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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操作埋隐患 抱杆倾倒3人亡

2021-05-19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劳动保护 2021年5期
关键词:交城县拉线项目部

文/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2020 年5 月11 日14 时许,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境内蒙西-晋中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7 标段)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抱杆倾倒较大事故,造成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49 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及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

2020 年2 月28 日,蒙西-晋中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7 标段)项目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办理完成复工复产手续。5 月3 日,该项目分包单位(湖南源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组织带领21 人施工队来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

5 月5 日—5 月9 日,接到施工项目部关于做好组塔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后,组塔班班长带领班组人员于该项目施工单位(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项目部材料站管理员处领取了抱杆、钢丝绳等施工工器具。

5 月10 日,班长及贺某(高空作业人员)在未和施工项目部办理进场手续且5L059K 桩位塔材未到的情况下,擅自组织5L059K 班组成员进场施工,用小抱杆带大抱杆的方式立抱杆,使用直径为φ11 钢丝绳(施工方案要求直径为φ15),采用地脚螺栓垫铁压住拉线回头的方式违规固定在杆塔4 个基础地脚螺栓上(施工方案要求固定在地锚上),抱杆拉线对地夹角约70。(施工方案要求不得大于60。),当天起立9 节(每节长度2 m、宽900 mm),共18 m 高。

5 月11 日上午8 时许,在班长默许下,贺某组织班里5 人继续加高抱杆,其余15 人进行地面配合和清理通道工作。班长通知施工、监理、业主项目部,也未去作业现场,只是在出发前交代该班组成员不准携带火种上山,然后去准备班组午餐。下午13 时许,班组人员就餐完毕后,贺某在地面指挥,有3 人登高继续加高抱杆,并采用明令禁止的“正装法”(施工方案要求采用内悬浮外拉线方式)从抱杆顶部加高抱杆。

下午13 时50 分,抱杆高度达到36 m,在抱杆距地面高度18 m、26 m 处均固定4 根拉线,拉线底部固定在地脚螺栓处(根据施工方案应固定在地锚上),接着3人开始将第一层顶部18 m 位置处的4 根拉线翻至抱杆36 m 处,并陆续完成了杆塔B、C、D 腿方向拉线在抱杆36 m 处挂设工作(此过程暂未锚固,即拉线的底部并未固定)。

下午14 时许,在挂设第4 根A 腿方向拉线时,现场突发大风,受到强风作用,抱杆在杆塔A、C 腿方向剧烈摆动,设置在抱杆26 m 处的4 根拉线受到剧烈冲击,最终C、B 腿方向的拉线先后发生断裂,造成抱杆发生倾倒并与底座脱离,3 名在抱杆上作业的高空人员随抱杆一起跌落(事后发现高空人员的双保险安全带系在抱杆上)。

事故报告的情况

图1 施工现场抱杆倾倒前示意图

施工项目部执行经理谭某于5 月12 日13 时05 分在项目部当面给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输电施工二分公司经理李某报告事故情况。5 月12 日晚上23 时55 分业主项目经理张某向谭某打电话求证事故情况,5 月13日早上5 时10 分左右,收到谭某关于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5 月13 日上午10 时,谭某向吕梁市交城县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性质及原因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违规指挥、违章操作,加之天气因素干扰进而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迟报责任事故。

直接原因

第一,未严格执行施工方案。一是施工现场设置的抱杆拉线以小代大,采用φ11 钢丝绳代替φ15 钢丝绳。二是钢丝绳拉线未按照施工方案锚固在地锚上,而是锚固在杆塔桩位四个基础的地脚螺栓上,导致拉线与地面夹角变小,结合抱杆与基础根开距离,A、B、C、D 腿拉线对地夹角分别为69.95°、69.39°、70.93°、71.35°(见图1),严重超过了施工方案不大于60°的措施要求。三是加高抱杆过程中采用了明令禁止的“正装法”调整抱杆顶部拉线。

第二,施工现场突发大风。5L059K 塔位于多条山沟之间的山顶,容易引起多股大风汇集形成旋风。事故发生时现场突发大风,在大风作用下,抱杆系统由于受力不均匀、26~36 m 部分失稳,发生剧烈摆动,造成C 腿方向拉线首先拉断,形成的冲击力导致B 腿拉线断裂,最终抱杆倾倒。经查,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气象台于5月11 日12 时25 分曾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交城全县部分地区,预计未来24 小时预警区域内将出现平均风力4~5级,短时间可达6~7 级(或)以上的大风。根据交城县气象台开具的“气象实况证明”描述:2020 年5 月11 日交城县水峪贯镇阵风达到7 级,最大风速16.7 m/s。

间接原因

第一,施工单位安全管控不到位。一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项目部要求班组在完善人员进场资料、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清退不符要求的人员后方可进场,但实际施工项目部仅于5 月9 日晚上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和考试,并未完成清除班组不合格人员和安全培训工作。二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为施工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对各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未做到全覆盖,对于作业班组领用工器具后的日常行动不掌握,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人员擅自开工、随意改变作业方式等的严重违章行为。

第二,分包单位擅自施工且违章作业。班组在未取得施工单位批准,未办理作业票的情况下,由班长、高处作业人员贺某擅自组织班组成员进场施工。班长、安全员现场随意变更施工方案,采用禁止的“正装法”组立抱杆。事故死亡的3 名高空作业人员原为地面配合作业人员,均无高空作业证。事故发生时,作为现场负责人的组塔班班长并不在施工现场,现场实际由无指挥权的高处作业人员贺某担任负责人。

第三,建设监理单位监督检查不力、管理不严。

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一,各电力建设施工单位要深刻分析事故原因,全面查找薄弱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严格制度执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抓好整改,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章行为,严防事故发生。

第二,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将分包方施工人员纳入公司统一管理,严格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审查,强化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监管,杜绝分包方盲目追求工程进度,违规施工。

第三,湖南源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特别要做好新入职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和施工安全交底工作,各种作业人员均要做到持证上岗,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素质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四,山西锦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该项目监理单位)要严格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要求,切实落实监理责任,加强对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强化对监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施工单位、分包商相关从业人员资格审查。

第五,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建设项目有关民事协调处理工作,为保障建设项目安全、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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