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东盟可再生能源产品贸易互补性研究
2021-04-26卢洋帅竞成金华
卢洋 帅竞 成金华
摘要:随着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努力及能源低碳化越发成为共识,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政策导向上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贸易与发展。为了探索中国与东盟国家可再生能源产品的互补性,首先采用贸易互补性指数(TCI),测度了中国与“一带一路”东盟国家可再生能源产品贸易互补性的演变趋势和规律;然后采用多元回归分析和皮尔森相关分析方法,开展了中国与“一带一路”东盟国家可再生能源贸易互补性影响因素的异质性分析。分析结果显示:第一,从不同能源品种的角度分析,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可再生能源产品的贸易互补性具有差異性;第二,从可再生能源产品出口的整体情况来看,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互补性较强且贸易趋势平稳;第三,影响中国与东盟国家可再生能源贸易互补性的主要因素是中国和东盟国家的总人口、GDP、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和能源消费量。最后,提出了深化开展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国际贸易合作、调整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结构、加强能源领域国际合作等建议。
关键词:一带一路 中国与东盟 可再生能源产品贸易 互补性
一、引言
当今世界能源形势正发生复杂深刻的变化,伴随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新兴产业变革的深度演变,世界各国推动化石能源体系向低碳能源体系转变,大力发展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已经成为全球能源革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普遍共识。当前,中国能源与世界能源发展高度关联。中国将持续不断地推进能源国际合作,深度融入世界能源体系,携手各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加强“一带一路”能源贸易合作既是中国能源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各国能源协同发展的需要。
东盟地处东南亚地区,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节点和枢纽。2020年东盟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合作伙伴。双边贸易结构继续优化,合作领域不断深化,深刻影响着双边、次区域和区域的经贸战略关系。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推进,关于中国与东盟的贸易竞争性与互补性研究越来越多,大多数学者主要是从整体角度去分析的。庞卫东(2011)从进出口贸易数据,测算中国与东盟在自贸区之外的第三方市场上的出口相似度指数,结果表明中国与东盟出口结构呈趋同态势,竞争性增强[1]。冯颂妹和陈煜芳(2020);杨宏恩和孙汶(2016)利用UN COMTRADE数据,选用多类指标,对我国同东盟贸易合作之间的竞争性与互补性、依存性与因果关系进行了探讨[2]。聂红隆(2019)运用LI指数和TCI指数从国家和产品角度分析了双边贸易的竞争性和互补性,结合贸易影响因素构建贸易引力模型预估双边贸易潜力[3]。陈庭翰和连晗羽(2020)运用出口相似性指数、贸易相似度指数、Lafay 指数、市场提供指数与增加值分解方法,分析中国与东盟商品贸易的竞争性与互补性、比较优势差异与市场提供能力,考察中国与东盟商品贸易的合作空间[4]。
也有学者选取某一特定产业或者某个特定问题进行研究。Thomson(2006)对东盟和东北亚预期能源需求进行了比较,分析了东盟与东北亚之间的能源竞争主要问题与能源合作领域[5]。Chandran(2010)利用重力模型框架和1999—2003年东盟四国及其主要贸易伙伴之间双边贸易的产品水平数据,预测东盟四国的电子产品出口市场,证实中国与东盟自贸协定的可取性[6]。周金城和陈乐一(2012);周艳丽(2015)通过贸易互补性指数、贸易竞争指数和出口相似度指数描述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发展中的互补性与竞争性特征[7,8]。聂聆和薛元(2013)运用RCA指数、贸易互补性指数和贸易相似度指数等工具分析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创意商品贸易的互补性与竞争性[9]。路会巧(2015)运用净出口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和贸易互补性指数对中国和东盟旅游产业的竞争性和互补性进行实证分析[10]。王洪涛和周莉(2015)基于UN COMTRADE对文化产品的分类统计,借助修正后的出口相似度指数和贸易互补指数,对中国与东盟文化贸易发展中的竞争性与互补性关系进行深入分析[11]。俞国祥和胡麦秀(2018)通过双边贸易结合度指数、出口产品相似度指数、产业内贸易指数和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对中国与东盟水产品贸易的竞争性和互补性进行定量分析[12]。
可再生能源的迅速发展引起不少学者对可再生能源贸易互补性进行了研究。Holzer C(2008)对中欧之间清洁能源贸易的互补性进行了探讨[13]。李扬(2011)指出中美在清洁能源领域存在互补性,两国在清洁能源领域的合作前景广泛[14]。张天舒和徐铭辰(2013)根据大陆和台湾绿色能源产业的发展现状,重点分析了两岸该领域合作的互补性和限制合作的因素[15]。杨海燕和谢建国(2015)利用商品显性复杂度指数对中美两国贸易互补性和竞争性进行了测算分析,认为中美贸易在低复杂度和高复杂度产品区间显示出了显著的互补性[16]。
Erdiwansyah(2019)指出东盟地区拥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但是利用率却非常低,研究表明东盟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具有巨大潜力以及当前可获得的可再生能源的能力,通过交易世界能源,从而可以帮助改善整个东盟的能源安全状况[17]。
文献梳理表明,对于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问题,已有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也得出一些有价值的结论。然而,在研究内容方面,已有文献大多关注贸易整体以及服务贸易和农产品贸易的互补性、竞争性和贸易潜力,缺乏系统分析和测度中国和“一带一路”东盟国家可再生能源贸易互补性的研究文献。随着东盟整体实力的提高和国际地位的上升,拓展相互之间可再生能源贸易的潜在合作空间日趋重要。
2016年,中国已经取代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中国可再生能源的进出口量在国际市场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以及中国与沿线国家关系的逐步推进,“一带一路”东盟国家已经成为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出口的重要市场之一。联合国统计署贸易数据库(UN COMTRADE)的统计数据显示:“一带一路”65个国家2017年可再生能源产品出口额3941982.34万美元,其中东盟6国2017年可再生能源产品出口额总计1314525.7万美元,占“一带一路”65个国家的33.35%。当今,中国能源与世界能源发展的关联度和依存度越来越高,推进能源国际合作、深度融入世界能源体系是大势所趋。因此,开展中国与“一带一路”东盟国家可再生能源贸易潜力研究,探索其演变趋势和规律,对于促进我国与“一带一路”东盟国家间的能源合作、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范围和数据来源
本文从UN COMTRADE数据库选取了越南、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菲律宾6个东盟国家2007-2017年连续11年的可再生能源贸易面板数据,通过指数计算整理所得,开展中国与“一带一路”东盟国家可再生能源产品贸易互补性研究。
本研究所选取的可再生能源贸易产品的范围是: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6种可再生能源产品,共涵盖81种不同品种的可再生能源产品,作为本文的研究样本。
(二)研究方法
1.贸易互补性指数(Trade Complementarity Index,简称TCI)。贸易互补性指数由日本学者小岛清(Kiyoshi Kojima)提出,后经过经济学家Peter Drysdale(1967)进一步完善。Peter Drysdale认为:“如果两国存在紧密的贸易联系,那么,这种联系存在的原因是贸易互补还是贸易偏向”的问题,进而提出了贸易互补性的测度工具,即贸易互补性指数[18]。其计算公式是式(1):
(1)
其中,表示i,j两国之间k产品的贸易互补性指数,表示用出口来衡量的i国在k产品上的比较优势,表示用进口来衡量的j国在k产品上的比较劣势,其具体计算公式如式(2)(3):
(2)
(3)
其中,和分别为i国和世界k产品的出口额;和分别为i国和世界的出口总额;为j国k产品的进口额;为j国的进口总额。
不难看出,实际上与美国经济学家巴拉萨(Balassa)在1965年提出的显性比较优势指数相同,越大,表示i国在k产品上的比较优势越明显[19]。而越大,表示j国在k产品上的进口比例越大,说明该国在此产品上处于比较劣势。如果i国在k产品上的比较优势明显,而j国在k产品上的比较劣势明显,则在k产品的贸易上,i国的出口与j国的进口呈互补性,其互补性的大小采用二者的乘积来衡量。当>1时,表明两国的该产品贸易互补性强,且其值越大,互补性越强;当<1时,表明两国的该产品贸易互补性弱,且其越小,互补性越不明显。
2.多元回归分析(Multiple Regression Analysis)。多元回归分析是指在相关变量中将一个变量视为因变量,其他一个或多个变量视为自变量,建立多个变量之间线性或非线性数学模型数量关系式并利用样本数据进行分析的统计分析方法。本章采用多元回归分析,开展中国与“一帶一路”东盟国家可再生能源贸易互补性影响因素的异质性分析。
3.皮尔森相关分析(Pearson Correlation Coefficient)。Pearson相关系数是用来衡量两个数据集合是否在一条线上面,它用来衡量定距变量间的线性关系。本章还将采用Pearson相关分析方法,来分析影响中国与“一带一路”东盟国家可再生能源贸易互补性因素的各个变量之间的相关性。
三、结果与分析
(一)中国与东盟可再生能源互补性测算
1.TCI测算结果。本节基于联合国UN COMTRADE数据库数据,采用贸易互补性指数(TCI),分别测算了中国与东盟6国2007-2017年间可再生能源产品贸易互补关系演变趋势,结果见表1。
为了探索中国与这些国家在不同能源种类之间的互补性的差异,本节进一步测算了中国与“一带一路”东盟国家2013—2017年这5年不同能源品种的互补性指数均值,结果见表2。
与此同时,为了探究中国与东盟国家可再生能源产品互补性2013—2017年来的演变趋势,在分析了中国与“一带一路”东盟国家不同能源种类互补性差异的基础上,本文又测算了中国与“一带一路”东盟6国2013—2017年可再生能源产品互补性指数的总体变化趋势,结果见表3。
2.研究发现。通过分析测算中国与东盟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贸易互补性指数(TCI),本文发现:
(1)从不同能种的产品角度来看,中国与东盟6国太阳能产品出口方面具有较高的互补性,而其他可再生能源产品互补性较低。其中,生物质能产品互补性最弱。
(2)从不同国家的角度来看,中国与东盟6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出口互补性普遍较强。以中国为出口国的可再生能源产品贸易互补性(TCI)指数均值有4个国家大于1,分别是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泰国,其TCI指数分别为1.54、1.51、1.28、1.09。这意味着,从可再生能源产品出口的整体情况来看,中国与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泰国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之间的可再生能源贸易互补性较弱(TCI均小于1)。中国与越南的互补性最强,TCI值为1.54,与菲律宾的互补性最弱,TCI值仅为0.65。
(3)从不同国家2013-2017年的TCI指数来看,中国与东盟6国可再生能源产品互补性的总体变化趋势总体呈平稳态势,略有波动。TCI指数上升较大的两个个国家分别是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其TCI指数分别为32.25%、26.40%。有4个国家的TCI指数处于负增长,变动最大的国家是泰国,因为没有2017年的出口数据,导致TCI指数为0。
(二)贸易互补性影响因素的异质性
1.模型和变量选择。本节采用面板数据和多元逐步回归模型。具体构成是:6个国家2007-2017年连续11年的面板数据(Panel Data),即样本数据中既包括了时间序列数据,又包括了每一年中国与“一带一路”东盟六个国家的TCI指数(因变量)、经济总量(GDP)、总人口、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是否WTO成员国、是否APEC成员国,与中国是否相邻等数据(共11个自变量)。本研究所采用数据具体来源如下:
因变量(被解释变量)为中国与“一带一路”东盟国家可再生能源贸易互补性指数(TCI)(2007-2017年),即基于本文TCI分析结果,“一带一路”东盟6个国家2007-2017年连续11年的以中国为出口国的可再生能源TCI指数。在自变量(解释变量)中,各国的名义GDP和人口数据均来源于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各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和能源消费总量数据来源于国际能源署(IEA),出口国与进口国首都之间的物理距离以及是否国土相邻数据来源于法国CEPPII数据库,而是否WTO、是否APEC成员国数据分别来源于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官方网站。
2.结果与分析。为了探讨影响中国与不同国家贸易互补性(TCI)影响因素的差异,本节采用多元回归分析和皮尔森相关分析方法,开展了中国与东盟6个主要国家可再生能源产品TCI影响因素的异质性分析。为了全面系统地分析中国与东盟6个国家可再生能源TCI影响因素的差异,本文将多元回归分析和皮尔森相关分析结果的关键指标,汇总形成了表4。
逐步回归分析结果(其中印度尼西亚、新加坡2个国家采用的是Pearson相关分析)。
通过分析中国与东盟6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贸易互补性差异的影响因素,本文发现:
(1)影响中国与东盟国家可再生能源贸易互补性的主要因素是中国和“一带一路”东盟国家的GDP、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和能源消费量。
(2)中国与不同的东盟国家之间可再生能源互补性的影响因素差异较大。受两国经济总量影响最大的国家有: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受两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影响最大的国家有:泰国;受两国能源消费量影响最大的国家有:越南、菲律宾。
四、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主要研究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可再生能源产品贸易互补性,本文采用贸易互补性指数(TCI)对中国与东盟6个国家的可再生能源产品的互补性进行了测度,并采用回归分析和相关分析方法开展了互补性影响因素的异质性分析,得出以下研究结论:
1.从不同能源品种的角度分析,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可再生能源产品的贸易互补性具有差异性。在太阳能产品出口方面具有最高的互补性,而生物质能产品的互补性最低。水能产品、地热能产品和海洋能产品互补性较低。
2.从可再生能源产品出口的整体情况来看,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互补性较强且贸易趋势平稳。中国与东盟六国可再生能源贸易互补性(TCI)指数均值大于1的有4个国家,分别是: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國。
3.影响中国与东盟国家可再生能源贸易互补性的主要因素是中国和东盟国家的总人口、GDP、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和能源消费量,且不同国家差异较大。
(二)政策建议
针对上述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引领下,中国与东盟国家均应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深化开展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国际贸易合作。继续巩固对东盟市场的贸易优势地位,以优化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出口贸易的市场结构,带动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出口的可持续增长。
2.调整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结构,以提升我国与东盟国家间可再生能源产品的互补性。研究显示,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六种可再生能源能种方面互补性差异较大,除了风能和生物质能产品互补性较低,其他可再生能源产品均具有互补性,且太阳能产品的互补性最高。因此,本文建议我国应继续优化和调整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品结构,进一步提升我国风能和生物质能产品与东盟国家的互补性,以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均衡和可持续发展。
3.加强“一带一路”框架下的能源领域国际合作,促进我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可再生能源产品贸易再上新台阶。“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中国与东盟双方贸易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可进一步服务于双方的可再生能源产品贸易,为双方提供必要的资金、政策等支持。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推动“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愿景与行动》的实施力度,加强对东盟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与双方贸易互联互通,以促进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实现双方国家GDP增长。与此同时,应积极引导东盟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消费,以促进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的可再生能源产品贸易的持续增长。因此,中国-东盟双方要利用好平台,增强可再生能源产品贸易互补性,协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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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太阳能光伏扶贫运行机制的系统性评价与政策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7ZDA085)阶段性成果〕
〔卢洋、帅竞(通讯作者)、成金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