊重他人智力成果,自觉维护博物馆文创产品的合法权益。

4 结语

新时代背景下,博物馆文化创意产业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蓬勃发展,其产品日益受到了消费者的喜爱,在可预见的将来会有更多的博物馆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以满足大众不断增长的多样的文化需求。而博物馆文创产业作为新兴产业,相关政策和法律规范的缺位使博物馆开展文化创意事业时没有明确的指引和寻求权益保护的路径,相关从业者承担着一定的风险。通过研究博物馆文创产品的法律保护问题,激发相关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文化传播,对推动博物馆文创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刘怡.博物馆文化创意衍生品创新研发模式研究[J].自然科学博物馆研究,2017,1(2):96-101.

[2] 芦刚.试论博物馆文创产品的创意对象[J].科技风,2016(20):170.

[3] 孙怡琳.故宫博物院文创产品开发的法律保护问题[J].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2021(3):198-200.

[4] 蒋菡.博物馆授权的价值与伦理探讨[J].中国博物馆,2020(2):73-76.

作者简介:郎毅(1994—),男,贵州遵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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