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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的历史根源以及对当代社会的影响分析

2021-05-05高冬萍

今古文创 2021年8期

【摘要】 无讼理念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出自《论语·颜渊》:“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该类理念的产生,有着一定的历史根源,主要体现在经济、社会、思想等领域中。客观来讲,尽管说该类理念有着一定的缺陷,不过其还有积极的一面,能够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一定的启示。由此,本文将在强调无讼的内涵和产生的历史根源基础上,结合实际探讨其在当代社会中的变化以及影响意义,希望借此为我国当代社会的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 无讼;历史根源;当代社会;影响意义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08-0039-02

无讼思想源自春秋战国时期,当时包括儒家、道家、法家等在内,都对该类思想进行了高度的概括和总结,特别是在儒家学说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思想后,无讼便被作为传统法律文化的主导价值观,即便是发展到了现代,其也对我国法治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事实上,无讼给当代社会的影响包括正向和负向两个方面,至于如何客观审视这类思想理念,是需要深思的时代课题。

一、无讼的内涵

纵观我国的传统历史,“讼”字最早在《易经》里出现,对应的词句是“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意思就是如若始终坚持争讼,那么不管是胜诉还是败诉,最终的结果都是凶。而无讼,顾名思义,就是希望所有人之间能够和谐相处,一旦说不同主体间引发矛盾冲突,都要尽量去忍让或是进行协商,并非一定要对簿公堂、动用法律来强制性解决问题。

二、无讼产生的历史根源

(一)经济层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无讼思想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意识,其在稳定的经济基础、相应的物质生活条件下产生。纵观中华文明发展历程,最大的闪光点就是农耕文明,特别是在古代社会中,大家都倡导男耕女织和自给自足,对于商业化的小农社会没有太多的关注和依赖,再加上各个朝代统治者一味地重农抑商,导致自然经济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在这样的条件影响下,商品经济愈来愈落后,不同人之间几乎没有太深的交往,社会关系自然也持续简化,表现为大家都习惯了日出而作和日落而息,基本不会引发民事纠纷,而提出诉讼的机会也就极为有限;另外,在长期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体系下,官府亦不会频繁地干预农民的生活,除了征收赋税,各个家庭和家族都是自我管理,这也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当时百姓们的起诉活动。

(二)社会层面。实践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质,人是具有社会性。人经过自然经济的长期影响,开始出现了一个基于血缘关系的宗法社会,顾名思义,就是主张有血缘的人群聚居在一起或是维持世代毗邻的地域关系,每个人都应该生于斯而死于斯,这样便不会引发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现象。久而久之,不同的社会成员好像处于同一个大家庭当中,便开始步入了熟人社会。由于村民彼此间整日见面,即便是发生冲突也很少会去对簿公堂,相应地更希望借助纲常礼教的德化功能和邻里相亲的调解能力来应对。可以说无讼已经成为古代农业社会人民淳朴的基本象征,如果有人一定要上诉,就会被认为其道德品行不佳。

(三)政治方面。首先,纵观我国古代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历程,任何一个统治者都将建设和谐有序的社会作为奋斗目标,而如若要展开诉讼,就势必会耽误到社会的生产、生活等进程。在此期间,为了维持政权基础的稳定性、社会局势的安定性,统治者纷纷投身到对诉讼者的道德教化活动之中,希望借此改善他们的道德修养,督促他们今后多进行自我反省,做到在公堂外及时化解诉讼;此外,就是沿用相应的愚民措施,创造一个百姓不懂法和不知法的环境,这样一来,诉讼发生的概率便又少了许多。

其次,古代社会的等级制度十分森严,社会中的人都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身份,各自的权利、义务、荣誉等都不相同,所有的人都基于特定身份来说话和做事。若两个身份各异的人发生矛盾,侵犯者是贵族一方就可从轻发落,侵犯者等级低微就会被重罚,整个诉讼过程中,如若当事人彼此的地位有太大的偏差,等级地位低的人权益会直接受损,几乎没有任何公平的裁决结果出现。长此以往,包括官员和法律在内,都很难获取百姓们的信任和支持,这也可以理解成无讼思想衍生的一个重大原因。

(四)思想方面。思想是最具生命的花朵。百家争鸣时期各家都有阐述过无讼,这便在潜移默化间影响到古代人民的思想理念,特别是在后期拥有正统地位的儒家思想,其更是主推无讼思想。一直以来,儒家对于道德教化十分重视,主张重义轻利原则,这在存天理、灭人欲中得到淋漓尽致地彰显。其主张在面对权利义务上的矛盾时,作为当事人不可一味地关注个人利益,双方彼此间应该要学会体谅和谦让,以保证和谐的化解矛盾。经过这类思想的长期渗透和发展,无讼开始愈来愈深入人心,慢慢演变成一种常见的社会风气,大家都倾向于维持彼此间和睦协调的关系,认定判决和惩罚都是有悖于伦理且不道德的,要能免则免,即便是发生矛盾冲突也不愿惊动官府。

三、无讼思想在当代社会中的传承和变化

每个时代都有代表性的思想,思想带有时代的烙印。而无讼思想因为兼备政府和社会两类行为特征,始终根植于华夏大地。不过自从法治占据主导地位之后,特别是在礼制慢慢瓦解之后,民众原有的道德、体制、理念等都产生了巨大变动,慢慢认识到礼制不过是德治道路上的一个梦想而已,实现如登天。客观来讲,当代社会中隐藏的无讼思想和古代有着本质性的差异。当代社会的无讼思想主张将无讼作为维护社会和谐安定、调整社会运行管理模式的工具,进一步借此推进现代法治化,表现为礼制的挖掘、人治的退位、法治的强大。这样一来,任何主体间出现民生纠纷,便务必要透过法院提出诉讼并获得解决,最为关键的是个人权利得以被重视和保护,可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开始不断增加。

(一)和谐理念的转变。人治作为无讼的基础而存在、发展。对于古代的统治者来讲,建立起和谐的社会秩序才是硬道理,而和谐观念便成为无讼思想的具体表现。结合传统的礼制内容观察分析,和谐的前提在于遵循礼制,致力于创建大同的社会环境。在古代,法律的存在意义便是将争端扼杀在摇篮之中,为无讼的思想落实,以及和谐世界的打造提供服务。由此可见,在无讼面前,法的地位要低很多,甚至被视为一种工具。而步入现代之后,和谐和无讼便分离开来,结合我国十九大报告内容分析,当前的使命是將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强国,在法治国家的情景中,法的地位变得更高,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的。

(二)道德理念的革新。与自上而下的和谐理念相对比,道德理念则正好相反,道德理念是由下到上的,但不可否认,其也时刻受到上层建筑的影响。在儒家道德观念中,礼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因此便设计出完善的道德体系和详细的道德标准,包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等。在礼制和无讼之间,道德观发挥着过渡的桥梁作用,衔接二者。全新的权利观念产生后,特别是在商事领域当中,大家愈来愈倾向于提出诉讼,不会由此会有任何的羞耻感。这深刻反映了传统的无讼思想即便属于道德观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却在不断经受全新权利理念的影响。

四、无讼思想对当代社会的影响意义

(一)有助于满足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在当代审视无讼思想时,不可一味地将其脱离和独立对待,毕竟无讼思想目前尚未根除,包括各个地方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标准、意识形态、法律制度等方面,都或多或少地有所体现。人们有必要结合实际分析无讼思想的当代价值和影响意义。一方面无讼能够适当减少法院的工作压力,改善各个案件的审判效率和水平。另外一方面可以辅助个体进行权利保护,进一步强化社会大众的权利意识。再有一方面则是能够带动调解机制的完善,这要求相关机构在既有的调解体制中适当地融入无讼理念,进一步创建符合自身特色且灵活多元的纠纷调解机制。另一方面则是避免道德的持续退化问题。礼制根基不再坚固,道德的权威地位也慢慢被法律所取代,当下最有效的处理方法,就是结合传统的无讼思想来重构法治社会,和以德治国相融。物欲横流,利己主义横行,许多人开始渴求恢复原有的道德秩序,并希望借此更好地保障个人权利,营造出美好和谐的社会氛围。

(二)有利于维持法的最高权威地位。客观来讲,传统的无讼理念存在着较多的不当之处,不过也有其积极的一面,这要求人们不能一味地将其摒弃,而要做到结合实际进行适当地改造和创新传承。特别是在创建法治社会的号召下,针对无讼进行纠偏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在进行无讼纠偏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是人们忽略当事人权利的习惯,主张在保障当事人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矛盾的调解任务。如此展现的无讼,和古代盲目遏制人权的无讼有着本质性区别,就是对人权的尊重和凸显。具体方法就是要基于当事人利益保护需要设置有针对性的纠纷协调、处理机制,不过并不意味着要将法制独立和架空,这类现象和当代法治精神相得益彰。归根结底,法才是維护人们基本权利的坚实保障,同时也是对诉讼过程进行动态化监管的必要工具,换句话说,当代无讼思想的根本灵魂就在于维持法的最高权威性地位。

五、结语

综上所述,无讼对当代社会发展的确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了避免像古代一样经受礼制的过度约束,同时凸显法治的核心地位,要实时性更新纠纷调解、处理模式,做到以法律为主、当事人权益保护为根本。久而久之,使个体权利和社会秩序的关系日趋稳定,推动社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这可以说是当代无讼思想的最终归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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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冬萍,女,河南郑州人,在读硕士,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方向: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