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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无讼思想”浅析

2019-05-04沈天行

都市生活 2019年1期
关键词:礼制道德观孔子

摘 要:“无讼思想”缠绕在法律、风俗、习惯、制度、伦理道德和意识形态的复杂关系网中。现代以来“无讼思想”在这张网上被晃的摇摇欲坠:内涵现代化的儒家和谐观、丧失基础的礼制、崭新意识形态……因此,有必要对当代无讼思想进行法律分析,以满足法治建设的需要。

关键词:无讼思想 和谐观礼制

一、“无讼思想”的微观梳理——从理想到思想

无讼思想最早是一种道德理想,蕴含着耻讼、贱讼、恐讼、息讼的观念。

其最早产生于西周,是诸子百家对“礼坏乐崩”局面反思潮中的一种思想。在 “百家争鸣”中成熟。为了实现西周之礼的“复古”,孔子把他放入其道德体系内。从道德观开始,无讼思想逐渐演化成了一种治国思想、大众文化。

孔子主張“使民无讼”,因为“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孔子认为诉讼只是解决治国问题上的“末”和“流”,而只有以礼制和道德教化,才能使整个国家实现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儒家思想变为主流思想后,无讼思想上升成为一种政治法律主张。孔子认为这种道德观是礼制的必备条件。而礼制能够加强血亲联系和维护宗法等级秩序,转变混乱局面。

其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无讼思想得到了统治阶级的支持,落实到了治国的实践中。诉讼量的多少也成为评价官员政绩、世道好坏的标准。

法律的儒家化从汉至唐,发展到了顶点,礼贯穿于法全部方面。汉唐以后,“无讼”思想被统治阶级改造、曲解成执政者对民众进行教化劝谕和限制诉权的息讼、压讼的理论依据[1]。

二、无讼思想的当代变化与传承

思想是时代的体现,无讼思想根植在中国土地上从未消失,其长期表现为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的双重作用。从法治推翻德治开始,礼制瓦解,引发了和谐观、道德观、制度观的地震。礼制到法治,二者并非同一层面的概念。礼制是德治梦想的具体化。

古今的无讼思想已有本质差别,变化在于“无讼”作为调整社会的目的,向调整社会的手段的性质变化。现代法治化主要体现在:礼制的瓦解、人治的退缩、法治的壮大。这些带来的结果是法制代替德治、道德的退化,导致民事纠纷必须通过法院解决,个人权利被重视,诉讼案件量的增加。

(一)和谐观的转变

人治是传统无讼思想的出发点。因此秩序是第一价值,和谐是第二价值。而秩序、和谐与“无讼”思想互为表里,是一个事物的不同表现。

礼制下的和谐观体现为:礼是和谐的基础,也是实现无讼的途径,我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理想追求建立和谐、大同的社会。古代治理观观认为:法律的作用是要彻底消灭争端,建立一个无讼的理想和谐世界。法成为了无讼思想背后“和谐世界”理想的一种实现手段。

而在现代国家,和谐不再是唯一目标,和谐也不等于“无讼”。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到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3]”,将“和谐”作为未来我国成为现代化强国的表现之一。和谐依然是一个重要价值。但据此,法在法治国家,不再只为和谐服务。

(二)道德观的更新

如果说和谐观是自上而下的,那么道德观则是自下而上的,但却受到上层建筑的影响。

儒家道德观的核心是“礼”,传统儒家道德体系设计了一系列道德标准, 如:“爱人”、“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 己欲达而达人” 等。

道德观是礼制和无讼之间的桥梁,道德观因此也在内发的更新。在新的权利观念下,尤其是在商事领域,人们不再耻于诉讼。

因此,传统无讼思想作为道德观的一部分,正在受到新型权利观念的更新。

三、现代“无讼思想”的意义

如前文所言,在对待当代无讼思想时,不应该把它剥离出来分析。我们应当在承认无讼思想广泛存在的基础上,在“法律、风俗、习惯、制度、伦理道德和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 ”的框架关系中分析其当代价值。

其价值主要有:一、减轻法院压力,提高审判质量。二、利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这种认识的转变意义在于培养权利意识。三、在和解和调解机制方面,我国将“无讼”思想与调解和解制度相结合,构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四、抵御道德进一步退化。随着被法律化的礼制崩塌,道德所依赖的法律权威也随之失去。将传统“无讼思想”保留,作出新的诠释有利于防止“法律中心主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在人人皆喊“世风日下”的今天,可以看出人们对于道德秩序的追求不只是基于秩序的考虑,同时也关乎自身权利的实现、对于美好社会的追求。

注 释

[1] 方潇.孔子“无讼”思想的变异及其原因分析——兼论对我国当前司法调解的启示[J].法商研究,2013(01) :154-162.

[2]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http://www.gov.cn/zhuanti/2017-10/27/content_5234876.htm 访问时间:2018年10月2日

参考文献

[1] 张琳.无讼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D].武汉大学,2002.

[2] 范本腾.论中国传统“无讼”思想及其当代价值[D].北京工商大学,2011.

[3] 吴进科.试论我国传统无讼思想[D].西南政法大学,2007.

[4] 艾熙.论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思想及其现实意义[D].西南政法大学,2009.

[5] 于游.浅谈儒家的无讼思想及其当代价值[J].法学与实践,2008(第4期):22-24.

[6] 郝凤春,郝凤军.孔子无讼思想时代价值研究[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3)

[7] 邹德鹏,李佳.中国传统文化中无讼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影响[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16,v.18;No.99(01):93-95.

[8] 姚宪弟,胡嬗茹,宋晓燕著.诉讼与无讼  以和谐为视角[M].法律出版社,2012:327.

作者简介:沈天行,北京工商大学大学法学院2016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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