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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的新价值

2019-07-26何海锋

方圆 2019年12期
关键词:司法程序无讼考量

何海锋

闲来读一本官箴书,看到清代康熙朝重臣刘兆麒写给老百姓的一则告示,其中有这么一段:尔民不忍一朝,罔顾后患,往往以睚眦小忿,鼠雀微嫌,动辄兴词告讦,殊不知一经准行,身不由己。

这段话意在劝谕百姓息讼,刘兆麒的告示只是中国古代广阔的“无讼”图景中一个小小的注脚。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古人推崇无讼,并不只是对圣人语录的坚定恪守,也不纯粹把它作为一种理想,而有很多实实在在的考量。第一,“无讼”并不是否定或者贬低司法。相反,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司法有着崇高的地位,“定纷止争”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孔子本人就担任过鲁国的最高司法官大司寇。不轻易启动司法程序,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司法的尊重和敬畏。第二,“无讼”是司法资源分配的现实策略。虽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中国古代“王权止于县政”。根据《大清会典》记载,清代大概全国共有州县官1400多人,州县佐贰官3000多人,平均每州县只有佐贰2.1人,实际上大部分州县都没有设置县丞、主簿等官。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普及更广阔的疆域,“无讼”实际上意味着鼓励更多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第三,“无讼”也是对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保护。这一点刘兆麒说得比较透彻,民间更有“衙门口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衙门一点朱,民间一片血”的谚语。难以保证公正公平的司法,很可能带来二次伤害。

“无讼”对于中国古代司法观念和司法实践发生着深远的影响,但直到清王朝彻底谢幕,“好讼”之风仍未彻底消除。进入现代法治社会,人们对诉讼已经习以为常,偶尔提及的“无讼”就更像故纸堆里的老皇历,显得不合时宜,然而,事实却并非完全如此。

“无讼”基于现实考量而做出的指引却仍然有强大的生命力——尊重和敬畏司法,不轻易,更不能恶意启动司法程序;倡导替代纠纷解决机制,鼓励调解和解,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这些现实的考量,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还会有新的价值。

首先,“无讼”是信息爆炸下一种以终为始的风险防范理念。信息技术让行动的效率无限提高,成本无限降低,同时也让风险种类和速度都无限扩张。在这里,“无讼”指的就是一种对待风险的审慎态度。其次,“无讼”是新熟人社会中一条行之有效的准则。通过信息技术,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在这样的熟人社会里,以“无讼”为代表的行为准则将焕发出新的活力。最后,“无讼”可能成为变化世界里一条必走之路。司法的权威向来依靠其专业性和確定性。而面对前所未有的新问题,面对瞬息万变的新事物,专业和确定不再那么容易获得,因为“天不变,道亦不变”的日子早已一去不复返了。更多时候,我们也许不得不求助于抽象的正义和伦理,而不是具体的规则和裁判。最终解决争议的,也许不是法官,而是来自一个共同体的集体共识——这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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