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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

2017-05-24夏传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无讼秩序伦理

摘 要:中国古代的诉讼文化以和谐精神与无讼理想为中心,在这种总原则指引下,又产生维护秩序与贯彻伦理纲常的具体原则,这种价值取向对中国的诉讼文化产生巨大影响,并且影响到古代传统法制的方方面面。

关键词:诉讼文化;无讼;秩序;伦理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以“和谐”精神与“无讼”理想为总原则,在其总原则之下,又有两个具体的价值取向:一是维护“秩序”,二是贯彻伦理纲常。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各家学派的观点虽有所不同,但基本精神却高度一致,那就是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融洽、安宁无争。为了达到这种理想局面,首要条件就是人们之间不能有争执,不能有纠纷 ,更不能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人们之间应该相互礼让,重义轻利,不能斤斤计较,急功近利。由此孔子提出“无讼”理想,他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另外,西周时期,周公制礼,“礼”成为调整人们最根本的行为规范,而“礼”恰恰是用来促进“和谐”的,是人们彼此之间相安无事,不起争端。正所谓“礼之用,和为贵”也。因此,在古代中国人看俩,道德高尚者不会“滋讼”,风俗淳朴善良之地不会有讼;只有世风日下、道德堕落之时,人们才会争财争利、相讼于庭。从审美上讲,中国古代社会在数千年间始终以“和”为美,如果人们相互争讼,这将是对美的破坏。

同时,“和谐”与“无讼”的理想在中国古代还有其独特的政治价值。中国历朝历代的君主不是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取得的政权,而是通过暴力手段夺取的国家政权,所以君主在建立王朝之后,最担心的就是统治秩序的稳定性,既然自己可以通过暴力方式夺取政权,那么其他人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为了巩固统治秩序,最好的方法是造就一群胆小怕事、安分守己、逆来顺受、从不争利益不诉讼的“顺民”和建立起一种尊卑有序、长幼有序、相互谦让,互不争讼的和睦安宁秩序。而维持此种秩序、造就此种顺民的最佳手段之一就是倡導“和谐”、尤其是“无讼”。

一、具体取向之一:维护“秩序”

古代由于科学技术的不发达,人们对自然的认识有很大局限性,因此对于未知的自然,总是充满恐惧。对于为什么会刮风下雨打雷四季轮回等自然现象难以解释时,便笃定世界上存在神秘的力量,他们将之统称为“神”,这就出现人们口中的风神、雨神、雷神等神话人物,所以古人对于自然是充满敬畏的,凡事讲求顺应天道,不能逆天而行,这之中的天道就是指大自然的秩序,人类要遵从大自然的秩序才能年年风调雨顺,五谷丰登,否则天神会惩罚人类。因此,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也讲究顺应大自然的秩序,人类法制的运行、诉讼的安排应当合于或从属与宇宙的自然秩序。比如古代对于死刑犯的处斩通常选择在秋冬之时行刑,而不会选择在春夏执行,这是因为古人认为宇宙间一年四季的运行各有其内在的规律和意义。其中春夏乃是万物生长,创造生命的季节,此时人间的司法运作就不能违背天意而毁灭生命,

不能行刑杀人,只能顺应天意去施恩布德,清理监狱、改善囚犯境况,去平反冤情,赦免天下;到了秋冬季节,万物肃杀,许多自然生命得以终结,宇宙间一片肃杀之气,人间的司法正应乘势审理犯罪、行刑惩恶。因为中国古人相信,天地万物之间有一种严整有序的自然秩序,任何人世间的冤抑不平之狱都会破坏这种秩序 ,从而诱发自然灾异,降祸于人类。而赦罪、录囚等则是对自然秩序的恢复与维护。

维护国家政治秩序是中国传统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目标,历朝历代规定的危害皇权罪,最为典型,这种罪名大多是主观归罪,而不是现代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处罚。甚至还有一种腹诽罪,这种罪名是维护皇权的极端表现,即使没有发表危害皇权的言论,只要内心有对皇权的不敬想法也会入罪。而且为维护政治秩序,官府审案在司法过程的运行方式上,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司法机关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只要能侦破案件,维护社会秩序,这种诉讼法制是为君主所认可的

二、具体取向之二:贯彻伦理纲常

中国传统诉讼法律一方面以儒家学说为理论根据,纲常礼教是传统诉讼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家族本位便成为传统诉讼法的精神原则。因而儒家经义成为审判依据。法官通常不仅要考虑法理还要考虑情理,考虑是否符合儒家的伦理纲常,比如东汉时期,文弱女子赵娥为报父仇,竟用双手卡死一个须眉大汉,在案件进入诉讼后,受理此案的法官有感于赵娥的“孝行”,竟然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在法庭上示意赵娥逃走了事。他自己则摘下乌纱帽准备弃官不做、一同逃走。当赵娥拒绝逃亡时,这位法官竟命人强行将其车载回家,而这位法官的作为则受到当时社会舆论的一致称赞。另一方面,由儒家礼教的家庭本位的价值取向所决定,中国古代诉讼法无视个人的权利及价值,其法律精神蕴含着对平民大众的主体性权利的否定,压制乃至剥夺社会个体的诉讼权利。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实行纠问式的诉讼形式,反映出封建司法的专横与专制,这种形式下的当事人只是被追究的客体,被审问的对象,只有招供地义务,而没有任何反驳和辩护的权利。与这种形式相联系,古代中国诉讼法广泛采用法定证据制度和刑讯逼供的审判方式,所有这些都表明传统中国诉讼法对社会主体个人诉讼权利的扼制,他与现代诉讼法制尊重个人权利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

在这种“无讼”文化的影响下,人们通常运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种方式没有官府的介入,不会产生裁判后彼此决裂的情景,由家族内或是乡里间尊敬的长者出面干预,对纠纷的各方面进行调查和协商,按传统的规矩和特定的方式认错或赔罪,作象征或实在的赔偿,或由当地各方有关人物到场,给个面子,让犯错较大的一方办桌酒席,当面说和等等。这种解决方式易于被争端双方所接受,且调解结果容易得到执行,也没有因此伤了和气,双方都比较满意结果。因此中国古代诉讼法文化中的调解制度极为发达,这种“使无讼”的解决途径切合传统中国的实际,也易于为传统中国人的心理结构所接受。

参考文献:

[1]夏锦文.实证与价值:中国诉讼法制的传统及其变革[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6).

[2]胡旭晟.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M].中西法律传统(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

作者简介:

夏传建(1991~ ),男,汉族,山东泰安市人,法律硕士,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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