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营商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耦合协调研究
2021-04-26王睿欣蹇雪莹
王睿欣 蹇雪莹
摘要:为达到营商环境便捷化、国际化与法治化的要求,对营商制度环境与营商市场环境进行科学界定。基于2004-2016年偶数年的数据,通过耦合协调度模型分析,发现两系统协调度呈现出东、中、东北、西部依次降低的区域分布格局,这与区域经济发展程度分布格局一致,且各省域间也存在差距。东部地区的市场环境高于制度环境,其他区域的制度环境优于市场环境,制度环境能够有效推动市场环境,良好的市场环境又能决定两系统的协调性,也能够明晰制度环境的优化方向。
关键词:营商环境 市场环境 耦合协调度
一、引言
中国一直努力打造满足企业需求的便捷化、国际化与法治化的营商环境。2018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促进高质量发展、不断缩小与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差距的有力突破点,并在2019年开始大范围推广中国特色的营商环境试评价活动。同年,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强调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目前来看,营商环境仍未达到满意的效果。在借鉴王小鲁、樊纲等人[1]对全国30省的企业真实数据论证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营商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的协调发展情况,以及两者协调发展中政府就促进市场发展方面需要改进的方向等问题进行探究。
二、文献综述
在营商环境便捷化、国际化与法治化的要求下,营商环境的定义与评估体系并不统一。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中国特色从企业全生命周期、城市投资吸引力、城市高质量发展水平三个维度对30个省份营商环境进行定义并评价,这是国内对营商环境最为权威的定义。在研究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区域,建立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也略有差别。杨涛(2015)认为应从市场发展环境、政策政务环境和科技创新环境三方面建立指标体系。[2]熊文杰、张益坚、代成成(2017)将营商环境以商务环境的含义进行研究,选取经济基础环境、自然资源环境、社会基础环境、基础设施环境、政府法制环境五个维度为框架,建立了武汉市商务环境评估体系。[3]彭迪云、陈波等人(2019)从经济环境、市场环境、基础设施和支持环境四方面建立区域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对长江经济带9省2市进行评估应用。
学者们对营商环境的外部评估研究丰富,马光荣、樊纲(2015)等人基于对中国30个省4000多个企业的调查,发现政府规模更大、国有企业比重更高、经济开放度更低的省份,企业经营环境更差,而较好的营商环境会带来全要素生產率的增加。[5]刘穷志(2017)构建以非合作开放经济为框架的理论模型,发现资本税负越重,资本外流越严重,而资本外流与经济增长负相关。[7]协天紫光、李江龙发现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往往伴随着基础设施的完备性与法律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度。[8]在研究营商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时,有些学者将营商环境作为一个约束条件研究营商环境在经济发展中的调节机制。张莉等(2019)在研究重点产业政策与企业生产率差异的关系时引入市场环境,发现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完善以及要素市场扭曲的改善有助于缓解重点产业政策的负面作用。[9]
综上所述,我国对营商环境的研究已日渐成熟,但对于营商环境的量化评价研究方法存在差异,主要因为中国不同地区营商环境差异明显。随着对营商环境的重视,学者们将营商环境评价作为衡量企业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部分,对营商环境外部评估与互动影响机制研究较多,但对营商环境内部系统地研究较少,对内部系统协调性研究更少,本文在结合以往研究成果和营商环境的发展要求,同时考虑到营商环境是政府、企业、市场的共同作用的基础上构建指标体系,探究营商环境内部协调性及其影响因素。
三、指标构建与研究方法
(一)指标体系及数据来源
在构建彼此数量相当的指标体系及基础数据库时,借鉴现有较成熟的相关指标体系,充分考虑两系统耦合协调机理,遵循逻辑严谨性、指标代表性、数据可得性等原则。本文指标体系主要对标营商环境便捷化、国际化与法治化要求,建立了营商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的指标体系。
本文选取30个省域(不含西藏及港、澳、台地区)2004、2006、2008、2010、2012、2014、2016年共7年数据作为研究的基础数据。其中基础设施、经济实力与创新环境指标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法律制度环境以及市场活力里的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和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都是基于王小鲁、樊纲的《市场化指数2018》给出的中国31个省会城市及直辖市的相关市场化进程的数据。本文利用了此指数中的部分数据去完善营商市场环境指数,由于营商环境与市场化存在一定的区别,我们只选择了对于企业而言较为重要的因子。
(二)测量方法与模型
1.主成分分析法。本文选用主成分分析法赋予指标权重。通过进行KMO检验和Bartletts球形检验,得到KMO分别为0.764、0.713,高于0.5,而Bartletts球形检验的P值为0.000,表明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和主成分分析。据此进行指标权重的归一化处理,得到四个维度的综合得分公式,如表1:
2.耦合协调度模型。为从整体分析制度环境系统与市场环境系统耦合作用的大小,借助物理学的容量耦合系数模型构造两系统耦合度模型分析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程度。由于耦合度只能反映两系统相互作用的程度,而无法对高低发展水平上的耦合做出区分。若要分析两系统是否形成和谐一致、配合得当的互动关系,还需在耦合度模型基础上建立耦合协调度模型,其表达式如下:
Insti与Marke分别表示营商制度环境系统和营商市场环境系统的综合评价值;C为耦合度,取值区间为[0,1],值越大表明两系统相互作用越强。T为两系统综合调和指数,反映两系统整体发展水平对协调度的贡献.为待定系数,本文认为营商制度环境与营商市场环境同等重要,故设定==0.5;D为耦合协调度,值越大代表两系统耦合协调度越高。
四、模型结果分析
根据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的耦合测度结果来看,两系统的协调程度最高的省也只达到了中级协调程度,整体水平有待提升,区域、省域差异较大,存在空间异质性。
(一)中国营商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的协调发展总体分析
从整体来看,全国的制度环境明显优于市场环境,通过对30省的耦合协调度取均值发现两系统的耦合协调度从时序上趋于平稳,处于勉强协调程度,勉强协调程度中包括有协调较好的省份对协调较差省份这种差距的补充,因此,整体来看两系统的协调度并不可观;两系统的协调发展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环境的发展水平,市场环境的发展滞后会导致两系统发展不协调。从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的各自发展趋势来看,两者发展趋势有差别,甚至在2004到2010年呈现反向趋势,市场环境总体下降,制度环境总体上升,主要由于过去中国深化改革,制度环境得到较大的改善,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市场环境遭遇重创,之后又逐渐好转,两者之间的协同发展程度在数值上保持着勉强协调,从根本上说,中国的制度环境牵引着市场环境,并跟随市场的需求变化,但市场环境的改善程度低于预期。在2020年的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是营商环境改善程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之一,而营商环境报告的考察项更多地反映了各大经济体的投资便利化程度,较少反映各大经济体的投资潜力大小。表明虽然中国在过去十几年的政务环境与法治环境一直在帮助企业更好的落地发芽,颇有成效,但这种政务环境和法治环境与市场的对接还不够紧密。
(二)营商制度环境与营商市场环境耦合协调度地区差异
按时间序列来看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耦合协调度变化趋势(如图1,图2所示),从2004年到2016年,东、中、西部地区变化不大,东北部区域有向下发展趋势,东部和中部都达到勉强协调程度,东北和西部仍然处于濒临失调状态。区域耦合度的差异主要由于市场环境水平与制度环境水平的不平衡发展,2004-2016年间,东部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都明显优于其他区域,东部协同发展很大原因是其市场环境是优于制度环境,是制度环境对市场环境的乘数效应在东部的显现;西部地区两系统综合值都表现出明显的劣势,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耦合协调度也偏低。
按空间序列来看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耦合协调度的变化趋势,东部沿海地区是营商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的高协调性地区。从2008年到2016年,东部在营商环境的优化上一直保持着前瞻与引领作用;中部协调性次于东部,是第二大协调区域,其地理优势明显,营商环境优化过程中充分吸收沿海区域的经验,吸引各地资源,中部各省份逐渐走向协调,很可能是因受到由沿海向中部及其周围的临近区域的辐射效应影响。东北区域与西部区域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发展都存在失调,但从2008年到2016年,失调省份减少,逐渐向协调发展靠拢。因此在两系统协同发展程度来看,呈现出同经济发达程度同样的分布格局,即两系统协调发展程度由东部、中部、东北部、西部依次降低,表现出明显的空间异质性。
(三)中国营商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耦合协调的省域差异
为深入分析营商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耦合协调的省域差异,本文分别计算出全国30个省区的耦合协调度数值,并依据其特征进行归并。根据2004、2006、2008、2010、2012、2014、2016年各省域两系统耦合协调度均值所对应的耦合协调等级以及两系统各自综合评价值均值与全国平均水平的进行比较。
1.从2004年到2016年,各省耦合协调程度基本处在磨合阶段和拮抗阶段,但耦合度明显存在着地域差异,根据耦合测度结果进行耦合协调度类型划分,即分为高水平协调型、中度协调型、低水平协调型。高水平协调型包括广东、江苏、上海、浙江、北京、山东,极大领先于其他省份;中度协调型包括天津、四川、河南、河北、福建、湖北、湖南,两系统协调性较好,但仍然存在制度环境或者市场环境的滞后发展所带来的不协调因素;其他则属于低水平协调,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都存在一定问题。
2.从耦合协调度总体分布类型看,2004年到2016年中国省域耦合协调度数值变化基本处在0-0.66之间,包含3种协调耦合类型,其中低度协调和中度协调两种类型分别占到总体的23.33%和56.67%,表明中国省域总体上还处于较低水平的耦合协调层次。从时序来看,2008年到2016年,各省域的低协调性省域在不断减少,2004年处于拮抗阶段的省域有24个,磨合阶段Ⅳ类型有1个,而到2012年、2016年,处于拮抗阶段的省域减少到16个、17个,处于磨合阶段Ⅳ类型的省域是广东和江苏,处于磨合阶段其他类型省域数量由2004年的13个下降到2008年的5个,再到2016年的11个,2016年后一直保持稳定状态,这与中国各省的现实是很相符合的,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得到改善,市场主体活力得到恢复,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一直处于磨合中,协调发展空间较大;从空间分布来看,与经济发展水平一致,均呈现东>中>东北>西部的分布格局,说明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的协调程度与经济实力的高低存在密切关系。
3.从省域之间差异来看,30个省域间存在比较严重的差距。从2004年到2016年,耦合协调度上升的省份有16个,占比53.3%,以中西部省份为主,说明中西部省份市场环境在得到有效改善从而促进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的有效契合;制度环境综合值上升的省份有23个,占比76.7%,其中上升幅度超过0.1的有天津、重庆、河南、江西、吉林、甘肃;市场环境综合值上升的省份仅有7个,占比23.3%;表明两系统间协调度一直处于居低不上的状态很大原因是良好的制度环境与疲软的市场环境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
(四)两系统耦合协调的支撑要素分析
为进一步明晰营商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耦合协调的主要支撑要素,这部分就高水平协调型、中度协调型与低水平协调型3类进行分别分析。将两系统耦合协调度作为被解释变量,从两系统分别选取权重最大的4个指标作为解释变量进行实证,即互联网接入端口数量(Inter),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Ginter),维护市场法治环境(Law),知识产权保护(Prope),GDP,產品市场发育程度(Produ),市场主体数量(Busin),科技研发投入(Tinves),构建面板模型如式:
其中,α为常数项-为各变量的回归系数,为误差项.实证结果如表4所示:
结果显示(表4),在处于不同的协调程度时,支撑要素随之变化。对于高水平协调度的省域而言,基础设施便利化、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以及不显著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起着比较重要的支撑作用,但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对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协调发展产生负效应,这主要由于这些省域为一线城市,产业发展较早,正面临着产业转型与产业升级困难,因此产品市场对市场环境以及两系统协调度的贡献度趋于疲软,新兴产业对于经济市场的带动作用在市场环境中还没有较明显的显现出来。中度协调省域与高度协调省域不同的是市场的法治环境与科技研发投入支撑力量较大,这说明中度协调省域底子较薄,需要充分吸收各种发展要素,并需要对于法治环境与科技研发投入予以重视。低水平协调省域大多经济基础较差,其协调发展受到多种因素制约,其中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市场法治环境、产品市场发育程度在1%的显著水平下呈现正向效应。
五、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1.全国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耦合协调度整体水平较低,协调水平有待提升。
2.区域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耦合协调度分布存在明显空间异质性,区域间发展不协调,协调程度呈现东>中>东北>西部的格局;协调省域占比较少,严重不协调省域在2004-2016年间改善程度较低,省域间差异程度缩小进程慢。
3.市场环境在协调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良好的市场环境是促进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两者协调的主要因素,制度环境同样处于较重要的地位,从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制度环境上对市场环境的带动作用较弱,需要保持与市场环境的融合与较好配合才能发挥更大作用。
4.在支撑要素中,對高协调水平的省域来说,基础设施以及政府干预是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动力;对中度协调的省域来说,法治环境与科技投入是比较重要的影响要素。
(二)建议
1.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发挥东部地区引领、辐射作用和中部过渡作用。注重缩小区域、省域差异,实现各地区均衡发展。
2.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中要不断了解市场需求,实现政府与市场的高效契合。在进行政务和法治优化时以市场真实情况为出发点,从市场主体真实需求出发,实现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的协同发展。
3.扩大区域营商优惠政策,针对不同协调程度的区域实施不同的优化政策,实现具有区域特色的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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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睿欣、蹇雪莹,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